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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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0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设置规划及原则 (3)

第三章机构审批 (7)

第四章人员审批 (11)

第五章监督管理 (12)

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健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指: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健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条市卫健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育龄人群分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布点进行调控,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审批。

各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与审批。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承担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技术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监督执法等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承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

第六条XX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统计信息等业务管理工作。

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统计信息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及原则

第七条本市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及原则为:

(一)婚前医学检查:原则上每个区设置一家机构,一般设在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在医疗机构场所之外的,应按照市卫健行政部门《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产前诊断(筛查):根据本市目前的技术水平和需求状况,开展产前诊断机构的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0家以内,并设置在具备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三级医疗机构内。

产前筛查:本市产前筛查技术由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并建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助产医疗机构、产前诊断机构组成的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服务网络。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立本市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网络实施方案》(沪卫计妇幼〔2015〕47号)中各自职责和对应工作网络划分要求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三)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1.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设置规划应坚持如下原则:

(1)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

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

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以推动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为重点,开展人性化和温馨化服务,积极创建爱婴医院,开展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干预工作。

(2)公平可及、均衡分布原则。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以满足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需求为核心,根据区域人口特点和动态变化,合理调整存量,适度补充增量。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母婴保健、妇女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必须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原则上控制在满足辖区市民基本服务需要范围内,为市民提供基本、价廉、质优和温馨的专项技术服务。同时,在保障母婴安全和妇女健康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特色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动态管理、逐步增加,形成以质量和品牌为优势的有序竞争服务机制。原则上,在确保服务质量和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数量进行适度控制。

(4)形成特色,树立品牌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特色诊疗

服务,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坚持诚信服务、温馨服务和优质服务的方向,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2.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规划上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应重点做好布局调整、结构优化和盘活存量。根据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服务能力不足的原二级或一级医疗机构的专项技术设置;对因城市建设或区划调整等造成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紧缺的、无法满足市民需求的区域,各区应在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下,合理规划和设置公立医疗机构为市民提供基本、价廉、质优和温馨的专项技术服务。同时,鼓励和引导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专项技术服务。各区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的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以满足不同层次服务需求。

(2)产科床位数根据辖区内近5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设置规划,以满足辖区内基本服务需求,争取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8张,并设置相应数量的新生儿床位。

(3)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数量不再增加,以市区、郊区中心城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400例,郊区边远乡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2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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