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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作者:来源:《财经界》2010年第09期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织布 加 勒斯 特 首 脑会 议 决 定邀 请
克 罗地 亚 和阿 尔 巴尼 亚 加 入北 约 组 织 。截 至 2 0 年 4 ,北 约 组 09 月
北 约组 织 最 高军 事机 关 ,负 责拟
织成员国有2个 。豳 8

堕 墅 堡 堂 佥
“ 贸易 与投 资 ”规 定两 岸 在 “ 不 迟 于 本协 议 生效 后 六个 月内 ”就
的背景 下 产 生 的 。北约 组 织 总部 设 在布 鲁 塞 尔 ,其 主要 机构 有 : () 大 西 洋 理 事 会 ( 称 部 长 理 1北 又 事 会 ) 防务 计 划 委 员会 ,为 北 和 约 组 织最 高 决策 机 构 。前 者 负责
国 、法 国 、荷 兰 、比 利时 、卢森 堡 、意 大利 、葡萄 牙 、丹 麦 、挪 威和 冰 岛于 l4 年4 9 9 月4 日在华 盛
出协 议 的 目标 及具 体 合 作措 施 ;
( 大西 洋 公 约 和 北约 组织 。 ( 北 北 大西 洋 公 约 规 定 ,缔约 国
审 议 北约 组 织有 关 的重 大 军 、政
事 务 ,所 作 决 议 需 全 体 一 致 通 过 ,后者 负 责制 订 统一 的军 事 计 划 。() 2常设 理事 会 ,为部 长理 事 会 和 防务 计划 委 员 会休 会期 间的 最 高 执行 机构 ,负责 处 理 日常事
门及 开放 措 施 ”及 “ 适用 于 服 务 贸易 早期 收 获 部 门及 开放 措 施 的 服 务 提 供者 定义 ” ,对早 期 收 获 计 划 降税 产 品 和承 诺 开放 的服 务 部 门 、实施 方 案 、相 关规 则 及 保 障措施 等作 了具体 规 定 。 在 货 物 贸易 早期 收 获 方面 , 大 陆 向台湾共开放 5 9 3 项产 品 ,台 湾对大 陆开放2 7 6 项产 品 。在 服务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续(一)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凭目视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实质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引、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半组装件。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四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六位数编码。

第二条原产货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应认定为原产于一方:(一)该货物是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二)该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第四条产品特定规则。

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一)的规定,下列货物应认定为在一方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一方从上述(一)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三)在一方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一方采掘的矿物;(六)一方在相关的水域、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七)在一方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一方消费后所收集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一方完全从上述(一)至(八)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指大陆和台湾地区在经济领域达成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该协议的签署对于增进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双方经济的互利合作。

在协议的框架下,大陆和台湾地区可以就双方关心的经济议题进行合作,共同制定有利于双方的经济政策和规划。

双方可以在贸易、投资、金融、科技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开拓市场,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其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增进两岸民众的福祉。

协议的签署将为两岸民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促进人员往来,增进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双方可以在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丰富两岸民众的生活,增进民心相通。

再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地区和平稳定。

经济合作是推动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增进两岸的互信和合作,减少敌对因素,促进地区和平稳定。

双方可以通过经济合作增进相互依存,降低对立风险,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两岸经济合作是大势所趋,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推动两岸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双方可以加强经济政策的协调,促进市场的统一和资源的互补,实现更高水平的经济合作。

总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于增进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增进两岸民众福祉、促进地区和平稳定、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协议内容,共同推动两岸经济合作迈上新台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3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一、进口方因履行早期收获计划,导致从另一方进口特定产品的数量绝对增加或与其产量相比相对增加,且此种情况已对其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方可要求与另一方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经调查,如一方决定采取双方保障措施,可将所涉产品适用的关税税率提高至采取双方保障措施时实施的普遍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二、双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应尽可能缩短,并以消除或防止进口方产业受到损害的范围为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当一方终止针对某一产品实施的双方保障措施时,该产品的关税税率应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降税模式,按照该措施终止时的关税税率执行。

四、实施双方保障措施时,对于本附件中未规定的规则,双方应对相关条款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但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五条所列的数量限制措施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不适用。

五、本附件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条款时所称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均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称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

六、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同一产品同时实施以下措施:
(一)双方保障措施;
(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及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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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含背景)
海峡两岸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最近十几年来两岸的来往越来越密切,两岸的经济合作也更加成熟,本文(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含背景))由整理,欢迎阅读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什么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什么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什么中国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在20世纪末期中国大陆的经济和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是无法相提并论的,但是当前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海峡两岸之间经常会进行经济合作,所以对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那具体而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什么呢?中国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在20世纪末期中国大陆的经济和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是无法相提并论的,但是当前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海峡两岸之间经常会进行经济合作,所以对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那具体而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什么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总则▲第一条目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海峡两岸同意,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货物贸易的海峡两岸保障措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促进海峡两岸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增进两岸同胞的福祉和福利,根据两岸经济关系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并涉及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机制。

第三条定义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为:1.海峡两岸:指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

2.经济合作:指两岸经济活动的合作和交流。

3.双赢:指两岸经济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互利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无论是大陆企业还是台湾企业,都应享受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五条互通有无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推动资源、信息、人才、资金等要素的互通有无,促进双方的经济融合发展。

第六条稳定可持续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注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双方应共同维护稳定的经济环境,避免经济震荡。

第三章合作领域第七条贸易1.海峡两岸应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2.双方应争取消除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摩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八条投资1.海峡两岸应加强投资合作,鼓励双向投资。

2.双方应为投资提供便利的环境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科技创新1.海峡两岸应加强科技创新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双方应共享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创新的跨域合作。

第十条金融合作1.海峡两岸应加强金融合作,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合作机制第十一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1.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协商机构。

2.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机制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合作区域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区域可包括不同的地区和特定的经济合作项目。

2.合作区域的设立和管理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法律法规1.双方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2.双方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合作,解决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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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
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
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

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
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
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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