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讲解
物权法期末复习参考答案.doc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甲乙之间、甲内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但是瓷器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乙或者I人J。
而甲七岁之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基于甲的意思将瓷器交于乙,并不构成所有权的转移,瓷器所有权仍归于甲。
故本题选A。
2.答案:A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本案屮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3.答案:B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
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4.答案:A本题考查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而不论该遗失物是否已经移转。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可见,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失主。
5.答案:A依据民法理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复合物的所有权,故房屋应归王家,但是对于潘家所出的钱,应当作为不当得利由王家返述。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
6.答案:B《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渤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故本题应选B。
7.答案:C本题考查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讣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
本题中,宾馆实际占有着摄像机,故从8月9日双方达成合意时,则视为交付。
8.答案:B理由参见上题。
(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D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民事主体对特定物品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品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与之不同的是债权,债权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进行给付行为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物权的效力是绝对的,即对全世界有效,而债权的效力是相对的,只对特定的人有效。
在权利变动方面,物权需要公示,而债权不需要公示。
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对自己的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而他物权是指对他人物品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物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而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在于,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而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
公示方法和受限制也有所不同。
物权的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权利限制原则。
其中,公示、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都需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并且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公示,从而保护物权人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在于物上请求权效力,即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不侵犯其物权,并要求对其物品进行保护。
物权是指对于一种物品或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于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权。
在这种权利中,当他人妨碍了物权人对物品的支配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对物品的原始支配状态。
这种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意味着在同一物品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还具有优先效力。
其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所有权人出售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此外,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的是在同一物品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
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3 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固有法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所有以上答案:D2. 物权的客体是()。
A. 权利B. 行为C. 物D. 法律关系答案:C3. 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所有以上答案:D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A. 登记B. 交付C. 公告D. 公证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A. 善意第三人B. 恶意第三人C. 特定第三人D. 所有第三人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占有权答案:ABC2.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追及力答案:ABCD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A. 登记B. 交付C. 公告D. 公证三、判断题1. 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答案:正确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答案:错误3. 物权的排他力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1)支配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对世性,物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4)法定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答案: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拥有一套房产,后将该房产出售给乙,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四)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公示:登记、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物权公信:基于公示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
2.善意
3.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物权变动
(四)共有
1.按份共有
2.公力救济
(1)物权法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
(2)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论总结
1.民法概述:概念、体系、法律关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客体
2.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权利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成立与生效、条件与期限、代理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
2.效力待定
3.可撤销可变更
4.有效
(五)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
1.条件:
附条件赠与
2.期限:
附期限赠与
五、权利行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3.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放弃(部分放弃)
第二部分 物权复习
2.共同共有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2.地役权的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3.地役权的取得: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物权法期末重点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物权:,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用益包括所有权、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直接”:、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特征1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现支配。
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享受利益性。
2、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或交换价值。
3(对世性)、排他性。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还。
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物权的客体为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一个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
等等同一物之上可、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目的。
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物权的客体——物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债:弥补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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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复习 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 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 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 物权法的性质: 私法属性 财产法属性 制定: 从1994年开始制定 至2007年开始颁布 历时13年 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 幻灯片8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 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 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物权法》之外的物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于其他的法律,这些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规范,有时对于物权问题的解决还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当然,《物权法》构成了最为重要的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物权法的其他法律渊源 《宪法》 《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担保法》 《森林法》 《草原法》 …… 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一、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 《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讨论: 1.“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豪宅和穷人的讨饭棍平等保护” 2.平等保护还是杀富济贫 参考: 1.巩献田公开信 2.电视剧天道 二、从归属到利用 《物权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归属:定纷止争 所有权 利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自由与效率 意思自治 发挥物的效用:相邻关系;共有事务的管理 四、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所有权保护的强化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物
一、物权的客体 研究物权客体——物的意义: 物权,为物上的权利,是对物的支配权 物的形态如何反过来又对于物权种类的形成、物权的行使以及物权变动的规则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物权客体除了物以外,还有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180条;《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 权利质权
物 在民法上,“物”指的是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 活需要的有体物。 要注意民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的区别 公法上的物是指公共权利能够支配的客观存在的物。此范围要大于民法上的物。 例如:土地。国际法上的领土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土地,但是,主权支配的领土实际上包括领海、领空等。民法上的土地仅指陆地上的坚硬部分,海水、领空,甚至相当大一部分领水,都不是民法上的土地比如内水水面,在传统民法中,只有被私法主体长期稳定地控制的内水(如自然人长期种植或者养殖的湖面、内河水面),在法律上才被当作土地。
物的特征 1.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质实体。 无体物,即相对于有体物而存在的物,具体是指没有物理意义的形体,但是具有财产意义的一切现实存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知识产权法规范的精神财富;一类是被纳入商事习惯或有些特别的商事法规范的无形财产。 物权客体为有体物的原因为:一、物权的支配属性的内在要求;二、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分的前提
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即可支配性 在物权法上,物主要是指人力能够控制而且有控制必要的物。 月亮、沙漠的沙子、海水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即可利用性 4.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即伦理性 (1)人的身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2)人的遗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3)移植的器官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eg:妻子捐献肾脏,而后要求返还一案 eg:冷冻胚胎问题
动物是否是物权法上的物? 两种立法例: 一是,法律规定动物不再是民法上的物,而是法律上的特别“客体”,要求民事权利主体对待动物不能像对待一般的动产一样处分。 二是,把动物放在物的一类,但是极其严格地限制动物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另外,还有部分人主张动物是民法上的主体。 物的分类及意义 1.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准不动产: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航舶、航空器等道路运输工具因法律允许其物权变动准用不动产物权的某些规则如进行登记等。 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2) 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仅限于不动产。 动产原则上只能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3)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对不动产的征收;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动产:物权法第44条 2.主物与从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之物; 主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
从物的构成要件: (1)该物必须是独立的物而不是物的成分; (2)该物常常是用来进一步发挥另一物的效用; (3)该物与另一物必须有一定的空间上的结合关系; (4)主物与从物必须属一人所有; (5)交易上没有特别的习惯认为两个物之间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区分的意义: 《物权法》115条 从物随主物原则,即当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发生相应的移转。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3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案例: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 甲经营工厂,于3月1日向乙银行贷款,并以厂房及基地设定抵押权。其时工厂内有a及b(该机器钱款尚未付清,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两部机器,生铁千斤及铺设的轻便轨道,只是都没有同抵押权一并办理登记。甲于4月1日新购c部机器,并于同日将a部机器出售于丙。甲于5月1日以b部及c部机器为丁设定动产抵押权。 问题: 乙于8月1日实现抵押权时,得否将a、b、c三部机器、生铁千斤及轻便轨道一并拍卖,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就上例分析之,所应研究的问题有以下5个: (1)哪些属于从物? (2)抵押权之效力是否及于其设定后所增加之从物? (3)从物是否以于抵押权设定时一并办理登记者为限? (4)不动产所有人将从物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否追及该从物,以实现抵押权? (5)于同一从物之上,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权得否并存,其位序关系如何?
(1)从物之认定 生铁千斤:非助工厂之效用,非从物; 轻便轨道:符合从物特性,为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