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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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3•【字号】川府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2004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务求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成都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成都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市政府《关于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2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四条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3号)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省建设厅人事变动,经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部署安排各项安全工作;2、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年度安全工作;3、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4、部署安排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5、研究或决定由省建设厅负责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二)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厅与省级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事宜的联络工作,协调厅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负责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和指示。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2016年发布)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文字号】川安委〔2016〕8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6-11-02【生效时间】2016-11-02【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川企业,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夯实安全基础,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岗位职责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

企业应根据各岗位工作内容,结合不同岗位实际,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保证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一)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3.依法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告知性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8.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和分级)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一)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将宣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

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力量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

社区等基层单位和企业及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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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地区安全生产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安
全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
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应急能力。

安排专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及时解决员工在安全问题上的疑惑。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
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各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并定期检查、修订,使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岗
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当经常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
系中,将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与单位的绩效挂钩,加大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力度。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定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撤离和安全救援,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和处置。

同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事故情况,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动合作,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及时交流和传递安全生产风险,共同维护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监督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公开曝光,形成执法震慑。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以上是四川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四川地区的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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