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高中作文_时评“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评讲

问:这样修改目的是什么,说明了什么?
生活中有哪些事例可以说明它。
结构举例:
论点:
这次修改刑法是中国法律的进步。 过程: 法律的设立的目的并非只惩恶,而更多为 了儆恶。(用删减的13条死刑罪加以说明) 对法家苛法提出批评,说明立法应有度。 (用引用论证与刘邦立法三章) 结尾:本次刑法修改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里程 碑,对构筑和谐社会、“大同世界”具有重 大且深远的意义。(二(12)班,杨宇涛)
点评:为时之文,却以文言写就,给人以“典雅”
之感。多用骈偶句,读来琅琅上口,且观点明确。 极有深度。极大的展示了这位同学的写作才能。 (广州· 丁洪生)
优秀语段展示5
之文章结尾
史铁生大气地说过:“一沙一世界,一人一乾坤, 何必执着于暂时的得与失,欢快与痛苦呢?”因为他 知道,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我不愿成为傲世独立的空谷幽兰,也不愿成为受 尽恩宠的娇艳玫瑰;我只愿成为每天跟着太阳走的向 日葵。(2010届三(1)班,江佩瑜)
发展等级 10分
优秀写手:榜上有名
三(12)班 (共12人)
杨宇涛49,谢均慈47,孔玉仪47, 武文涵46,黄颖绚46,杨晓琳46, 李文辉46,钟莉那46,何绮雯46, 招穗婷46,梁咏茵46,庄雅婷45,
优秀写手:榜上有名
三(13)班 (17人)
蔡穗欣53,万斯宸50,李玮菲48, 缪祖卉48, 何欣李48,梁芷菁48, 陈嘉琪47,白天宇47,冯嘉伟46, 何子甜46,王 崴46,唐丹霞46, 张婉莹46,何诗卉46,黄 恺45, 陈珊珊45,陈 羚45
好的题目
“减”法并不是祸(蔡穗欣) 减少死刑是一种时代进步(黄颖绚) 减少死刑,闪烁人生光芒(李玮菲) 修法,人生的回归(何欣李) 人性化的修改——减少经济非暴力犯罪死刑(谢均慈) ——直接表明自己的观点
浅析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定稿

浅析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学号 20150340241 姓名李宇慧专业法学)【摘要】随着社会不断进展,当代中国死刑制度也不断在改革。
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一直一来都是一个热门话题。
目前,我国仍然选择保留死刑和限制适用死刑,主要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情而决定的,是我国社会进展的必要阶段。
本文一共从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章是死刑制度的简介,主要从死刑制度的概念及功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不同观点进行;第二章是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主要从中国死刑制度的基本政策和我国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进行;第三章是我国死刑的改革趋向,分别从立法限制、司法限制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并推出废除死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必定趋势。
【关键词】死刑;死刑限制;死刑保留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death penalty system is also constantly undergoing reform. The existence and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hot topic. At present, China still chooses to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and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which is mainly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China's socialist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is a necessary stage for China's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from three parts. 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mainly from the concept and func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and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academic circle.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basic policy of 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and China's strict restric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reform trend of China's death penalty, from the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judicial restrictions, put forward some of their own view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China's criminal legislation .Key: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death preserve目录一、死刑制度的简介 (3)(一)死刑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3)(二)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不同观点 (4)1.死刑废止论 (4)2.死刑保留论 (4)3.死刑限制论 (5)二、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6)(一)中国死刑制度的基本政策 (6)1.死刑的适用原则及指导思想 (6)2. 我国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 (6)(二)现阶段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7)(三)刑法修正案关于死刑适用的修改 (8)三、我国死刑的改革趋向 (8)(一)严格限制死刑 (8)1.立法限制 (8)2.司法限制 (10)(二)废除死刑是刑事立法的进展趋势 (10)四、结语 (12)参考文献 (13)鸣谢 (14)一、死刑制度的简介(一)死刑制度的概念及功能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刑法之一。
浅论死刑制度应当废除的原因

浅论死刑制度应当废除的原因龙婧媛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极刑”。
是一种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方式。
在中国死刑是为了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死刑立法和实践的初衷是以“死刑不可废止”和“死刑不可滥用”为方向。
当今死刑面临着全球消亡之势,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
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了死刑。
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有美、日两国。
中国现阶段虽还保留着死刑,但也采取了强力的限制措施。
目前中国许多学者都在为死刑应当废除和如何废除而努力。
中国近几年来多次提出废除死刑的提议但都没有实现,这与中国的2000千多年的历史文化是分不开的。
根据可靠的历史记录,中国的死刑制度起源于尧舜时期。
从古至今死刑经历了由兴盛到衰落、由残酷到人道、由报复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产生了许多的残酷的死刑制度,如:凌迟、具五刑、弃市等。
并且还滥用死刑制度使之用如常刑。
清朝末年,我国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制度,废除了凌迟等残酷的死刑,只保留了普通的死刑。
但是西方刑罚文明现在又一次进步了,我们必须改革刑罚制度,以求跟上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因此也应当废除死刑。
中国要想成为世界上更有影响力的国家,迟早都要废除死刑,这是由于死刑的废除反映一个国家在人道主义问题上的立场。
所谓人道主义,就是把人当作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对人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关注于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法律更能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
试想对“坏人”应有的权利都加以保护,对“好人”的保护就更不在话下了。
遗憾的是,我们过去过于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关注不够。
刑罚的轻重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成正比的,刑罚越轻,文明程度越高。
在一定意义上,一个国家的最高刑是什么,体现了这个国家精神文明的程度。
我们应该在全社会树立“人是不可杀的”人道观念,而不是用死刑树立一个“人是可杀的”坏榜样。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行合 理 改革 。
关键 词
死刑
死刑 存废
死刑 改革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一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9.l 10 .522 1)1 50 2
死刑 存废 之争 的 学说 观点 法 院批 准 。 自 1 6 年 贝卡利 亚在 《 74 论犯 罪与刑 罚》 中论证 了死 刑的残 酷 4对死 刑执行 制度 加 以严格 限制 。《 法》 4 . 刑 第 8条 第 1 款规 性和不 必要性后 , 死刑 的存废 问题 一直是理 论研究 中争论 的焦 点 。 定 : 对于 应 当判处 死刑 的犯 罪分 子 , “ 如果 不是 立 即执 行 的, 以 可
也是 从事 其他 一切 活动 的前提 , 隐藏 剥夺 人 的生命权 的死刑 必然 真实 想法 , 而且 听取律 师的辩 护意 见 , 有疑 问 , 该对有 关证 据 若 应 构成 对 人 自身否 认否 定 。 进行 查清 , 清事 实 , 效地 防止 错 杀, 免冤假 错 案 。 搞 有 避 二 、 国死 刑的 法律 现状 我 4适 当运用 赦 免制度 。我国 18 . 92年宪 法仅 规 定 了特 赦 ,自 再没 有实 施 。因此 , 国应 设立 一个 专 门负责 受 我 我 国规定 死刑 的罪 名有很 多 , 我 国也规定 了相应 的条 款来 改革 开放 以来 , 但 限制 , 少死 刑 的实施 。 减 理赦 免 申请 的专 门机关 , 对于 赦 免 申请 进行 及 时有效 的核 准 , 以 减 1 死刑 适用 的 范 围加 以严格 的 限制 。我 国刑 法 总则规 定 , 保证 赦 免制度 的有 效实 施 , 少死 刑 。 . 对
浅析死刑存废问题

浅析死刑存废问题作者:杜颖来源:《大经贸》2016年第06期【摘要】死刑一直以来都是对惩罚犯罪最严酷的刑罚,根据现在国际潮流来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导向,本文从人权、经济效益、惩罚效果及影响等多个方面分析,认为应逐步废除死刑。
但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来看,并不适合突然废除死刑。
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提高适用死刑的标准,是死刑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死刑死刑存废中国法律现状死刑制度改革一、从几个角度分析死刑存废的观点与依据1.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在这里与很多民众的认知观点相同,认为死刑是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是对生命等价性的肯定,“杀人偿命”是中国自古以来民众的道德观点,认为对于罪恶极大的罪犯判处死刑可以抚慰受伤害者及其家属的心灵。
但是,执行死刑并不是实现公平的唯一手段。
尤其,近年来呼格案等错案的出现,让人们逐渐意识到死刑的不可挽回性。
刑事犯罪就目前的技术条件来看,破案率不高、破案难度大,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错杀”造成的社会影响无疑是严重恶劣的。
并且,死刑完全剥夺了罪犯改正从善的机会,这并不是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
同时,适用死刑易存在不同犯罪同一刑罚的情况值得思考,例如杀一人与杀十人同样适用死刑是否公平。
2.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对于罪犯执行死刑后可以完全防止其再犯,对于社会其他的人具有其强大的威慑力。
可是,从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两个角度来分析。
因死刑截断了人继续生活的可能,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根本不具有预防其再犯的可能性,使用这种方式,代价无疑过大。
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很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凸显死刑一般预防的效果,死刑适用的量增加、标准降低,但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数据统计,实际上出现了犯罪量和刑罚量同步增长的局面,从事实上印证了扩大死刑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不佳。
3.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对罪犯执行死刑可以节约经济成本,因为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对于一个囚犯国家平均每年在其身上投入的成本约2万元,对于重刑犯长年关押,无异于大大加重社会负担。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作者:朱梦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因此,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
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论。
从集资诈骗罪的概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问题,谈论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死刑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贷款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过比较上述五种观点,我们不难看出: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其表述侧重于描述集资诈骗的方法;第四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其表述侧重于对集资诈骗罪的主体的描述;第五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二者表述近乎相同,不同处在于第五种观点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行为,意图更加全面的对集资诈骗罪的情节进行规定。
上述五种观点虽有差异,但存在共同点:首先,都认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都认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手段。
再次,数额较大是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取消“贪官死刑”,体现人道主义,还是给他们留后路?

取消“贪官死刑”,体现人道主义,还是给他们留后路?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准备取消13个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这个消息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界褒贬不一。
对于取消13各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死刑罪名,赞同者大都认为,废除死刑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与国际接轨,体现了人道主义;反对者一般认为,取消经济犯罪死刑是纵容经济犯罪的表现,给那些贪官们留了后路。
从支持者与反对者的数量上看,可以看到反对者的数量占有绝对多数,从这方面来说,至少体现了民众对这个问题一时还无法接受。
我认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反腐形势下取消经济犯罪死刑,难免有操之过急之嫌。
废除死刑,就像古代废除肉刑一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南非、加拿大、墨西哥等在上个世纪先后均废除了死刑,不可否认,废除死刑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废除死刑有其两面性,如果适时废除死刑将对社会有促进作用,如果过早或过晚对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
”一国的国情是决定是否废除死刑,废除哪些死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为健全,社会经济水平还没有达到足以废除死刑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还为时尚早。
特别是在我国腐败问题突出,反腐力度本该加大的形势下,取消13个经济领域犯罪死刑,不免为时过早。
我们承认,腐败并非仅用法律就能解决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只有道德、制度约束而没有法律的制约,腐败会更容易得到控制吗?取消经济犯罪死刑势在必行,但在这个时候,我觉得至少是不合时宜的。
论死刑制度的存与废

二、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制度,死刑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一种刑罚制度,其在刑法的刑罚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死刑制度的历史回顾人类刑法史,死刑一直受到历代历朝统治者的青睐。
死刑总是以其血腥的面孔极为恐怖地昭示着国家刑罚权的残酷性。
自国家产生以来,死刑的遏制犯罪之效,始终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理念主宰人类历史上数千年的立法与实践。
而中华五千年,更是死刑盛行的五千年,古代的死刑不单单是剥夺犯罪者自己的生命权利为单一的死刑内容,还包括剥夺亲人族人的生命,一人犯罪株连九族,死刑的威慑作用到达鼎盛。
奴隶时代和封建时代的死刑制度,其主要体现恐怖主义,以残酷性维护奴隶主和封建主的权威和统治,体现为“恐怖机器”的作用;随着近代民主思想的盛行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以暴力维护统治的观念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作为“恐怖机器”的死刑制度,也逐渐走向了没落,而今已经走到了是存还是留的十字路口。
(二)死刑制度的现状据统计,到2006年9月5日,世界上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8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规定,对任何犯罪都不能适用死刑,还有11个国家对普通犯罪废止死刑,仅对战时犯罪、军事犯罪保留死刑。
另外,还有30个国家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事实上废止的意思就是说,法律上有,但是停止使用,或是10 年以上没有使用,并且从它们的政策法律发展导向上看,明确承诺不使用死刑。
也就是说,有129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只剩下68 个国家或地区保留死刑。
并且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是理直气壮地说死刑是永远保留或扩张适用的,而是都认为死刑是应当限制、减少使用的,很多国家仅有几种罪行保留死刑。
并且,即便在保留死刑的一些大国中,执行死刑的数量也非常少。
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美国是除了中国以外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是不到100 例,一般为六七十例,少的时候十几例,美国在20 世纪的100 年间,执行了1009 件死刑,相当于我国目前死刑执行最多的省份一年执行死刑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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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
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
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
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
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
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
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
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
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
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
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
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
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
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
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
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
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
“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
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
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
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
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
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
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
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
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
趋势。
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
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
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
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
发生。
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
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
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
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
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
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
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知识写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