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气发[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8年5月25日印发的《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试行)》(气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国气象部门的创新工作,鼓励创新,不断开拓气象工作的新局面,提高气象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工作,是指围绕气象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在气象业务服务、科技和科学管理等三方面开展的首创性工作。
包括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等,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根据创新主题、创新内容、实施效益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创新工作的评比。
每年度评比出的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
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创新工作评比的办法、规则;(二)组织创新工作评审专家的遴选;(三)组织创新工作的申报、审查和评比;(四)承担创新工作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以参加创新工作的评比。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工作的预审和申报。
第二章创新工作的申报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的创新工作进行预审。
重点审查创新工作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等。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气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气发〔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做好气象部门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中国气象局2016年12月2日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为做好气象部门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气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气象法治建设重点任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意识,全面推进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为实现气象现代化和完成“十三五”各项工作任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结合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大局,通过五年深入扎实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和法治实践,气象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气象部门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气象法治意识明显提高。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中气办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中气办函〔2024〕3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课题经专家评审、会议审核和中国气象局局领导审定等程序,共确定立项57项,其中重大课题5项、专项课题7项、重点课题20项、面上课题25项,现将课题计划下达给各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书填报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本单位立项课题的负责人,按照立项信息及《气象软科学结题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结题条件,对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后,填写课题合同书。
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于2024年1月31日前统一将课题合同书报送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气象部门通过“气政通2.5版政策法规管理系统软科学子模块”报送,行业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E-mail:57868137 )。
二、课题组织管理1.课题研究时间为2024年1月—2024年12月,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结题验收。
2.2024年3月31日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召开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研究启动会,请课题组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开题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2024年10月31日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开展重大课题、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请课题组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中期研究成果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2025年2月28日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开展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结题验收,请课题组于2025年2月15日前将结题验收材料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3.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组织完成本单位承担的重点课题、面上课题的研究启动工作,并加强组织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按时完成结题验收。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气发〔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8〕117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经2018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8年12月21日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气象部门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信息系统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投资、全国和省内统一布局的用于气象观测、预报、服务领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对全国或全省气象业务流程、政务管理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气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高效、充分共享、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由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和计划财务管理机构协管,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预报与网络司负责组织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
预报与网络司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集约化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估。
第七条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和省级对应的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申报、验收、业务准入等环节的集约化情况把关;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集约化情况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11.27•【文号】国办发[1997]43号•【施行日期】1997.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中国气象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出现了协调发展的好形势。
为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积极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是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气象现代化骨干工程的总体效益,增强地方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趋利避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当地农业和人民生活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事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和《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气象业务建设的主要任务。
其中,国家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建成由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和各种观测设施组成的具有中尺度监测能力的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建成以国家公用网与气象专用网相结合并覆盖全国的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完善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的新一代基本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测系统,建成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11.24•【文号】气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办发〔201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依据《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6年11月24日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及气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标委会)管理,提高标委会履职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评估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承办。
第三条标委会评估工作坚持科学量化、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标委会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于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评估。
第五条标委会评估实行计分制,基本分值为100分,加分分值为10分。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制修订、日常管理、国际标准化、标准化研究与奖励、工作量等五个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标委会评估工作由标委会自评、工作组评估以及职能司确定结果三个环节。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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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气法函〔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23〕50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等省(区、市)气象局,气象中心、气候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数值预报中心、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气科院、干部学院、发展规划院、华风集团,气象领域各标委会: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项目的主管单位和负责起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组织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要求,应用“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按计划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对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二、组织做好标准预研究和成果验收工作预研究项目的负责研究单位要围绕研究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验证测试,形成研究报告和标准初稿。
主管单位要组织标准预研究项目验收(应有5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结论(包括项目研究报告、标准初稿、验收会议纪要和专家组名单)。
三、严格经费管理和使用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和预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按计划推进经费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要求各专业领域标委会要严格按照气象标准化工作程序和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做好标准项目的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把关,确保标准质量;需要调整标准项目名称、内容、主要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延长项目周期等事项的,负责起草单位应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自行调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的具体报批时间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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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气象法治建设进程,提高气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二、明确适用范围
气象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三、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气象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四、规范制发程序
气象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一)认真评估论证。
全面论证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
起草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二)广泛征求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坚持集体审议。
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气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四)及时公开发布。
气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气象部门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会同宣传部门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五、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明确提出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再次对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确保所有气象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一)落实双重审核职责。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
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
各级气象部门对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权限按照《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二)严格审核内容要点。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部门权力或者减少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完善审核意见采纳。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创新审核工作方式。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气象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强化备案监督。
健全气象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要求和气象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二)加强督查考核。
完善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气象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自通知之日起,地方各级气象部门报送备案的气象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报送合法性审核意见,中国气象局将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来源:/fg/detail2098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