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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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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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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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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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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苏有朋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请求开心电器行交付 电脑,并移转电脑的所有权。
小结:

第一:民法的立法技术,是由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 但在处理具体的案件
时,应当反其道而行之: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以请求权基础为思考的出
发点。
16

第二:民法在体例上虽然分为五篇,但各篇并非孤立存在。各篇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支付价款的迟延,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 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解除合同。”
7
• (2)乙交付的奥迪车是“泡水车”。
• 对于乙交付的汽车具有瑕疵,或者说交付的标的物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适用《合同法》第155条并联立适 用111条。
(1)苏有朋只有17岁,但其依靠自己的收入作为其主要 生活来源,因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通11-2)
(2)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赵薇时生效。(合同16-1)
2)开心电器行的承诺。
(1)赵薇是开心电器行的代理人。
(2)赵薇的代理行为对开心电器公司发生效力。(民法通则 第63条第2款)
3)苏有朋与开心电器行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
• 问题是:苏有朋可不可以要求开心电器行交付电脑?
13
(1)其所涉及的,是否为法律关系?
(2)如果涉及的是法律关系,那么是属于公 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3)如果是私法关系,则要看是民法关系还 是民事特别法上的关系?
14
案件分析:
1.苏有朋对开心电器行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35条。
1)苏有朋向开心电器行购买惠普电脑的要约。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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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概述
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
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 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 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 (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 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 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 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 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 法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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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 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 下几个要点:
• 1、《十二表法》。
–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 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 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 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 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 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 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 一、民法的概念
•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的总和。
• 理解:
•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 关系;
–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 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民法课件全编


民 法 学
分类
1.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2.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为 标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财产权利为标准: 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4. 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 准: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5.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为标准:基础 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 6. 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 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民 法 学
分类
1. 2. 3. 4. 5. 6. 7. 8. 9. 有体物和无体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动产和不动产 特定物和种类物 主物和从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原物和孳息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民 法 学
(二)行为
1. “给”:以交付标的物为内容 2. “做”: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 工作成果
民 法 学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 法 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民法调 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结果。
民 法 学
特征
1.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通常是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 础上形成的,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 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 偿性
1. 民事主体自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行为 2. 合同自由原则 3. 约定优先原则
三、公平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 事民事活动,立法者和裁判者应根据 公平的观念创制民事法律规范和裁决 民事纠纷。 体现 : 1. 民事立法以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 目标 2. 在合同关系领域体现为等价有偿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制度等 3. 在侵权法中体现为公平责任制度

民法总论课件


参见赵万一:《民法的伦理性分析》,法律出版 社,2003年版
(三)社会变革与民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的改革与民法的 发展)
这部分由学生查阅资料,小组学习,代表发言。
[实例] 甲有狼犬,出借于乙。乙疏于照管,该犬将丙咬死 。丙遗有非婚生子丁。丁尚年幼,可否向甲或乙主张某种 权利?若丁在丙死后不久因传染流感而病故,其向甲或乙 主张的权利得否由其生母继承?
第一节 民法语源
一、民的含义
人民
民 法
市民 公民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 人的双重身份,双重利益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30—32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2版 徐国栋著:《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1994(4)
二、民法语源
公法 罗马法 私法 市民法
传入 清末 传入 从荷兰 语译
二、普通法系的民法体系及体例 普通法系民法的结构,不是理性逻辑的,而是以判例法 为基础的经验体系,通过一定的原理而不是概念,将主要 散见于庞杂的有效判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法律的体系掌 握在法官的共识中而不是逻辑体系中。这种体系要求法官 的高水准。
三、我国民法的体系和体例
1、《民法通则》的体系 (参见《民法通则》) 2、民法典的制定问题 法典的体系;反法典化思潮
3、1900《德国民法典》
总结:
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证民法结构的基础上,基 本上采取了形式逻辑体系的形式,结构严谨并富 有表达力,其最高形式为民法典。民法规范以具 体要素概念建立,并根据概念联系组成基础规范 群,一个基础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由此层层往上。每一个层次的制度都以不同层次 的属概念加以抽象,这些概念可称为主题概念。
2、对《民法通则》第16条“法律”的理解——广义上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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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的意志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的非法干预。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 会关系。 民事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 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1。要求民事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民事主体的权 利、义务。 2。要求平衡民事主体利益或损害的分配。 3。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 要求。 •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 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 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 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 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行为。
4.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并非其一切行为均无效,其行为能力 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依民法原理,其处分零花钱行为一 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点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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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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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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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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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健康、名誉、 姓名、肖像、自由等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二、民法一词的多种含义 三、我国学者对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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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思考问题:
应当从哪些方面准确理 解民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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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四、民法的历史沿革
罗马私法 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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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对民事纠纷的初步判断
5、甲、乙同居三年,但双方父母均反对二人结 婚,甲提出分手,乙坚决不同意并以死相逼, 甲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6、甲在一次车祸中面部严重毁容,甲是一名26 岁的女性,已经与男友订婚,出院后遭遇男友 退婚。甲要求肇事者赔偿自己的婚姻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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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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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前言
三、学习方法 1、理解、牢记民法的基本概念。 2、归纳每个章节的知识要点。 3、比较相关概念、规则的异同。 4、分析案件的焦点和性质,论证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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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指导
1、参考教材,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出版。 2、查询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 3、中国法院网民事案例。 4、相关专业网站:中国民商法网。 5、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
2、甲与乙签订合同后,听同学说乙赌博成性,已经债台高筑,于是起诉到 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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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对民事纠纷的初步判断
3、李某因车祸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张某出示证据,称自己是李某的非婚生 子女,要求继承遗产,遭到李某的妻子和儿子拒绝。
4、某甲为某单位领导,驾驶本单位的轿车违章行驶,将行人某乙撞伤,某乙 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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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讨论:
二、对我国民法体系的设想 1、民法典的体系设想 2、民法汇编的体系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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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1、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
法律的表现形式。 2、民法的法律21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
一、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四、我国民法体系的构成
本章难点: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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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纠纷的初步判断
1、甲离婚时要求分割房产,但乙出示的房产证登记房主是乙的父母,甲说 房产是乙的父母在其结婚时送给甲乙的,坚持分割房产。
拿破仑 法典
权利 主体 制度
财产 所有权 制度
契约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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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人
第二卷 财产 权利
第三卷 取得财 产的各 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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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的历史沿革
德国 民法 典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总则

物权
亲属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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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从民法的历史沿革中,我 们能够得出什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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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监护权、 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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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是私法; 三、民法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五、民法最基本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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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 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二、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三、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区别 五、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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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成绩考核
第一,期中考试占20%
第二,学习笔记占10%
第三,平时作业占20%
第四,期末考试占50%
第五,课题发言一次,回答正确的加5分。回答 错误不扣分。
教学网站:202.201.112.1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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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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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教师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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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
1、民法的特点。 2、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请归纳上述两个问题的要点。作业请发送到202.201.112.11民法 学网站中的信箱中,文件名就是本人的姓名,作业中写明本人的学号。
22
2020/11/21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一、商品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 1、有独立的商品交换者。 2、商品的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 3、商品的交换者达成交换协议。
前言
一、法律人的社会职责 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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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学习的定义 第一 学会生存,先生存后发展,边生存边发展,求生存求
发展; 第二 学会沟通,适应复杂的人际关系; 第三 学会学习,掌握学习的方法; 第四 学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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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教学的目标:培养法科学生的基本能力 1、掌握、理解法律的能力; 2、具有法律思维的能力: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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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案例分析
王某在某村有一处400㎡住宅,因王某的妻 子及儿子、女儿先后因癌症去世,当地村民都认 为该房屋是一处凶宅。王某病危时,其兄弟姐妹 都躲之甚远,于是立下遗嘱:谁为自己顶盆发丧, 他的房屋就归谁。最后,王某的一个远房亲戚李 某为王某顶盆发丧,并住进王某的房屋,并在村 里办理了手续。10年过去了,李某一家的日子越 过越好,这时,王某的弟弟王宝提出要继承哥哥 的遗产。法院判决李某的房屋产权有效。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1、民事立法 2、民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3、立法解释 4、司法解释 5、国家认可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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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可的习惯
要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有习惯的存在。 第二;须是当地群众认可的习惯。 第三;习惯所涉及的内容是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 第四;习惯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第五;习惯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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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讨论
1、民事判例对法官的影响力。 2、社会舆论对法官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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