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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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工作总结

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工作总结

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工作总结
在司法体系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律师的见证,能够让罪犯对自己的罪行有所认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罪责。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作为一名律师,参与了多起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经验总结,我想分享一些工作心得和体会。

首先,律师在见证认罪认罚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评估案件的情况,并且在法庭上提供准确的证词。

律师不应该被个人情感所左右,而是要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其次,律师要善于沟通和协调。

在见证认罪认罚工作中,律师需要与检察官、法官和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达成最佳的解决方案。

律师要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要倾听他人的意见,以便在案件处理中取得更好的结果。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在见证认罪认罚工作中,律师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案件的审理程序,并且能够根据案情进行合理的辩护。

同时,律师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适应司法体系的发展和变化。

总的来说,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

律师需要具备客观公正的态度,善于沟通和协调,同时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只有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帮助。

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

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

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1. 认罪认罚制度啊,好处可不少呢。

就像在一个游戏里,你知道自己错了就赶紧认,这能让事情简单化。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他开车不小心闯了个红灯,被交警逮着了。

要是搁以前啊,得走好多复杂的程序。

可这认罪认罚制度下,他老老实实承认错误,很快就接受了处罚,节省了自己的时间,也节省了执法人员的精力。

这就像走了一条捷径,大家都轻松。

2. 认罪认罚制度也有它好的一面,那就是给罪犯一个机会重新做人。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里迷路了,这个制度就像一盏灯。

我邻居家的小伙子,年少不懂事,参与了盗窃。

后来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他真心悔过。

法院看他态度好,给他判了个相对较轻的刑罚,还给他安排了一些改造课程。

现在啊,他就像换了个人似的,在社区里还做一些志愿者工作呢。

这制度不就像一个人生的转折点嘛。

3. 不过呢,认罪认罚制度也有点让人担心的地方。

有时候啊,就怕有人稀里糊涂地就认了。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老板说啥就是啥,你都不仔细想想。

我听说有个人,他其实没完全搞清楚自己到底犯了啥罪,就因为别人都劝他认罪认罚能从轻处罚,他就认了。

结果后来才发现有些情况不是他想的那样,可这时候想反悔就难了。

这就像是上了一辆没看清楚目的地的车,下都下不来。

4. 认罪认罚制度吧,它的好处是能提高司法效率。

想象一下,法院就像一个大工厂,案子就是产品。

如果每个案子都要拖很久,那这个工厂的生产效率得多低啊。

我有个亲戚在法院工作,他说自从有了这个制度,很多小案子就像流水线上的产品一样,处理得又快又好。

那些认罪认罚的人,就像主动配合工厂生产流程的零件,让整个司法系统这个大工厂运转得更顺畅了。

5. 可这认罪认罚制度也不是完美的呀。

对于受害者来说,有时候会觉得不公平。

就好比你被人欺负了,结果欺负你的人很快就认罪认罚得到从轻处罚,你心里肯定不好受啊。

我有个同学,他被人骗了钱,骗子认罪认罚后判得比较轻。

我同学就特别生气,说这怎么能这么轻易就放过他呢。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专题聚焦ZHUANTI JUJIAO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力社会治理创新◎孝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何开文近两年来,孝感市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举措。

县市政法各单位要站在治国理政的大格局、大战略、大逻辑的高度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增强落实制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这项制度全面落实、有序推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要深刻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刑诉法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绝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变化,而是我国诉讼理念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为了优质高效办理案件、更好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高效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要充分领会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契合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司法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路径。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其从宽处罚,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平和的理念。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切实领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深远意义。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

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庭审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作出了详细说明,构建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形成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法眼FAYAN II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实施的意义在于简化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制度从宽是宽严相济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所以在何阶段启用适用该制度并没有特别限制,进一步规范程序标准,坚持罪责刑相适用、宽严相济、证据裁判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文/谢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执政党在政治政策方面给予的认可和确定,这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政治保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早日回归社会争取从宽处罚的合理途径而不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获得宽大处理而被迫认罪认罚的被动机制。

如果疑难问题得不到解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心可能会被利用,发挥不出其本质的优势,甚至可能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及其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得到相对从宽的刑罚处罚。

“犯罪事实”指的是犯罪的主要事实。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行为定性存在异议,也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罪”的表现可能有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表现形式。

"认罚”是指被追诉人真心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是表面的“认罚”或“认罪”,内心没有悔过,干扰证人作证,对证据做手脚或者暗地处理个人财产,逃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均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常见问题法定的案件范围不明确。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遵循着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刑事原则,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原则上没有适用的罪名和刑罚,这就使得在具体实现司法社会实践的过程中,累犯惯犯得不到严厉的惩治。

因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幅度较广,导致一些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惯犯、累犯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轻自己的刑罚,获得轻判。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者:姜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2期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

本文首先根据刑事价值理念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制度内涵和价值意义进行阐释与分化其次,通过对当前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明确当前对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界限认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从及从宽幅度等内容规定,再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采取怎样的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认罪认罚;被告人;司法效率;从宽;公平正义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宽严相济精神指导下应运而生的一项较为复杂刑事制度。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被追诉人主动承认罪行,诚心接受惩罚,便可获得的在实体审判中从宽处理、在程序上化繁为简的综合性刑事制度。

相对于以前的刑事政策,它具有既形象又具体、更兼具指向性与目的性,便于在实务中应用的特点,摒弃了以往刑事制度的笼统、空洞与不易于操作的弊端。

首先在实体方面,即便在以往的立法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的很多政策规定都鲜明的呈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内涵,例如:自首从宽制度等。

[1]另外在程序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诸多制度无一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的贯彻落实。

例如:速裁程序、和解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

总而言之,当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无论适用任何一种程序,都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置。

如今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与日俱增,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时制定不仅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不动摇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有效地利用了我国的公共司法资源,保证了其不过度浪费,不无故流失。

而且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被追诉人的客观需要,将不同的案件按照复杂与简单的标准分门归类,削减了相对繁琐的诉讼程序中所需的各项不必要的费用,对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程序效率的统一发挥着非同凡响的价值。

落实认罪认罚情况总结汇报

落实认罪认罚情况总结汇报

落实认罪认罚情况总结汇报认罪认罚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自2016年开始实施以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取得一定成效。

本文将对落实认罪认罚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果。

根据统计数据,自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逐年增加。

这表明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识到认罪认罚的好处,愿意主动认罪,积极悔过自新。

此外,认罪认罚制度也减轻了法院审判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对推动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承担责任,对于降低栽赃、拖延和抗辩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有明显效果。

此外,认罪认罚制度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减轻刑事诉讼的负担,提高了被告人对案件的防守能力,提升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认罪认罚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防患未然的作用。

认罪认罚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及社会之间建立了更加紧密的联系,促使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此外,认罪认罚制度也强化了对刑罚的威慑,使潜在犯罪者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代价,从而有效减少了犯罪的发生。

然而,认罪认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犯罪嫌疑人因知识水平低或受到不完善的法律援助等原因,不能深刻理解认罪认罚的内涵和好处,导致他们不愿意主动认罪。

其次,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法官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过于强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导致一些迫于压力或其他原因的人被迫承认错误。

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滥用认罪认罚制度,以躲避更严厉的刑罚。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认识水平,让他们明白认罪认罚的好处。

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论贫富均能享受到律师的指导和辅助,避免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放弃认罪认罚的机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俗话说,谁没有犯过错,对于真心认错的人则,法律应该予以从宽处理。

下面YJBYS我为大家撷取的一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亲朋好友希望到有需要的朋友!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用,“两高”相关负责人对开展试点后是否可出现“同罪不同罚”、如何消除司法贪腐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关注1是否所有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属性恶劣的犯罪分子,认罪也必须依法严惩属性特别恶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也能“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直言,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表示,依法从宽是依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罚,而不是法外的从宽、突破法律有关规定的从宽,更不是无限的从宽。

此外,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考量综合综合考虑,并非一律从宽。

“如果犯罪性质严酷、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有罪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沈亮说,认罪认罚案件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

此外,根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授权决定,两高将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沈亮表示,最高法院将会同最高检和有关部门尽快试点工作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开始实施。

关注2是否会出现明显不同地区“同罪不同罚”?将制定具体办法完善量刑指南在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后,是否会出现不同地区“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合理化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在有效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才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使原来坦白从宽的政策更操作性和规范化。

万春说,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需要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国际法的情况发生。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该制度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量刑从宽的问题上,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际操作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悔过,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在量刑从宽的问题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案例、访谈法官和检察官、分析法律文书等方式,获取研究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网以及相关学术研究机构的数据库。

同时,本研究还结合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等方法,以全面了解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实际操作和存在的问题。

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现状分析(一)量刑从宽的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鼓励被告人主动悔过、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二)量刑从宽的实际操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量刑从宽时,主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同时,法院还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给予不同程度的量刑从宽。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目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量刑从宽的幅度和标准不明确,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二是被告人对量刑从宽的期望值过高,导致其不理性地选择认罪认罚;三是量刑从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和误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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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心得体会
又是一年深秋时分。

回首一年间备受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思想盛宴”,2019年深秋那场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热点难点问题的“控辩审三人谈”依旧令人印象深刻。

这场对谈,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明确,也为探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制度、程序及其背后承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提供了一种三维视角。

一年来,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热点难点问题,这种“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汇众智谋务实之策”的有益探讨仍在不断持续。

履行主导责任
更体现庭审实质化
在互联网搜索框键入“认罪认罚”,可以看到除轻微刑事案件外,“从拒不认罪到全案认罪认罚”这样的字眼也不断出现在涉黑涉恶、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有关案件报道中。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是否有所限制,曾一度引发探讨。

刑事诉讼法进行明确规定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重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可以适用并不等于必然适用、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在一次次研讨中,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已逐渐达成共识。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中,控辩双方合作取代了对抗,刑事诉讼构造发生改变,是学界普遍关注到的问题之一。

“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证明双方在案件处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表示。

伴随着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这样几个问题逐渐被关注:“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明确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与庭审实质化并不冲突,反而更进一步体现了庭审实质化。

“‘一般应当采纳’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不仅是检察官的求刑权,更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意,除非有法
定的事由,法官原则上应该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伟认为。

如果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应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整,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毋庸置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高于以往。

唯有三方秉持同一理念,按照同一标准办案,方能使制度行稳致远。

检法同堂就此开展的培训频次也逐渐趋于密集。

在一次次这样的培训、交流、探讨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们不断在法律、政策、理念、实践等层面探寻着最佳结合点、最大公约数。

秉持客观公正
被追诉人权益要保障
法治,最重要的一环便是尊重被追诉人的人权,使其能够体面地接受审判。

这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

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多个条文都体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对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重视。

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也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内容。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实效的生命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如是说。

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分自己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亟需值班律师的实质性、有效性参与。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有值班律师在场。

同时,明确了值班律师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值班律师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适应世界人权发展潮流、彰显司法人权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的一大亮点。


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的制度设计和工作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解决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卫跃宁说。

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也是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位值班律师告诉记者,最近一起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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