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学案例教学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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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法学案例教学法分析

通过课堂加强法学教学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树立法律意识的有效渠道之一。然而,在法学教学中,有许多法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规范性要求等都十分抽象,加之学生缺乏应有的社会实践知识.因此无论教师的讲授还是学生的学习,往往都显得空洞和乏味。在教和学两方面都存在着表达、理解和掌握法律真谛的难度。为了使理论更好地与实践相结合,使理论、原则和枯燥的法律条文形象化、具体化、生活化、生动化,将案例运用于教学就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调动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也有助于使教师的教赋予新的载体。因此,笔者在从事法学教学过程中,始终坚持案例教学法.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我曾两度被学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应当说案例教学法是有一定功劳的。

一、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及在法学课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和运用是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蓬勃兴起的。早在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Landell)首创。之后,这一教学法被广泛地应用于行政学宁公共关系学等。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在二战之后进行教学论研究时,肯定和丰富了案例教学法。如1951年原联邦德国在由高级中学到高等院校代表们参加的蒂宾根会议L再度提出了“范例教学”的方法,作为教学改革的中心议题展开了讨论。在教学论学派林立、异军突起的大潮中,案例教学法至少可以称之为独树一帜的教学论思想的流派。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分悠久的教育历史的国家.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中,关于案例教学法的思想可谓丰富而浩瀚,譬如举一隅以三隅反的思想,触类旁能的或融会贯通的思想,类推求故的思想。所有这些无不闪烁着案例教学法的思想和精华。实际上,案例之于理论,这是一种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是教与学的中介,而教学的整个实践活动,对于所传授的知识、理论来讲,也是个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因为教师不可能穷尽整个精神世界已有的知识或财富,他也不能完整无遗地帮助学生掌握所有的知识。所以教师也只能是就个别(这里可以理解为个案,即案例)来教,学生通过个别的学,继而来理解、掌握一般,推及一般,然后通过对一般的认识,拓展新的、更广泛的个别.案例教学这种案例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和教与学的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在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因而构成

了案例教学法的坚实理论基础。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十分强烈的学科。它的实践性对课堂教学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离开社会实践,无论怎样好的课堂演绎,也是难以达到教学目的的。但是由于课堂教学的局限性,加之教学经费不足,不可能使学生更多地深入到法律实践活动之中。所以,法学教学,往往会有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案例教学恰恰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较好切入点和结合点.搞好案例的运用,可以使教师和学生在课堂内就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如此一来,不但丰富和充实了课堂教学,而且可以使学生从案例分析中调动积极的思维,全方位多角度地看待社会间题,提高洞察、分析和解决间题的能力;对教师来讲,通过案例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讲授,既可以密切与社会的关系,又加深了自己知识的更新和提高,牢牢把握住时代的脉搏,把课教居、教好。

二、教学案例的特点及选取

案例教学法,顾名思义就是运用案例这个个别来说明、展示一般.即通过个别来说明理论、原则和道理。它从实际案例出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融会贯通,从而最终使学生在理论—实践—一理论的封闭循环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娜致用•因此,案例教学法中教学案例的选取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教学案例作为案例教学法中的主要载体,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案例是有区别的。为了准确地说明法学原理及法律条文,教学案例必须选择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选择什么样的案例,或者说选择的案例应当具备什么徉的特征,这是案例教学法中的关键。案例研究,是一种个体化研究,就是通过对个体事物、特殊矛盾的研究,达到对整个事物、一般矛盾的认识。那么,这个表示或代表个体化的案例,一般说来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或特征。第一,真实性。案例的秘诀、灵魂和价值,全在于真实性。若是人为地去杜撰一个案例,势必会带有主观色彩,掺杂着个人的主观想象及好恶情绪。这种纯主观的产物,是缺乏实践基础的。因此,它就不可能担负起反映社会实践的功能,从而经不起理论的分析和学术的推敲。教学案例它应当深于实践,源于法学实际工作者的实践。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辩证46唯物论的实践观和认识论为指导,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深入到法学实践中去收集案例。当然,教学案例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形成,它仍盆要人们去编写,不可避免地会融入编写者的愈志。这就要求在案例的收集、编写过程中尽t薄重客观实际,反映“原型”.既做到高于实践,

又不脱离实践,保持案例的“本色”。第二,典型性。由于教学案例是运用于教学活动的,它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司法活动的总结,而是在司法寒践活动的基础上,保持其真实性的同时,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典型性.这就要求所选取的案例.能体现或包含所要阐述的法学理论或法律条文的基本要素、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结构、基本科学规律等.如果缺乏这些基本的内容,那么,它就不能起到“个别”的作用。第三,形象性。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要把抽象的法学原理和枯操的法律条文形象化。因此,应当选取那些有一定内肠,而又有一定曲折和形象的案例。也就是说教学寒例应有一定的故事性、情节性和趣味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例必须富有感染力、艺术力。它通过错综复杂而又相互紧密联系的环节,揭示一定的法理,从而能在教学中使学生的兴趣、问题、学习方式等同各种分化的、复杂的和客观的教学内容结合簇来.如果案例也是空洞的说教,那就失去了案例教学法的生命力和存在的意义。.第四,基础性。教学案例是运用于课堂的,其对象是学生。因此,它必须着眼于教学对象—学生。如果所选择的案例与学生的基本经验和已经达到的某方面的智力水平一致,案例所教给学生的东西足以促使其智力的发展,那么,这样的案例就具备了基础性,从而就是我们首先选择的案例.若是选择那些脱离学生的实际经验和智力水平的案例,就很难为学生所接受。如一些疑难案例,作为司法工作者或理论研究者的研究、探讨对象是完全可以的,但若章到课堂上来用,未免显得“曲高和寡”。

三、法学教学中案例运用的机制与方法

毋庸置疑,案例的助解、启迪、促进和指导功能对于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都是具有实践意义的.然而教师在教学中如何运用和调度案例,却是实现目的必须解决的“桥和船”的问题。我的体会是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选择、确定和分析案例。由于教学对案例“质和形”的要求,教师在备课时必须认真选择案例,把那些有针对性的、符合需要的案例确定下来.然后,教师对本案例所包容的法理及法律条文的内容进行透彻地分析。教师首先必须对案例有一个全方位的分析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就案例的来裸来讲,不外乎两个集道,一是教师自己收集、编写;二是借鉴他人材料。.当自己编写案例时,要注意个人意志与实践情况的结合‘既不能主观地剪裁材料,又不能直客地记录材料,要把法理的理性与案例的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当选取他人材料时,要认准那些目标明确、方法得当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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