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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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豫民文〔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豫民文〔2023〕6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社会组织:为加强厅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我厅作为主管单位的职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效监督厅管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实际,现就我厅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厅管社会组织需要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省民政厅成立登记、由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局)作为业务主管处室的社会组织。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

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一)事前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1.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董事会;2.党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3.提前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党建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活动;5.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6.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7.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8.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9.开展涉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10.社会组织涉外活动;11.其他依法依规应事前报告的事项。

(二)即时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即时报告:1.发生重大舆情;2.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3.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6.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京民社发〔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民社发〔2011〕247号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下称社会组织)应按照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社会组织利益和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级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所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社会组织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社会组织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六)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一、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1.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

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

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

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2.明确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团体归并重组。

3.健全社会团体选举制度。

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

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三篇)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三篇)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乃是一种确保在突发状况发生时,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能迅速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者及公众通报情况的规范性安排。

此类突发事件通常指对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等产生重大影响,导致严重损失或公共安全受威胁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严重意外事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

该制度旨在迅速、准确地收集事件信息,以便及时采取应对策略,防止事态恶化和扩散,从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实施主体主要涵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及社会团体等。

制度内容通常涵盖以下几点:1. 报告规定:明确报告途径、对象、内容及时间限制等。

2. 报告流程:规定报告程序,明确主管部门的接收、审查、指导和协调职责,以保证信息流通。

3. 报告责任:确定各级部门的报告责任,强调及时、真实报告的必要性,防止隐瞒、延误或虚假报告。

4. 保密措施:强化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和涉事方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不实信息传播。

5. 奖惩机制:建立报告的激励机制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提升报告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的报告环境。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与优化,对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减轻损失、维护公众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实施该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为公众提供及时的援助和保护。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二)1. 目标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建立和优化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规程,以确保对这类事件的及时、准确处理和报告,从而保护组织的安全和利益。

此规定适用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包括管理层、部门主管、员工以及合作伙伴。

2. 定义与分类2.1 重大突发事件定义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在组织内部或与组织业务相关联的,具有重大影响和后果的突发性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网络安全事件等。

2.2 重大突发事件分类2.2.1 突发性事件:指无预警、突然发生的事件。

2.2.2 可预见性事件:指可预先预测和预防的事件。

3. 报告责任与流程3.1 报告责任所有组织层级的负责人有责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并按照既定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长民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现将《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沙市民政局2024年6月25日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沙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

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类、事后备案类和即时报告类三类。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报告:(一)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二)举办或承办涉及社科理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三)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受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邀请或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团出国出境等;(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石民政[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民政[2011]6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双重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的职责要求分别对社会团体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社会团体应当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会费标准收缴管理制度等。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换届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年会等重大会议。

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换届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

二、报告内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二)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四)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本人自行参加社会团体以及在其中兼职的情况;(八)本人出书、自行接受传播媒体宣传本人事迹的情况;(九)本人、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十)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十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十二)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一)党办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但在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

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报。

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报告表的填写,要具体明确。

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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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1条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营口市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3条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1)会员(代表)大会;
(2)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3)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6)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7)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3、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4、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8)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9)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0)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11)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12)其他重大活动。

第4条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

第5条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6条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的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编后再开展活动。

第7条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8

本制度经年月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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