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收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信息和线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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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4•【字号】儋府办〔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儋府办〔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儋州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4日儋州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海南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琼公通〔2018〕400号)和《儋州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方案》(儋委发〔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涉恶类案件线索和黑恶势力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类型化与规范化

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类型化与规范化

2023年11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Nov. 2023 第6期 (总第142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6 (Ser. No. 142)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类型化与规范化王登辉(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摘 要:办案机关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况相当普遍却一直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其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

这是办案机关的职责和调查权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司法的人民性决定的,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既要防范权力滥用,也要防范错案风险,提高这一举措的法治化水平势在必行。

关键词: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侦查机关;类型化;规范化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3)06-0026-04收稿日期:2023-08-31作者简介:王登辉(1985—),男,湖北随州人,讲师,博士。

研究方向:刑法学。

随着刑侦技术的进步和办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人海战术、运动式破案的做法已经越发少见。

然而,侦查机关办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型犯罪案件时,通常需要发布通告或公告,意在通知集资参与人、被害人及时登记、提供证据。

另外,侦查机关为了侦破命案等重大案件,有时也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

这两类情况与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有一定相通之处。

近年来,办案机关向社会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或公告的情况较多,笔者收集、分析了400余份相关公开文件,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等司法规范文件对此未作规定,以致产生了较大争议,厘清这一重要举措的基础理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形式特点从标题来看,相关文件几乎都使用了“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字样,个别文件未使用这一提法,而是使用了其他表述。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法〔2015〕291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法〔2015〕291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事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关于不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周强院长对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就如何加强打黑除恶审判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归纳整理,对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标准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认为,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有修改,因此,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确有必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会议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知识(1)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知识(1)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知识(1)(一)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的?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二)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

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三)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五)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六)“六清”行动指什么?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七)四大行业领域整治指什么?2021年7月28日,全国扫黑办第1次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四大行业领域整治推进会召开,要求集中一年时间,全面推进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整治。

(八)四大行业领域重点整治内容是什么?信息网络领域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防止涉诈重点人员出境作案。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促进民政系统行业治乱工作,现将《西安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扫黑办。

西安市民政局2019年5月22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工作要求,推动我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效推进民政领域行业治乱,根据《西安市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市扫黑办发〔2018〕21号)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西安市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市扫黑办发〔2018〕21号)的规定执行。

涉及全市社会救助、殡葬管理、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及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监管领域的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西安市范围内民政监管行业治乱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举报人)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现场举报,或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西安市民政监管行业的治乱线索。

举报线索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应真实具体可核查。

举报电话:86786735, 86786746;网络举报邮箱:****************;来信举报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民政局扫黑办,邮编:710007。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制度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县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县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信息搜集、整理、汇总和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审查、移交、汇办、报送等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督促督办等工作。

五、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核实来信、来电等所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

分析线索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确保所有涉黑涉恶线索精准落地。

六、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七、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纪律一、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四、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五、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接报制度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值班期间群众来人、来信、来电、邮件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登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

二、对接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于当日审核并提出相应建议,报领导批准后制定相应单位管辖办理。

三、及时和查办涉黑涉恶线索的单位沟通,了解查办进度,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等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上报相关单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正文:----------------------------------------------------------------------------------------------------------------------------------------------------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构建任务清晰、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三级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均应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排查。

第二条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及时核查、依法办理的原则,确保线索的甄别、研判、移送等工作严肃、精准、规范、有序。

第三条刑事审判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加强对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查。

对以下几类犯罪案件应重点排查:(一)群体性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二)涉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刑事案件;(三)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故意毁坏财物、抢劫、抢夺、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案件。

第四条民商事审判部门对以下几类民商事案件应重点排查:(一)租地、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林业资源、渔业捕捞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煽动闹事、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涉黑涉恶线索;(二)民间借贷特别是“套路贷”、网贷纠纷引发及涉及“讨债公司”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线索;(三)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发生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涉黑涉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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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收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信息和线索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有的
作用,根据广东省、东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
现就向全市律师收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关信息和线索工
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
律师在不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前提下,可从以下方面提
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一)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服务对象提供的涉及他人
的违法犯罪线索。
现阶段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线索更为重视,启动调查的
门槛较低,查证的效率也能保证。如果最终查证属实,可以
作为服务对象具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的情节,最终受益的是
服务对象。
(二)在办理民事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遇到
疑似“套路贷”的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侦查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
师协会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相关案件如果能刑事立案,可以大幅度减少乃至免除当
事人的债务压力。
二、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组织律师积极填报《东莞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
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和线索表》(见附件),于2018年11月
25日前统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秘书处联系人:刘雅文,联系电话:22492342,传真:
22508201,E-MALL:313458656@qq.com 。

附件:东莞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和线索表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
东莞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和线索表

律师事务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案号 案由 收案时间 案发地点 承办律师及电话 主要线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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