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强化公安侦查取证工作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2年第01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检察监督工作。
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保障。
《意见》分别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14项具体任务,并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作出规定,明确该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负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机制的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等,为相关制度机制在办案实践中切实有效落地落实提供平台机制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开拓创新、坚持问题导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成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作为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机关之一,其职权的行使也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但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这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挑战,为检察工作护好航,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检务保障;应对一、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之影响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批捕、公诉、监所、民行等业务工作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具体表现为:(一)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量。
一是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此外证据的种类还增加了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这就要求机关选择不同途径获取证据,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
二是增加了在特讯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后立即送往看守所,最迟不超过24小时,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
这一规定在办案“淡”季没有多大问题,一旦遇上办案“高峰期”,则需对几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则会大大增加。
三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应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嫌疑人,不需经过特别批准,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侦查阶段还享有调查权、被告知权,在审查阶段享有阅卷权。
这些规定无疑将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需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和积极应对,也增加了诸如接待、会见、答复等方面的工作量。
(二)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
一是增加了逮捕案件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除明确“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具体情形外,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
四必法

汪清县院批捕阶段建立“四必法”工作机制排除非法证据2010年以来,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提请审查批捕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深化贯彻执行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在2012年3月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后,该院结合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对批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总结,创新地提出了“四必法”工作机制,并在办案实务中不断修正完善,丰富了侦查监督活动的内容,提高了逮捕案件的质量。
其主要做法是:一、“每案必告”,即要求每个案子都必须依法告知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该院侦查监督科为了贯彻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体现检察机关对逮捕的慎重与对人权的保障,要求每个办案人员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每起案件都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正确知悉和行使该权利。
二、“每案必问”,即要求“每人必问取证合法性问题”。
每个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是否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等获取你的口供”作为问题,并将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如实记入笔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投诉的,承办检察官应当详细讯问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予以记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后让其签名捺印。
三、“每案必看”,即要求“每个案件都必须看同步录音录像”。
每个办案人员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要求公安机关随案移送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以审查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如果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瑕疵时,及时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解释或说明,以确保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四、“每案必查”,即犯罪嫌疑人提出公安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后,必须进行审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承办人接到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投诉后,要求公安机关就非法取证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具体事项逐一进行说明。
“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建议

“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公诉科苏劲光【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
作者结合自己学习“两个规定”的心得和公诉工作实践,详细分析“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规定影响建议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规定”以证据问题为核心,明确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的程序和要求,彰显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一、“两个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1、确立证据的裁判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其包含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应以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靠证据说话;二是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必须用合法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明确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办理死刑案件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公安局民警个人工作总结

公安局民警个人工作总结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在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民行政服务、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公安局民警个人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安局民警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派出所在***公安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xxxx年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积极参与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不断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立足辖区实际,抓住打击这个重点,突出防范这个难点,强化日常管理,严密社会面控制,确保了**镇辖区社会政治稳定。
一、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警风(一)加强学习,提高民警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
学习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今年以来,我所认真坚持每周一晚的政治业务学习,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一公、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必学内容,分期组织学习。
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二)扎实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整改活动。
组织民警认真讨论,深刻剖析,民警普遍认为:执法为民思想树得不牢,法律业务学习不够、掌握不透,是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所把《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贯穿于日常学习和执法业务工作中,通过开展以案学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了执法水平。
(三)积极参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今年以来,全国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列入第二批“保先教育”的基层单位,我所党员民警积极参与镇党委组织的各阶段集中学习活动。
会后认真自学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按要求抄写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深刻分析党性,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受此浓厚学习风气的影响,非党员民警增强了对法律业务知识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在工作之余认真自学业务知识,并正确运用到执法办案工作中,通过学习教育活动,民警的宗旨观念更强了,服务质量提高了,执法办案规范了,自身形象改善了。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在 全 国检 察 机 关 第 一 次 侦 查 监 督 工 作 会 议 上 , 检 院 明 高
案 时 间 , 免诉 讼 中 的超 期 羁 押 现 象 , 避 促进 司 法公 正 。
确 了侦查监督的 内容 为“ 三项职责 、 八大任务 ”并提 出“ , 依法 引导取证” 的工作思路 。引导侦查取证 的核心内容是引导侦 查人员收集证据 、 固定 证据 、 善证 据 , 其准确地理解和运 完 对
摘
要: 引导侦查取证是 完善证据 , 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 提 是提 高诉讼效率 , 促进 司法工整的必要 手段 , 是有
效 侦破 案 件 的 实际 需要 。 通过 规 范提 前 介 入 侦 查机 制 , 侦 查人 员联 合 补 充 侦 查 , 应 与 实行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等途 径做 好 这
2 导 侦查取证是提 高诉讼 效率 , 引 促进 司法公 正的必要
手段 。 引导侦查取证 , 以促进公安机关加快办案速度 , 可 帮助
上不 够完善 , 为使 案件快速 办结 , 采取与公 安联合补 充侦查 的办法 , 短时 间 内补 充完 毕 , 在 缩短诉 讼 期限 , 节省 司法 资
大恶性 的抢劫 、 奸 、 架等 犯罪案 件 ; 2 疑难 复杂 案件罪 名 案 件 ;4 3 ( )在 本 地 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5 应 侦查机关要求 , ()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适时介入
的 案件 。 2与 侦 查 人 员 联 合 补 充 侦 查 。 有 些 刑 事 案件 在公 安 机 关 . 侦查 过 程 中 , 由于 诸 多 因 素影 响 , 案 件 的定 性 、 罪 在 证 据 使 定
项工作 。 在侦查人 员取证工作 中, 要使 言词证据 由不稳定性向稳定性转 变, 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 性向关联性转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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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侦查取证工作规范,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 贵州宜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熊光强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做了大量修改,如:重新确立证据定义;将物证书证分为两个证据种类加以规范;把鉴定结论科学地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式;明确了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新增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并将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以法律内容加以规范等等。这些新的证据制度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提出了更高更严格地要求,成为公安民警当前特别注意的关键问题。 现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 如何提升公安侦查取证工作规范谈一些看法。
一、强化证据意识是公安机关办案之本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这不仅反映了立法者对更进一步规范证据的意识,同时也给公安机关提出了更严要求,即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民警必须有证据意识。 ,证据意识要求公安民警正确认识证据的本质及其诉讼价值,并能够自觉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和解决争端。同时,证据意识也是一种职业要求,是公安民警在侦查中需要养成规范收集、保存、运用证据的职业习惯。
(一)公安民警在侦查取证中应当理性认知证据,牢固树立科学证据观。证据意识决定公安民警对于证据问题的基本态度。民警首先应当对“证据是什么”要有一个正确的认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这种载体既可能是物质的,如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也可能是非物质的,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新《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 ,这就要求民警对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
(二)公安民警在侦查取证中要有证据的规范意识,提高安身立命之本。公安民警在侦查中不仅要对证据知识和证据规则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而且要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证据,在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范性。强调证据的规范性,既指收集、审查证据的程序要合法,又指证据的实质效用上要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性、关联性以确保证据在侦查破案中能真正发挥作用。这不仅是正确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自我保护的需要,在错案追究制日益严格的今天,对于提高民警证据意识、避免被执法过错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安民警在侦查中应当转变观念,预防非法取证行为发生。培养和强化公安民警的证据意识,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公安民警应尽快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一要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长期以来,公安侦查工作过于强调口供的作用,侦查思维往往“由供到证”,即先从口供入手,然后再根据口供去找证据。由于过于看重口供的作用,导致公安民警非法取证情况时有发生。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观念,要将侦查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口供以外的证据尤其是物证上来,不断减少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通过物证和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二要从重视证据客观性向重视证据合法性转变。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一种典型的认识活动,除了必须遵循认识论的客观规律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外,还要受到程序法的规范,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也就是说,在实体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之间,公安民警应当承认并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作为案件事实的探求者,公安民警首先应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搜查、扣押等,避免违法取证行为发生。三要从“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 因此,公安民警应当转变取证思路,以证据为本,由过去侦查“抓人破案”转向用证据去证明犯罪事实上来。
(四)公安民警在侦查中应当强化证据分析判断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证据分析判断原则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其核心在于强化证据意识,强化证据对于认定事实的基础地位。公安民警收集的材料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限制或剥夺,为了防止主观擅断,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公安民警在侦查中应当强化材料分析判断意识,做到: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案件的质量保障。公安机关要从侦查源头上严把材料关和事实关,做到一切都靠材料说话,没有材料,就没有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二是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司法的纯洁性。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为证据质证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检验公安刑事案件质量的试金石,它既是衡量控方是否履行其举证责任的尺度,也是检验公安民警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把证明标准解释为“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证明标准按照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刑事证明是相对的,没有材料固然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有了材料也不一定就能认定有罪,如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无罪。
二、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规范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增加了证据种类, 但收集证据的规范要求与以往是不变的。尽管刑事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各不相同,公安侦查取证的内容、方法各种各样,但是为了实现侦查取证的目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何种证据,都必须符合侦查取证的规范要求。 (一)公安民警侦查取证应当主动及时。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永远不发生变化,作为证明犯罪的材料,多表现为犯罪人在作案现场留下的痕迹和物品,这些痕迹或物品在未经收集、保全以前,极容易因人为或自然因素而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因此,收集证据必须积极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迅速赶赴发案现场,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发现、提取、固定、保全有证据意义的一切物品、痕迹;要及时询问证人、被害人并形成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突击讯问;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正在转移的赃物,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力量围追堵截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不失时机地收集各种犯罪证据,为准确地揭露、证实犯罪奠定物质基础。
(二)公安民警侦查取证应当全面。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收集证据就是要把这些存在的事物汇集起来,再去反映案件事实。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收集证据时客观全面。就刑事案件而言,全面收集证据,一是要将反映案件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人证、特征收集齐全,不能有遗漏;二是收集有罪证据的同时,也要收集无罪证据。既要收集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罪轻的证据。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到的证据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收集证据不全面、遗漏证明案件要素的证据,最终都不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际的客观证明,总之只有全面的收集证据,才能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
(三)公安民警侦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是证据的法律性所决定的,要做到依法收集证据,一是要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坚决杜绝侦查中的非法取证;二是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法则。要杜绝非法取证,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取证的形式。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总结,在刑事诉讼中,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为此,新《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对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和禁止非法取证作了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作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规定,凡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非法的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这些规定对公安民警在提高收集证据的业务素质、从严治警、纠正非法取证的方法上,无疑会更有效果。
(四)公安民警侦查取证应当依靠群众。依靠群众收集证据,首先要尊重群众,用平等的态度对待群众,以此取得群众的信任,得到群众的支持。要方便群众,深入到人民群众中调查走访,尽可能到被访问人的住处或其工作、劳动、学习的地点进行访问,这样不仅便利群众,有利收集证据,而且还有利于密切同被访问者的关系,使他们能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及所保存、发现的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毫无保留地提供出来。要根据被调查人的情况,进行宣传教育,解除被调查人怕打击报复、怕牵连、怕得罪人等顾虑,要为被调查的群众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保护措施。被调查的人可能会因向公安民警反映情况而耽误工作、生产、学习,付出必要的费用,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时应给必要的补助。对被调查人保密,对有可能受到侵害的知情群众要采取人身保护。
(五)公安民警侦查取证应当运用科学技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利用高科技技术进行的“智能型”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的诈骗、盗窃、网上赌博犯罪、利用微波传真技术泄露国家机密、利用窃听装置进行的犯罪等等。面对刑事犯罪领域中的这些新情况,公安侦查收集证据靠一般的调查或老一套的“摸底排队”已经难以发现和收集到证据了。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有力地惩罚犯罪,民警收集证据的方法与手段也要更多地依靠现代科学技术。例如,运用紫外线检验法判断被检物的发光性能,恢复被掩盖或消褪的文字和血迹,辨别伪造的钞票证券;运用激光显微分析,检测某些微观物证中的物品与痕迹;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目前可利用远程获取的方法、具有还原系统的电子物证检验方法、应用嗅探实现MAC定位的方法、光盘取证的新方法、网络定位法、舆情控制法等方法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这就要求我们侦查民警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掌握新技术、新科技,不断探究新形势下变化了的新犯罪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侦查取证工作的任务。
三、公安机关技术侦查取证的规范要求 公安机关技术侦查证据,是指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种特殊专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技术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邮件检查等专门的技术手段。“技术侦查措施”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节规定。技术侦查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在追诉犯罪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尤其是公安机关在侦破打出隐秘型犯罪、高科技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疑难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在技术侦查规范取证中应侧重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