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在法律中的作用
监狱警察身份与身份意识

监狱警察的身份与身份意识[摘要] 监狱警察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属于警察身份,在社会角色上具有多重性。
监狱警察身份意识,就是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括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教育意识、法律意识、奉献意识和创新意识。
构建监狱警察身份意识的途径主要有探索教育培训新模式;提高民警职业认同感和归属度;推进标准化管理,优化监狱警察创事业环境;实施绩效管理,创新管理体制。
[关键词] 监狱警察身份身份意识1前言监狱警察是罪犯的教育者和管理者,是监狱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
如何认识监狱警察身份,以及具备什么样的身份意识,对其正确履职和监狱功能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就在社会角色认同的理论背景下,对监狱警察的身份与身份意识进行阐释,以期对新时期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有所参考和借鉴。
2监狱警察的身份2.1身份“身份”(Identity)在汉语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
《辞海》则表述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
本文探讨的“身份”,是指监狱警察作为一种职业,社会和法律所赋予的特殊地位和所处的社会角色(Social role)。
2.2监狱警察身份和社会角色监狱警察作为一项职业,与普通职业有着共有属性,是劳动者能够稳定从事的并赖以生活的工作。
但是,监狱警察从事的是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职业的特性。
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
监狱警察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属于警察身份,在社会角色上具有多重性。
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
2.3监狱警察身份的法律确认和制度安排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跟权利能力

「内容提要」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
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
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自然人、法律人格、权利能力在我国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自然人的法律人格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有无必要为民法典所明定?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典中能否成为法律人格的替代语?对于自然人的人格与团体的人格,应否完全同等的对待?……有一系列理论问题,尚待深入研讨。
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资参考。
一、自然人法律人格的意义自然人的人格(Personalita)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或者法律地位。
对于法律上的“人格”概念,有学者认为其具有三种不同含义:其一,人格指具有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即人格为“主体”的同义语;其二,人格为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人格为“权利能力”的同义语;其三,人格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即人格为“人格利益”的同义语。
①但就其原本意义而言,法律上的人格既不是指权利主体本身,也不是指权利能力,更不是指人格利益。
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
在罗马法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称为“homo”,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称为“caput”(“caput”原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只有当“homo”具有“caput”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persona)。
②这种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称为“personalita”(人格)。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
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status libertatis),即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status civitas)。
成人身份证

成人身份证简介成人身份证是一种用于确认成年人身份的重要证件。
在中国,持有成人身份证是法定的证明个人身份和官方身份的方式,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成人身份证包含了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可以用于各种国内事务,如就业、教育、医疗、购房等。
身份证号码结构每张成人身份证上都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由十八位数字组成,其中包含了个人的基本信息与身份信息。
具体来说,身份证号码的前六位是地区代码,表示发证地的行政区划;接下来的八位是出生年月日,格式为YYYYMMDD;再之后的三位是顺序码,表示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出生的人的次序;最后一位是校验码,用于校验身份证号码的合法性。
办理成人身份证的流程1. 填写申请表办理成人身份证的第一步是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中需要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一张个人近期生活照片。
2.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除了填写申请表,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常见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护照、户口簿、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等。
3. 领取临时身份证在提交申请后,申请人会被发放一个临时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是在正式身份证制作期间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4. 制作正式身份证通常情况下,制作正式身份证需要一定的时间。
一般来说,制作时间为7个工作日。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的办证地点领取自己的正式身份证。
成人身份证的主要作用1. 个人身份验证成人身份证是一种法定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在各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出示身份证明自己的身份。
比如,就业时需要提供身份证以确认个人的身份信息。
2. 社会福利申领在申领社会福利时,成人身份证也是必要的证明文件。
只有持有成人身份证的人才有资格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3. 教育事务成人身份证在教育事务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从小学到高中,学生都需要使用身份证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
同时,成人身份证也是报考大学、参加各种考试的必备证件。
初中道德与法治六年级第一学期综合复习与测试试卷及答案_沪教版_2024-2025学年

综合复习与测试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言论自由C. 隐私权D. 移民权2、在班级组织的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后,同学们讨论了以下哪个议题?A. 如何提高班级的学习成绩B. 如何保护环境,减少污染C. 如何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D. 如何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3、以下哪种行为是遵守社会公德的表现?A.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B. 在图书馆内吸烟C. 在街道上乱扔垃圾D. 遵守交通规则,排队等候4、以下关于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A. 法律是由个人制定的B. 法律是道德的体现C. 法律可以随意更改D. 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5、以下哪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A. 学生按时到校上课B. 学生上课迟到C. 学生旷课D. 学生提前毕业6、下列关于宪法和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 宪法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宪法的补充B. 宪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C. 法律是宪法的核心,宪法是法律的指导原则D. 宪法和法律是并列关系,没有主次之分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个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总理C. 最高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检察院8、以下哪项行为符合诚信原则?A. 考试中抄袭同学的答案B. 向商家索要并不需要的商品C. 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D. 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人和自己的行为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是多少?A. 6年B. 7年C. 9年D. 10年 10、以下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出入境自由C. 政治权利D. 知识产权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私有财产权D. 被选举权12、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以下哪个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非选择题(本大题有5小题,第5小题12分,其他每题10分,共52分)第一题:阅读材料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正方辩题:法律无情反方辩题:法律有温度辩论赛时间: 2023年4月15日辩论赛地点: XX大学法学院辩论厅参赛队伍:正方:1. 队长:李明2. 一辩:张晓晨3. 二辩:王丽娜4. 三辩:刘强5. 四辩:陈思远反方:1. 队长:赵宇2. 一辩:李娜3. 二辩:张伟4. 三辩:孙悦5. 四辩:周舟评委:1. 法学院教授:陈教授2. 法学院副教授:李副教授3. 校辩论队教练:王教练4. 学生代表:李同学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词(正方、反方各5分钟)2. 攻辩阶段(正方、反方各15分钟)3. 防辩阶段(正方、反方各15分钟)4. 总结陈词(正方、反方各5分钟)5. 评委点评6. 公布结果正方立论:一辩张晓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认为,法律无情。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其本质是客观、公正、严谨的。
以下是我们的论点: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因个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这种公平性是建立在无情的基础上的。
2.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不论个人意愿如何,都必须遵守。
这种普遍约束力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而权威性正是法律无情的表现。
3. 法律具有强制性。
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强制性使得法律具有威慑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这种威慑力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
二辩王丽娜:首先,法律无情是法律得以执行的保障。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因为人情、关系等因素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法律无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法律就可能被践踏,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三辩刘强:法律无情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性。
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会考虑到人的情感和需求。
但是,这种考虑并不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如果法律有温度,那么就可能导致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辩陈思远:总之,法律无情是法律得以执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
法律规定一切后果自负(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其中,“法律规定一切后果自负”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要求,即每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规定一切后果自负”的含义、作用及实践。
一、含义“法律规定一切后果自负”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 法律是行为的准则。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
2. 行为与后果相对应。
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 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一切后果自负,有助于规范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保障人民权益。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可以自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规定一切后果自负,有助于激发个人或组织的责任担当,推动社会进步。
4. 体现法治精神。
这一原则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求,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三、实践1. 强化法律意识。
个人或组织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依法行使权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要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履行法定义务。
个人或组织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不得逃避责任。
4. 加强法律监督。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法律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维护法律的权威。
5. 严格执法。
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法律规定一切后果自负”的案例分析:案例:某公司员工甲因工作原因,私自将公司内部文件泄露给竞争对手。
人身权

• 三、亲属权的内容 • 1、抚养、扶养权 • 2、赡养权 • 3、代理权 •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3.3 荣誉权
• 一、荣誉的概念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评价说,认为荣誉是对自然人 或者法人的评奖。 第二种:奖励说,荣誉就是自然人、法 人获得的奖励或者光荣称号。
2.4健康权
• 健康权的内容 •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
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危险性很大的体育竞技,如登山、拳击、 赛车和漂流等)。
2.5身体权
• 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 生命之安全享有一定利益之权利,其客体 为自然人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 法律意义在于活着,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应 该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章、人权概述
1.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与分类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 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
• 法律特征 •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具体体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 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法律承认自 然人的平等的人身权。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具体人身权的一部分内容可 以转让,但是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 隐私权的特征 • 1、专属性 • 2、秘密性 • 3、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我国特定身份信息的界定

我国特定身份信息的界定*叶鹏霄,肖冬梅摘要特定身份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的一类,首次出现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却未作界定,其他规定中无相似概念。
科学界定特定身份信息事关个人信息权益边界、合规义务内容、监管部门权力范围和法官自由裁量空间。
该概念外延广,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法律在敏感个人信息界定中列举的特定身份信息种类多样,且欧盟成员国法律、日本内阁令使用补充规定或定义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界定。
比较分析域外列举种类和界定方式,考虑我国现实需要,使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界定特定身份信息,将种族、民族、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号码、宗教信仰、犯罪记录纳入其范围,对身份证件号码和犯罪记录进行定义,并借助场景理论将特定身份信息敏感程度与具体处理场景关联,使静态列举和动态评估形成互补。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特定身份界定场景理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引用本文格式叶鹏霄,肖冬梅.我国特定身份信息的界定[J].图书馆论坛,2022,42(7):65-73. Definition of Specific Identity Information in ChinaYE Pengxiao&XIAO DongmeiAbstract Specific identity information is a category of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which first appeared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but it is not defined,and there is no similar concept in other regulations.A scientific and clear definition of specific identity information relates to the boundari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the content of the compliance obligations,the scope of power of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and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The extension of this concept is wide.There are various types of specific identity information listed in the definitions of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laws of the European Union,the United States,Japan and South Korea.Moreover,the laws of EU member states and the Cabinet Order of Japan are further defined by means of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r definitions.By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 types and definitions in the above-mentioned regulations,with regard to the actual needs of China,the article defines specific identity information in the form of definition and enumeration,including race,ethnicity,identity certificate and number,religious belief and criminal record,and provides the definitions of identity certificate number and criminal record. Based on context theory,it associates the sensitivity of specific identity information with specific processing scenarios,making static enumeration and dynamic evaluation complement each other.Keywords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specific identity;definition;context theory;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个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BTQ062)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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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在法律中的作用摘要:梅因曾说过一句话,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现实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而我国现行法律中随处可见的身份因素足以混淆视听,让人产生疑惑。
那么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怎样处置身份才不背离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初衷呢?正视身份的客观差异;不断完善具有身份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法律从业人员对身份国家的认识;让普世价值、共识摒弃身份特权。
关键词:差异;特权;公平正义一、身份的处境我国古代漫长的奴隶制社会及封建制社会中,身份等级一直比较森严,经历了近现代的革命和发展,当前我国社会正在进行现代的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让人不再容易容忍以身份为转移的区别对待,但现实是现行的法律中确实存在以身份为转移的区别对待。
不仅公法中存在,私法中也存在。
比如: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民法通则第11、12、13条就对不同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果进行了区别,合同法第47条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定,等等。
法律中无处不在的身份因素影响到行为人权利义务及行为构成的不同;另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似乎在消解以身份为转移的区别对待;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认识并存,让人有些无所适从,如果不从理论上厘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便极易在思想上产生迷惑和在实践中产生困难。
那么我们能接受何种以身份为转移的区别对待,应摒弃何种以身份为转移的区别对待呢?二、现行法律适用中身份的作用理论上的困难一旦产生,便容易在实践上产生困境,那么身份在何种程度上起作用呢?现行实践中的情况是:第一,法律有直接界定的地方,我们应严守法律的界定;第二,在法律无明确界定的地方,以身份为转移的区别对待应受到严格限制;第三因法律性质不同,其处理的方式也有明显差异。
法律有直接界定的地方很多,比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中很多地方就有以身份为转移的权利义务规定。
比如婚姻法中关于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就因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男的22周岁,女的20周岁,等等。
对于法律有明确界定的这种情形,我们应该坚持法律实证主义,严守法律规定,绝不能打开有法不依的缺口。
在法律无具体明确界定的地方是否就完全不用顾及现实身份的差异了呢?现实告诉我们,不能这样,现实生活千差万别,而法律却具有很强的原则性。
这就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问题,一方面可以解决法律的原则性带来的适用困难,使稳定的法律能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被滥用的风险。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公正尤其重要,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可见法官在面对现实的身份差异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也就是法官有时要运用自由裁量权以身份为转移对现实的权利义务作出差异处理,但不能被滥用。
因法律性质不同,以身份为转移进行区别对待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比如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以身份为转移的区别对待主要限于因自然生理、精神状况、亲属关系的差异而依不同身份进行区别对待,这与民事法律讲究自愿平等有关。
职务、国籍、地位等造成的身份差异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大;而在我国行政法律中地位造成的身份差异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差别;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身份的区分更加明显和严谨,自然生理状况、精神状况、亲属关系、职务、地位、国籍等都会对权利义务及责任产生影响,因为刑事法律是最严厉的法律及最后的救济方式。
三、对我国法律体系中身份作用的反思身份差异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不合理。
但一旦将这种差异以法来强化和固定成为一种类型,就阻碍了身份的流动,形成特权,则变成了不合理。
差异无处不在,不同身份的人也无处不在,这决定了身份因素是必定会存在于法律当中的。
那么我们该怎样看待及处理这一因素呢?1.身份的人为分隔这从我国长期城乡二元发展的状况可以看出一点端倪,在户籍制的作用下,我国形成非正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社会福利,即使农民工在城市务工也难分享这种福利。
这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突出的社会矛盾。
当然这种不合理的人为分隔将会随着时间的发展慢慢得到改变,比如2011年7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5条就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就是一个看得见的进步。
2.身份的利益控制社会最基本的正义就是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但现实中以身份进行利益控制的情况还在堂而皇之地存在,比如在同一单位同样的工作可能因为所属身份类型的不同而遭致差别待遇。
像近些年沿海各地乃至全国用工荒的出现,笔者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利益分配上出现了问题,农民工长期做着最辛苦的工作,拿着最低的薪酬,享受着最少的福利。
在有其他更优选择的情况下自然导致用工待遇苛刻的单位出现用工荒。
3.身份的流动困难一个社会身份固化的极端状态是他所拥有的利益既不会因他的懒惰而减少,也不会因为他的努力勤奋而增加,一切只决定于他出身时或后天所取得的身份。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大变革大发展的时期,既得利益者阶层的身份有固化的倾向,合理的社会阶层流动发生困难。
比如近些年现实中关于“富二代”、“官二代”等嚣张跋扈的热议,就体现了人们对世袭的强势不满的心态,如果底层群体的前途主要由身份决定,向上流动渠道稀少,各种争取和努力都不起作用,那他们对于自己的未来和这个社会就会丧失希望,社会也会渐渐变得缺乏活力。
4.身份的特权化一个强势身份拥有者如果能获得某些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对待,那么这就形成了身份的特权化。
人民日报曾在2010年11月11日专门发文批判身份决定命运,认为特权制造社会不公。
“你是哪个单位的”、“我爸是李刚”、“蚁族”、“阶层固化”、“拼爹就业”等词语都可以折射出身份背后存在的社会地位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公平、发展机会不均等现象。
这些现象留心就可以见到,比如2011年5月8日下午,海航执飞宁波至北京的两次航班均被迫延误,本应后起飞的航班却因一位重量级领导的登机而未按先来后到的原则提前起飞了。
先来先到本是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基本制度,而此事中却因领导登机而被打破,人民公仆要先于普通公民而登机,这折射出了某种媚官恶俗,是身份特权思想的体现。
1.正视身份的客观差异有利于实体正义的达成2010年3月14日上午,温家宝答中外记者问时曾说他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和国家领导人的对它的重视。
正义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分,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现代以来备受推崇,要求司法行为排除各种干扰、诱惑,不论是利益,还是感情,也不论是权力,还是舆论,程序正义所受的推崇让其获得了独立于实体正义的地位。
程序正义固然是重要的,但实体正义同样重要,实体正义要求我们对差异化的事实要差别对待,不能一刀切,而身份差异正是很重要的一个客观事实。
在法律中我们不能无视这样的客观事实而去追求公平正义。
比如2011年刑法新修正案在刑法第1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体现了对老人的体恤,也体现了对人因衰老而在身心方面衰退这一客观事实的尊重,这跟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立法有相通之处。
正视现实的身份差异,并予以差别对待将之法律化、程序化将更有利于实体正义的达成,只要这种法律上的身份差异不是由于行政性、意识形态化的强制隔离和划分造成的。
2.不断完善具有身份因素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相关立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追求,而在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必须用法律来进行保障,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据统计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 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阶段性成就。
当然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今后需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让法律更科学地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这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而其中正确认识看待法律中的身份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权贵具有身份特权,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是等级社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工人身份的人是国家的主人,资产阶级、反动派是专政的对象,身份也具有特权性;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不应再完全用意识形态的阶级划分来区分身份类型,而是尊重人的个体差异,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尊重这种差别造成的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差异。
比如男人、女人,未成年人、成年人,近亲属、非近亲属,中国公民、外国人,法人、非法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这种身份差异是既存的客观事实,无视这种差异追求绝对的法律面前平等最终得不到真正的平等,根本无法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限于司法意义上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在立法上应当根据人的客观身份差异予以合理差别对待,在司法上则应按照既定立法针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
所以公平正义并不等于平等,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也就是要尊重现实的身份差异这一客观事实,在立法上应予以注意。
3.提升法律从业人员对身份因素的认识对人现实的差异予以差别对待看似不如一刀切来得省事和让人放心,但却是尊重了一个最大的客观事实,即人身份的差异性。
差异化对待合理与否取决于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不同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对这种差异的理解异同,以及这种理解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距离。
法律是一门实践的技艺,如果法律从业人员对这种差异的理解近似,那么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这些环节便不会出现矛盾和隔阂,相互之间容易形成认同感;如果法律从业人员对这种差异的理解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近,那么公民对法治社会的认同感就会增强。
而这取决于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所受教育和经历的丰富完善。
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法学教育中不断摸索及借鉴,提高法律从业人员对社会不同身份人员生存状态的认识。
4.让普世价值、共识摒弃身份特权普世价值是个抽象的概念,它指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在不同地区文化的交流碰撞中,缓慢形成的共同价值取向。
它形成于诸多民族人民的共同参与,只是不同民族、国家对普世价值形成参与的早晚、贡献的大小不同而已。
因此,世界上的国家和民族都是普世价值的创造者,是开放并不断发展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