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九
2019中山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7法硕联考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中山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7法硕联考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本复习全析是分为三册,由逸仙中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逸仙教学研发团队与高分研究生共同整理编写而成。
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是参加2019中山大学考研的考生在初试复习的全程必备专业课资料。
该书通过总结梳理《民法(王利明)》、《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浓缩精华内容,并对各章节的课后习题进行解答且配备相关的名校真题,再提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历年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使复习更有针对性,从而提高复习效率。
适用院系: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学位)适用科目: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内容详情一、考试重难点(复习笔记):通过总结和梳理《民法》、《刑法学》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二、课后习题详解:对《民法》这本教材各章节的课后习题进行了解答,并根据各章节的重难点补充了典型题。
通过做每一章节配套的课后习题,可以巩固各章节考察的知识点,加强理解与记忆。
三、名校考研真题详解:根据《民法》、《刑法学》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精选相关的名校考研真题并进行解析。
以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更好地掌握考试基本规律,全面了解考试题型及难度。
四、历年考研真题与答案:整理该科目的2000-2017年考研真题,并配套2000-2017答案详解。
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详解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详解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详解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详解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详解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详解五、法硕联考模拟试卷与解答通过精心编选的3套模拟试题,演练测试查缺补漏,同时对所有试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帮助考生进一步把握考点知识和答题技巧。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
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
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
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
“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
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
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
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
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
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
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
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
2019苏州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与497法硕联考综合课考研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苏州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与497法硕联考综合课考研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2019苏州大学497法硕联考综合课(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共四册)》由东吴苏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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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州大学497法硕联考综合课(法学)复习全析》根据全国法硕联考大纲及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周叶中《宪法》(第3版)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结合往年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苏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苏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
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适用院系: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适用科目:497法硕联考综合课(法学)内容详情本书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内容:一、考试重难点通过总结和梳理《法理学(张文显)》、《宪法(周叶中)》、《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三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二、课后习题详解:对《法理学(张文显)》、《宪法(周叶中)》两本教材各章节的课后习题进行了解答,并根据各章节的重难点补充了典型题。
通过做每一章节配套的课后习题,可以巩固各章节考察的知识点,加强理解与记忆。
三、名校考研真题详解:根据《法理学(张文显)》、《宪法(周叶中)》、《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三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精选相关的名校考研真题并进行解析。
2019暨南大学法硕考研权威分析

2019暨大法硕考研权威分析2019年暨大法硕考研的同学们估计要开始备考了,本文系统介绍暨大法硕考研难度,暨大法硕就业,暨大法硕学费,暨大法硕考研参考书,暨大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暨大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暨大考研机构!凯程考研咨询电话400-050-3680.一、暨大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总体来说暨南大学法硕考研难度不大,因其复试分数线执行国家线,相对容易,招生人数又不少,2015年暨大法硕招生人数为50人;2016年暨大法硕招生人数为40人。
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
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
其次,跨专业考研,暨大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
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硕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二、暨大法硕就业怎么样?暨大研究生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广,出国机会也不少,暨大法硕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暨大在社会上地位也不容小觑,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现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亦可以从事原有专业与法律结合的管理工作等等。
凯程考研常年从事法硕考研辅导,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法硕就业前景不错。
但由于研究生的常年扩招,还需要好的工作还需要学生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才能在就业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暨大法硕学费是多少?暨大法硕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为45000元,学制三年;与北大法硕,清华法硕相比,暨大法硕也不算是高的,相对于其他专业,法硕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法硕人才,这是行业需要。
2019年法硕大纲变化情况详解

2019法硕大纲变化情况详解2019年法律硕士考试大纲相较于18年考试大纲发生了一定量的变化,相对来说,专业基础课中,刑法学有一定量的实质变化,民法学变化较少,且不具备太多实质意义。
专业综合课的变化相对较大,主要集中于法理学和宪法学。
具体情况如下:法律硕士大纲全部变化共42处。
(一)刑法学2019年的考试大纲中,刑法学共发生了12处变化,主要变化为:第三章第一节,“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修改为“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章第四节,在“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前增加“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第二节,“继续犯的意义”修改为“继续犯的类型”,其后增加“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第二节,在“煽动分裂国家罪”后增加“叛逃罪”。
第十六章第二节,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后增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十七章第二节,在“故意伤害罪”后增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虐待罪”后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十八章第二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后增加“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十九章第二节,在“赌博罪”后增加“开设赌场罪”;在“伪证罪”后增加“妨害作证罪”;在“脱逃罪”后增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因此以考纲变化来说,主要就是新增了叛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8个罪名。
(二)民法学2019年的考试大纲中,民法学共发生了5处变化,主要变化为:第七章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中将“本代理和复代理”修改为“本代理和再代理”;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修改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十七章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修改为“可撤销合同”。
第二十章第二节,“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修改为“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十
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岀资,但不得以劳务岀资。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入伙与退伙【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原则上适用前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例外规定主要有: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岀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事由。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分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岀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_、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十
动。
(4)进行其他活动的自由,如宗教出版、宗教集会、正常传教等自由。
■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分析】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又规定了其界限。
(1)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氧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是我国宪法基于特定历史经验并在当今特定时代背景之下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所规定的界限。
四、人身自由【分析】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分析】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分析】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镑和诬告陷害。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是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各国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断地扩展了人格权的内容与范围。
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
而且,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徘镑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分析】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二十
以上的;( 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 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淫秽物品等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並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9苏州大学法律(非法学)考研398法硕联考基础课与498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苏州大学法律(非法学)考研398法硕联考基础课与498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2019苏州大学498法硕联考综合课(非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共四册)由东吴苏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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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州大学498法硕联考综合课(非法学)复习全析》根据全国法硕联考大纲及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周叶中《宪法》(第3版)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结合往年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苏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苏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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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适用院系: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适用科目:498法硕联考综合课(非法学)内容详情本书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通过总结和梳理张文显《法理学》、周叶中《宪法》、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Part 2 - 教材课后习题与解答针对教材张文显《法理学》、周叶中《宪法》、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课后习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Part 3 - 法硕联考历年考研真题答案汇编法硕联考专业课考试科目的2000-2017年考研真题试卷,并提供2000-2017年真题讲解,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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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些方法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0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 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他人意愿,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依相关司法解释的“恶意透支”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认定保险诈骗罪时,要注意区分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还要注意区分保险诈骗罪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以放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拟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该罪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逃税行为构成犯罪,既需要逃税数额较大,也要求其逃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而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只需要数额较大。
虽然纳税人具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但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避缴纳税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为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在认定抗税罪时,要注意区分抗税罪与非罪的界刑法学9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抗拒纳税,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拖欠税款的,不构成抗税罪。
同时,还要注意区分抗税罪与因在抗税行为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发生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故意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其犯罪性质发生转化,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仍然应当以抗税罪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岀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时,要注意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本罪只要具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同--行为人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 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在刑法保护的范围;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人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人非法经营数额。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名称+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岀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要注意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当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看行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所得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是否具有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情节;二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内容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或者诽镑罪定罪处罚;盗版发行明知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的,以岀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非法出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