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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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一、经济法的含义和作用1.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作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二、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特点1.以宪法为基础: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制度的基础上制定。

2.以经济管理为目标: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3.以保护经济主体权益为核心:保护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以市场经济为背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特点。

三、经济法的分类1.宏观经济法:调控和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秩序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国家经济计划法等。

2.微观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3.经济管理法:国家行政机关为管理经济事务制定的法律规范,如企业法、税法等。

四、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规范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合同法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五、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协议、意思表示和法定形式三个要件。

2.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各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六、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组成要素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组织结构、经营活动和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2.公司法的组成要素:公司的组成主要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

七、公司的设立和运营1.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设立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

2.公司的运营:公司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运营,包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会计制度等。

八、税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是国家为了调节国家财政收入,实现财政目标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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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三)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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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 济行为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第 一性的物质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 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是第二性的意志关系。它受国家意 志的制约。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 在的基础。
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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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权Leabharlann (3)(4)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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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种责任。它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其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义务主体实 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 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经济法律、 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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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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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 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与经济 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 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 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 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 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 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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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义务主体不 依法履行义务,就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经济义务 归纳起来,经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经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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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1(概述和主体)

国际经济法1(概述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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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的责任依据 我们认为: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 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依据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 让母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1)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 自主的自治体,能够作出独立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 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原则占优势,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 和支配,对子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此造 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 21 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直接责任。
1)国家间进行经济活动时,是平等的主权者。 2)国家对跨国公司管理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管辖者。 3)国家与外国人(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交 往时,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缔约者。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 1)内容: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 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 执行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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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广义性、国际性、多层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 的个人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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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实 体而是一个经济实体 二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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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经济主体分析法

政治 经济主体分析法

“主体”串记政治生活中的常考点主体一公民1.政治权利和义务政治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性义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2.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参与民主决策的多种方式及意义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等方式参与民主决策。

公民参与民主决策,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5.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意义及要求公民可以通过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又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行使监督权时,(1)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2),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干扰公务活动。

(3)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

主体二政府1.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基本职能: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作用:管理和服务。

4.宗旨:为人民服务。

5.工作的基本原则对人民负责。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6.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及意义(1)具体要求: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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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
(1) 跨国公司与母国的矛盾:
如母国指责跨国公司减少了国内就业机会,减 少了出口,技术外流,国内投资减少,逃税,影响 国际收支,等等。
(2)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矛盾:
A.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计划的冲突; B.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逃避东道国的税收,逃 避东道国的外汇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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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东道国采取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竞争, 垄断市场;
D.在技术转让中,通过限制性条款阻碍东道国 的技术发展,或抬高技术转让费牟取暴利;
E.在雇佣与劳动问题上,不愿雇佣当地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不重视劳动安全保护问题, 执行反工会政策(如沃尔玛) 。
F.为了避免汇兑风险或进行货币投机等,大量 转移资金,给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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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 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 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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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的区 别
❖ (一)国际法的主体一般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和 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国家 和国际组织之外,还包括私人(自然人和法人)
全球最大的50家跨国公司的销售额都在百 亿和数千亿美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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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所谓战略的全球性,是指跨国公司从事生产和经
营时,不是从一个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某一 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 市场为角逐目标。为了全局的利益,常常要从全球 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扩张的政策和策略。
❖ (二)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不同 ❖ (三)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主体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二)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 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 督。
(三) 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 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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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登记的基本类型和一般条件
(一)基本类型 (二)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营业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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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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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查 (三)核准 (四)发照
(三)依国家干预是作用于公司、企业内部还是 外部,可以分为公司、企业内部的国家干预经 济关系和公司、企业外部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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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的 立法模式
(一)自由主义 (二)特许主义 (三)准则主义 (四)行政许可主义 (五)混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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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市场主体的工商登 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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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的调
整对象
(一)依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国家在干 预公司、企业等的组织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以及国家在干预与它们组织有关的行为的 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依产生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作为组织体的 公司、企业成立前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和成立 后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社会关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律关系
法律调整
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当
事人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举例: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 在人们经济活动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形成的、不能任 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 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 法的有无而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法律、法规“加工”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 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形式的宽泛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性。
(2)种类(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1)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国务院 国家发改委 等) 2)部门经济管理机关(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等 ) 3)职能经济管理机关(财政部 工商局 海关等) 4)经济监督机关(审计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5)国家授权的经济组织(中国烟草、石油总公司等) 注:政府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主体,发行债券 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间。
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
2、经济法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密切相关。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3、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价值取向等方面区别于民 法、行政法、刑法等,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行为、宏观调
控法、社会保障法等组成。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权法律分析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权法律分析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权法律分析作者:孟昭君蒋伟业何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国家发改委属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调控的政策与行政机构。

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无论他们在纵向经济管理中以不平等的主体资格出现,或者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以平等主体资格出现,他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对发改委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分析有助于减少过多的国家干预,同时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明确其具体权能。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微观干预发改委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应该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部门。

说熟悉,是因为每次的煤价、油价及各种物价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发改委便经常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说陌生,是因为人们对发改委的具体职能,如何行使宏观调控权不甚了解。

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之后经一系列改革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至今,发改委内部一共设立28个职能机构,除了外交和军事之外,发改委几乎无所不能,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能政府”的一个缩影。

在以自由经济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改委充分行使宏观经济调控权,对价格和资源进行管制和调配。

一、发改委宏观调控行为的法理分析(一)市场失灵使发改委调控行为成为必然当前,大部分坚持干预论的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因此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市场机制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这就必然产生对外力介入的需求,国家也就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乘虚而入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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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导、调节、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

此处的社会实体特指国家机关。

1、国家名义;
2、享有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和经济法规制定权;
3、间接调控为主。

1、地位法定;
2、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3、权责一致性。

二、种类
(一)基本分类
1、中央管理主体和地方管理主体;
2、宏观调控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主体。

(二)专业分类
1、宏观调控主体: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管理。

中央的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央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2、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负责行业管理。

管理对象主要是企业。

包括:农业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商务部及各个专业国家局。

3、资源管理主体:保护各种资源。

包括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国家环保局等。

4、社会保障管理主体:负责社会保障体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包括:宏观决策权和经济调节权。

前者主要包括预算计划的审批,后者包括汇率、税率的制定。

场管理权。

包括:命令和禁止权、批准确认和撤销权、人事上的任免权。

3、经济监督权。

包括:计划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银行监督、经济行政监督和会计监督。

4、经济法律规范制定权。

四、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职权的完善
1、用法律手段完善宏观决策和经济协调,以加强宏观调控;
2、建立健全经济监督的法律体系,以完善宏观调控;
3、提高经济立法水平,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4、经济职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必须做好各类职权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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