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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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的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履行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管理规章,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坚持过程管理原则。根据学校整体建设规划,遵循校园建设与管理程序,加强过程管理。

(四)坚持质量和安全相统一原则。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五)坚持廉洁高效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建设工程廉洁和监督制度以及制度措施。加强对校园建设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努力实现工程高效优质、干部廉洁的双优目标。

第三条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项目进行论证、立项。

(二)组织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实行工程合同管理。

(三)对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校园建设工程计划的完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基础设施、室外道路以及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校园建设工程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校长对校园建设工程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校园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园建设(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法律顾问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为学校主管校园建设工程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校园建设程序和规划开展工作。

(二)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阶段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合理规划、开发、使用和保护学校的土地资源,负责学校权属土地内的拆迁工作。

(四)负责学校房屋、道路、水电、绿化、天然气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设计、监理、验收等工作。

(五)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好校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学校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

(七)负责教学区公共用房(实验室内维修除外)、体育场(馆)、会议厅(室)、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维修及校内教职工住房(忠诚公寓、琴园小区等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教职工住房除外)的公共部分的维修。

(八)负责校园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移送由建设工程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图纸和资料。

(九)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校园建设工程(含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的立项程序是:

(一)基本建设项目: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等,提出校园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向,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二)校园环境与基础设施等维修项目:校内各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维修意向,经学校建设与管理处审核汇总,或由校园建设与

管理处直接提出维修意向,报分管校领导,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经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实施,校内单位自筹经费的维修改造项目,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一般在本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所有校园建设工程的计划,并列入该年度学校财务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增补立项手续。增补项目应从严控制。

(四)凡未办理立项手续的校园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学校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校园建设工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开工的原则。

第九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校园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用户)及学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批准后,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在校园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依据国家造价管理政策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校园建设工程的变更。确需变更,应认真执行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依法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制度。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及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应到政府指定的招标平台公开招标,其他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价、议标、协议供货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八条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根据学校授权,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或校长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校园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责任人根据工程情况执行两级管理,即现场施工管理和项目总负责。每个项目应指派1—3名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施工项目实施工程现场管理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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