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知识分享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周立波** 摘 要: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类型,对其本质特征的把握需要从两方面展开,即需要综合考察“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
“组织体”特征主要包含组织成员、组织结构、目标导向、活动系统、外部联系、物质基础等内容;“恶性”特征主要包含手段的恶性、形象的恶性和结果的恶性。
“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都是类型化特征。
这两个特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之间进行相互区分的主要标准。
把握“组织体”特征,可以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准确区分。
把握“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团伙进行准确区分。
综合把握“组织体”和“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准确区分。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 本质特征 司法认定*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立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全国扫黑办:截至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14226件》,人民网,/n1/2019/0409/c42510-31020294.html,2019年5月20日访问。
② 鉴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主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本文所讨论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也主要着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包括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类犯罪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
①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既不“降格”,也不“拔高”,从而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一大任务和考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扫黑除恶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法律依据与执行

扫黑除恶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法律依据与执行黑恶势力一直是社会治理中的难题,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黑恶势力。
本文将探讨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情况。
一、法律依据1.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法律基础。
该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恶势力犯罪集团罪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旦成立黑恶势力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障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审判。
该法对取证、逮捕、审判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司法保障。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依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打击黑恶势力的法律框架。
二、扫黑除恶行动为了打击黑恶势力,中国政府实施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以下是该行动的主要内容:1.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清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铲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保护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通过打击黑恶势力,恢复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2.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全面整治。
行动期间,国家安全部门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3. 加强组织协作与宣传教育扫黑除恶行动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了打击黑恶势力的合力。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增强了打击黑恶势力的共识和合力。
4. 组织领导体制机制改革为了更好地打击黑恶势力,改革了相关机制和体制。
成立了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行动的领导和协调。
同时,建立了长效机制,确保扫黑除恶行动的持续推进。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保护伞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试行)》,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
本文将就最新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认识黑恶势力犯罪。
首先,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仅包括了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将一些新型犯罪组织纳入了认定范围,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网络黑恶势力组织、以宗教、民族、职业等为掩护进行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更全面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空间。
其次,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要素进行了明确界定。
包括组织领导者、主要成员、重要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等要素,对于这些要素的认定标准更加具体和明确。
特别是对于重要保护伞的认定,不再局限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还将私营企业主、媒体记者等人员纳入认定范围,这对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严格依法认定,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对于认定结果的异议申诉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新认定标准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处置和惩处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认定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和成员,将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绝不手软。
同时,对于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和协助侦破案件的人员,也将给予应有的保护和奖励,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行动中来。
综上所述,最新认定标准的出台,为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恶势力集团的认定

一、“恶势力”的定义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因此,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1.固定成员少于3人的,不是“恶势力”。
2.仅有1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1. 引言1.1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是当前社会治安领域的重要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
恶势力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利、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团伙。
两者都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
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往往常常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犯罪网络。
这些组织以谋取私利为主要目的,不择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给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进行明确定义和界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需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加强对这些犯罪组织的监督和打击,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 研究意义和背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涉及到社会治安、法治建设、民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助于揭示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提供科学依据,也有助于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和区别,能够更好地认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异,为相关部门制定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
面对这一现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亟需从根本上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和区别,进行深入探讨,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国家法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努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组织严密、等级分明;活动隐蔽、规模庞大;具有强烈的暴力倾向;利益驱动、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横行霸道、藐视法律;勾结黑恶势力,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历史积淀。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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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
何界定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扩展资料:
“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
4.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5.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
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