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政府采购网关于印发《2003年度徐州市市级、区级国家机关、事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徐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章守信激励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徐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实施及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徐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徐财规[20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14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1.28•【字号】徐财购[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财购[2006]1号)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第18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市本级协议供货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服务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省市联动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条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市本级的协议供货项目,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统一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再需要市级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和各区财政局就此类项目和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凡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均应按照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8•【字号】徐政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9〕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八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实施管理与监督。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徐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6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实现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3]3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3]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09fd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6.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扩大投资需求,培育发展后劲,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统一组织实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市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综合服务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重点项目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市有关部门、有重点项目的企业(集团)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抓这项工作,形成强有力的重点项目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体系。
二、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十五”规划纲要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总体要求,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市化进程和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具体包括: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的项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高新技术应用项目,以及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点项目等。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及部、省属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体改委徐州市2003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10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体改委徐州市2003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体改委徐州市2003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徐州市2003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徐州市2003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体改委江苏省200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苏政发[2003]60号)精神,加快实现“保持苏北和淮海经济区领先、争做江北实现‘两个率先’领头羊”目标,结合徐州实际,我市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抓重点、攻难点,努力在以下六个方面实现新突破。
一、在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实现新突破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核心,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大型骨干企业以吸引外资为主,中小型企业以企业经营者和民营资本入股并重,劣势企业以破产淘汰为主。
一是加快大型骨干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步伐。
大力推进合资合作,采取协商谈判、公开招标、竞价拍卖产(股)权等方式重点吸引同行业的国际跨国公司和国内经营业绩位于前列的民营企业合资或收购我市国有大型企业,以增量盘活存量,加速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实现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二是培育完善徐州市产权交易市场。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广泛的信息沟通渠道、规范的交易规则、合理的价格评价机制、较高的交易成功率为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国企产权置换创造市场化运作平台。
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制度,将企业转让信息在市产权交易市场、徐州市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更好地吸引外资、国内企业法人、经营者参与国企改造。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9
•【字号】徐政办发〔2018〕182号
•【施行日期】2018.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xls
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沂市).xls
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贾汪区).xls
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沛
县).xls
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邳州市).xls
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睢宁县).xls
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铜山区).xls
2019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丰县).xls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徐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下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一)依照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三)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等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四)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六)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七)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及扣押的财物;(八)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九)行政征收;(十)行政确认;(十一)行政裁决;(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前款规定中需明确量化标准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5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筛选重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