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理赔实务-损失补偿原则与理赔应用

l 在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的推销、劝说下,甲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保单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甲。
l 保险期间内,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卡车全损,甲死亡。事发后, 乙了解到卡车有保险,于是与甲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l 保险公司认为,甲系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甲赔付。而乙不是
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甲
l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标的全损时,无论 其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以保单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 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若部分损 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 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l 与“定值保险”对应的是“不定值保险”,财产保险多为后 者,而前者(定值保险)较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 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 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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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被保险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厂房损失
18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由于损失超保额,赔款已
保额为限,判决乙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150万元。
l 乙保险公司上诉,二审从损失补偿的角度出发,认为被保险 人已从甲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62万元,与实际损失差额18万元, 改判乙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补足损失。
u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 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u以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 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 银行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财产险。半年后,保险房屋发生火灾, 贷款人此时已还贷10万元。则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剩20万元, 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20万元 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PPT课件

保险人不予支付。然而,若因抢救保险财产而增加了夜餐补助费,保险
人应支付标准夜餐补助费。还有,在灾害中参与抢救保险财产的人员,
包括前来支援的群众,如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其医疗费、丧葬费、抚
恤费,也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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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具有减少损失的实际效果 被保险人考虑并采取施救措施的出发点是减少灾害事故的损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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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
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 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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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 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问题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是只有保险事故发⽣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没有遭受损失,就⽆权要求保险⼈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是被保险⼈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之前的状态,⽽不能使被保险⼈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只能获得与损失发⽣前相同经济利益⽔平的赔偿。
因此,该原则可以防⽌被保险⼈利⽤保险⽽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
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在履⾏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的实际损失为限进⾏保险补偿,这是⼀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最新保本理财产品,按照被保险⼈的实际损失进⾏赔付。
论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2)对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有三层含意:
①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才赔偿,只发生保险事故但并无损失或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不赔偿。
②损失补偿应能补偿实际损失,因此,部分损失部分赔偿,全部损失则全部赔偿,施救费用、诉讼支出及其他费用也应包含在补偿内。
(见《保险法》第41条)
③损失补偿不仅应能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也应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物上代位权与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关于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制度均为禁止得利的体现。
(3)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必然存在人的生命、身体的损失与精神损失。
这种损失虽然不能像财产损失那样用金钱来衡量,也难以得到完全意义上的补偿,但并非完全不能补偿。
所以我们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告知(Disclosure)
3、告知的方式
(1)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 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 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 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 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 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
在财产保险中,特别是在海上保险 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 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 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一)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合 同 (二)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 给付
案 例
可保利益原则
(二)D组术语
D组贸易术语包括DAF、DES、DEQ、DDU、DDP。在 该组术语下,卖方于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 境、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或指定目的地的约 定地点,将货物臵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 移。在此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在此期 间发生的损失,由于只有卖方享有可保利益,所 以只能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在货物被臵于买方 支配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 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7.1 可保利益原则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可保利益概念 可保利益构成的来源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可保利益意义和作用 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 损失补偿原则对补偿量的规定体现为三个“为
限”:
• (1)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贬值标的出险
时)
• (2)以保险金额为限(标的出险时升值) • (3)以保险利益为限(出险前卖出部分) • 上述三者不一致时,以最低者为限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 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 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偿7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 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①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公司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 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被保
险人就会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索赔, 其索赔金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被保 险人就可以能获得额外利益。
•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必须对被保险人进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原则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 1、代位原则的含义 •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 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再保险起见李 某家中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 (1)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时,实际遭受损失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 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 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 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 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 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 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 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 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 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 院起诉。 •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 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 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 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 • • • • • • •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呗保 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 的遭受损失而逝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被保险人只有收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 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收到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2) 补偿的数据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余损失的补偿。 2.补偿损失原则的意义 (1) 保险保障关系的实现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损失,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如果被保险人发 现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就违背保险的只能,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 没有实现。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保险约定的条件下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从 而保证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营利 损失补偿原则对被保险人是个约束,使其不能因投保而获得超过损失的补偿或称额外 的利益。如果保险能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利益,就会导致某些人制造保险事故以谋取 好处,这是不能允许的。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
–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之后,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 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 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 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 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 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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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产生
• 保险合同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随保险的诞生而产生。现代意 义上的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则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 现代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 法正式规定“共同海损”原则,随后此原则成为共同海损 的分摊形式。“共同海损”原则成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早期 雏形。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 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钟座相应的 扣除
• 委付与代位追偿 权的区别:
• 这一制度使保险人基于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 理预测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在少部分被 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保险基金支付损失补偿费用。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1
•在不足额保险和足额保险中,保障程度 ≦ 1
•超额保险情况下,超过部分保险金额无效,按足额 保险处理。
• 在这两张分别签订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上述 两种索赔方式,结果是相同的,及全部赔偿金额最终都是 由B保险公司支付的。
• 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显然对其具有可保 利益,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对于保证这批粮 食的安全负有责任,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两个投保 人以同一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这究竟是重复保险 还是两个单独保险?
• 在本案中,林红最终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是1万元, 而不是她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的总金额 15000元。那为什么她同事的亲戚在两家寿险公 司投保,两家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支付给他 的受益人呢?因为人身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 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林红的重复保 险是单位作为福利投保造成的,如果是个人这样 做就没有必要了,不仅索赔时手续麻烦,而且赔 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反而还要浪 费那些多余的保费呢!
(三)损失赔偿方式: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 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标的的保障程
度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这种损失补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赔 款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三)保险标的损余价值处理: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 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 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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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保险价 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代位追偿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当然代位, 代位追偿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 代位. 代位. 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 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 非要件. 非要件.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第三者追偿).
1,代位追偿原则 什么叫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在财产保险中,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责任后, 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 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
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 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 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 的索赔权. 的索赔权.
为什么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 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获利; 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获利;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委付(abandonment): 委付(abandonment): (abandonment)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 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2,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保障程度越高,赔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金额. 保障程度越高,赔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金额.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的补偿,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 际价值足额投保. 际价值足额投保.
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
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 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 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 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
3,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 部分. 部分. 第一部分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部分, 第一部分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部分,保险 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 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 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 充分的赔偿; 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 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 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 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不好确定, 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不好确定,双方先约定 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 为足额投保. 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如海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如海 洋货物运输保险; 洋货物运输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不足额保险中,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 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 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 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 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行为及其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当得利行为及其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 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 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 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 是存在着. 是存在着.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 善意重复保险); (善意重复保险);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 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受 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 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 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
在代位追偿中,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 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 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 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等. 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无须 承担其它义务;而在委付中, 承担其它义务;而在委付中,则是权利与义务 全部接收. 全部接收.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 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什么叫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 险利益, 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 保同一危险, 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 价值. 价值.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 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须在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 法定时间内提出) 法定时间内提出)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物上代位: 上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 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 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灭 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 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得失踪超过一定时间, 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得失踪超过一定时间, 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