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民法典对劳动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个人和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民法典有很多条款涉及劳动关系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对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适用这些规定来维护员工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一章:劳动合同的成立与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等关键条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民法典还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规定,包括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解除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解除。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履行解除程序。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当互相诚信,履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的保障民法典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报酬的形式、时间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和调整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完成其工作任务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整。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利、劳动安全和健康权益、休息休假权利、社会保险权益等。
任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劳动关系认定代理词

劳动关系认定代理词劳动关系⼀般是指⽤⼈单位以及劳动者两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者在⽤⼈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作中与单位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这种关系基于劳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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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受申请⼈Z某的委托,并经上海张太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依法参加了申请⼈Z某诉被申请⼈上海***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庭审,代理⼈现根据事实、法律发表代理意见,请采纳。
⼀、申请⼈与被申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先,申请⼈于2011年2⽉12⽇开始在被申请⼈处从事驾驶员⼯作,并负责专职驾驶被申请⼈所有的沪*****车辆。
对于这⼀点,被申请⼈在庭审过程中也予以确认。
其次,申请⼈在2011年2⽉12⽇⼊职被申请⼈处后,被申请⼈从未与申请⼈签订书⾯劳动合同。
再次,依据《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条明确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被申请⼈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依据《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条明确规定“⽤⼈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及劳动就业

劳动关系及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和劳动就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家庭、企业和整个社会都非常重要。
劳动关系包括公司、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和规定。
劳动就业涉及到所有就业者和就业市场上的机会。
1.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通常包括两个人或团体之间的关系,即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关系。
这关系到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如何协商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这个关系通常由雇佣场所中的员工代表岗位的组织来协调和解决。
另一方面,劳动关系也关系到劳动法律和规定。
对雇佣场所进行监控和管理的法律和规定,涉及到雇佣方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和规定旨在确保雇佣场所中没有歧视、虐待和不合法的行为。
劳动法规还包括最高工资标准的规定、加班和休息的安排、保险和福利的规定等。
2. 劳动就业劳动就业是一个包括所有就业者的范畴。
它提到就业问题,包括求职者的机会、产生的劳动力、劳动力的教育、技能和经验以及工作的收入和福利。
劳动就业的目的是确保所有人都有机会获得有意义的工作,以及在工作场所中得到公平、平等和安全的环境。
在劳动就业方面,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和法规来促进就业。
政府可以提供一些职业培训,帮助有能力的人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劳动法规,确保就业者在他们的工作场所中获得公平和适当的待遇。
3. 实施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维护劳动关系正常运转和实现劳动就业的基础。
在实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法律制度,使法律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
(2)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破坏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加大对于劳动保护法规和规定的执行力度。
(3)倡导和实施人性化管理,建立企业人性化管理机制,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4)加强对工资保障的监管,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倡绩效工资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5)维护劳动愉悦的工作氛围,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的培养。
劳动关系如何证明的证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如何证明的证据有哪些员⼯为⽤⼈单位⼯作,但⽤⼈单位却没有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劳动者⽽⾔这是⾮常危险,因为对⽅可能不承认双⽅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要⾃⼰去收集证据,那么,劳动关系如何证明的证据有哪些?店铺⼩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劳动关系如何证明的证据有哪些1、搜集⼯资卡、⼯资存折、⼯资条或其它⼯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花名册。
如⽆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式搜集。
2、如⽤⼈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搜集⽤⼈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
如⽆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式搜集。
4、搜集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
如⽆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式搜集。
5、搜集⽤⼈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如⽆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式搜集。
6、同事的证⾔。
让同事出书⾯证⾔,但此类证据需注意的两点是,⼀是打官司时,出具证⾔的同事⼀般需要到庭作证;⼆是同事需要⾃⼰有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他需要有出具该证⾔的能⼒。
7、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单位的各种⽂件。
⽐如⽤⼈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资料。
8、搜集劳动者代表⽤⼈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签订的⽂件等。
⽐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9、录⾳、录像、照⽚。
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如录⾳、录像和拍照。
录⾳最好是劳动者与⽤⼈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协商谈判双⽅劳动关系事宜的录⾳。
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作时间在⽤⼈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

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
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活动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它由雇主与雇员间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双方在合同所赋予权利义务所决定。
劳动关系建立需要符合三要素:主体、行为及法律效力。
第一要素主体,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即雇员;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雇主。
从具体的行为表现来看,雇员提供劳动,雇主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是位于同一国家,并具有法律能力。
第二要素行为,劳动关系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包括雇主支付雇员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法定休假日、安全保护等。
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要素法律效力,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例如招聘雇员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和有关条例,满足劳动者最低年龄和安全技术要求;支付工资时,必须遵守规定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日期等等。
由于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因此,双方必须遵守法律和缔约条款,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来讲,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三要素,即主体、行为及法律效力。
雇主和雇员必须进行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并遵守国家规定和法律,才能使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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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区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性质,以便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应当享有与之相应的劳动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业归属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这三个方面是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因此被称作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三大要素。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是否在用人单位内履行工作任务。
(3)用人单位是否对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加以管理、指导。
(4)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果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如工资报酬、工作休假、社会保障等。
2、行业归属判定我国将工人、农民、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固定在不同的行业和岗位上,对各类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规定。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行业的归属是一个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行业划分以国家职业分类及标准为依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技术、产品、业务和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的判定用人单位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个体经营者等各类从事经济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组织和个人。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如果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员工提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补助等在内的劳动待遇。
三、结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三大要素,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行业归属和用人单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
正确认识和使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以及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劳动关系应该具有如下四个要件:1.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劳动给付行为发生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首要构成要件。
2.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
3.默认的意思表示即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成的,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即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近来又出现了强化的默示契约说,认为在判断从属关系和意思表示成立时,要有更慎重的判断要素。
即认定劳工是以雇主为对象,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雇主对劳工有职务安插配置权与惩戒权,并能在实质上决定工资额度,符合以上各项要素的事实的,才能判断劳资双方默认的意思表示成立。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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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1、论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特征P7-P8 *劳关的特征:1它以劳动为目的,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方式,在人们运用劳动能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如果劳动力不投入使用,不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不进入劳动过程,便不会产生劳关2它具有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双重属性3它的主体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即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前后都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4它以劳动力的使用为核心,形成了二元权利结构.在劳关中,劳动力所有者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5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6它是平等性与隶属性兼有的社会关系.其平等性表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劳合的方式确立劳关,并可通过平等协商来延续,变更或终止劳关7它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及在劳动过程中主体的权利义务,都以特定方式实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下,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2、简述劳动力使用的二元权利结构;P7-P8 一方面,劳动者个人对劳动力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教育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另一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劳动的需要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 3、简述高速劳动关系的四项原则:P25-P28 *调整劳关的原则:在市场条件下,调整劳关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关主体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2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保护劳关主体权益的原则.优先保护,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对用人单位权益保护出现矛盾,发生冲突时,调整劳关应对劳动者实施优先保护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既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又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 4、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P21-P23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关的发展:1劳关主体利益明晰化.劳关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益关系,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关的这种性质特点被掩盖2劳关类型多样化.多样化指劳关不再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除公有制劳关外,非公有制劳关会得到发展3劳关的形成合同化.基于劳关主体的明晰和利益的多元化,以劳合的形式建立劳关4劳关运行的市场化.按市场机制和规律规范劳关的运行是市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5劳关规范的法制化.市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在市济条件下,劳关在构成,运行,处理等方面将全部实现法制化.法律原则,法律方式是规范劳关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1、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P42-P44 劳合制度的作用:1劳合制度是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流动4增强企业社会责任5有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6促进劳动法制建设 2、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P62-P63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有几下几种形式: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2、内容不合法。3、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处理: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必履行,已经履行的,如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的原因并且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都有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如属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对无效部分必须加以修改。(订立时起即无效;各自承担责任;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3、什么是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P4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具有以下四方面的法律特征:1、主体是特定的。2、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3、当事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第三章: 1、什么是集体合同?P88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怎样体现的?P92 集体合同:又可称为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罢休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对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1、集体合同的内容而劳动合同未涉及的,对劳动者和企业都适用,都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2、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应确认为无效。3、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变更后,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应随之变更。
第四章: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7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动与接受劳务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产生经济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服从经济法律规范,其权利义务关系爱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内容都存在明显差别。 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P98 事实劳动关系:即缺乏劳动合同依据而现存的劳动关系,它的出现是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企业管理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原合同因期限届满已经终止,在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条件下继续存在的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3、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预防劳动争议发生?P106-107 1增强劳动法律意识2加强劳合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运用有效管理手段,建立劳动合同台帐)3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对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经常性地进行协商和沟通,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发生)4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两审”?(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两审结案。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P108-P115 第五章: 1、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范围有哪些?P125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本单位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第六章: 1、 什么是三方协商?有哪些特点? 三方协商,指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通过特定的形式开展协商谈判而形成的共同参与决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 *三方协商的特点1三方主体的独立性2主体权利的对等性3协商过程的民主性4协商目的的合作性 2、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有哪些作用?P171 1组织作用:⑴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关及相关劳动问题时,如制定工时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标准,劳动保护措施和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都吸取并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组织劳资双方共同进行讨论⑵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主要是根据法律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措施,对雇主的大量裁员进行干预⑶对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争议前介入和争议后介入等方式,进行协商,促使劳资双方合作,达成协议⑷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全面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2平衡作用:劳资双方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上出现分歧,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对方时,劳资关系的协商会困难重重,协商结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这对于发展经济和安定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强硬的调整措施,使双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别是当劳工运动一旦危及到经济发展和雇主的利益时,政府往往会使用权力,对工会采取强硬措施,以平衡劳资关系.其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介入劳资双方进行调停,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采取强制手段 3监督作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劳资关系的直接干预程度越来越小,而监督的作用于越来越强.当劳资关系的调整进入劳资双方依法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时期后,劳资双方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劳资关系的稳定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因而政府在三方协商格局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 *4服务作用:⑴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标准⑵按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163号建议书的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⑶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关,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发布各种信息⑷为劳资关系双方进行人员和业务培训,组织国际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章: 1、什么是劳动标准?P85 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做出的统一规定。它以涉及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给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并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多种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