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度构建_醉驾_案件的罪刑关系_储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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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争鸣——以“醉酒驾驶行为”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争鸣——以“醉酒驾驶行为”为视角

的数 字 背后 , 有长 达 2 余 年 的交 通事 故 和死 亡 人 数 的持 续增 长 。 还 O
二 、 歧 意 见 分
试 想 , 个 正 常 的 人 有 谁 会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侵 害 自己 和他 人 的 生命 一
或 者 财产 。一 般 情 况 下 醉 驾 者 对 事 故 结 果 往 往 是 一 种 过 失 , 多 大
罪 。这 样 做 导致 刑 法 对 同 一 性 质 的行 为 给 予 不 同 的 评 价 , 法 的 刑 适 用 的 统一 性 荡 然 无 存 。 而 且 , 者认 为 , 具 体 方 面 , 酒 驾驶 笔 在 醉
《 法修 正 案 ( ) ( 案 ) 危 险 驾 驶 罪 行 为 方 式 上 限 制 的 过 死 , 且 刑 八 》草 在 而
的 行 为 即使 造 成 非 常 严 重 的 后 果 也并 不一 定 符 合 以 危 险 方法 危 害
公 共安 全 罪 的犯 罪 构 成 , 践 中 的做 法 有 违 罪刑 法 定 原 则 ; 果 以 实 如 交 通肇 事 罪 处 罚 又 难 以做 到 罪 责 刑相 适 应 。 ( ) 酒 驾 驶 不 等 于 以 危 险 方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一 醉
配 置 的 刑 罚 过 轻 , 出 现 危 害 结 果 的 情 况 下 未 作 出规 定 , 在 不 合 理 。 在 存 笔者 建议 , 在 危险 驾驶罪后 增加一 款 , 在 出现 危 害 结 果 配 置 更 为 严 厉 的
刑 罚 , 达 到 解 决 现 有 刑 法 与 司 法 实践 矛 盾 的 目的 。 已 【 键 词 】 酒 驾驶 ; 险 ; 险 性 ; 为 评 价 关 醉 风 危 行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罪 与交 通 肇 事 罪 的 主要 区别 便 是 前 者 是 故 意 犯 罪 , 者 是 过 失 犯 罪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一 般 认 为 以 危 险 后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中 的 “ 险 方 法 ” 观 上 必 须 与 放 火 、 炸 等 危 客 爆 行 为 具 有 相 当 性 , 观 上 必 须 有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的故 意 。醉 酒 驾 车 主 引 起 交 通 事 故 的 情 况 比较 复杂 , 能 一 概 认 为 凡是 醉 酒 驾 车 造 成 不 严 重 的 交 通 事 故 就 认 定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就 具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故 意 , 现 实 生 活 中 大 多数 醉 驾者 往 往 对 事 故 是 不具 有 故 意 的 , 家 而 大

以醉驾为例对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探讨

以醉驾为例对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探讨

以醉驾为例对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探讨作者:周楚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规范,但作为一种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量刑不均衡的问题。

该罪在刑法上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现有行政、民事手段对醉驾、飙车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惩罚、教育警示中所显现出的力度上的不足,因此,从立法目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效果等角度来说,在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应坚持从严把握的原则,应慎重适用免除刑罚和宣告缓刑等手段。

但刑罚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决定了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不能盲目排除免除刑罚和缓刑等的适用。

另外,要根据刑事政策以及量刑空间、法律间相互衔接等需要进行量刑起点的设置,并对常见量刑情节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作为量刑参考。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量刑均衡作者简介:周楚臣,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72-02一、问题的提出《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标志着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了正式确认。

但作为一种新罪名,在针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要不要定罪、要不要判刑、要不要适用缓刑、判处多长刑期、科处多少罚金等量刑不均衡问题,对此《法制日报》就曾以《危险驾驶罪全国“遍地开花”各地量刑不一引争议》为题进行了报道。

“所谓量刑均衡,是指同罪同案同判,异罪异案异判,司法裁判在时空上保持高度的一贯性和一致性”。

要解决量刑不均衡问题,关键在于量刑标准的统一和细化,通过规范化的手段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合理地限制,将可能出现的量刑差异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考虑到当前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都由醉酒驾驶所导致,并且这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讨论也主要围绕醉驾展开。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更是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当严格而公正。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以下现状及问题:1. 量刑标准不明确。

由于相关法律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差异较大。

2. 情节认定困难。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认定涉及诸多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这些因素的认定难度较大,给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处罚力度不够。

虽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实际处罚中,往往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

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情节的认定进行详细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 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情节认定。

对于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因素的认定,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情节认定的准确性。

3.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结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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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量刑问题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驾驶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轻重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量刑过程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三是社会对酒驾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只是小过失;四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因素,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五、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明确量刑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更加统一。

醉驾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醉驾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其中醉驾事故尤为严重。

为了打击醉驾行为,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醉驾案件为例,分析醉驾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内行驶。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酒精作用,车辆失控,导致一辆电动车驾驶员赵某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三、法律分析(一)醉驾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本案中醉驾的法律适用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醉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醉驾。

2.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3.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被告人李某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醉驾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醉驾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受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原因、问题与对策

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原因、问题与对策
储槐植;闫雨
【期刊名称】《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32)002
【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总页数】6页(P106-111)
【作者】储槐植;闫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司机千万不能太任性这些驾驶行为会入刑
2.试析危险驾驶的罪与罚——以危险驾驶入刑为视角
3.替考行为入刑:原因、问题与对策
4.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开车玩手机最不尊重生命的危险驾驶行为5.危险驾驶行为预警与求救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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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犯罪行为高发由于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高发。

在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及操作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缺乏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有效规制。

(三)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取证难、认定难和执行难。

由于驾驶者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逃逸、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导致执法机关难以取证和认定。

此外,对已查处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针对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让广大驾驶者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1. 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形式,如: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使法律责任更加全面和有效。

3. 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法行为。

醉酒驾驶入罪与风险社会的秩序构建


驾驶 机 动 车辆 的人 员 血 液 中 的酒精 含 量标 准 的依
据 是 国家质 量监督 检测 检疫 总局 发布 的《 车 辆驾驶
恶劣 的构成犯 罪并予 以处罚 n ] 。
人 员 血液 、 呼气酒 精 含 量 阈值 与检 验》 ( G B 1 9 5 2 2 -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3 — 0 1
中共 郑 州 市委 党校 学 报 2 0 1 5年 第 2 期 ( 总第 1 3 4期 )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C Z h e n g z h o u M u n i c i p a l C o m m i t t e e N o . 2 , 2 0 1 5 ( S u m, 1 3 4 )
前 款行 为 , 同 时构 成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处 罚较 重 的
规定 定 罪处罚 。由此可 见 , 刑法对 当今社会 的 民生
问题 加大 了保 护力度 。 关 于醉酒 驾驶 入罪 的法 条 ,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法
等。 《 道 路交通 安全 法》 对 机 动车辆 的规定 也分 三种
法 学研 究
醉酒驾驶入罪与风险社会 的秩序财经 政 法大 学 刑事 司法 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6 0 ; 2 . 北 京师 范 大学 刑 事法 律科 学研 究 院 , 北京 1 0 0 8 7 5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将 醉 酒驾驶 入 罪 , 在 立法层 面予 以规 范。醉 酒驾驶入 罪 的立 法理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5 ) 0 2 — 0 0 5 5 —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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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 应原 则 , 结 合对被告 人 的悔罪 程度 以及 再 犯危 险 性 的 综合 评 估 , 应 当适 当 提高 对 本罪 的缓刑 适 用 率 。 本罪 除 了缓 刑适用 率低 的 问题 之外 , 还存 在缓刑 适用 标准不 统 一 导致 处罚 “宽严 不一 ”的现象 。 有 数据 显示 , 北京 的醉驾型 危险 驾 驶 罪 的缓 刑 适用 率 仅 为 “严重 损 害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 的统 一性 和规 范性 ” 。 ⑦ , 而安 徽 、 广 东 地 区则超 过 了 ,这 将 会
天 、 个月 巧 天 、 个 月 天、 个
月 、 个月
天 、 个月
天 、 个 月 巧 天 、 个月 、 个 月 和 份和 份 判决 拘役
天 以及
个月等
种 。 其 中判 决 拘役 份 判 决拘 役
份。
个月和 个月
个 月的 判决 天 、 个月
书数 量最 多 , 分 别为
个 月 的判决 书为
个 月 巧 天的数 量最 少 , 分别 为
不 同情 节 相 同判 即一刀切 式 的判 决 , 醉 驾型危 险驾 驶罪 一 刀切 式 的判 决 多 出现 在某 一 个法 院的 审 判 中 , 这种 判决 模 式没有 细致考 虑整个 案件 的具体 案情 和量刑 情节 , 将某 一种判 决结 果适用 于所 有 的案 件 当 中 。 在笔 者 调取 的数据 中 比较 明显 的有 河南 省南 乐县法 院作 出 的判 决 和南 京市 浦 口区法 院作 出 的 判 决 参见表 、 表 。
案件
血醇浓度 度
驾驶车辆 辆
危害结果 果
量刑情节 节
判决结果 果
刘永 祥 案

二 轮摩托 车
未发生 事故 故
如实 供述罪 行
拘役 个 月 , 缓 刑 个月 , 罚金 元 免 于刑 事处 罚
董某 某案 案

面包车 车
未发生 事故 故
如实 供述罪 行
张某 某案 案

径型晋 通货 车
未 发生事 故
当庭 认 罪 、如 实 供述 罪行 行

年 月
为 了保证 统计数据的广泛性 、代表性和 准确性 , 笔者分别进行 了区域性的和 全国性 的统计 。 其 中

日。
即 , 截 止 日期 为



份 来 自于 中 国 法 院 网 ,
以危险度构建 “醉驾 ” 案件 的罪刑关系

份判 决书 主刑使 用情 况表
拘役的法定期间为 个月到 个月 , 目前司法实践很少选择使用 个月到 个月的拘役 区间 , 这导 致 个月到 个月的拘役刑罚区间被过度密集使用 , 从而无法有效地分配不 同危险程度 的醉驾型危险 驾驶罪的刑罚 。 即便是在司法机关惯常使用 的 个月到 个月的拘役刑罚区间 , 法官也更多倾 向于使 用 整数 月 , 拘役 个 月 、 个 月和 个 月 的使用 次数最 多 , 而在整数 月 后灵 活 附加 天数 的拘役 判决 过 少 , 这必然造成少数刑罚过度使用 , 最终的宣告刑与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犯罪情节不相符 , 与罪责刑相 适 应原 则 的精 准要 求有所偏 差 。 从缓刑的适用上来看 , 份判决 中 除 份免于刑事处罚 的判决外 有 份判决书对被告人适用 缓刑 ,缓 刑适用率为 。有人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 实践 中适用缓刑的 比率居高不下显失公 平 ,③ “严惩醉驾危险驾驶者是社会现实与刑法的共同要求 ” , “对危险驾驶者适用缓刑或者免刑显然与 现 实需 求和立 法 目的相悖 , 无异 于对危 险驾驶 者 的放纵 。 ”④ 然 而和其 他案 件 相 比 , 醉驾 型危 险驾驶 罪 的
具体从个案来分析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均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相同情节不 同判 , 不同
清节 相 同判 , 重案 轻判 以及轻 案重判 。 一 相 同情节不 同判
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对刘永祥危险驾驶一案的判决 ⑧ 、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对董某某危险驾驶
③ 参见吴贻伙 《醉驾入刑后 , 缓 刑适 用率居 高不下 》 , 《检察 日报 》 ④ 徐 勇 《醉驾缓刑或免刑有待商榷 》 , 《光明 日 报》 年 月
年第 期 。
年第 期 。 年 月 二 日第 版 。 二 咖 二高邮市人 民检

日访 问 。

学年第ຫໍສະໝຸດ 期一案 的判决 ⑨ 和重 庆市梁平 县法 院对 张某某 危险驾 驶一 案的判 决 ⑩ 进行 对 比来 看 ,相 同情节 的 案件 量 刑 差异 明显 参见 表 。 表 刘 永祥 案 、 董某 某案 与张某 某案对 比
车辆 与行 人 的荒野 道路上 醉酒 驾驶机 动车 的 , 因 为不具有 抽象 的危 险 , 不 应 以本 罪 论 处 。 ”① 危 险犯 量刑 轻重 的根 据应 当是 被告 人行为 的危 险度 , 危 险度越 高 ,则 量刑越 重 。但 是在 笔者 所调 取 的 个 别地 区裁判 活动 中 , 全 国很 多地 区都 是 如此 。 从宣 告刑 分析 人手 , 在笔者 调取 的
事 处罚 从 与刑 事处 罚相协调 的视 角 来确 定是 否适 用缓刑 。
【 关键词 】 危险度
醉驾
罪刑关系 危险程度
一 、 醉 驾型危 险驾驶 罪罪 刑不均 的现 状 醉 驾型危 险驾 驶罪 是典 型的抽 象危 险犯 , “一 方 面 , 抽 象 的危 险 犯 实 际上 是 类 型 化 的 危 险 犯 , 司 法 人 员只需 要进 行类 型化 的判断 即可 。 另一方 面 , 完全 没有 危 险 的行为 , 不 可 能成 立 本 罪 。 例 如 , 在 没有
⑨ 参见 《童某某犯危险驾驶 罪一案 》 , ⑩ 参见 《张某某犯危险驾驶 罪一案 》 ,
⑧ 参见 《居 尔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察院诉居 尔祥危 险驾驶 , 年 月 日访 问 。 ⑩ 参见 《张士宏犯危险驾驶 罪一案 》 ,
察院诉张士宏危 险驾驶 , 察院诉柏 宝春危险驾驶 , 年 年 月 月 日访 问 。
小客车
况 、 危 害结 果 以及量 刑情节 上相差 很大 , 但是 所作 出 的判 决结果 却没 有任 何差别 。
案件
王力案 ⑩
血醇浓 度

危 害结果 果
份 、 份 、 份和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 , 本文系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 重大项 目
究 ” 的阶 段 性 成 果 。
的子课 题 “ 现代城 市 交通 安全 的法律调控 机 制研 年 月 日第 版。 份 来 自于江苏法院网裁判
甲 · ,截 。
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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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日期 为
张明楷 《危 险驾驶罪及其与相 关犯罪的关 系 》 , 《人民 日报 》
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 ,后 案被告人属于驾驶无牌号的拖拉机 。 而产生 的结果却是主刑 的 缓刑适 用 的有无 。
倍差距和
这种现象并非偶然 , 同样是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柏宝春危险驾驶一案⑩ 和张传贵犯危险驾驶罪
一案 ⑩ 也 是如 此 参 见表 。
刀 喇 几 份 “ 卿 “ 比 月 二 二 出 , , 耐, 间 年 年 月 月 日访问 。 日 访问。
驾驶车辆 辆
柏 宝 春案 案 张传 贵案 案
留 扩
无证 驾驶 无牌 牌 号拖 拉机 机 驾驶 牌号 超有 有 效期 的摩 托车 车
未发 生事故 故 未发 生事 故
坦 白 、悔罪 罪 坦白 、 悔罪 罪
拘役 个 月 , 缓 刑 个 月 , 罚金 元 拘役 个 月 , 缓 刑 个 月 ,罚 金 元
二 不 同情 节 相 同判
案件
血醇浓 度
驾驶车辆 辆
危 害结 果
量刑 情节 节
判 决结 果
居尔祥 案

无证 驾驶 无牌 牌 号二 轮摩 托车 车
发生轻 微 交 通事 故
自首 、悔罪 罪
拘役

个月 ,罚金
张士宏 案

驾驶 无牌 号拖 拖 拉机
发生轻 微交 交 通事故 故
自首 、 悔罪
拘役 个 月 , 缓刑 个月 ,罚 金 元
两起 案件 中被告 人 的血醇浓 度相 近 , 所驾 驶 的车型 的危 险程度相 似 ,唯 一 的不 同在 于 前案 被告 人属
缓刑适用率还是相对较低 。 以某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据进行对 比 , 该法院对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的案
件适用缓刑的比率为 ,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为 。 ⑤ 年一 年期间某省 交 通肇 事罪 的缓刑适用 率最 低 为 , 最 高达 到 。 ⑥ 可见 醉驾 型 危 险驾驶 罪 的缓 刑适 用 比率 要远 远低于其他重罪的缓刑适用率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人罪的目的是维护交通安全 , 预防社会风险以及提 前保 护法 益 。 这说 明本 罪 只是有造 成危 害 的危险 , 而并 不一 定 造成 实 质 的客 观 危害 。 因此根 据 罪 责刑
量 刑情 节 自愿 认 罪 、认 罪 态度较 好 赔 偿 、谅解 、自愿 愿 认 罪 、态度好 好 自愿 认 罪 、认 罪 态度较 好
判 决结果 果 拘役 个 月 , 罚金 加以 元 拘役 罚金 拘役 罚金 个月 , 元 个月 , 元
秦 士伟 案 ⑩ 宋 亚雷 案 ⑩ 通过 表
岁 岁
所 显示 的数据 和 案 件基 本 情 况 可 以看 出 , 个 案 件 的 被 告人 在 醉酒 程 度 、驾 驶 车 辆 的 状 表 南 京市 浦 口区法 院醉驾 型危 险驾驶 罪判决 对 比 驾 驶车辆 辆
即便 是 同一法 院所 审理 的情节大 体相 同 的醉驾型 危险 驾驶 案件 , 所 呈 现 出来 的判 决 结果 也 存 在 无 法 合理解 释 的差异 , 江苏 省高 邮市法 院审理 的居尔 祥 危 险驾驶 一 案 ⑧ 和 张士 宏 危 险驾 驶 一 案 即为 例 证 参 见表 。 ⑩
表 居尔祥 案与张 士宏 案对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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