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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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_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

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_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现在处于历史的关键时刻,为求得社会治理的稳定需行善治并兴法治,在宪法层面检讨目前宪法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不明确,重新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意义关乎重大。

本文从宏观的宪法学视角检视中央与地方分权所具有的宪政意义,对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展开制度上的想象与语词上的重构,期待能以宪法保留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来涵摄未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指待日后修宪能够弥补此缺憾。

【论文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单一制;民主集中制;地方自治;宪法保留【正文】一问题的提出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最典型的宪法问题之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国家结构形式直接关系到国家职能的实现,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分裂,其是宪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配置的重要方面,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形式。

它们涉及如何适当配置权力与资源以实现中央权威与地方自治的最佳平衡,以及国家如何在激励地方创新的同时确保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不利于国家政令统一的现象。

对此,许多国家的宪法与法律都扮演了核心角色。

而中国实施近代政治制度较晚,在宪法的制定者的理念里,没有意识到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重要性。

而当下中国的宪法学人也稍少顾及这一问题领域的研究。

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缺乏统一和严格的法律规范,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这些问题集中是控制与反控制、放权与收权的矛盾。

从我国现代化转型过程来看,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这种客观存在的张力正在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巨大的历史契机。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土地幅员广阔,不能期待以中央一隅来有效治理全国。

我国一个省的人口与土地,在世界上已经相当于一个中等的国家。

可以想见,中国的治理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在2008年的一系列的民族骚乱事件,我们就不得不沉思为何民族关系并不平和,整体性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治理更是如此。

法学论文范文5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5000字

一、法律论文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

【2】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

经济法基础理论精选全文

经济法基础理论精选全文

4、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
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 “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 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 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 构的变化
民商法:个人本位 绝对保障公民个人 权利 强调主体资格的平等
经济法:社会本位 社会整体利益的尊 重 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保障经济公平 社会分配的公平
区别点: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的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用综合的,即导向、协商、命令、服从; ——民法采用的为单一的协商办法。
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 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 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
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
经济法的体系 基础理论
经济法
各部门法
概念 调整对象、方法
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组织 市场运行管理
宏观经济调控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学习目标:
1、理解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2、全面认识和理解经济法律关系。重点
理解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 客体、内容。要求理解引起经济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重点 是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
其次是权力的渗入。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 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 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 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 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 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 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 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 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 响政治生活。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论文(2篇)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论文(2篇)

第1篇摘要:法律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法律平等原则的内涵出发,分析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探讨了实现法律平等原则的路径。

一、引言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性别、种族、宗教、出身、财产等因素,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法律平等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平等原则的内涵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平等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如何,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这意味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 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所有人提供平等的保障,不得因个人的特定身份而给予特殊待遇或歧视。

平等保护包括平等对待和禁止歧视两个方面。

3. 平等权利平等权利是指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法律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地赋予权利,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剥夺或限制其权利。

4. 平等义务平等义务是指所有人平等地承担法定义务,包括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等。

法律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地规定义务,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免除或减轻其义务。

三、法律平等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 地位法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平等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

2. 作用(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平等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平性,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平等原则有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3)保障人权。

法律平等原则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基本原则范文

宪法基本原则范文

宪法基本原则范文首先,宪法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这是我国宪法的首要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特别之处。

同时,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事务中拥有最广泛的权力,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

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结合,保证了国家权力真正为人民所用,推动着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宪法基本原则还包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原则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点,体现了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寻求符合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发展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基础,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对国家政权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事业发展。

此外,宪法基本原则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权力机构的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人权保障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尊重和保障市民权利的重要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既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又支持、引导、鼓励和规范其他形式的经济。

总的来说,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和精髓,是国家实行的根本指导和基本规范。

它们为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方向,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人民权益的保障。

只有遵循宪法基本原则,才能建立起国家的法治体系,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不断加强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学习和理解,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王荣国∗内容摘要:宪法性质问题不能借助初级与次级规则㊁一阶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理论工具来回答ꎬ否则构成范畴错误ꎮ即便就意义本身而言ꎬ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与二阶共识ꎮ概念分析的法理学方法着重对普遍意义的法律抽象出普遍的意义ꎬ但不能提供任何实质的规范立场或经验知识ꎬ囿于其 自明之理 的方法论难以识别具体宪法承载的不同任务与价值ꎬ也就无法回答特定的实定法语境下的宪法性质问题ꎮ不同于最高法强调所涉法律的效力位阶与优先适用状况ꎬ根本法强调宪法是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创制㊁生效㊁实施的前提条件ꎬ以及在内容㊁意义与价值上是塑造整个法体系的结构图ꎮ在这一意义上ꎬ美国宪法主要是最高法ꎬ而中国与德国的宪法更多是根本法进而是整个国家法体系的法律总则或总章程ꎮ抽象分析概念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ꎬ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法理学与宪法学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ꎮ关键词:根本法ꎻ法律总则ꎻ概念分析ꎻ承认规则ꎻ初级规则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2)04 ̄0036 ̄12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4一㊁问题的提出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ꎬ其理论判断和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和要素 ①ꎮ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ꎬ在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的专政宪法学下ꎬ宪法在概念上被强调为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ꎬ是国家的根本大法ꎬ是国家最基本㊁最重要的法律ꎮ80年代后ꎬ宪法学者开始努力将宪法学从政治学与意识形态的场域拉回到法学的语境ꎬ强调宪法的法律性质ꎬ在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比中ꎬ从宪法的内容㊁效力以及制定㊁修改程序等方面理解其根本法含义ꎮ②20世纪90年代以后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ꎬ民法学者开始主张宪法和民法分别是公法和私法的基本法ꎬ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讨论在2006年的 «物权法(草案)»违宪事件 中达到高潮ꎮ③之后ꎬ学界开始对以往学者讨论中63 ㊀㊀∗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ꎬ法学博士ꎮ感谢张翔㊁陈景辉㊁翟小波㊁黄明涛㊁程雪阳等教授的意见指正与材料补充ꎮ一如成例ꎬ文责自负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研究 (项目编号:22ZDA124)的阶段性成果ꎮ㊀㊀①韩大元:«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ꎬ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ꎬ第14页ꎮ㊀㊀②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 宪法卷»ꎬ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21-36页ꎮ㊀㊀③相关文献综述ꎬ详见陈道英:«宪法与民法关系论争的总结与回应»ꎬ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4辑ꎬ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ꎬ第245-250页ꎮ持有的 民法观 宪法观 或者宪法的应然意义本身进行反思ꎬ 部门法是否为宪法具体化 等更为具体的宪法性质问题也被提出来ꎮ①后来出现的 规范宪法学 与 政治宪法学 之争ꎬ虽然主要围绕规范文本与价值开放㊁社会政治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展开ꎬ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宪法性质为何的问题ꎮ②然而ꎬ与上述皆不同ꎬ陈景辉教授近年采用 宪法法理学 的视角ꎬ以 宪法是最高法 为概念基点ꎬ借助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㊁一阶共识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概念工具ꎬ论证 宪法并不是整个法体系的总则 宪法就无法要求部门法去实现将它具体化的任务 ꎮ③陈景辉教授的分析不仅涉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或宪法性质问题本身ꎬ而且涉及学科对话的方法论问题ꎮ在宪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环境法学㊁刑法学㊁经济法学渐有对话的背景下ꎬ陈景辉教授选择以法理学视角回应传统上的法教义学题目ꎬ这为检视学科对话中的法学方法论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机会ꎮ④本文商榷陈景辉教授的论文(以下简称 陈文 )ꎬ用意有三ꎮ首先ꎬ意在呈现宪法法理学方法论在逻辑上的范畴错误与概念分析方法的局限性ꎬ导致其论证过程及结论均不成立ꎮ⑤其次ꎬ意在主张对宪法性质的具体理解应取决于所涉国家的实定宪法本身ꎬ尊重宪法文本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需要被坚守ꎮ最后ꎬ强调无论是抽象分析概念性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ꎬ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不同法学学科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ꎮ⑥二、宪法性质的具体实定法语境与以往研究多以 宪法是根本法 为切入点不同ꎬ 陈文 将宪法的概念基点界定为最高法ꎬ认为这至少蕴含三个主张:一是宪法是法律ꎬ二是宪法与其他法相对ꎬ三是宪法拥有最高的权威ꎮ并且ꎬ在演绎第三个主张时ꎬ其认为宪法的最高权威在于排除任何违反宪法的规定以及宪法通过部门法来发挥功能ꎮ⑦然而ꎬ问题是ꎬ哪里的宪法是这样ꎬ美国㊁德国或其他的国家?本文认为ꎬ在具体的实定法语境下理解宪法的最高法性质ꎬ或许更为合理ꎮ(一)侧重于 最高法 的«美国联邦宪法»作为现代第一部成文宪法ꎬ«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采用了 最高法 (supremelaw)一词ꎬ其规定 本宪法与依据本宪法所制定的美国法律ꎬ及以美国之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ꎬ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ꎬ纵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所抵触ꎬ各州法院的法官ꎬ均应遵守而受其约束ꎮ 需注意ꎬ尽管在1840年马歇尔法院经 伟大的篡权 而确立宪法的至高地位ꎬ但仅就文字表述而言ꎬ宪法本身不是最高法ꎬ而是同联邦法㊁国际条约共同构成单数的最高法(thesupremelaw)ꎮ作为最高法的组成部分ꎬ联邦宪法的高级性(suprem ̄73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详见苗连营㊁程雪阳:« 民法帝国主义 的虚幻与宪法学的迷思 第三只眼看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争论»ꎬ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ꎬ第129-138页ꎻ张翔:« 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 之合宪性限缩»ꎬ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ꎬ第56-69页ꎻ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ꎬ第107-115页ꎻ王锴:«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论纲»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ꎬ第42-50页ꎻ张翔:«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ꎬ第26-33页ꎻ蒋新苗㊁张融:« 民法乃万法之母 衡论»ꎬ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ꎬ第5-21页ꎮ㊀㊀②参见李忠夏:«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ꎬ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ꎬ第160-169页ꎮ㊀㊀③参见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86㊁300㊁303页ꎮ㊀㊀④姜峰教授与陈景辉教授的研究进路与结论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之处ꎬ详见姜峰:«宪法的结构性与公共审议功能 兼对全能论宪法观的反思»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ꎬ第97-108页ꎮ㊀㊀⑤从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内容本身对陈景辉教授的论文进行商榷ꎬ详见李海平:«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正当性及类型 与陈景辉老师商榷»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ꎬ第127-141页ꎮ㊀㊀⑥参见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ꎬ第108页㊁第114页ꎻ郑贤君:«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ꎬ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ꎬ第5-10页ꎮ㊀㊀⑦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86-287页ꎮ其三指的是部门法代行宪法角色的特殊与偶然情形ꎮacy)是相对于各州宪法而言的ꎮ这是理解 宪法是最高法 的原意语境ꎮ翻开美国的制宪记录ꎬ可以看到ꎬ美国制宪缘于邦联制下各邦对外应敌乏力ꎬ难点在于既能保持各邦政府活力又能建立一个更强大的联邦政府ꎮ联邦与州皆为主权主体ꎬ各自政府同时运作ꎬ权力范围如何划分ꎬ权力争议由谁以及按何标准解决ꎬ是制宪的核心关切ꎮ麦迪逊认为 各邦官员 无疑会偏向邦政府 ꎬ汉密尔顿认为 各州所有法律ꎬ若与宪法或联邦法律抵触ꎬ应无条件作废 ꎮ①学者伊利也指出 原初美国宪法主要地(事实上可以说是压倒性地)致力于关注宪制结构ꎬ而不是识别与保护特定的实体价值ꎮ ②宪法最终形成的二元宪制ꎬ使得双重政府构成了美国公民的生活常态ꎮ联邦政府负责成员的集体对外安全ꎬ管理国际和区际贸易ꎬ管理同外国的政治与商业交往ꎮ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则是涉及 人民的生命㊁自由和财产ꎬ以及州的治安㊁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的一切对象上 ꎮ③实际上ꎬ这也意味着ꎬ 我们人民 (wethepeople)是制宪主体ꎬ但谁是人民以及人民的具体生活是由各州说了算的ꎮ以选举权这种关键性的政治权利为例ꎬ直到19世纪上半叶ꎬ各州对于白人男性成年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规定才趋向一致ꎬ直到196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后各州才禁止以种族㊁肤色㊁性别和人头税的缴纳作为理由剥夺联邦公民的选举权ꎮ④ 人民 生活在存在各种差异的州刑法㊁公司法㊁合同法之下更是常见之事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推翻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ꎬ将女性堕胎权问题交由各州立法机构自行决定ꎬ即为一例ꎮ⑤在这种宪制秩序下ꎬ美国宪法作为最高法主要用于排除各州或者联邦违宪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权威ꎬ谈不上通过国会或州议会的立法来对宪法具体化ꎮ实际上ꎬ这也是最高法的通常含义或通常语境ꎬ其针对的是宪法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况ꎬ处理的是冲突情况下效力位阶的问题ꎮ⑥(二)侧重于 根本法 的«德国基本法»与«美国联邦宪法»不同ꎬ«德国基本法»不仅具有 最高法 权威ꎬ⑦而且是 共同体的根本法秩序 ꎮ⑧这两部宪法的差异源于它们所承担的任务不同ꎮ«美国联邦宪法»借联邦与各州分权而建构二元宪制秩序ꎬ«德国基本法»则 把国家社会主义当做反面教材ꎬ当做反宪法 ꎬ旨在避免纳粹重演ꎮ在同盟国影响下德国虽采联邦制国家结构ꎬ但形成的宪制秩序与美国完全不同ꎮ⑨美国的分权是按照权力主体是联邦还是各州进行展开的ꎬ两者均拥有各自的立法㊁行政与司法权力ꎮ⑩德国则按权限本身来划分ꎬ也即相当一部分的立法领域是整体国家的事务ꎬ而这些联邦法律的实施是各州本身的事务ꎮ 而且«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的保障㊁国家机构的规范等方面已为各州宪法确立了一个固定的框架ꎬ例如第28条第1款规定ꎬ各州的宪法秩序必须与基本法规定的共和㊁民主㊁社会福利和法治国家这些基本原则相符ꎬ各州从基本法的宪法秩序中偏离出去的空间非常有限ꎮ83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4㊀㊀①[美]詹姆斯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ꎬ尹宣译ꎬ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98㊁402页ꎮ㊀㊀②JohnHartElyꎬDemocracyandDistrust:ATheoryofJudicialReviewꎬHarvardUniversityPressꎬ1981ꎬpp.90-92.㊀㊀③[美]汉密尔顿㊁杰伊㊁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ꎬ程逢如㊁在汉㊁舒逊译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ꎬ第238-239页ꎮ㊀㊀④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10页ꎮ㊀㊀⑤Dobbsv.JacksonWomen sHealthOrganizationꎬNo.19-1392ꎬdecidedonJune24ꎬ2022.㊀㊀⑥[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上)ꎬ周宗宪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ꎬ第379页ꎻ胡锦光㊁韩大元:«中国宪法»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125页ꎮ㊀㊀⑦«德国基本法»第31条规定: 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ꎮ㊀㊀⑧[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19页ꎮ㊀㊀⑨参见[德]克里斯托夫 默勒斯:«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ꎬ赵真译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1㊁26-28页ꎮ㊀㊀⑩以家事法为例ꎬ美国各州在婚姻㊁继承㊁亲子等家事问题上规定各异ꎮSeeJoannaL.GrossmanꎬLawrenceM.FriedmanꎬInsidetheCastle:LawandtheFamilyin20thCenturyAmericaꎬPrincetonUniversityPressꎬ2014.㊀㊀ «德国基本法»第30条规定ꎬ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任务的履行属各州事务ꎬ本基本法另有规定或另行规定时除外ꎮ关于联邦制的权限划分ꎬ参见[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6页ꎮ㊀㊀ [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62-63页ꎮ有学者可能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宪法审查也能对国会或各州法律的内容产生影响ꎬ例如ꎬ这些法律不能违反同性婚姻合宪的司法判决结论ꎮ然而ꎬ两者在影响方式与程度上是迥异的ꎮ与美式司法审查以 不能抵触宪法 为标准㊁以保障自由权为目标相比ꎬ经由基本权利条款特别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ꎬ«德国基本法»将自由权与社会权所有基本权利定为共同体法秩序的基础ꎬ国家权力在立法㊁司法与行政层面负有不抵触宪法ꎬ也负有在内容生成上具体化宪法的义务ꎮ宪法被理解为一种客观法秩序ꎬ确立了其他法秩序中规范的创制㊁生效㊁实施的前提条件ꎬ并进一步确立了它们的内容ꎬ成了共同体法秩序整体中的因素ꎮ«德国基本法»体现的远远不仅是强调州法不能抵触联邦宪法的美国式 最高法 的权威ꎬ尚包括甚至更多是在内容上要求下位法实现其价值而作为 法秩序的基础与根本特征 的根本法ꎮ①(三)明确规定 国家的根本法 的中国现行宪法在中国宪法学界语境下ꎬ最高法与根本法同样是有所区分的ꎮ例如ꎬ陈端洪教授曾论道: 当我们强调宪法内容的重要性时ꎬ我们称其为根本法ꎻ当我们强调宪法效力的优越性时ꎬ我们说高级法或者最高法 ②ꎮ换言之ꎬ根本法强调的是宪法在内容上对部门法具有指向与指引意义ꎬ部门法需要在内容上符合与实现宪法的要求ꎬ而最高法关注的是效力位阶ꎬ特别指的是在发生抵触情况时部门法须服从 最高法 ꎬ以 最高法 的规定为准ꎮ在这方面ꎬ我国已故的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亦论述道: 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ꎬ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ꎬ便成为法律的法律ꎬ便取得国家根本法的地位ꎮ ③这也再次说明根本法的内容指向性质ꎬ作为 立法依据 ꎬ宪法又称为 母法 ꎬ与作为 子法 的部门法相对ꎬ强调前者是后者的立法基础ꎬ这也是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规范内涵ꎮ④即便我们不在表述上区分 最高法 与 根本法 ꎬ而是仅以 最高法 定性宪法ꎬ那么宪法在此意义上所强调的具体维度还是不同的ꎮ«美国联邦宪法»主要是指其他法律不能与之抵触或违背ꎬ«德国基本法»则指的是要求其他法律具体实现宪法的价值或任务ꎮ至于我国现行宪法ꎬ序言中明确规定: 本宪法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ꎬ是国家的根本法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ꎮ 如果为了准确指涉最高法的维度而在表述上有所区分ꎬ那么宪法首先是最高法还是根本法是无法抽象回答的ꎮ这取决于宪法侧重的是其内容的重要性而对部门法在制定或适用过程中的约束作用(根本法)ꎬ还是其效力的优越性而面对部门法抵触宪法时的约束作用(最高法)ꎮ⑤更进一步ꎬ这取决于宪法的具体任务是仅仅满足 建国 的需要ꎬ还是建构价值秩序统一体的需要ꎬ⑥而这不是通过抽象的逻辑分析所能得出的结论ꎮ三、对宪法概念命题的反省(一)概念命题及对其初步反省借鉴拉兹对宪法的理解ꎬ陈景辉教授提出宪法的概念命题ꎬ 由于宪法定义了政府不同分支的主要机关之组成与权力ꎬ因此宪法就是该法律体系中法律与政治结构的构成性因素ꎬ所以任何一个法体系均包含宪法ꎮ 此概念命题又一分为二ꎬ一是 法体系中必然包含宪法ꎬ所以宪法必然具有法治的重要性ꎬ因此宪法不但是法律ꎬ而且是法体系中的最高法ꎬ然而ꎬ目前的结论对部门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而言仍然中立ꎬ这就需要回到概念命题另一内容ꎬ即法体系的内部结构ꎬ来看看能否获得支持ꎮ 法体系的内部结构 或者概93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19㊁239㊁241页ꎮ㊀㊀②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ꎬ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ꎬ第488页ꎮ㊀㊀③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ꎬ第22页ꎮ㊀㊀④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ꎬ第315-317页ꎻ叶海波:«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规范内涵»ꎬ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ꎬ第20-33页ꎮ㊀㊀⑤在这个意义上ꎬ«德国基本法»与«中国宪法»作为 根本法 在具体理解上ꎬ包括各自在公法㊁私法部门中的角色ꎬ完全可能有相异之处ꎮ㊀㊀⑥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4-6页ꎻ[美]马克 图什奈特:«比较宪法:高阶导论»ꎬ郑海平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ꎬ第14-15页ꎮ念命题二是论证的重点ꎬ 陈文 通过否定凯尔森㊁肯定哈特的理论ꎬ提出 宪法不能越过部门法直接成为案件的裁判根据ꎬ因为它指向的是一阶规则或部门法ꎬ而非人们的行动ꎻ但指向人们行动的部门法 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根据 宪法并不是整个法体系的总则ꎬ它只是创设法体系其他部分的授权规范ꎮ ①这一命题开始涉及宪法内容的实质理解ꎬ但其本身及推演过程存在可商榷之处ꎮ就命题本身而言ꎬ一是司法裁判并非宪法为法律总则的全部讨论语境ꎬ尚有立法㊁执法与守法等讨论语境ꎬ司法裁判维度上的否定不是反证的充分条件ꎮ例如ꎬ在守法方面ꎬ我国宪法序言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㊁各企业事业组织ꎬ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ꎮ 二是即便仅就司法裁判的语境而言ꎬ宪法也可以在案件中直接适用㊁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ꎮ例如ꎬ«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 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㊁行政和司法的法则ꎮ 再如ꎬ«葡萄牙宪法»第18条规定: 有关权利㊁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ꎬ直接适用于各公㊁私实体ꎬ并对之有约束力ꎮ 可以看到ꎬ至少在德国与葡萄牙ꎬ宪法能够直接作为案件的裁判根据ꎮ最后ꎬ就命题的推演过程而言ꎬ 陈文 借用哈特的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理论工具ꎬ论到宪法作为次级规则只能审查作为一阶规则的部门法是否 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 不能评估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ꎬ更不能因为不满这个理由来推翻部门法的决定ꎬ否则就与授权规范的性质严重矛盾 ꎬ进而认为 不支持部门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ꎮ②但是ꎬ如前所述ꎬ仅就«德国基本法»而言ꎬ其本身就作为价值或内容上的理由来约束着立法㊁行政与司法ꎬ部门法的选择理由需要符合基本法方方面面的规定ꎬ如政教分离㊁男女平等㊁不得强制服役等ꎮ当然ꎬ可能说这仅仅是宪法作为授权范围对部门法提出要求ꎬ部门法还是有选择的空间ꎬ如同你授权我拎皮包ꎬ而我有使用左手或右手拎皮包的选择空间ꎮ实际上ꎬ«德国基本法»没有像一部法典一样条陈缕析ꎬ它只规定那些重要的事项ꎬ其他内容要么已被默许为既定前提ꎬ要么留待其他法规范来具体化ꎬ而具体化的过程是开放的或有自由空间的ꎬ但这不能说明宪法不能评估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ꎻ相反ꎬ宪法的规定本身就是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ꎮ③(二)概念命题的失误之处:宪法不是承认规则概念命题的判断失误缘于错误使用了哈特的理论工具ꎮ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作为理论工具ꎬ其功能在于 澄清法律的大部分特征 在阐明构成法律思想框架的诸多概念上具有解释力 ꎬ而非对法律的 形式或内容 进行划分ꎮ④但是ꎬ 陈文 将之分别与部门法㊁宪法相对应ꎬ即部门法是一阶规则ꎬ宪法则是二阶规则(宪法是最高法)ꎮ⑤正如次级规则的作用在于鉴别初级规则的有效性而非决定初级规则的内容ꎬ宪法的作用也是如此ꎬ 二阶规则授权特定的机构来制定一阶规则 作为一阶规则的部门法ꎬ拥有了二阶规则授权范围内的决定权 ꎮ⑥这构成了范畴错误ꎮ1.哈特理论工具的问题指向哈特提出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ꎬ指向的是 法律是什么 或者说法律的性质问题ꎬ初级规则要求人们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ꎬ次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事来引入㊁废除或者修改初级规则ꎬ又或以各种方式决定初级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其运作ꎮ⑦其中ꎬ引入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又叫承认规则ꎮ作为理0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4㊀㊀①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5-296页㊁第297-300页ꎮ㊀㊀②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③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20-24页ꎮ㊀㊀④See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⑤论文将初级与次级规则又表述为一阶与二阶规则ꎮ参见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⑥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⑦See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论工具ꎬ它们处理的不是法律的形式或内容问题ꎮ对此ꎬ哈特明确表述道: 我们的确不主张凡 法律 一词 适当 使用的地方就有初级与次级规则的结合ꎬ因为ꎬ显而易见的是ꎬ在使用 法律 一词的各种情况下ꎬ与这种简单的二者区分并不相关ꎬ与之相关的乃是形式或内容上的类似ꎮ ①如同细腻香润㊁肉质紧实作为牛扒的口感标准ꎬ其对应的不是三分熟㊁七分熟的熟度参数ꎬ哈特使用初级与次级规则也并非意在与法律的形式或内容发生什么关联ꎬ尽管牛扒的口感与熟度㊁法律的性质与形式或内容可能在一些情况下有某种程度的关联ꎮ这是不同范畴的事物ꎬ跨越范畴作对应属于范畴错误ꎮ②退一步ꎬ按照陈景辉教授的思路ꎬ如果非要将条文的形式或内容与初级㊁次级规则相对应ꎬ那么一个条文可能仅是初级或次级规则ꎬ如我国«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ꎬ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ꎬ该条款可作为初级规则指引人们如何承担避险责任ꎮ也可能同时包括初级与次级规则ꎬ如该条第3款规定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ꎬ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ꎬ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ꎬ初级规则是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责任ꎬ次级规则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ꎮ从这一例子也不难看出ꎬ初级与次级规则在内容上有时会有一致性ꎬ哈特对此也有表述ꎬ 初级规则涉及与物理运动或变化相关的行为ꎬ次级规则不仅导致物理运动或变化ꎬ而且导致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化ꎮ ③因此ꎬ在哈特看来ꎬ虽然次级规则因初级规则而生ꎬ但并不是如 陈文 所言的完全 指向初级规则 ꎬ而对 人们的具体行动 不产生影响ꎮ④而且ꎬ按照这种理解ꎬ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在有些情况下是相对的ꎮ例如ꎬ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ꎬ«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取得应税所得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况下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ꎬ纳税申报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ꎬ«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ꎬ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ꎮ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是次级规则ꎬ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提供权威基础ꎬ那么其本身也是初级规则ꎬ对公民直接规定了纳税义务ꎬ其他条文相继亦然ꎮ围绕个人所得税的四个条文ꎬ实际上还有更多关于收税或交税等方面的细节规定ꎬ难以说某一个是绝对的初级或次级规则ꎮ如果说初级与次级规则与某条文已难以对应ꎬ那么一部法律或法典被笼统定性为某一规则更难以成立ꎮ部门法不是初级规则ꎬ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ꎬ宪法中规定着大量 涉及与物理运动或变化相关的行为 的初级规则ꎮ例如ꎬ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ꎬ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等ꎮ初级或次级规则的划分针对的是法律的概念或其性质问题ꎬ不能用于形式或内容上的类型划分ꎮ2.宪法不是承认规则根据哈特将次级规则分为承认规则㊁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的理解ꎬ陈景辉教授认为宪法是承认规则ꎮ⑤夏皮罗(ScottShapiro)则不认为宪法是承认规则ꎬ其指出 既然承认规则是施加义务的规则ꎬ那么可以得出美国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文都没有确立美国的承认规则 ⑥ꎬ拉兹更是详细论述为何宪法不是承认规14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②GilbertRyleꎬTheConceptofMindꎬUniversityofChicagoPressꎬ2002ꎬpp.16-22ꎻOfraMagidorꎬCategoryMistakes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2016ꎬpp.1-10.㊀㊀③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④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⑤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300㊁304页ꎮ㊀㊀⑥ScottShapiroꎬLegalityꎬHarvardUniversityPressꎬ2011ꎬp.8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优秀8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优秀8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优秀8篇1.中国古代刑事立法原则研究2.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研究3.中国古代经济立法研究4.中国古代继承法研究5.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6.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研究7.近代中国民权运动研究8.近代中国经济法特征研究9.论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10.论普通法的产生和形成11.论《法国民法典》与大陆法系的形成12.论英、美宪法13.《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比较论14.论美国的社会立法15.论日本近代法的移植16.美国立法制度论17.英国宪政传统研究18.普遍法系特点研究19.大陆法系特点研究20.近代法国法特征研究21.近代德国法特征研究1、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2、古代希腊和雅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3、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4、罗马法与日耳曼法所有权制度的`比较研究5、英国普通法的形成6、西欧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7、教会法的教阶制度8、教会法刑法研究9、伊斯兰法基本特点探讨10、英国法“遵循先例原则”研究1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研究12、18法国民法典述评13、美国1787年宪法研究14、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及其启示15、德国法西斯法律制度研究16、比较法学研究17、论《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18、论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律制度19、罗马私法论20、日耳曼法特征论近年来,我国周边海域热点频发,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岛屿主权争端、海洋划界纠纷、海洋资源争夺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海洋安全形势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海洋安全已成为我国周边安全的重点方向和主要现实威胁。

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方面面临着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

一、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海洋权益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国内法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主要包括领土主权、行政及司法管辖权、海上资源开采权、海上交通权益、国家安全权益等等,它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括来讲,就是一个国家从海洋获得的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各种利益。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

(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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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与宪法论文
1经济法与宪法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任何其他法律的制定主要以宪法为依据,经济法作为
调节经济社会最重要的手段,其制定与发展都与宪法息息相关,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下:
1.1经济法的发展是宪法基础经济法在任何阶段都要获得发展,都必须依据
宪法,宪法使其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每个管家都十分重视经济
法的建设,这不仅仅是因为经济法对本国的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它
能够体现出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为国家进入法治化轨道奠定了基础。发展经
济法必要符合宪法规范,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增加了很多有关经济性的条款,很
多国家都已经实现了经济宪法,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加大经济法的发展力度,
宪法中的各种条款规定都会陷入无用状态,这与宪法精神不符,也影响了国家法
律整体的系统发展。无论是哪个国家,宪法都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存在,宪法
是制定任何其他专项法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制定要与宪法相吻合,不能有任
何违背的情况。法律界最著名的理论是位阶理论,这一理论也是目前各国使用最
重要的理论,该理论强调是法律的层级关系,根据这个理论,宪法地位最高,所
有的法律都要服从宪法。
宪法中规定的各项经济条款,这是经济法制定的基础。经济法制定的重要目
的是为了调节社会中各种经济关系,其所要做到的就是符合宪法精神,这种基本
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政府权利合理的限制以及合理的保护公民权利。从
我国经济法中,我们能够非常明显的看出上述的特点。宪法中有很多的条款对经
济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经济法的宪法基础不仅仅体现在这些条款中,也表现
在宪法公平、公正的理念中。所以尽管有些国家在宪法中并没有详细的对经济法
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中我们依然能够领会到经济法的宪法基础。经济法发展
的前提就是以宪法为基准,从中找到发展依据,但是宪法要想获得一直处于根本
大法的地位,就应该重视各个专项法律的发展,其中包括经济法。宪法只是笼统
的规定,其具体的实施还需要专项法律的制定,比如经济法,经济法制定不合理
或者发展不充分,对宪法目标的实现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2

1.2经济法发展有利于宪法发展经济法制定的内容越丰富越合理,越有利于
宪法目标的实现,因此说经济法的发展对宪法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宪法经济条
款的制定也是依据经济法的社会实践效果。经济法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在这
一过程中经过大量的经济实践的总结,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的固定下来。新中国成
立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历程中,有
很多的经济法中的条款要做出适当的调整,而需要增加一些经济条款,经济法的
这些改动,也有利于宪法的发展,对固定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有着积极的影响。
2经济法与宪法在发展中的协调
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两者能够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随着
宪法中经济性规范与日俱增,宪法的“经济性”日益凸显。经济宪法的不断丰富,
体现了时代需要和发展要求,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经济宪法可能仍会与日俱增。
要落实和体现这些经济宪法,就必须大力推进经济法的发展。反之,如果一国的
经济法不能得到实质的发展,则不仅其宪法的规定不能落实,而且还可能在实质
上损害其经济发展。事实上,各主要国家都曾经或正在努力构建较为完备、发达
的经济法制度,这对于推进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
“规范性”,为两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基础。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和经济法都具有规制职能,在规范性方面有相通之处。此外,如前所述,宪
法规范和经济法规范对应两类不同的秩序,两类规范具有不同的层级或位阶,因
此,经济法规范不仅不能与高位阶的宪法规范相抵触或冲突,还要以宪法中的经
济性规范为基础,并与经济宪法保持一致。
应当说,明晰各类规范的层级,对于两者的协调发展甚为重要。基于上述的
经济性和规范性,必须注意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一致性。一方面,从法律效力的
角度来看,经济法规范应当与宪法规范保持一致,否则可能会存在违宪的危险;
另一方面,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宪法在发展中亦应吸纳经济法的发展成果,
并适时作出适度的调适,从而保持两者的一致。只有在经济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
实现一致性,才能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为了增进经济法与宪法的一致性或协调
性,需要通过司法判断或非司法判断来认定经济法与宪法是否存在不一致或不协
调。其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所作出的“司法判断”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非常重
要。司法机关基于宪法所进行的违宪审查是单向度的,在一定时期,涉及经济法
3

规范的立法可能会被宣布为“违宪”,但随着法院对国家的调控和规制职能认识
的深化,对宪法的解释也在发生转变。例如,在美国曾被认为与宪法存在不一致
的个别经济法制度(如所得税制度),就早已不再被认为“违宪”,有些国家甚
至还将所得税制度直接规定于宪法中。上述司法判断或宪法解释的变化,以及相
关具体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宪法与经济法在发展中的相互影响与调适。
3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经济法与宪法必须要事先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这对维护国家秩序也有重要意义。经济法的发展依靠宪法的发展,
而宪法也需要经济法来实现自身的目标,经济法与宪法问题涉及到国家内部领
域,因此两者协调发展对国家整体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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