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1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东府办[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8〕1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关于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创新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1.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财务管理。
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遵守国家的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保证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树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
2.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的抵押能力。
引导中小企业加快明晰有形资产产权,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好中小企业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厂房产权手续不全等问题,补充完善合法手续,最大限度地盘活有形资产的抵押能力;逐步研究建立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增强企业如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抵押能力。
3.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市场转型,从贴牌加工逐步向创建自有品牌转变,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份额;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和研发创新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提升企业融资的议价能力。
二、推动金融业发展4.抓好地方金融升级发展。
要把发展地方金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和公司上市等手段,打造一批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创建一批优质金融服务品牌。
广东省下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意见

广东省下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意见
7 月6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意见》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副省长刘志庚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意见》有关内容。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全力抓好当前稳增长工作,力促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从平台建设、政府基金支持、增信支撑、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创新融资工具、政府服务等7 个方面提出18 条措施。
2015 年至2017 年,省财政将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6 亿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
《意见》指出,按照统一系统、分市建设的模式,加快建设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查询和融资供需信息发布、撮合跟进以及与政府部门和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大力发展创投、风投等基金,并采用基金退出时财政出资收益让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
同时,通过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在各地级以上市分别建立12 家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协商执行不高于上年度全省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
同时,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
在间接融资方面,《意见》明确,强化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
而在直接融资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着重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拓宽中小微企业发债融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愈显突出。
为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一)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广东,共渡时艰,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三)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四)建立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通报产业发展政策,其中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鉴别并通报有融资意愿和偿还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为贷款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作用(五)发挥产业发展政策的引导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业态项目的信贷需求,增加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府[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落实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
对我省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物价局办理)(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
要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五缓四减三补”政策,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粤府办〔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围绕主题主线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分类指导和公共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大力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500万元的小微商业零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力争到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10000家小微企业(其中工业企业8000家、商业企业2000家)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主要措施(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增值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努力培育一批百亿级、千亿级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企业生态,使民营企业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1.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中的50项政策措施。
(详见附表)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省国税局负责)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服务业,推动我省服务业持续稳定较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服务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一)建立公平开放、透明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
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约各类资本进入服务业的规定和程序;放宽和规范投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服务、一般投资项目和资质资格等的限制。
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推行审批事项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依法开放各类资本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服务行业和领域。
加快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投资管理体制,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凡不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
国家下放我省管理的核准事项,未规定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原则上下放给市、县核准;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
升级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建设省市县、内外资、基建与技改统一的在线备案系统。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进“串联”审批改“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自由裁量空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202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新增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等工作,评选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揭阳等14个地市为省级试点城市,并已下达80%的专项资金,待地市完成试点任务、通过绩效评价后拨付其余资金。
实施期内(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省级试点城市需围绕所选的细分行业,组织遴选供应链龙头企业、产业链牵引企业等数字化牵引单位,结合实际组建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等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实现增收增利和降本提质增效绿色安全发展。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2023〕26号)等规定,为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一)获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资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负责如实报送城市试点进展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文件明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调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城市试点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相应规定,负责城市试点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