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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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展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省国土空间规划。

2019年底,形成省国土空间规划初步成果,2020年上半年修改完善,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县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

2020年9月底,形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2020年,市县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编制。

2021年,基本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

二、编制要求(三)省国土空间规划。

省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实,为国家及省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报省委审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省国土空间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侧重实施性。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宜政秘〔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政秘〔2020〕41号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第1批次公告(一)征收土地范围为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金星村、滨江街道办事处马窝社区、长风乡营盘村、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0公顷(耕地2.6310公顷)、建设用地2.487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398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范围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块状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不包括水库类项目)应当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权限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且超过35公顷的或需报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但不足35公顷的或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三、实地踏勘论证的程序(一)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并向项目涉及的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在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包括耕地、农田以及其他土地类型的补偿,其中耕地的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一、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农村征地赔偿流程怎么走1、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起听证,切记只征地听证需要书面提出。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批和下发文件6、发布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制止非法占—2—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皖国土资[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用地的范围(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一)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勘测、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技术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勘测、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技术方案

⾼标准农⽥建设勘测、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技术⽅案⼀、实施⽅案介绍4.1、项⽬概况XX县2016年⾼标准基本农⽥建设项⽬涉及XX县3个乡镇,建设规模约3.5万亩。

XX县属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势呈南北略⾼,渐向中间腹地姑溪河倾斜。

东北和中部有部分丘陵⼭地,境内以平原为主,主要有冲积平原、冲积湖积平原、湖积平原等,平原圩区占总⾯积65%。

项⽬区农村道路、沟渠分布众多,⽥块权属分割凌乱,农业⽣产成本⾼。

项⽬实施后,可以改变现有⽥块局部格局,使项⽬区成为⽥块规整、路⽹相通、⽔利设施完备的⾼产稳产区。

项⽬实施后预计⽣产能⼒可提⾼15%左右,⽣产成本降低10%—15%。

项⽬区将按照“⽥规整、路成框、林成⽹、旱能浇、涝能排”的要求进⾏⾼标准建设。

通过项⽬的实施,提⾼耕地质量,增加耕地⾯积,以达到提⾼改善农业⽣产条件,提⾼农业⽣产能⼒,增加粮⾷产量的⽬的。

项⽬⽬的是通过完善项⽬区内交通设施,便于农⽥耕作;通过完善⽥间灌溉设施,使现有⾻⼲⽔利⼯程发挥更⼤效益,提⾼项⽬区内耕地抵御⼲旱的能⼒;通过完善⽥间排⽔沟,使项⽬区内的⽥间排⽔系统与⾻⼲排⽔沟合理衔接。

项⽬⽴⾜于提⾼农业综合⽣产能⼒,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态协调统⼀,资⾦和资源合理配置,项⽬的实施进⼀步在改善农业⽣产条件和⽣态环境,提⾼⼟地利⽤效率,增强农业综合⽣产能⼒,建设⾼标准基本农⽥,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等⽅⾯作出巨⼤贡献。

项⽬区通过⼟地整治,⽔源⼯程的实施,提⾼了植被覆盖率,农⽥⽣态景观和⽣态屏障功能进⼀步发挥,当地⽣态环境得到改善。

XX县2016年⾼标准基本农⽥建设项⽬建设将充分发挥项⽬区特⾊,充分利⽤现有的资源条件,改善项⽬区⽔源环境,发展节约、集约灌溉模式,为⽔资源的可持续利⽤打下基础。

⼟地整治已成为深受⼴⼤农民欢迎的“惠民⼯程”。

通过⼟地整治项⽬实施,不仅提⾼⼟地的⽣产能⼒,⽽且可以直接给农民带来经济收⼊,如项⽬建设期间,农民投⼯投劳,可以直接增加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2.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省级)3.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市、县级)4.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附送资料5.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附送资料6.安徽省耕地占用税不征税申请附送资料7.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退税申请附送资料8.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9.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台账(省级)10.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台账(市、县级)1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台账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7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省级分成部分。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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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建[2012]132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7.27
【实施日期】2012.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328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7月27日
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确保国家下达我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省级设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来源是省级分成和中央因素法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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