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此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定要求,明确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要条款。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确保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变更的情形包括:企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
三、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五、平等协商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平等协商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不得采取不平等的手段。
六、直接面谈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直接面谈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直接面谈,而不是采取其他形式。
七、劳动合同期限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劳动人事制度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未明确约定期限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发生书面通知,并依法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人身特质等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择优录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其基本权利。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宪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和自由选择,制定本劳动合同法。
本法适用于在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为这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作、提供劳动的人。
第二条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劳动合同法遵循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旨在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遵循平等、自由、公正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平等协商,自由选择,遵循公正原则。
第四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并得到合理的工作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
第五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维护劳动秩序,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但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资及其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条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解除: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有劳动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用人单位证明的;3.用人单位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有劳动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劳动者证明的;4.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5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法。
二、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如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八、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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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条【适⽤范围】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
依法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劳动义务。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职⼯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会或者职⼯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事项决定公⽰,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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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合理原则。
1.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雇主和劳动者在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时应保持平等地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双方的自愿,雇主和劳动者都有权利自主选择对方作为合作对象,不得强迫或威胁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3.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应保持公平,双方应在均衡的信息、协商和平等的条件下达成共识。
雇主不得利用其相对强势地位欺压劳动者。
4. 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的最低保障,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合理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理,合理性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双方意愿、合理兼顾双方权益等要素。
合理性是平衡雇主和劳动者利益的原则,避免订立不公平、不合理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下是根据这一规定展开的内容:1. 合法性原则: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 公平性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即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存在一方明显优于另一方的情况。
这要求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工时、福利等条款应当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或不公平的规定。
3.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一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4.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对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5. 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有欺诈、隐瞒等不诚实行为。
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劳动合同有效履行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行为的指导原则。
遵循这些原则,可以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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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
”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
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
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
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
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
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
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环卫站临时工称待遇不公发短信给县长被辞退
2008年10月15日11: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一名在环卫站的临时聘用人员,为了达到同工同酬的目的,给县长的手机上发了一条短信说明缘由,怎奈第二天就被环卫站解聘了。
环卫站“临时工”为同工同酬给县长发短信
2008年3月2日,徐斌(化名)被千阳县环卫站以临时工聘用,主要是收取卫生费。
据徐斌说,当时也没和环卫站签订任何用工协议,工作一段时间后,他发现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差距很大,便给环卫站相关负责人说明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徐斌认为自己的要求合理,长时间并
没有得到单位落实,便想起了给县长反映此事(据说此前他和千阳县县长范同兴有过接触,并留有县长手机号码)。
6
月26日中午,徐斌将编写好的短信发给了县长范同兴,一共420
多字(见文末)。
记者从徐斌手机中看到,发送日
期2008/6/26,时间:12: 35,收件人:1389270 xxxx o 环卫站长否认辞退与短信有关
发完短信的徐斌等待县长的回复,谁知,第二天上午,也就是6月27日上午上班不久,徐斌被环卫站站长罗亚中叫到办公室。
据徐斌说,到办公室后,罗站长一副很生气的样子说“把你手机拿来!”随后拿着手机翻看短信,并说道:“还给县长发短信要权利和义务呢,县长很生气,让你走咧!”自此徐斌便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单位”。
昨日,记者拨打了徐斌发短信的手机,但关机。
千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景某说,范县长确实收到了徐斌的短
信,而且还让他看了内容,大致是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
至于发短信和被解聘的事情,应该是一个巧合,没有必然联系,范县长当时还问及徐斌在哪个单位工作,是干什么的,随后他也就针对此事过问了一下罗站长。
据罗站长说,徐斌是临时聘用人员,由于自己没有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当时聘用人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为此,经过千阳县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单位还给徐斌赔偿了4000多元
钱。
至于为何要辞退徐斌,罗站长说,由于财政很困难,单位养不起这些临时聘用人员。
他也承认当时叫徐斌到办公室谈关于辞退的问题,并翻看了徐斌的手机,但他否认辞退与给县长发短信有关系。
日前,徐斌已经正式向千阳县法院提起诉讼,此案
将于11月10日开庭审理。
短信内容共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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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长你好!自我到环卫站后我一门心思就是把工作干好,在垃圾收费上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征收,已经于5月
底清理完毕,现在亲手剪绿化带,其工作量选(远)超过其工资450元的范围,不是我有何想法,国家正式职工工资1-2000元左右,他们可以不干,临时工就……范县长,我的意思能同工同酬,让我有心里平衡的余地,人都是讲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