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实务-损失补偿原则与理赔应用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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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灭 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 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得失踪超过一定时间, 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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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一般通过委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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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 险人只有在承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 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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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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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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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损失补偿以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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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还有利于被保险人即使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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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
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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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追偿: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 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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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原则
什么叫代位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 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保险理赔实务-保险利益原则与理赔应用

博
保险事故都可以领到保险金,而保险费只要少于保险金, 都可能成为赌徒的赌博方式。
行
为
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事故的发生
并不能使被保险人得到额外利益,没有额外收益,赌博
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从而有效地避免赌博行为。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限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受
制
领保险赔偿的范围,以其保险利益作为最高限度,
✓ 该保险利益以未清偿的债权为限的,并不体现为抵押与
出质的财产价值。
五、财产保险各险类的保险利益
财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产
✓ 该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如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某项财
险
产的安全负有责任,那么,如果该财产受损他就要负法 律责任,所以他对该项财产就有保险利益。
的
保
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险
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法律所承认的、可以
认的利益。
投保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 险合同的效力 要件。
一 、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
01
同的客体
性
质
0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 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 合同的利益
03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予以保障的是
质
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
险标的之前存在的利益关系。该关系在
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或已有存在的
性
保险损失赔偿原则条款

保险损失赔偿原则条款
一、保险损失赔偿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赔偿责任范围
1.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保险险种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损失、灭失或费用等。
2.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核定损失、明确责任并处理赔偿事宜。
三、赔偿限额
1.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事故或损失情况下所承担的最大赔偿额度。
赔偿限额应根据保险险种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2. 若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将按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对超过部分的损失或费用不予承担。
四、免责事由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 战争、核辐射、核爆炸等核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 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氧化、锈蚀等自然损耗。
4. 盗窃、抢劫等外部暴力所造成的损失。
5. 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五、赔偿处理方式
1.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定损失、明确责任并处理赔偿事宜。
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的理赔机构进行核定和评估。
2. 赔偿处理方式应根据保险险种和合同约定来确定,一般包括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等。
在选择处理方式时,应优先考虑恢复原状或尽量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论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2)对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有三层含意:
①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才赔偿,只发生保险事故但并无损失或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不赔偿。
②损失补偿应能补偿实际损失,因此,部分损失部分赔偿,全部损失则全部赔偿,施救费用、诉讼支出及其他费用也应包含在补偿内。
(见《保险法》第41条)
③损失补偿不仅应能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也应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物上代位权与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关于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制度均为禁止得利的体现。
(3)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必然存在人的生命、身体的损失与精神损失。
这种损失虽然不能像财产损失那样用金钱来衡量,也难以得到完全意义上的补偿,但并非完全不能补偿。
所以我们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首先介绍了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则,然后分析了其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车险中的具体适用情况。
通过对这些不同领域的实践案例分析,总结出了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探讨了其意义和价值。
文章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保险法在损失补偿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保险行业的监管和实践提供指导。
【关键词】关键词: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车险、意义、价值。
1. 引言1.1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范围。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和条件。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了在不同类型的保险中的具体应用。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车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在遇到保险事故时,其损失补偿原则会有所不同,但都必须遵循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实际保险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该了解并遵守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则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风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和诚信的基础上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均应诚实守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风险情况,保险公司则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有效。
其次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风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确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 损失补偿原则对补偿量的规定体现为三个“为
限”:
• (1)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贬值标的出险
时)
• (2)以保险金额为限(标的出险时升值) • (3)以保险利益为限(出险前卖出部分) • 上述三者不一致时,以最低者为限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 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 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偿7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 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①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公司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 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被保
险人就会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索赔, 其索赔金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被保 险人就可以能获得额外利益。
•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必须对被保险人进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原则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 1、代位原则的含义 •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 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再保险起见李 某家中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 (1)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时,实际遭受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提纲一、简述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3.损失赔偿方式另外还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和派生原则,我们将在一会进步讨论。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及在立法中的体现(一)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保险方而言是对其赔付行为的约束;对被保险方来说,是获得赔偿的限定,由此使保险的赔付行为客观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如德国《保险契约法》、韩国《商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和我国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和意义1.保障保险关系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中盈利。
3.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与争议(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
3.其他费用。
应注意的是,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与费用的支出分别计算,费用支出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2.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3.人寿保险:是一类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按事先规定的数目赔偿给受益人的定值保单。
4.施救费用的赔偿:是被保险人强求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这样,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显然扩展了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与额度,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第4章保险原则4-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

第4章保险原则4-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第 4 章保险原则 4 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在保险领域中,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是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基础,影响着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实际应用。
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补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为什么要有损失赔偿原则呢?首先,它体现了保险的本质目的,即提供经济保障,帮助被保险人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了实际损失,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例如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超额赔偿。
其次,它有助于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避免过度赔偿导致保险费率不合理上升,加重其他投保人的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这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损失的程度、保险金额等。
以财产保险为例,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那么在赔偿时通常会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这被称为不足额保险。
相反,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了实际价值,超过部分通常无效,这是为了防止超额保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损失赔偿原则还涉及到保险代位求偿权和委付等重要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向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例如,一辆投保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责任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委付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能生效,一旦委付成立,保险人就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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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在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的推销、劝说下,甲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保单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甲。
l 保险期间内,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卡车全损,甲死亡。事发后, 乙了解到卡车有保险,于是与甲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l 保险公司认为,甲系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甲赔付。而乙不是
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甲
l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标的全损时,无论 其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以保单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 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若部分损 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 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l 与“定值保险”对应的是“不定值保险”,财产保险多为后 者,而前者(定值保险)较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 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 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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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被保险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厂房损失
18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由于损失超保额,赔款已
保额为限,判决乙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150万元。
l 乙保险公司上诉,二审从损失补偿的角度出发,认为被保险 人已从甲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62万元,与实际损失差额18万元, 改判乙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补足损失。
u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 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u以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 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 银行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财产险。半年后,保险房屋发生火灾, 贷款人此时已还贷10万元。则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剩20万元, 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20万元 的赔偿。
l 重置价值保险可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价格提升,但由于 不扣折旧相当于出险后“以旧换新”,容易引发道德风 险,因此在承保时应谨慎,特别是对于老旧设备,需严 格控制按重置价值投保或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
l 人寿保险:是一类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按事先 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给受益人的定值保单。
l 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不论其持有几份人寿险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可 获得全部赔偿(多重给付)。因此,人寿保险是损失 补偿原则的一种例外。
l 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赔款金额比例分摊制)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签订保单顺序分摊制)
l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 同一保险期间
l 代位追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 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 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 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l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三个前提条件: ü 第一,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同时是由于第三者行
为所致。 ü 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请求权。 ü 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
偿责任之后。
l 代位求偿权的例外: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如果被保险 人在保险事故中致残或身亡,既可获得保险金,也可获得 第三者侵权方的赔偿,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不享有向第三 者追偿的权利。
ü 甲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 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故其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 认为甲仅就其出资额享有保险利益,未考虑其管理经营权也属可 保利益,是存在偏颇的。
ü 虽然乙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鉴于其并非保单上的被保险 人,故乙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乙不享有 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从这点来说,保险公司是对的。
l 某企业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总价值200万的厂房,保额200万。 一个月后,企业因向银行贷款,将厂房抵押,按要求又向乙 保险公司投保该厂房150万。保单免赔额均为10%。
l 某日,该厂发生火灾事故,厂房全损180万。被保险人向甲保 险公司索赔,获得赔款162万,后又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
l 乙保险公司获悉甲保险公司已进行赔偿,遂以损失补偿,不 能重复获利为由提出拒赔。
2
与乙共有,甲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 偿甲出资额部分赔款。
l 乙与甲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甲负责该车的驾驶及实际运营,故可以认定甲对投保车辆具有 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
l 同时,投保车辆属甲与乙共有,甲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 因此甲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l 定值保险从以赔偿实际损失为本质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看, 该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例外。
l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 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被保险人可以按照 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来投保。
l 财产保险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相当于投保重置 价值保险。
l 由于这种保险在确定损失赔付金额时不扣除折旧,而按 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原则而言, 也是一种例外。
ü 本案涉及损失补偿原则的重复保险分摊,一审法院对损失补偿原 则理解不全面,只考虑了其中的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未考 虑重复保险问题,因此判赔150万,将使被保险人获得总计312万 的赔偿,超出其实际损失。这显然是错误的。
ü 二审法院的判决乙保险公司补足被保险人损失差额18万元,相当
于采用了重复保险顺序责任分摊的方式,判决相对合理。但还是
分析:
ü 如果采取另外的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将大幅下降。
u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按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甲赔款=180*200/(200+150)*(1-10%)=92.57万 乙赔款=180*150/(200+150)*(1-10%)=69.43万
u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按独自赔款金额比例分摊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即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 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 金时,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该方式多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按照保险金额和出险时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进行赔偿。计算公 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标的保险价值。 该方式为多数财产保险所采用。
l 委付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 一旦接受委付,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之所有权。处理该 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均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 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
l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承诺才有效,接受与不接受的主动 权在保险人处,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则不可撤销。
损失赔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赔偿方 式主要有:
(1)先计算独自赔款:甲独自赔款=180*(1-10%)=162万
1
乙独自赔款=180*(1-10%)˃150万=150万 (2)按独自赔款比例分摊:
甲赔款=180*162/(162+150)*(1-10%)=84.12万
乙赔款=180*150/(162+150)*(1-10%)=77.88万
l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卡车一辆,其中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5万元。 双方约定甲负责卡车驾驶,乙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 比例分配。
u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 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 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 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u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在处理赔案时,应以出险时的实 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除上述3个例外情况,部分观点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
也认为是一种例外。原因是施救费用的赔偿需另行计算, 以保额为限,这样,保险人只收了一个保险金额的保费, 却要承担两个保险金额的赔偿责任,也即扩展了损失补 偿的额度,因此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l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 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为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
2
ü 虽然乙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 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
险赔偿而额外获益。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甲的家人独享保险赔
款,将违背损失补偿原则,故应将保险赔款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
比例进行分配。
ü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进行全额赔偿。本案法 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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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 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 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两层含义:
u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 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 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 人赔偿。
存在一定的争议,即保单约定了10%的免赔,甲公司赔款162万已
经完全补偿被保险人损失了(10%免赔18万是被保险人应自行承
1
担的)。 ü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对第一顺位保险人(甲保险公司)有失公平,
在理赔实务中很少采用这种分摊方式。
ü 本案中由于甲保险公司理赔时未掌握乙保险公司也有承保,按独 自承保进行理赔,使自身限于被动。如果理赔时就了解到存在重 复保险,则可采取较为合理的分摊方式,以减少自身的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