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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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涉恶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关于涉恶案件的法律意见致:[涉恶案件承办机关名称]日期:[填写日期]尊敬的[承办机关名称]:我司[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委托人姓名]的委托,指派[律师姓名]律师担任其涉恶案件的法律顾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描述案件背景、涉恶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的犯罪事实、涉及的被害人情况等。

]二、案件定性分析1. 涉恶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等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涉恶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敲诈勒索罪;(6)寻衅滋事罪;(7)聚众斗殴罪;(8)强迫交易罪;(9)故意伤害罪;(10)非法拘禁罪;(11)非法侵入住宅罪;(12)非法占有罪;(13)破坏生产经营罪;(14)其他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罪名。

2. 案件定性分析(1)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具体描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具体罪名]。

(2)犯罪嫌疑人[具体描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具体罪名],且具有以下情节:a. [列举情节,如:多次实施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等;]b. [列举情节,如:涉及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等;]c. [列举情节,如: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3)犯罪嫌疑人[具体描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具体罪名],且具有以下恶劣影响:a. [列举恶劣影响,如: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b. [列举恶劣影响,如: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众恐慌等;]c. [列举恶劣影响,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

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

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涉案财物的处置,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没收、返还、赔偿、销毁等处理。

涉案财物的处置,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国家利益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就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处理涉案财物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工具等。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1)没收:没收是指依法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财物收归国家所有。

(2)追缴:追缴是指依法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3)返还:返还是指依法将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

(4)销毁:销毁是指依法将不宜返还、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予以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查封、冻结、返还、赔偿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扣押、查封、冻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冻结。

(2)返还: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经查证属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3)赔偿:因扣押、查封、冻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涉案财物的没收、追缴等处罚方式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定。

三、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1.扣押、查封、冻结(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扣押、查封、冻结。

(2)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毁损。

(3)扣押、查封、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审理期限。

2.返还(1)经查证,涉案财物属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2021年扫黑除恶知识问答题库答案大全汇总扫黑除恶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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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知识问答题库答案大全汇总01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是____年开展?A、C、B、答案C、02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____开展?A、全国C、全市B、全省答案A、全国03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肃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告示》四部门是哪四个?A.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所有B.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C.最高检、公安部、安所有、司法部答案B.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04“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含义____?A、同样C.以上都不是B.不同样答案B.不同样05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性, 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她手段, 有____ 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

A、筹划C、组织B、预谋答案C、组织06恶势力是指以_____等手段, 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行违法犯罪活动, 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导致恶劣影响犯罪组织。

A.暴力、威胁、滋扰C.暴力、威胁、骚扰B.暴力、胁迫、骚扰答案A.暴力、威胁、滋扰07对于各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依法严惩、_____ 、除恶务尽。

A.打早打小C.打晚打大B.养大再打答案A.打早打小08对于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定要____。

A.放任不论C.以上都不是B.依法查办答案B.依法查办09发现身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应怎么办?A.通过运城公安便民服务在线“线索举报”栏目举报或拨打运都市扫黑除恶举报电话;B.假装看不见C.打抱不平答案A.通过运城公安便民服务在线“线索举报”栏目举报或拨打运都市扫黑除恶举报电话10运都市扫黑除恶办公室电话是___ ?A.2273110C.2690110B.2660391答案B.266039111运都市扫黑除恶办公室邮箱是____?A、B、C、答案A、12《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告知》指出, 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____结合起来,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A.“打地鼠”C.“拍蝇”B.“打老虎”答案C.“拍蝇”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着力解决5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淫秽、吸毒、传销、拐卖”和____?A.强买强卖C、盗窃B、赌博D.持续稳定答案B、赌博14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组建____ 个中央督导组, 赴全国各地开展督导工作。

涉黑案件财产处置实施方案

涉黑案件财产处置实施方案

涉黑案件财产处置实施方案
背景
涉黑案件是指以黑社会组织为中心,以非法手段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对社会治安、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严重的影响,还会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涉黑案件的处理,除了对罪犯的惩罚外,还需要对其所占有和控制的财产进行有效的处置。

目的
本方案的实施旨在通过有效地处置涉黑案件中的财产,防止其进一步对社会和
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并扩大国家和人民的财富积累。

实施内容
涉黑案件涉及的财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的查封、扣押
对于涉黑案件中的财产,应在相关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查封和扣押,以确保其不
会被转移或隐藏。

财产的评估
对查封扣押的涉黑财产,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价值,并为
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财产的处置
对于被查封扣押的涉黑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处置:
•销毁:如非法武器、毒品等危害社会的物品;
•拍卖:对评估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将所得资金存入全民所有特殊基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捐赠:对于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程序下进行捐赠。

财产的监管
所有涉黑财产被处置后,应对其所得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管,以确保所得资
金的合法性和规范运用。

总结
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是打击黑恶势力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方案的实施可延伸整个处置过程的监管和管理,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并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不限定在被执行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如果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等值等额财产。

案情简介2004年邬某与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7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房产A的50%产权归黎某所有,邬某所有的50%产权归三个女儿平均享有;(2)房产B归三个女儿平均享有份额。

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B登记在邬某名下,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6年,邬某等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罪,黄埔法院刑事生效判决判令追缴邬某等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5033600元。

执行中发现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遂查封执行邬某名下房产B。

邬某的妻子黎某及其三个女儿向黄埔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产不是违法所得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被执行,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

黄埔法院驳回了四人的异议请求,四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复议。

广州中院认为,邬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法院有权依法裁定查封、拍卖邬某名下的案涉房产。

因上述房产尚未析产,黎某的主张应另案解决。

邬某将房产赠与给三个女儿的处分行为,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能排除执行。

黎某等异议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向广东高院申诉。

广东高院驳回其申诉请求,维持原执行裁定。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执行邬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有无违法不当之处。

广东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一、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是否限定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法院认为,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等情形时,能否追缴罪犯其他的等值财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九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五年三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2009.12.15 • 【分 类】会议纪要

正文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为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12月15日印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为了便于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正确理解《纪要》精神,现对《纪要》制定的背景、指导思想作以简要介绍,并就其中的重点内容谈谈我们的理解。

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 2006年以来,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获的大量涉黑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由于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因此影响了办案效果。这一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008年6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分别在湖北省、江苏省组织召开了座谈会。来自全国20个省、区、市的法官、检察官及公安干警在会上对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有关指导意见进行了研讨。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京召开座谈会,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对有关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座谈会纪要,并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纪要》于2009年12月正式印发。

《纪要》的研究、制定,始终遵循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集中解决重点问题,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指导思想。一方面,《纪要》的有关内容和精神与刑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着协调统一。另一方面,《纪要》也充分考虑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并尽可能地增强可操作性,以满足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实需要。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作为一个旨在为办案提供服务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解决那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2006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集中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因此,《纪要》重点对以上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而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规定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较少涉及或未作规定。此外,鉴于当前涉黑犯罪具有表现形式多样、隐蔽性不断增强、手法不断翻新等特点,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时间、成员人数等一些暂时无法达成共识或者不宜统一划定标准的问题,《纪要》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7.23•【文号】法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市场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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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
6.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7.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

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8.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
(2)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
述、证言;
(3)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4)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5)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9.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中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

10.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

三、准确处置涉案财产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

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12.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
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13.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对证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对于既能证明具体个罪又能证明经济特征的涉案财产情况相关证据在具体个罪中出示后,在经济特征中可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

涉案财产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单。

15.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16.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17.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返还:
(1)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
(2)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18.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四、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19.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20.本意见第19条所称“财产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

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21.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五、其他
22.本意见所称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见所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敛、获取的财产直接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收益等;
(2)聚敛、获取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赌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贷所得收益、购买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4)聚敛、获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聚敛、获取的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5)应当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见未规定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其他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24.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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