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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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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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篇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等四个规定后,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仍实行固定工制度。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在讨论通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时又强调“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优待政策不变”,并指出“从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看,在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中,将来最终也要实行合同制,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过渡”。

几年来,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后实行固定工制度,为稳定部队、促进征兵、巩固国防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改革了固定工制度,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如继续对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致使企事业两种用工制度并存,则难以适应企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0•【字号】郑政[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郑政[2004]24号2004年3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3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2003年冬季我市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义务兵服现役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

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和“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时间和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以前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原则上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4年5月底以前基本报到完毕。

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同时离队,其退役证件的签发时间仍统一填为2004年4月1日。

士官转业的其他问题另行通知。

二、加强对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武部和各用人单位要密切结合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工作的特点,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召开会议、举办报告会、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和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

江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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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cán jí)军人优抚方法最新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fǔxù)标准:三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在审查进入低保范围时,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纳入低保。

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得计入其家庭收入。

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导致生活困难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子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恤对象实现就业(jiù yè)或再就业后,不停顿其原已享受的抚恤补助金。

四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住建厅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22〕24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租住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购置限价商品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将居住在农村且属住房危险经济(jīngjì)困难农户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安排落实。

五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城镇登记失业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法。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对各类企业(单位(dānwèi))招用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城镇参战退役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灵敏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实缴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详细标准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当年通知为准)。

所需补贴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是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落实医疗优惠优待。

对参加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城乡低保的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子解决,其他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五篇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五篇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五篇【篇一】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开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退役军人是社会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生力军的作用,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XX〕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多元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健全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建立健全以专门培训机构为主体、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横向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省级典型示范培训、市级统筹专项培训、县级特色集中培训的纵向教育培训机制,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互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创业成功人士等,结合实际,在军人退役前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等宏观指导,开展军人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等适应性培训,提供就业创业行业分析、岗位研判、招录招聘解答等微观个性化服务,为军人退役后适应地方工作和生活打下良好基础。

针对就业市场和人力需求,驻川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实用性、针对性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培养的技能,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提升其综合竞争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沈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0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不予接收。

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以及购房落户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继续坚持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依法履行安置义务,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17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役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超过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役的士官;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退役士官;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退役士官。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退役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12月底离队基本完毕。

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2010年冬季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2011年8月底基本完成,9月份组织检查验收。

二、认真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基层部队退伍军人再就业问题浅析 3稿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本)毕业论文题目:基层部队退伍军人再就业问题浅析专业:XXXXXX级别:XXXX学号:XXXXXXXX姓名:XX X X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军队复转人员再就业问题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突出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退伍军人再就业问题高度重视,中央相继提出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方针、政策,各地区也出台了不少配套措施,再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再就业问题本身的艰巨性与复杂性。

本文以退役士兵为背景,结合以往退役士兵安置时遇到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简要探讨,根据基层部队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实性,提出妥善处理再就业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部队军人再就业安置Abstract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our country socialist reform and development and deepening, the army transferred personnel again obtain employment problem is becoming a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a prominent work. Party committees at all levels, the government and the whole society to veterans again obtain employment problem seriously highly, the central has put forward many highly targeted policy, each district also published many measures, again obtain employment job gained very great success. But, we also should see, because of China's huge population base, again obtain employment problem is the arduous sex and complexity.The soldiers as the background, combined with previous placement of soldiers encountered when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are briefly discussed, according to the army of the reality of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put forward to properly handle again the countermeasure of obtain employment.Key words:Primary unit Soldier Re-employment Place目录一、再就业概述 ................................................................................................................ - 1 -(一)再就业的界定.............................................................................................. - 1 - (二)军人再就业 ................................................................................................... - 1 - 二、军人再就业现状分析........................................................................................... - 1 -(一)自谋职业安置.............................................................................................. - 1 - (二)工作安排安置.............................................................................................. - 2 - (三)推荐就业安置.............................................................................................. - 2 - (四)重点退伍军人安置的类型、效果 ................................................... - 2 - 三、制约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主要因素 ................................................................ - 3 -(一)安置部门履责难.............................................................................................. - 3 -(二)安置渠道狭窄- 3 -(三)不正之风- 3 -(四)用人门槛高- 4 -(五)理想多元化- 4 -四、外国军人退役安置的经验与启示 ................................................................ - 4 -(一)外国军人退役安置的经验 ................................................................... - 4 - (二)外国军人退役安置对我军的启示 ................................................... - 6 - 五、健全和完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制........................................................... - 7 -(一)完善法律法规.............................................................................................. - 7 - (二)职能转变 ........................................................................................................ - 7 - (三)计划指导、双向选择.............................................................................. - 8 -(四)安置培训- 9 -(五)安置工作法制化.......................................................................................... - 9 - 六、结束语......................................................................................................................... - 10 - 参考文献:......................................................................................................................... - 11 -基层部队退伍军人再就业问题浅析一、再就业概述(一)再就业的界定所谓再就业就是再次有职业有工作可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分为两项: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是对原优惠政策的延续;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是在对原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并进行整合后形成的。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在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其对某一类成本费用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由于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

直接减免税政策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执行期限,而加计扣除则往往是一项长期且适用企业范围更广的政策,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入的手段。

本条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分为以下两项:(一)研究开发费用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原税法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lOO%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即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元,就可按15000元(100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在税前多扣除5000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可以少缴所得税l250元,以体现对研发支出的鼓励政策。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T作的突出位置,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科技开发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

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执行青政[2005]32号文件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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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

苍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28日)

各位领导:
近期以来,我县破产企业的失业转业志愿兵和伤残军人信访
问题十分突出,为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要
求,共登记五至八级失业伤残军人121人,其中:55-59岁的8
人,50-55岁的7人,45-50岁的16人,40-45岁的37人,40
岁以下的53人。原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失业志愿兵登记112人,
其中:55-59岁的20人,50-55岁的28人,45-50岁的27人,
40-45岁的25人,40岁以下的12人。据调查,转业失业志愿兵
中内退和今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2人,通过各种形式已实现就
业的44人,真正无职业者56人。
从2004年起,我县破产解散企业失业伤残军人的养老保险
和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费用已纳入县财政预算,今年财政补贴标
准为养老保险2560元/人、医疗保险782元/人。从2008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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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全部纳入社保补贴范围,享受养老和
失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二、对信访诉求事项的判断
(一)关于要求重新安排到财政供养单位工作的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国家除对残疾军人按标准进行抚恤优待
外,还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和志愿兵的第一次就
业。安置就业后,就与所在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残疾军人、志
愿兵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关闭破产
后,其生活困难和再就业问题主要通过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和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国家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已出台了相
关的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对于要求重新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
工作的问题,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之一
就是整合机构、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实现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人员,单位的后勤岗位也在逐渐推行社会
化管理。因此,将企业下岗、失业的残疾军人、转业志愿兵重新
安排到事业单位,既不符合政策规定,也不符合改革要求,是不
切实际的。
(二)关于要求补发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的问题。
根据企业资产和人员结构状况,我县在推进国有企业破产改
革中,采取一企一策的策略,借鉴营山等地经验,走低成本改革
的路子,即根据职工工龄长短享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
济金,全县有13000多人都未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国发[1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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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件中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
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
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
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
清偿债务。由于我县大多数破产、解散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
且资产变现差,兑现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缺乏资金来源,对大部分
破产、解散企业职工只发放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伤残军人要求补
发企业破产下岗失业一次性安置费将引起全县企业破产、改制
“翻烧饼”。
(三)关于失业伤残军人要求补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目前,政府通过长效制度为失业伤残军人解决了医疗保险费
用,其医疗问题已通过医疗保险途径加以解决,伤残军人要求政
府为其补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既无道理也无政策依据。关于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有关规定明确属企业责任,要求由政府
通过财政渠道解决,目前尚无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虽全县企业
破产、改制时,企业未给失业伤残军人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但县财政已将伤残军人的社保、医保属单位缴纳部分从2003年1
月起纳入了财政预算。
(四)关于要求解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6年7月起在县城党政机关逐步
实行,到2005年扩大到乡镇。缴交比例由3%逐步提高到5%。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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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起,单位给财政供养人员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县财政
纳入了预算,直接拨付给了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一并缴存至专
户。我县县属企业普遍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个别企业因房改
曾缴存过一、二次,金额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后来,企业
破产、停业,职工也纷纷退取了本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我县部
分下岗失业残疾军人要求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既然已经下岗或失业,原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
金的义务,况且我县绝大部分企业已经破产,或者名存实亡,希
望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已不现实。失业伤残军人要求将其住房公
积金属单位缴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没有政策依据。
(五)关于失业伤残军人要求保障其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
水平”,是指以县为单位的平均生活水平,保障的是优抚对象,
而非全部家庭成员。我县的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按规定由财
政、民政及统计部门综合测算后发布的,据掌握的情况看,残疾
军人的低保、伤残抚恤金、政府解决养老、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
得的劳动收入已经达到或者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的残
疾军人的条件,必须是依靠伤残抚恤金生活的重残军人,他们完
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要由国家供养终生。而
低等级残疾军人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不应该完全依赖抚恤金生
活,还须通过自身劳动收入保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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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边县市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做法
(一)阆中市
由政府提供景区车辆看护员、文明劝导员、交警协管员、治
安巡逻员等公益性岗位,每人月工资738元。其中,劳动保障部
门在再就业专项资金解决260元/人,市财政预算解决478元/人,
享受社保补贴,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上岗前进行严格培训和考
核。今年诉求解决公益性岗位就业270人,通过培训考核,只有
92人上岗。对自谋职业的,只享受社保补贴。
(二)南部县
由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在乡镇治安室、社区警务
室、敬老院,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万元解决工资,每人月工资
833元,按政策提供社保补贴。不上岗的,只享受社保补贴。另
县财政每两年解决保安室、警务室服装费1700元/人。
(三)南充市
由政府通过行政指令,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按计划下达门
卫、保安、保洁、保绿、临杂工、城管、环卫等岗位用工指标,
月工资860元(再就业岗位补贴260、财政补助600元),另提供
社保补贴。
四、对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突破现有规定,在本县境内对年满50岁以上伤残军
人实施照顾性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为其办理
病退手续,按病退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举今年可解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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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伤残军人退休。
(二)为帮助解决部分军队退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困难问
题,借鉴周边县市经验,由政府开发100个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在29个大乡镇、县城10个社区设立警务室,提供39个警务协
管公益性岗位;在县城16条街道各设2名城市文明劝导员岗位,
提供32个文明劝导员岗位,主要从事县城街道的车辆有序停放、
不文明言行劝导、交通秩序协管等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在县城9
个社区各设立1名社区卫生保洁协管员,由县环卫局对其实施管
理、监督和考核;县保安公司提供20个公益性保安岗位。
解决在上述岗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工资600元(再就业资
金解决岗位补贴300元、县财政解决300元)。对从业的伤残军
人和志愿兵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其中:伤残军人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缴纳部分和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
县财政解决;志愿兵的养老、医疗、失业单位缴纳缴纳部分给予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解决,工伤保险费由
财政解决。2008年养老保险补贴2560元/人、医疗保险补贴782
元/人、失业保险补贴256元/人、工伤保险费71元/人。
(三)大力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已实现自主创业或有意
愿从事自主创业的不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适当放宽两年期5
万元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享受社保补贴。
附:政府公益性岗位解决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就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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