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有关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有关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8-按照中央、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第二条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第四条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第五条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第七条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3类交承接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第九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第十条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近年来,我国政府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这一背景下,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律师防范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法治秩序,意义重大。
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该制度的必要性、构建模式及实施建议进行探讨。
一、必要性1. 加强社会治安稳定。
黑恶势力犯罪是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原因,对治理这类犯罪问题,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具有独特的作用。
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可以提高律师参与执法司法工作的积极性,共同治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治安的良性发展。
2. 促进法治建设。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通过专业的法律援助,有效地提高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查办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法治体系。
3. 保护律师执业权益。
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可以为律师提供更广阔的执业空间,使其在参与涉黑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行使其法律职责,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模式1. 设立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窗口。
执法机关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报告备案材料,律师可依法向该窗口提交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犯罪线索和申诉材料等。
2. 加强律师专业培训。
有关部门应加强律师涉黑案件办理的专业培训,提高律师对涉黑案件的辨识和处理能力,使律师能够更好地参与此类案件的调查和辩护工作。
3. 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奖励机制。
对于参与办理涉黑案件、取得显著成效的律师,应予以嘉奖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律师积极参与涉黑案件的办理。
三、实施建议1. 提高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通过加大对参与处置涉黑案件的律师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司法声誉,促进更多律师积极参与涉黑案件的办理,提高社会治安。
2. 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评估机制。
XX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报告制度

XX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宁有序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我们制定了XX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报告制度。
二、报告范围此工作报告制度适用于XX区区级行政机关扫黑除恶办公室,包括相关部门和派出所。
三、报告时间报告时间为每月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四、报告内容1.专项斗争情况统计报告应包括上月的专项斗争情况统计数据,包括已立案个案数量、侦破案件数量、涉黑恶组织摧毁数量等,以及相对应的增长或下降情况。
2.专项斗争成果展示报告中应详细列出上月取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包括重大案件侦破、涉黑恶组织摧毁和涉及刑事案件的打控情况等。
同时,还应对破案中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展示打击黑恶犯罪的决心和成效。
3.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报告中需要列出上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未来需要加强的方面。
对于一些重要的破案线索和突出问题需给予重点反馈,提出解决方案。
4.奖惩情况报告中应列出上月因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同时,也要反映出不履行职责和不作为的单位或个人,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工作总结与计划在报告中总结上月的工作,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
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月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五、报告途径及责任部门1.报告途径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汇总所属部门的报告,并将报告整理后上报给区级政府,区级政府在收到报告后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责任部门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报告的制定、整理和上报工作。
六、报告保密和使用1.报告保密所有报告应加密保存,并且仅限于内部使用。
未经批准,不得将报告转发给其他部门或机构,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报告使用报告应作为指导工作和决策的重要参考文件,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和建议。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我国社会治安稳定中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我国不断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重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重要性。
建立一套完善的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意义和作用1. 加强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法律保障,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有利于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3. 促进法治建设,提高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信任。
三、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报告备案的程序: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司法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备案手续。
2. 报告备案的要求:律师在报告备案时,应当提供详细的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涉案人员情况等,确保报告备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报告备案的审核:司法部门应当对律师提交的报告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报告备案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备案材料进行退回或补正。
4. 报告备案的权利保障: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享有适当的事先通知、听证、申辩等权利,保障律师办理案件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实施和监督1. 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2. 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的宣传培训,提高律师对该制度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3.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律师报告备案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总结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中学扫黑除恶案件报告制度

沙河市第五中学扫黑除恶案件报告制度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理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确保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促进我校学生安全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黑恶势力侵害校园、校园欺凌事件、地震、火灾事故、用电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校内食物中毒、学生校内活动伤害事故和社会实践伤害事故、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学生24小时以上离校走失等事故、学生非正常死亡等情况。
二、成立异常情况处置领导小组:组长:郑克辉副组长:侯贺敏石增文徐志远孟玉斌石社民组员:段永彬田延波李勇陈永波石延强李杰李靠国刘立伟曹书方杨军鹏及各班班主任三、报告程序及内容:1、学校发生黑恶势力侵害校园事件时,必须立即向校长报告.重特大事故(学生死亡)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报告教育局。
2、学校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3、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区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
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还应及时进行补报。
4、异常情况报告人:书面报告人:突发事件第一发现人、各年级班主任。
报告核准人:郑克辉四、报告原则1、突发事件发生后,以“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迅速上报。
2、突发事件知情者必须在知情后20分钟内报告异常情况处置领导小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防止漏报。
五、报告制度类别:1、向上级部门报告制度,重大事故直接报告制度,即对意外重大人身伤亡、集体或群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直接向校长报告.学校一方面组织力量进行及时更有效的应急救护,另一方面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部门报告制度,即对一般偶发事故或较轻微事故报告部门责任由部门责任人作初步应急处理,再向校长室报告的制度。
扫黑除恶信息上报制度

扫黑除恶信息上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恶霸”、“恶势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滋长与蔓延,严重破坏了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纷纷加大了力度,推行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作为广大市民我们每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扫黑除恶信息上报制度的建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力的工具,实现了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使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扫黑除恶信息上报制度是一种以社会群众为基础的犯罪线索信息化收集和传递体系。
它主要通过市民和社会组织的举报和反映,整合和有效处理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霸”、“恶势力”等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执法依据。
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增加了社会群众与执法机关的互动交流,还从源头上抑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发展。
在制度中,信息上报的流程应该是清晰明确的,有条不絮的信息上报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安机关摸清黑恶势力组织的底细,围绕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查清事实真相,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在扫黑除恶信息上报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再次,要加强信息的核实与验证。
举报的线索数量可能很庞大,但不是所有的线索都是真实可信的。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举报线索的核实和验证工作,通过开展调查和取证等手段,对线索真伪进行判断,以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质量推进。
最后,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在扫黑除恶中,举报人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威胁,为了保护其权益,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同时,对于提供真实可信信息的举报人,要适时给予奖励和感谢。
总之,扫黑除恶信息上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制度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用实际行动为扫黑除恶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线索摸排梳理上报制度5项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线索摸排梳理上报制度1.线索摸排上报的主体为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周边群众。
2.线索摸排梳理上报的范围包括:对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区域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送。
3.线索摸排梳理上报的要求:学生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时上报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确认后及时上报给学校扫黑办,最后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教育局等有关部门。
4.学校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报送、传达,及时向教育局上报扫黑除恶及维稳安全信息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严防扫黑除恶及重大维稳信息漏报、迟报、误报、瞒报。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线索核查反馈制度1.学校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自身摸排梳理的线索、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线索,要建立线索管理台账,及时报教育局。
2.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处理:一是对确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立即立案侦办,依法严厉打击。
二是对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三是对已过追诉时限或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出具核查报告。
及时向移交单位或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3.在各工作环节对实名举报和留存联系方式的,要在接到线索3个工作日内同留有举报方式的举报人取得联系,及时调查,并制作送达文书,留档存查。
4.对涉黑涉恶线索和涉及贪污腐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和移送侦办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纪律规定。
各办案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双向移交签字登记制度。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扫黑除恶线索报送制度1.上报各种信息。
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每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要开展哪些工作统计填写清楚,并上报县扫黑办。
2.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学校每月形成本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
总结内容包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宣传情况,及时上报教育局。
扫黑除恶信息报送制度

扫黑除恶信息报送制度前言自2018年起,中国政府开始全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这一行动旨在清除黑恶势力的根源,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各类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持扫黑除恶行动的高压态势,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了信息报送制度。
定义扫黑除恶信息报送制度,是指政府机构建立黑恶势力犯罪信息报送平台,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有关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和个人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对这些情况进行及时的分析和处理,从而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和打压。
目的扫黑除恶信息报送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1.收集黑恶势力的相关情报,帮助政府部门了解黑恶势力的活动、组织形态和运作方式,制定科学有效的打击和打压措施。
2.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有关黑恶势力的情况和线索,实现社会力量参与,压实社会治理责任。
实施步骤扫黑除恶信息报送制度的实施涉及到以下步骤:1. 建立信息报送平台政府部门应该建立黑恶势力犯罪信息报送平台,实现信息的快速收集、处理和分析,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公开信息报送渠道政府部门应该公开信息报送的渠道和方式,让社会各界知道如何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和个人等方面的信息。
3. 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在信息收集后及时进行分类和分析,建立黑恶势力的数据库和档案,方便未来的调查和研究。
4. 采取措施打压黑恶势力政府部门应该在收到相关报送信息后,采取有效措施打压黑恶势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与方式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到扫黑除恶信息报送制度当中:1.报案并提供证据2.拨打举报电话3.提交举报信件4.在网上提交举报信息总结扫黑除恶信息报送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高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效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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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等的各项制度。
第二条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第三条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第四条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时,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第五条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第六条律师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两日内上报律所主任,经事务所研究讨论后,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律所及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分别提交书面总结。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