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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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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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证券 内幕 交易 民事责任 制度缺 请求民事责任赔偿 , 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而 我 但是 位 的原 因 往往流于形式 , 以应在 内幕交 易人 民事责任承 所
虽然早在 20 年 1 1 00 月 5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 担、 受害者民事权利救济以及诉讼程序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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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首先 ,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 因为 6 9条将 内幕信息定义为“ 涉及公 司经营 、 财务或者
《 证券法》 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 了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 司及一般投资者利益 的 还处于孱弱的状态 , 具体规定 民事责任 的只有第 损害。 】 [
12条和第 27条。可见 ,证券法》 9 0 《 对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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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缺乏针对证券 内幕交易的程序性救 三)
要有 以下 几点 :
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责任
[ 收稿 日期 ]0 5一l 一 1 20 l 20 [ 作者简介 ] 孔雪辉 (9 1 , 江苏徐 州人 , 18 一) 男, 中国矿业大 学文 法学院 , 硕士研 究生。 杨鹏(9 3一) 男, 18 , 江苏徐 州人 , 中国银行徐州 市分行职 员。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作者:黄颖怡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20期摘要:《证券法》1998年颁布,2005年进行了修改,标志着证券法律的不断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就证券法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予以探讨,突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律;民事责任;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78-01我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于1999年,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该法对许多具体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2006年新《证券法》对旧法作出了多项调整,仍是轻视民事责任的设置。

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证券法律责任构成1.证券法律责任主体证券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证券违法主体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该主体资格有三个条件,首先自然人要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备法定责任能力,此外还需实施了证券违法行为或违反证券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被追究证券法律责任。

法人是否具备证券法律责任能力,主要在能否构成证券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上存在争议。

2.过错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其在主观规则原则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在证券民事责任的判定上,证券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难以判断,而让投资者等受害人举证也显得相当困难,因此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违法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证券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是民事违法、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

4.损害事实在证券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损害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

在证券违法行为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方面的,且与证券交易具有直接关系。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被侵权方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责任,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侵权主体: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首先需要确定侵权主体。

证券交易涉及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等。

研究应当明确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并分析其法定侵权行为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

2. 侵权行为: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具体的侵权行为。

例如,证券违法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在进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时,需要研究不同行为的要件及成立条件,以及证明责任等。

3. 损害赔偿: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必然涉及损害赔偿问题。

研究中需要分析不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类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研究证券法上的特殊机制,如证券投资损失赔偿基金等。

4. 证券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证券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关关系。

证券交易涉及金融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需要研究证券法和其他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关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参考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实践案例和国内外类似制度的经验,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实践情况进行综合研究。

同时,还可以参考国际上证券法的发展趋势,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动力,因此必须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尽可能多的保护。

然而,现阶段,证券市场上XX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实陈述行为。

对此,我国《证券法》第63条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该条文的规定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在文中将就条文本身及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述。

关键词:信息披露不实陈述民事责任最高院通知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XX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论证券民事责任

论证券民事责任

从红光实业到亿安科技,再到银广夏,为维护自身权益,众多中小股民前仆后继,寻求通过法律向提供虚假信息或操纵股价的庄家讨回损失。

然而,结果是或被驳回起诉,或被告之暂不受理,求偿无门。

直到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方才见到一丝曙光。

案例1:红光案。

1998年12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收到姜顺珍的起诉状,起诉请示该院判令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何行毅、焉占翠、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4名被告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136.50元。

原告姜顺珍认为,由于听信了上述被告的虚假陈述,做出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错误判断,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6月6日上市后,于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6月5日分6次共买进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实付金额人民币15744.66元,由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造虚假利润,少报亏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价下跌。

原告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

据此,原告损失了人民币3136.5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姜顺珍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姜顺珍所称的股票纠纷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998)浦经初字第3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姜顺珍的起诉。

「1」案例2:银广夏民事侵权赔偿案。

2001年8月2日,《财经》杂志发表名为《银广夏陷阱》的文章,称银广夏(000557)1999年、200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信息,其主要利润来源的天津广夏萃取出口产品纯属银广夏编造的虚假信息。

2001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现已查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

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一、证券民事责任概说(一)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主体,因从事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的禁止性的行为,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填充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作用。

最重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最常见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民间的执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支付了一笔钱,他们的目的是弥补的罪行,遭受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是为了填补损失伤害,结果意外事故的损害赔偿。

2、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民事责任制度不仅具有填补损害赔偿的功能,但也因为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三思而后行,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和预防,以防止非法。

所谓的威慑和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潜在的非法不敢轻举妄动,以防止损害投资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发生。

“预防胜于治疗”的威慑和预防能力,是一项积极的功能。

3、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

当这两个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秩序井然。

即使胆大妄为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最了解证券交易的利害关系,受害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恢复权益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稳定,依照法律管理市场的作用。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李冬梅【期刊名称】《金融经济》【年(卷),期】2007(000)020【摘要】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虽出台了《证券法》,但随着证券活动中各种关系的不断更新以及复杂化,使得具有相列稳定性的证券法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求。

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已有代表团提出议案指出,《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民事责任仅原则性的两条,有关该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以立法无具体规定为由,通知暂不受理三类民事责任侵权纠纷)。

本文就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分析和探讨。

二、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证券投资者。

一般而言,证券投资者不是证券交易所会员,他们参与证券交易要通过证券公司中介代理,双方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投资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合同义务,那么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中发起人和证券公司进行自营的,也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终止上市公司。

严格地讲,这三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中不同阶段的表述,其实质是一个法人公司,只是在拟上市、已上市和终止上市阶段承担不同的义务,由此而可能负有不同的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总页数】2页(P)【作者】李冬梅【作者单位】淮海工学院法学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7【相关文献】1.证券民事责任与传统民事责任--兼谈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完善 [J], 郑鲁英2.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 [J], 李冬梅3.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功能研究 [J], 特日格勒4.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评《证券法原理》 [J], 程璐5.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 [J], 陈志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新-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综述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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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综述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越来越强,内幕交易案件也日益增多。

近些年来重点查处了杭萧钢构600477、延边公路现在的广发证券000776、中关村000931、中山公用000685等一大批影响较大的案件。

然而,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有较多的不足和遗憾。

我国《证券法》在第76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但是监管部门在进行查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时,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为主,没有提及民事赔偿,虽然有少量受损投资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更多的投资者蒙受了损失而未能获得赔偿。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证券法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民事赔偿。

一、内幕交易概念及成因内幕交易,在英美称为内部人交易,在某些地区称之为内线交易。

我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这是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禁止性规定的权威定义。

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证券市场有句老话最黑黑不过内幕交易,可以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危害最大的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内幕交易人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制度处于完善过程中。

这就决定了长期以来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内幕交易人有利可图。

在内幕交易过程中,内幕交易人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而被查处的可能性极小。

风险远远小于收益,这就导致虽有法律禁止但内幕人为利益驱动而从事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也因此成为证券市场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

2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公司内部对于内幕信息管理的不完善,披露制度的不健全等等,都是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虽然对于公司高管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是,现在的网上交易很难监管,内幕人员会以普通人员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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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较完整地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结束了我国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责任缺失的状态。

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与颁布在我国证券立法进程中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但是,在看到这两部法律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它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及受案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上还存有缺陷。

这些制度设计如不予完善,整个证券民事法律规范将难以有效地发挥其规范证券活动的功能,甚至会导致整个体系的分崩离析。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说。

在这一章中,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性质、功能、所具有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概括,其中由于其私法上的法律后果而具有的三个特征要求使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责任成为必要。

本文将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定性为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
失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

探讨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分析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的价值目标使得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为了使证券民事责任得到实现,本章最后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这为本文最后对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进程及困境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艰难探索阶段、制度初建阶段及走向法治阶段。

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仍然面临制度规范本身还有缺陷及配套制度欠缺与制度实现不足的困境。

还需要我们从理论及实践上对其进行完善。

第三章: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现状评析本章中,首先评析了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改通过的《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民事责任,然后评析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实现的制度障碍,最后分析了作为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责任实现途径之一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9月21日、2002年1月15日和2002年1月9日分别下发的《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9.21通知》、《1.15通知》和《1.9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的证券诉讼制度。

其中重点评析了《1.9规定》。

这章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第四章: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制度这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本文以上的各章分析,都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制度服务。

在我国现
有的证券民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证券民事制度的实体法、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内容摘要6-9Abstract9-17第一章证券民事责任概说17-25第一节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及性质17-18一、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及特征17二、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17-18第二节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18-22一、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18-19二、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19三、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19-20四、完善监管体系的功能20-22第三节证券民事责任的价值目标与实现途径22-25一、证券民事责任的价值目标22-23二、证券民事责任实现的途径23-25第二章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进程及困境25-30第一节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历程25-27一、第一阶段:艰难探索阶段(2002年1月15日之前)25-26二、第二阶段:制度初建阶段(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26-27三、第三阶段:走向法治阶段(2003年1月9日以后)27第二节我国实现证券民事责任的困境27-30一、制度规范本身的缺陷28二、配套制度欠缺与制度实现不足
28-30第三章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现状评析30-42第一节新《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民事责任评析30-34一、证券违约责任30-31二、证券侵权责任31-34第二节我国当前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评析34-42一、受案范围34-35二、管辖35-36三、前置程序36-38四、原告和被告的确认38-39五、诉讼形式39六、因果关系的判断39-40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40-42第四章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42-51第一节有关实体法方面的几点建议42-45一、立法形式的选择42二、受案范围的确定42-44三、证券民事责任类型对诉讼制度的影响44-45第二节程序机制45-51一、诉讼机制45-48二、非诉机制48-51参考文献51-53致谢53-5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4-55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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