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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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商政办函〔2016〕184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函〔2016〕184号商州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市容环境质量,营造卫生整洁、舒适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从9月15日起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中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市容市貌、提升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市区协同、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以“治脏、治乱、治差”为切入点,扎实开展以整治市容市貌、整顿交通秩序、打击违法建设为重点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着力解决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管理秩序的突出问题,营造卫生整洁、文明有序、舒适宜居的城市环境,为全面建设美丽幸福新商洛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重点及目标要求本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突出城市核心区、城乡结合部、城市门户区以及棚户区、市区背街小巷等区域和路段,重点整治游摊坐贩、占道经营、夜市烧烤、交通秩序、违法建设以及野广告、灯箱广告和垃圾、污水随意堆放、倾倒等问题,同步推进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和“三小”行业整治,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市容管理规范有序。

沿街商铺“三包两禁止”责任全面落实,门头牌匾设置整齐,无污水外泼、垃圾外扫和杂物乱扔现象;主次干道及繁华地段无乱挖乱占、乱扔乱倒,无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公共场所无野广告和乱吊乱挂、乱贴乱画现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出租车无随意调头、随意上下乘客现象,市区主要街路无大货车和农用三轮车行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1]124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1]124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1〕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抢抓机遇,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中省投资支持,加快推进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从目前进展情况来看,工作中存在开工不足、工程进展缓慢、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务必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国有工矿企业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有利于加快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委、市政府已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目标考核管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91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91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3日商洛市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优化发展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和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商投资兴业,促进我市投资和项目建设实现新的跨越。

(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1.开展“慵懒散”问题专项治理。

加大明查暗访力度,重点开展查处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在网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发帖、聊天、打游戏等活动,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切实解决服务观念淡漠、办事效率低下,部门内部管理不规范、流程不清晰等问题,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2.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借重点项目建设之机“揩油水”、“敲竹杠”,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围堵建设工地、刁难施工单位,人为设障阻挠项目建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突击打井、栽树、建设,阻挠重点项目土地征用等行为。

3.不断深化政务公开。

进一步完善部门职责,明确办事依据,实行服务承诺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商政发[2008]39号【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4【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商州区人民政府协助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做好市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发布房屋申领、审查、颁发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应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商政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已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城市旧城区的房屋、基础设施、居住环境、道路交通、以及区域的功能,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加以修建、改善和调整,为城市创造符合现代城市经济发展和居住生活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的开发建设。

改造范围东至东新路,南至江滨大道,西至商鞅广场,北至北新街。

第三条旧城改造要本着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典型示范,积极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

在城市旧城区范围内,不再批准零星插建及零星改造项目。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商洛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改造开发项目,协调解决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考核办法(定稿)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考核办法(定稿)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考核检查,确保所有改造任务按目标要求推进落实到位,根据中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69﹞号)、《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市级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

改造目标任务纳入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采取月排名、季点评、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分值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主抓部门。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及回迁安置、资金管理等四项内容15条考核指标。

(一)项目管理(共20分)1.手续办理(10分)。

手续办理包括项目贷款可研、“四项审批意见”和“四证一书”。

“四项审批意见”为发改委立项批复、土地预审批、规划预审批、环评报告;“四证一书”为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每办理一项得1分,未办理不得分。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分)。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3.征收决定(2分)。

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到位,政府依法做出征收决定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4.信息公开(2分)。

当月21日前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数据更新录入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得1分;征补方案、征收决定、评估结果等内容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得1分,其中任何一项内容未公开,该项不得分。

5. 资料报送(2分)。

按照是否及时上报月快报、项目申报资料和相关报表等得分,及时准确上报得2分,反之不得分。

6. 项目标识、标示牌、责任牌(1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商政办发[2014]69号【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切实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结合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商洛建设目标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标准,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使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统筹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商政办函〔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商洛市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现就全市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站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政治安全的高度,牢固树立“寸土必惜、寸土必用、寸土不弃、寸土不闲”思想,扎实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目标任务2020年12月底全市批而未供处置率达到17%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50%以上;2021年3月底批而未供处置率达到4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60%以上。

2022年年底前,除涉法涉诉外,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全部处置完毕。

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对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区),除国家和省上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扶贫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直至完成处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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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商政办发[2014]69号
【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7
【实施日期】2014.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政办发〔2014〕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切实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结合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商洛建
设目标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标准,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使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统筹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从2013年到2017年,利用5年时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28368户以上。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2013-2017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25704户。

将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同时,结合实际,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
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中省补贴政策,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3-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28户。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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