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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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1 照相机失窃案 • 某商店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保险公司 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久 ,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商店该批照相机被 窃。经理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 •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的这批照相机是从国 外走私进来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缴纳税 金,属于走私品。 • 故保险公司针对该商店被窃照相机的索赔,发出 拒赔通知书。 • 该店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8
• 出租车保险索赔案Fra bibliotek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 “利益主义原则”,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 “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限定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7 •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 毁于火灾。 •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 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退租说 明对房屋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2)将保单转给房东存在2种情况, • A如私下转让,保险公司不负责; • B如转让通知保险公司,则应负责。 • 详见书上91页。 • 《保险法》第49条规定。
案例5
• 杨某1997年10月投保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 险10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她在投保单 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1999 年7月,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 险金在杨某的两位“丈夫”间发生了争执 。杨某在投保时其夫为王某,1998年与其 离婚,1998年底又与李某结为夫妻。谁有 权领取保险金呢?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利 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份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日记、 账簿、纪念品等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客观上或 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约定在将来可以实现的利益。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现 有利益;二是期待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表达方式有两种:一是“定义 式”;二是“列举式”。
(3)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1、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人身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存在,如果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则合同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允许有些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利益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不再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如果在 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在大多数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 人,则保险利益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内,以防止道德风险。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这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不仅是确定的、合法的、 有经济价值的,而且是与投保人息息相关的。
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多种形态,构成了财产保险利益

保险实务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保险实务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a.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其 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 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活动要 能正常进行,必然要求投保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 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b.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 拟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坚持 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 且对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漏报;误 告;隐瞒;欺诈.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一是要 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二是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 否属于重要事实. 保险法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方对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无论是哪一种保 证,一旦违反,保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 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 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这种客观存在的利益一般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 待利益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 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 经济利益.
难以用货币计量,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 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保险法53条规定:人身保 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受益人才有权利领取保险金,其他人无法对保险金产生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受益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或机构。

2. 保险利益的明确性: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受益人的指定: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保险利益的转让和继承:保险利益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

转让和继承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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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或被保险⼈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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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
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根据投保人选择所投保险事故和保险金额来决定的。

1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达成的协议。

15.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以及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16.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17.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间效力。

18.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19.保险合同变更: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为适应具体情势的变化而改变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作出的一致协议。

20.保险合同解除: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解除保险合同。

21.保险合同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被保险人的变更。

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
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2被保险人就所知道的事实应如实告知保险人。

3、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

1.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支出。

按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在保险业务上构成实际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
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3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两者的区别
(1)灭失性质不同:前者指物质上的完全灭失,或失去原有性质和用途;后者则侧重于从经济价值上来考虑保险标的物的恢复和修理是否划算。

(2)全损索赔手续不同:前者被保险人无需办理委付就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作用,而后者,在推定全损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书,按推定全损要求索赔,也可以不提出委付,由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赔偿。

4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修理费用超过受损保险标的修复后的价值。

(2) 为了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的价值。

(3)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

(4) 收回已经丧失所有权的标的物所需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5.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其在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赔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6.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

它是针对共同海损而言的。

构成单独海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特定的保险标的单独遭受损失
2、损失是由于偶然的和意外的海上灾害所致,而非人为故意
7.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8.施救费用:指保险标的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海上施救与被保险人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损失。

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保险标的遇到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履行施救义务。

10.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1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不包含部分损失——单独海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12.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13.一切险(All Risk-A.R.)水渍险加上11种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如渗漏、串味等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高。

14.2种特殊附加险包括1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2、罢工险(Strikes Risk)
1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6.
被保险人的义务217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3、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5、及时提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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