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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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管理过程,强化人才培养方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原则

第四条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基础,增强适应性,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强烈的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本本领。

第六条要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增强对学生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构建起可适应终身教育及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基本素质。

第七条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完整性,要处理好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立足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注意知识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搞好课程之间的衔接,明确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八条通过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途径,适当减少课内学时,加强课外指导,为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课内和课外、校内和校外的教育活动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九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学时数与学分数要对应,一般每16理论学时对应1学分,每32实践学时对应1学分。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与学位、毕业总学分及课内总学分基本要求、专业的主干学科、主要课程、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安排

与要求、课外创新学分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课程类别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必修)、专业方向课(必修)、专业方向课(选修)、实践课、集中实践课程、课外教育活动(课外创新活动)、学术讲座等。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中应包括课程类别、课程编码、课程名称、学分、考试学期、计划学时(理论授课与实验课时)、各学期计划学分安排以及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合计等项目。

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十三条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学院、系及教研室。

第十四条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各系各专业教研室进行调研、论证和研讨,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需求情况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第十五条各学院应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并签署意见,交由主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原则上各学院应在每年的四月中旬将制(修)订好的人才培养方案报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经校长审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七条经校长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八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十九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推诿或擅自改动。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学院(部)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任何学院、教研室、个人都不得单方面强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二十条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并于两周内返回下达教学任务的学院。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学院的“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在确认各系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教学秘书于第13周开始排课。

第二十二条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人才培养方案已经制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十四条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五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允许进行某些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程序,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人才培养方案,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同意,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七条凡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编写、讲义等),凡没有教材初稿或完整讲义的,不能作为课程开出。

第二十八条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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