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民法中的合法权益与救济措施

民法中的合法权益与救济措施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合法权益是指个体或组织享有的在法律范围内具有合法保护的权益,而救济措施则是指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方可以依法采取的补救措施。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措施的重要性以及相关内容。
一、合法权益的概念和保护合法权益是指个体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可以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合同权利等。
在民法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和目标。
保护合法权益不仅是对人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体现。
民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个体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方面,民法规定了合法权益的范围和限制,明确权利的界定;另一方面,民法还规定了根据权益受到侵害时,个体或组织可以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果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人们将失去信任和对法律的依赖,社会秩序将会受到破坏,公共利益也将受到侵害。
因此,保护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民法中的救济措施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个体或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
民法中规定了多种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财产性救济措施:当个体或组织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赔偿或补偿损失。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赔偿数额,以保护权益的完整性。
2. 行为救济措施:合法权益的侵害可能涉及到一定的行为,例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在此情况下,个体或组织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或履行责任。
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虚荣救济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个体或组织的声誉和社会地位造成了损害。
此时,个体或组织可以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恢复名誉或修复信誉。
4. 执行救济措施:当判决或裁定确定个体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会采取执行措施,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民事纠纷时有发生,而诉讼作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以期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启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诉讼权利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多项诉讼权利,如起诉权、辩护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诉讼过程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设立了多项制度和规定。
首先,诉讼权利保护的基础是法律的平等适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起诉方还是被诉方,都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其次,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明确了其行使的方式和条件。
例如,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当事人还享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撤诉、申请复议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公正性。
此外,诉讼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除了诉讼权利的保护外,救济方式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救济方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获得的法律救济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救济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等。
首先,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救济方式之一。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请求。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原告的损失。
其次,停止侵权行为也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对方正在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行为。
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方式。
二、诉讼途径1. 诉讼类型(1)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普通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对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2. 诉讼程序(1)起诉: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
(3)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及时审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4)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和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三、非诉讼途径1. 调解(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途径。
(2)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2.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非诉讼途径。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导读: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四种,除了法律救济和司法救济,还有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而这四种救济方式又分别有自己的分类方式。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一)、法律救济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
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
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
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
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
一、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首先可以通过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来维权。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侵害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院确认侵害事实后,将依法判决行为人停止侵害,并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响。
二、请求恢复原状当侵害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或恢复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的状态予以恢复。
法院在判决中将要求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恢复。
三、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因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可以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其他相关的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害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所带来的连带损失,其他相关损失则是指因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损失。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请求停止侵害并采取消除影响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因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这种方式可以综合运用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权利救济方式,以更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除了上述几种方式外,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适用的权利救济方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法院也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试析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

3试析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尹维柏(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摘 要:本文从当事人的涵义出发,首先阐述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义,进而从完善诉讼权利体系、提高诉讼权利规范的完整性、清晰性、更新审判理念等方面论述了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的途径,并提出了展望。
关键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途径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1-0034-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尹维柏(65),男,广西全州人,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方向的研究。
一、对当事人涵义的界定关于当事人,我国传统当事人诉讼理论和现行民事诉讼立法采取的是“实体当事人”,即利害关系当事人或者权利保护当事人的概念和标准,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或相对方。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随着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民事诉讼当事人也从实体当事人概念的桎梏下解脱出来,作为一个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即形式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形式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仅凭起诉状上列明的原告和被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体当事人是把当事人当作正当当事人或当事人适格来定义的。
而形式上的当事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门槛,但它不一定是正当当事人,他可能会因诉讼的深入调查而被认定为不适格,进而被更换。
由于本文旨在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程序救济机制进行研究,而当事人适格是民事诉讼权利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
因此,本文所指的当事人仅为实体当事人或正当当事人。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的第一句话,并且是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所没有的。
但是,且不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很不充分,就是现有的这些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得十分虚弱,时常受到侵害。
司法实践表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的危险主要来自于享有审判权的法院。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侵犯其民事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以及申请撤诉权利。
这些权利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还拥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事人需要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并在必要时撤回诉讼申请。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律救济、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申请撤诉权利、合理行使诉讼权利1. 引言1.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私人或法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辩护、申请证据、申请调解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是一种诉讼方式,即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答辩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保护方式,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民事诉讼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判决、裁定。
1.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和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和申请撤诉权利。
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解决纠纷。
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保障了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申辩,充分陈述自己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对执行程序的重视是尤为重要。
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功能和价值保障,是民事执行程序不可缺少是部分。
完善和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民事诉讼法》在对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也开始对就救济人的保护。
对于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滥用,是实现执行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救济;执行救济的完善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民事执行救济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民事执行行为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权利侵害时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
二、我国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问题(一)异议事由并不全面。
现行法律仅规定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理论上,执行行为可以分为违法执行行为和不违法执行行为,其中不违法执行行为包括不当执行行为,和合法执行行为。
实务中,不仅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会造成侵犯,而且在不违法的行为中,对于不当执行行为,也会侵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能缺失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权利广泛的保护。
(二)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上的立法缺失《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需要书面异议。
此条规定是保护程序救济的内容,但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后,负责审查的机关需要进行怎样的审查以及审查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去进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1)审查时是否需要异议人在场,是否需要开庭;(2)当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异议成立与否需要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开示应该遵守怎样的程序;(3)当异议审查机关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没有进行审查的,即超越审查期限的应该怎么办,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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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论文摘要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是在法律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纠正和补救,它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对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面对现行法有当事人民事诉权利却没有权利救济与司法活动中司法者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现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作理论上的论证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救济;程序性救济权利救济包括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即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和对程序权利的救济。
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受隐藏于制定法背后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支配与前苏联强职权主义立法思想和模式的影响,无论是1982年制定的试行民诉法,还是1991年制定的民诉法法典,都没有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救济留下太多的空间。
作为立法“影子”的“幼稚”的中国法学,尽管在法的全球化与本土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已取得较大成就,但直至今天也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以应有的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在我国的确立、发展和发达,宣告、确定、保护,尤其是救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会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修订民诉法的价值取向。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概念依据权利保护方法的不同,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法律救济属于公力救济的一种,它是指在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救济,即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对权利人给予的救济。
法律救济包含救济权和救济方法,即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内容,法律救济不只是体现为诉权,也不只是程序法的事,它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法律领域。
法律救济的依据—救济权是由实体法规定的,是要求违法者履行义务或予以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的方法是由程序法规定的,是实现救济权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救济。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救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针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法定的救济方法、程序和制度。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则是针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而实施的救济,侵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可能有三种:司法者、诉讼代理人和对方当事人。
相比较来看,司法者(程序主持者)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为往往很难得到制止,因为权利人自身很难具备制止作为程序主持者的审判机关侵犯其程序权利的必要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害程序性权利的行为获得救济的必要性就更为突出。
同时,诉讼代理人和对方当事人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处理,其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则可以通过法官及时的裁判而予以解决,因而本文将主要探讨司法者侵权时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二、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先决条件(一)存在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必须有法律依据。
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在实在法中的真实存在,既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也是该种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法律在实在法的表现形式上,可被高度浓缩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要素,即一切实在法无一例外地都是由这三个要素构成的。
其中,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法最基本的构成细胞,是法律设定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单位,也是指导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相对于前两种要素而言,在具体导引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上,法律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是法律的主体构成要素,法律调整社会行为的主要功能是由法律规范来实现的。
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范是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的。
虽然法律规范的三要素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又是相对应的,但相对于前提条件和行为模式而言,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法律后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命令或禁止必须通过法律后果体现出来。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某种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加以保护。
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认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并加以制裁。
制裁的形式有多种,常见的有撤销、变更、确认行为无效、追究法律责任等。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能只是用来展览和宣示某种价值选择或行为倾向,而是为人们的行为确立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如果法律规范中没有制裁性要素,使得违法者不会因其违法行为而承受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那么,即使法律之外的因素再完备,法律实施的环境再优良,该法律规范也仍然无法实施,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程序性原则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约束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因缺失法律后果要件所导致的现行程序性司法规范的不完整。
(二)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实施现实性救济的另一个先决条件。
在本文的研究框架内,该条件也可以转换为另一种描述:司法者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客观地实施了侵权行为。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解读这一先决条件呢?司法者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是由以下要素构成的:(1)主体。
人民法院及其内部司法人员是侵权的主体。
其主体是特定的。
(2)客体。
该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诉讼权利。
(3)主观方面的条件。
从对违法者制裁来说,要求违法者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必须有过失,否则,即便是出现了损害后果也不能惩罚违法者。
(4)客观方面的条件。
从客观方面看,违法者侵权行为的构成以及由此引起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发生,必须是违法者客观上确实实施了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上述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两个先决条件虽有各自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二者只有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法律现象的实在状态。
就诉讼法学而言,经过立法、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无疑处于静态,而对静态的规则加以解释、适用、发展的行为自然可以说是动态的。
从诉讼权利救济的两个先决条件看,完整的法律规范的存在,是防止或制裁违法行为的物质性准备;而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法律规范能够适用和必须适用的直接原因。
三、中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基本问题(一)中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立法考察1.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规定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主要依两个线索而展开,一是通过职权性规范规定了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所享有的审判权;二是通过授权性规范规定了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行民诉法所存在的致命缺陷是不容忽视的,它规定了权利,却未规定对权利的救济,致使法律自治系统特有的完整性丧失和功能发挥受阻。
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看,民诉法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行为模式的明确化和法定化,而行为的法律后果则严重缺失。
这主要体现为:未规定程序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无效;未规定赔偿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也未规定为救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而采取法定的、程序性救济措施。
这就使程序规范失去了完整性和应有的规范意义。
2.其他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规定我国赔偿法建立的是“以刑事赔偿为主,兼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司法赔偿制度”。
就民事诉讼中司法者的侵权行为而言,依赔偿法第31条规定,国家承担责任只有三种情况:因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侵权;因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侵权;因违法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侵权。
这三种侵权行为有一个共同点,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行政性司法行为侵权。
这是一个很有趣、很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什么我国国家赔偿法只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性司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对大量的、纯司法性侵权行为—判决和裁定错误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基本问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无论是民诉法、国家赔偿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是以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指导思想和目的性价值而制定的。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所追求的仅仅是实体权利和实体公正的实现,并未受到英美法系“救济方法先于权利”原则的启迪,也未体现大陆法系“如果被公认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则应予救济”的精神。
这种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选择的偏颇,就直接导致了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普遍缺乏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
同时,即便就现行法中存有的零星地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规定看,也是极不完善的。
有的规定了具体救济,却未规定替代性救济;或者是相反;有的规定了救济的措施,却未规定救济的具体程序。
这就要求我国未来的立法或修改必须解决以下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基本问题:1.什么是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享有的受宪法保护的、由民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否予以救济?3.如果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救济,应当规定哪些救济性措施和进行怎样的程序性架构?4.是否所有的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都要被宣告无效,都要对当事人予以补偿?5.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由谁、在哪个诉讼阶段、向哪个机构提出有关程序上的救济申请?6.如果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进行专门的裁判,应由何方承担证明责任,是否需要倒置?7.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后,如果需要赔偿的话,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是什么?四、建立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制度的设想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法理的要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状况,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受侵害而无救济的现实,笔者认为要建立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制度,除了纠正在立法上错误的指导思想,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切实以保护和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主线外,为确保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予以法律救济在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尚需在立法中体现出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针对侵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明确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为了制裁侵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或者从本质性上说,是为了对民事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予以法律救济,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应当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这种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赔偿当事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宣告侵权行为无效。
下面将分别予以阐述。
1.赔偿当事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1)司法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者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2)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若法官故意违法或有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司法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