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保险公司与保险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合同中,保险利益是核心概念之一,它指的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利益,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
1. 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
这种损失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人身损失。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的基础。
2. 保险利益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保险公司过度赔偿。
3. 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的确定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关键环节。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种类、范围和金额。
通常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当与保险金额相匹配,以确保保险赔偿的合理性。
4. 保险利益的转让保险利益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转让。
转让条件如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转让不得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后,保险利益的责任和权益一并转让。
5. 保险利益的丧失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利益可能会丧失。
保险利益的丧失会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保险赔偿的减少。
保险利益的丧失原因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价值减损。
6. 结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它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赔偿的合理性。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关注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
7. 保险利益在理赔中的作用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利益是衡量保险公司赔偿额度的重要依据。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利益金额,以及实际发生的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如果保险利益未能在合同中明确,可能会导致理赔纠纷。
8.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一旦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中,保险利益的丧失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然而,小明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有高血压的病史。
不久后,小明因病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了小明隐瞒的病史,拒绝了理赔申请。
小明家属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提起了诉讼。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小明隐瞒了自己的病史,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不久后,小红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小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了小红的理赔申请。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利益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核心就是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关键概念展开论述,来探讨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一、保险标的的定义和要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指的是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物品、财产或责任等可以得到保险保障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存在的前提,是保险责任产生的基础。
保险标的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可保性,即保险标的应当是确定的、可辨认的,并且具有经济价值;二是合法性,即保险标的应当是合法的财产或责任;三是估价性,即保险标的应当是可以估价的,以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标的的确切界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在保险合同当中,保险标的应当被明确地描述和界定,确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对保险标的有清晰的认知。
同时,对于特定的保险产品,如汽车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标的的描述和界定也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规范,并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二、保险利益的含义和涵盖内容保险合同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具有的、可以得到保险保障的利益。
保险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合理费用和合法利益三个方面。
直接损失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例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维修费用,这些费用就构成了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
合理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减少直接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
在保险合同的约定下,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
合法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其他权益。
例如,在车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相关车辆的三者责任、车损险、盗抢险等保障。
这些保险责任的实现即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密切相关,两者相辅相成。
只有在明确的保险标的基础上,才能确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

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该原则规定,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利益时,必须与保险人存在真实性的关联,并且必须具有合法的因果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其中,第1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存在真实性的关联,即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因果关系。
第1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因果关系,即被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利益必须合法、合理,并且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具有真实的因果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使得保险合同具有公平、公正的原则。
另一方面,保险利益原则确保了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得保险合同能够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执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的关联:保险人应当确保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真实性的关联。
这可以通过对被保险人的身份、经历、住所等进行验证来实现。
2. 合法的因果关系:保险人应当确保被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利益具有合法的因果关系。
这可以通过对保险标的的状况、损失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来实现。
3. 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保险人在审核被保险人的身份、经历、住所等信息时,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审核保险利益时,应当确保其合法、合理。
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实践中,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船舶、货物和海员免受海上风险的损害。
在海上贸易和航运业中,海上保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包括船东、货主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1. 船东的保险利益作为船舶的所有者,船东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海上保险为船东提供了以下保险利益:a. 船舶损失的赔偿海上保险可以覆盖船舶在海上遭受的损失,如船舶沉没、碰撞或起火等情况。
这样,船东可以得到船舶价值的补偿,避免资金损失。
b. 船舶维修和改造的费用如果船舶出现故障或需要修理,海上保险可以支付维修和改造的费用。
这样,船东可以保持船舶的运营和维护,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c. 船员伤亡和人身意外事故的赔偿船员在海上工作面临各种风险,如溺水、伤亡或人身意外事故。
海上保险可以为船员提供赔偿,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也减少了船东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和责任。
2. 货主的保险利益货主作为交付货物的一方,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海上保险为货主提供了以下保险利益:a.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海上保险可以为货主提供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
无论是货物在船舶上被损坏,还是在海上遇到意外事故,货主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确保其利益不受损。
b. 运输延误导致的费用补偿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货物的运输延误,货主可能会面临额外的费用,如仓储费用或合同违约的罚款。
海上保险可以提供相关费用的补偿,减轻货主的经济负担。
c. 交付货物前的保险责任海上保险在货物交付之前起着重要作用。
货主可以通过海上保险向买家证明货物的无缺陷和完整性,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保险公司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海上保险的机构,也从中获得一定的保险利益:a. 保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向船东和货主收取保费,获得了可观的保费收入。
这些保费可以用于赔偿保险索赔,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盈利的重要来源。
b. 风险管理和评估保险公司对船舶和货物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
论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合同概述a. 定义保险利益原则①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②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③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必须明确保险利益的存在。
b.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① 适用于各类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②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
③ 适用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c.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要求①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②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确定性,即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
③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可衡量性,即保险利益的价值应当能够量化。
第二条保险利益的确认a. 保险利益确认的原则① 保险利益确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② 保险利益确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③ 保险利益确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b. 保险利益确认的程序① 当事人提出保险利益确认申请。
② 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进行审核。
③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利益确认书。
c. 保险利益确认的效力① 保险利益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② 保险利益确认书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额外利益的判断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提高竞争力,不断推出各种保险产品,其中不乏具有额外利益的保险产品。
然而,消费者在面对众多保险产品时,如何判断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具有额外利益,以及额外利益的多少,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保险额外利益的判断标准。
二、保险额外利益的定义保险额外利益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的一些额外保障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增值服务:如健康咨询、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2. 免费附加险:如意外伤害、疾病住院等;3. 保费优惠:如连续投保、年龄优惠等;4. 保险金额提升:如保额增长、保额翻倍等;5. 其他优惠:如礼品赠送、积分兑换等。
三、保险额外利益的判断标准1. 额外利益的明确性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首先要关注保险额外利益的明确性。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额外利益的种类、金额、享受条件等,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以下是一些判断额外利益明确性的标准:(1)保险合同中是否明确列出额外利益的种类;(2)额外利益的金额是否具体明确;(3)享受额外利益的条件是否清晰明了。
2. 额外利益的价值消费者在判断额外利益的价值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额外利益的实际使用率:如紧急救援、健康咨询等增值服务,实际使用率高的额外利益更具价值;(2)额外利益的实用性:如保费优惠、保险金额提升等,实用性强的额外利益更具价值;(3)额外利益的吸引力:如礼品赠送、积分兑换等,吸引力强的额外利益更具价值。
3. 额外利益的可持续性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还应关注额外利益的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判断额外利益可持续性的标准:(1)保险公司是否承诺长期提供额外利益;(2)额外利益是否受到政策、法规等因素的影响;(3)额外利益是否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4. 额外利益的公平性消费者在判断额外利益时,还应关注额外利益的公平性。
保险利益的基本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根据保险条款和条件,在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所获得的经济或法律上的保障和赔偿。
具体来说,保险利益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1. 风险转移:保险利益中最基本的概念是风险转移,即被保险人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当风险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
2. 经济保障:保险利益还包括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功能。
当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帮助被保险人恢复原有的经济状况。
3. 保险赔偿:保险利益的核心就是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支付保费,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将经济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4. 法律保障:保险利益还具有法律保障的功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提供赔偿,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接受赔偿的权利。
总之,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风险事件时获得的经济和法律上的保障和赔偿。
保险利益通过风险转移、经济保障、保险赔偿和法律保障等方式实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保险利益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概述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的概念所谓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具体来讲,保险利益包括以下内涵:(一)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实际上保险利益的主体还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由此可见,在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就是被保险财产的权利人,在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其自己,所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天然的保险利益。
因此,被保险人也是保险利益的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对保险标的也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受益人的产生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而决定的,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保险利益的客体是特定的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又称为保险对象,在财产保险中它是指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财产及财产上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则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标的的特定化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基础,只有保险标的处于特定状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才能被固定下来,这是由保险合同的风险转嫁属性所决定的。
因为,保险合同是将特定保险标的上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不是将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全部风险概括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
在保险法上的所谓利害关系,表现为保险利益主体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损益关系。
即当保险事故不发生时,投保人会因财产保险标的存在和使用或因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安全和健康而享受实质上的利益;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则会因财产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或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等而受到利益上的损失或损害。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益关系是天然存在的,没有该损益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是被保险人,保险法无需对此加以规定。
而对投保人则不然,投保人和被保险是同一人时,当然具有损益关系;但投保人是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则会有无事实上的损益关系情形而产生诱发道德危险的产生。
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此规定并不否认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因为保险的费率计算、理赔方式和保险条款无不以保险利益为基础。
二、保险利益理论的发展和演变(一)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在西方早期的保险萌芽中,并不存在保险利益的概念。
直到十六世纪末,为解决一起案例才有学者提出保险利益的概念。
具体案件为,某商人为某物投保,其对该物无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受偿全额约定的金额,保险人是否可以抗辩,该商人并非所有权人或其只有部分所有权。
学者De Casaregis 认为,商人只能就属于他的所有权部分请求赔偿。
他认为首先应当区别保险行为和赌博行为,前案例如属于保险行为,则保险人可以抗辩被保险人无所有权而拒绝赔偿;若为赌博行为,则保险人仅于事故发生后,照约定之金额负给付之责即可。
一般保险利益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在保险,决定赔偿金额的标准是保险利益且唯有在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他的保险利益下—即对该物的所有权—对保险人才具有请求权。
(二)技术保险利益学说。
本学说产生于19世纪,由于视保险利益为所有权的支配权的见解,即只有船舶或货物的所有人,才享有保险利益,已经远不适应保险经营发展对保险理论的需要。
但以此为“直接保险利益”,德国学者Benecke提出了非所有权人可以享有的“间接保险利益”,而非所有权人应包括那些经由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权、代理商之佣金等等与物发生关系的人。
在这里的保险利益,已经不限于一个标的物上具有唯一保险利益即所有权,而是具有以法的技术性创造出的各种不同保险利益。
在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就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对承保的财产或生命具有保险利益。
并且在此后的判例中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如在Lucena v. Craufurd一案中,法官伊顿(Eldon)认为,可保利益取决于法定权利的存在。
他主张,可保利益要求存在财产上的权利,或与财产相关的合同衍生出来的权利,某些或然事件的发生会使(被保险人)丧失这利权利,影响被保险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享用。
这也就是说,可保利益取决于某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定权利的存在,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法定关系。
在德国和英国保险法上所提出的保险利益理论,就是将标的物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利益关系加以分析而提出的技术保险利益学说。
这一学说已经为我国保险法立法所采纳。
(三)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本学说是在承认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益关系是前提下,认为保险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其专用词语应当以保险的本质进行论述,而不应专以民法的规定为据,即应以经济性的观点,去分析当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与该标的物的损失风险发生转移不同步时损害赔偿利益归属。
因此,经济性保险利益是在技术性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当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损失风险转移不同步时,不应当以所有权的交付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而是应当以保险标的物在合同转让过程中的损失风险分界来判断保险利益的归属,从而使实际承担保险标的物损失风险的人获得赔偿。
因此,即在动产交易中,应于标的物交付时损失风险转移;在不动产交易中,先移交所有权而后交付标的物时,损失风险自登记时转移,反之则以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转移。
谁负担危险,其就是损失的受害者,亦即为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应当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至今未被立法采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一)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人为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确定的利害关系,因此保险人只基于保险标的受损害时承担保险责任,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因在保险标的未受到损害时也获得利益。
因此。
保险利益原则的设立,具有防止道德危险发生的功能。
(二)发现受害人。
保险的功能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保险人对于因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可通过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的利害关系的判断,从而确定受害人。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是认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真正受害人的根本要件之一。
保险法上规定保险利益原则,其目的在于能够使保险人所赔偿或给付的金钱真正给予受害人。
(三)限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使在保险事故中受损害的保险标的,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补偿。
因此,保险利益的范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大范围。
这就决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在损失补偿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理赔规则中,起到了限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作用。
(四)区分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由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对保险标的无利害关系的人不可获得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保险人只对与保险标的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的实际损失者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而所谓赌博,则是投注人的行为满足了某种事先约定的条件而获得金钱上的给付。
所以保险与赌博的根本性区别在于,是否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因此,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确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消除了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
四、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所谓合法利益,是指当事人依法取得或拥有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利益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利益,这种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
不法利益、不符合社会公共伦理道德的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因该利益根本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则不能成为保险利益;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所谓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是由保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因为,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在现实的已经实现的或将来能够实现的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可用金钱估算的损益关系。
在人身保险中,虽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不能以金钱估算。
但是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内容,且保险合同当事人承认以定额保险的方式,约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最终表现为经济上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特定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确定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是特定利益关系,它是特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特定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是对保险标的已经拥有的现有利益或能够实现的期待利益。
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之间所存在的,在法律上规定的亲属、合同、债权或其他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的损益关系,它应当是已经拥有的现有利益或能够实现的期待利益。
第二节财产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所谓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财产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保险法上,财产保险利益被具体解释为,凡任何一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责任,或对财产的关系,因特定危险的发生而使投保人蒙受损失的,为财产保险利益。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关于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限的认定规则为,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时,不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则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三、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通说认为下列情形产生保险利益:1、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法律上的权利;2、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3、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运送的义务或者留置的权利;4、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为现占有人;5、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虽无现有权利或者利益,但依其法律关系,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将因其灭失而丧失。
具体来讲,保险利益包括以下内容:(一)现有利益。
所谓现有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所享有的现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