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稽核实务
车险查勘基础知识

5、收集和积累意外事故资料,为研究和制定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的风险预防对策及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开发和费率厘定提供参考数据。
总之:现场查勘要求我们理赔人员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现场查勘,是公正、客观、严密地查明事故真相的根本措施,是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依法正确处理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开展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现场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
1、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过程中的主要情节,利用现场的证据,掌握其中关键性的细节,为进一步分析、研究、确定损失,以及进行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再现收集资料和提供依据。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分为四类: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二百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五十元以下的。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人及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二百元及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非机动车五十元以上。
由于机动车辆事故大多发生在运动当中,所以发生事故必然受到天气环境、地理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从客观环境角度对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分类: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事故
该类事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机动车之间的碰撞方向既有正面、也有侧面和首尾相撞。还有多台机动车相撞的事故。
该类事故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如驾驶员违章行车、技术不佳、操作失误、违章装载和酒后驾车,风、雨、雪、雾导致视线不清,道路状况不良、狭窄、凹凸不平,机件故障等。
13、负责《撤消案件通知书》的送达;
14、现场完成《查勘报告》;
车险理赔稽核实务

一、稽核工作原则
规范性:依据公司对车险运营、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要求,检查评判是 否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运作。 近期公司下发了新版《车险规程》,其中第二册为《理赔制度》重在合规 约束;第四册为《理赔实务》重在规范约束。因此,熟知、掌握其内容是做好 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依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管理制度,检查评判车险经营数据、承保、 理赔实务是否存在虚假情况,努力纠偏,积极消除不实、虚假因素对车险经营 造成的影响。 任何虚假的数据、实务凭证、处理手段等都将会车险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是虚假赔案,业界公认的骗赔案件占正常赔付金额的20%左右。
四、稽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固定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就是指证据,在稽核工作 中,为防止因证据的变化、灭失而影响工作成果,对证据的固定显得尤为重要。 法定证据有下列八种: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意见。 这些证据种类中既有原始证据、也有传来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 。各类证据有一个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相比而言,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 据大于间接证据,物证、书证大于言词证据,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大于利害关系人证 言。因此,要注意证据的效力。 在稽核调查工作中,由于案件的差异性,涉及证据而不同,但只有证据充分, 才能够给案件的定性提供充分的理由,将稽核结果办成“铁案”,所以,必须重视 证据的提取、固定和有效利用。
车险理赔稽核实务
车险业务管理部
目
录
一、稽核工作原则 二、稽核样本的选取
三、稽核工作要求
四、稽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五、车险理赔稽核项目
一、稽核工作原则
合法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限制性、约束性要求 ,检查评判是否存在不合法之情况。 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应被视作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所禁止,不得违 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规性:依据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公司颁布的制度、文件要求,检查评 判是否存在不合规之情况,是车险经营的强制约束性要求,尤其是涉及“监管 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踏越。 中国保监会在去年年初,以保监发〔2012〕15号文件发布了《机动车辆保 险理赔管理指引》,用了五章107条对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比较全面的规范 。这个《指引》可以作为车险理赔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监管机关管理的依 据,因此,要熟悉并认真遵守。
车险理赔降本增效的方法和措施工作总结

车险理赔降本增效的方法和措施工作总结一、抓住重点环节,关键岗位,从配件、工时费用和人伤三方面着力减损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支出主要体现在配件、工时费用和人伤赔付三大方面,降赔增效的重中之重是从这三方面入手,强化报价和定损(含人伤)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首先应组建总公司层级的相对独立的报价中心(初期可以分公司为依托),涵盖我国东、南、西、北、中部五个区域板块,严格区分车辆维修厂商,除4S站专修厂外,其余维修单位原则上按照二类厂价格核定,设定价格红线,不得突破。
其次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先期可从我国东、南、西、北、中部五个区域划分制定工时费用参考标准,严格执行,加强考核。
待经营平稳后,后期完成工时到厂,一一对应,使同一个厂维修的车辆赔案工时一致。
制定统一的车身和底盘件换修标准,严格把控配件换修尺度,做到“能修理的坚决不换,能换单件的坚决不换总成件”,建立微信等沟通渠道,及时联络内、外部专家解决车辆换修,品质鉴别等问题。
此外配件与工时费用审定标准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赔付情况上下浮动,松紧适度。
再次加强人伤案件管控,建立诉讼标准化作业流程,扩大合作医疗网点建设,以人伤案件诉前调解率、案均赔款、已决人伤案件有效跟踪率、估损准确率为引导,强化人伤案件的前期介入(责任介入、伤残介入、调解介入)、过程跟踪,加强对人伤案件的管控,做到“早介入、早调解、早结案”,严控人伤理赔成本,提升人伤案件处理质量。
开展人伤在线理赔LCC,即通过统一的远程呼入、呼出电话,为客户提供专业标准的人伤远程理赔服务,实现快赔及标准人伤案件的快速处理。
随着费改的推进,代位求偿成为一种常态。
保险公司也需要组建专业追偿队伍,降低赔付。
最后建立完善的核价核损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开展理赔专项稽核审计,重点针对关键岗位如核价,核损,核赔,人伤岗位的稽查审计,避免滥用职权,防止以赔谋私,对发现核价、核损尺度偏松的相关岗位人员坚决调离岗位,对少数害群之马严厉查处。
2009年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指引

1、现场报案的案件90%必须现场查勘,这也是体现平安的 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2、非高速公路出险涉及物损的案件;
3、保单期内出险超过三次(含三次)且赔付超过60%的单 方事故案件;(查勘员在接派工时应该向电话中心询问这 些信息)
4、车龄较长的老旧车辆出险;
5、VIP客户现场报案的案件;
6、车损严重的单方双方事故;(报案信息中有提到翻车, 爆气囊,车撞车(非摩托车)有人伤,撞了前面后无法行 驶的等信息)。
所有电器配件必须第一时间清洗烘干电气原件价值高易氧化和腐蚀如因主观原因违反第一时间处理原则导致损失扩大的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需要更换的电器需要仔细观察实际检测确认确实无法工作的方可予以更换所更换配件必须百分之百回收查勘员在水淹车拆检过程中必须一直在场边拆检边拍照且要和拆检事故车合影每个被水淹的零件在拆检前都贴封条将可能损坏的隐损件也要贴上封条判断水淹的高度和汽车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案例03油料冷却液雪种的更换以补充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为原则事故没有造成泄漏损失而仅因为修理工艺要求排空或泻放的一律要求修理方回收再利用可考虑补充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轻微遗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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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定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真实选择区域、修 理厂类型、车型级别及维修项目,在限价内根据实际维修情况 给出工时价格,严禁超出限价随意定损,严禁超出实际维修需 要随意增加维修项目。
不允许按照限价标准上报 重叠工时 隐性工时 待定(检测)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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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查勘定损原则及配件管理费使用原 则
坚持“以我为主”的定损原则。每个案件每台事故车都必须
2007年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指引
广分车险意健险理 赔部
2007年5月
2021/5/14
1
第一部分 2007年理赔工作改善方向
保监发90号文-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2009-09-01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9〕9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
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各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
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四、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各公司对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保险理赔案例-案例3 业务人员失误而导致收取保险费不足的理赔案例》

业务人员失误而导致收取费缺乏的理赔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1月27日,李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座客货车〔图1〕,向所在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09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7日24时止。
公司按吨位收取了交强险费1850元,车辆损失险费2268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费2688元。
图1 双排座客货车2009年3月31日,该车在某市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本钱车车损75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2021元,第三者人员伤亡费用45万元,第三者医疗费用1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被人李某向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机动车辆条款,该起事故属于碰撞责任,相关损失分别隶属于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范围。
但人在审核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
根据实务的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计费。
因此,该车应按座位数目收取费,即应收取交强险费2350元,车损险费2384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费3074元。
而该车承保收费时却是按吨位收取的,故投保人存在缴费缺乏的现象。
因此,公司主张按比例赔付,而车主李某那么主张按全额赔付,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向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员了解:李某投保时已向其出示行驶证,且投保单反面亦附贴有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
本案是由于业务人员疏忽而导致的收费缺乏。
故判公司败诉,全额赔付被人的损失。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合同,人就标的或者被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条款中的投保人、被人义务一项,也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学习任务四汽车保险理赔实务.ppt

(4)事故车辆修复费用组成。
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修理工 时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5)更换零配件的询报价。
对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应通过询报价后确定价格, 且应符合市场情况,能让修理厂保质保量完成维修任 务,即更换零配件的价格确定应做到“有价有市”。
(6)修复车辆的复检。
(7)核损工作内容:
◆ 派生职能 ★ 融资职能; ★ 防灾防损职能;
2 车险理赔特点
(1)标的流动性大 需要一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3)道德风险普遍
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 (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校大
(5)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3、机动车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八字理赔原则
❖ ④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 或他人义务来抢救的,应予赔偿;
❖ ⑤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 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 ⑥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 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并在定损单上注明 送修地点和金额。
(3)损失确定原则
损失确定原则
▲修复为主原则:坚持尽量修复原则,不随意更换新的零部件;能局部修复 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理
▲拆解定损原则:对损失较大或不经拆解不能确定损失的,拆解后再出具全 部损失核定报告;需拆解定损的,全程跟踪车辆拆检,并记录换件项目、 待检项目和修理项目
▲配件及工时定价原则:原则上按照车辆承修地购置其适用配件的最低价格 为标准;涉及车辆安全、行驶、转向系统的配件,其价格可适当放宽; 未约定“指定修理厂特约条款”的,原则上不适用4S 店价格;2年内新 车,若客户强烈要求到4S 店修理,可参照4S 店协商价定损
汽车保险承保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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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承保实务
二. 投 保
投保单内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情况:姓名、地址 •驾驶员情况 •保险车辆情况:车本身资料、车的使用 •投保险种及期限 •投保人签单:二个“确认”—— 确认属实 确认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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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承保实务
投保单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情况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姓名
(一)车辆种类 1、客车:座位(包括驾员座)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 2、货车: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 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的高档费率计费。 3、挂车 4、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5、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
医疗车、救护车、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 X光检查、邮电车辆、大型联合收割机或其他专用车辆
如 鲁H00099(黄) 鲁QA0398(黄)
(注:京沪高速液氯泄露3.29事件 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上行线103K+300M处,槽罐车鲁H00099与货车鲁QA0398相 撞。)
填写号牌号码应与行驶证号牌号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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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内容——保险车辆情况 厂牌型号
国产车型号编制 夏利轿车 TJ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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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内容——驾驶员情况
1994年美国全国交通事故按照年龄段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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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内容——驾驶员情况
驾驶员性别
交通肇事同性别有密切关系。 整体情况:
男性驾员重大事故肇事概率较女性高。 原因:
1.男性性别特征决定其更具冒险性,整体车速较快。 2.酗酒肇事事故中男性比例明显高于女性。
6、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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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固定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就是指证据,在稽核工作 中,为防止因证据的变化、灭失而影响工作成果,对证据的固定显得尤为重要。 法定证据有下列八种: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意见。 这些证据种类中既有原始证据、也有传来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 。各类证据有一个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相比而言,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 据大于间接证据,物证、书证大于言词证据,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大于利害关系人证 言。因此,要注意证据的效力。 在稽核调查工作中,由于案件的差异性,涉及证据而不同,但只有证据充分, 才能够给案件的定性提供充分的理由,将稽核结果办成“铁案”,所以,必须重视 证据的提取、固定和有效利用。
四、稽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4)稽核样本抽查 稽核样本抽查量应在确保稽核质量的前提下,确定稽核数量,为保 证稽核检查的覆盖全面性,评价的公正性,稽核检查数量一般不少于提 取样本量的10%; 5)稽核会审 对稽核检查出的问题,经过归纳、整理,组织稽核检查的有关人员 进行会审,通过讨论、分析,认真研判,以保证对被查出的问题判断、 评价,准确合理,对公司、被稽核单位和相关当事人负责任。
五、车险理赔稽核项目
3、赔案规范性稽核 1)适用条款准确性 检查赔案适用条款是否准确,例如:对特别约定、免赔(率、额 )或免责条款执行是否规范(注意此方面客户反映,反馈给承保管理 负责人); 2)系统录入规范性 结合案件类型、损失信息等对系统录入内容进行检查; 3)单证信息完整性 结合赔案损失项目核对理赔案卷及影像平台单证信息是否完整。 4、理赔费用稽核 1)支付费用的准确性、合理性 通过核对系统支付对象是否正确,确保费用支付的准确性;同时 根据案情、票据费用类型检查支付费用的合理性(特别是直接理赔、 间接理赔费用归集的合理性,是内外部检查的重点); 2)冲减费用合理性 针对费用项目为负数的案件,结合冲减费用项目分析是否存在不 合理冲减;
四、稽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7)缮制报告 书写报告时要注意文本格式,报告反映的问题要完整、对问题的描 述要清晰、客观,提出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8)责任追究 根据稽核情况,据实反馈结果,对已确认违法、违纪、违规情节, 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经济损失损失等情况,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稽 核报告,根据公司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监督整改 对被稽核检查出的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完善管控措施,稽核人员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领导的要求,适时跟 进,定期复查,减少或避免问题的继续扩沿。
三、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1、稽核工作应依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颁布的各项经营 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2、稽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夸大问题,不回避矛盾;
3、稽核工作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应对外保密,减少受到不必要的 干扰或影响,避免遭受到打击报复;
4、稽核工作应根据稽核计划和任务,应坚持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科
五、车险理赔稽核项目
5、数据真实性稽核 1)注销、零结补报案件 通过稽核工作查找注销、零结案件操作不合规、不规范、不合理 的原因,并对随意注销、零结案件是否存在补报情况进行检查; 2)重开案件 针对重开案件合理性进行检查; 3)估损合理性稽核 对事故损失的预估是否贴近实际,是否适时根据损失的变换进行 调整,调整是否充分。 6、案件真实性稽核 通过虚假案件、扩大损失赔付(如:虚构损失、扩大换件范围、 工时费超标准、工时超定额、虚构病例、虚开发票)等稽核检查,减 少理赔漏损,提升经营效益。
车险理赔稽核实务
车险业务管理部
目
录
一、稽核工作原则 二、稽核样本的选取
三、稽核工作要求
四、稽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五、车险理赔稽核项目
一、稽核工作原则
合法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限制性、约束性要求 ,检查评判是否存在不合法之情况。 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应被视作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所禁止,不得违 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规性:依据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公司颁布的制度、文件要求,检查评 判是否存在不合规之情况,是车险经营的强制约束性要求,尤其是涉及“监管 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踏越。 中国保监会在去年年初,以保监发„2012‟15号文件发布了《机动车辆保 险理赔管理指引》,用了五章107条对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比较全面的规范 。这个《指引》可以作为车险理赔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监管机关管理的依 据,因此,要熟悉并认真遵守。
五、车险理赔稽核项目
1、理赔管理稽核 1)理赔制度建设 根据监管机构及公司颁布的相应理赔管理制度,检查所属机构对制度的 落实情况,特别是职责定位、权责界定,是否清晰、明确,执行是否到位; 2)理赔案件管理 所管辖的理赔案件处理是否规范,特别是重大、疑难、通赔等类案件, 调查是否充分,定责、定损是否合理,准确;对需上报管理的案件,是否按 照时限要求上报等; 3)理赔档案管理 根据公司理赔案卷管理要求,对各机构案件归档的完整性、系统性、安 全性进行检查。 2、理赔服务稽核 结合理赔服务时效数据分析,对所辖机构、岗位业务处理、服务时效进 行检查,是否达标,并对影响时效的流程、节点提出建设性意见;
学规划,确保稽核效果 ; 5、稽核人员应定期将稽核结果及整改情况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报告。
四、稽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1、工作流程及内容
制定稽核工作计划 及方案
准备稽核工作
开展稽核工作
审核反馈报告
监督整改
省公司工作安排
中支工作需要
确定稽核工作重点
设计稽核方案 抽取稽核样本
稽核样本检查 组织稽核会审 缮制稽核报告
谢 谢!
一、稽核工作原则
规范性:依据公司对车险运营、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要求,检查评判是 否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运作。 近期公司下发了新版《车险规程》,其中第二册为《理赔制度》重在合规 约束;第四册为《理赔实务》重在规范约束。因此,熟知、掌握其内容是做好 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依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管理制度,检查评判车险经营数据、承保、 理赔实务是否存在虚假情况,努力纠偏,积极消除不实、虚假因素对车险经营 造成的影响。 任何虚假的数据、实务凭证、处理手段等都将会车险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是虚假赔案,业界公认的骗赔案件占正常赔付金额的20%左右。
会审反馈结果 责任追究 记录重大违规 问题
定期复查
准备稽核材料
确定稽核方式
组织分工、明 确责任
四、稽及方案 可根据监管机构的动向、业务管理重点工作导向、经营异常数据情况、 举报或投诉情况、理赔质量、监管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有计划的进行安排 ,也可根据以往稽核发现的问题扩展或跟踪检查; 2)稽核数据提取 稽核数据提取时应根据稽核项目及内容,提取必要的、有实用性的、有 利用价值的、关联性较强的数据信息,以提高稽核效率。 在提取数据前,要 对所需数据进行必要的评估,排除不必要的数据,补充有益数据; 同一报案号码、同一驾驶员、同一车架号等; 3)稽核检查 开展稽核检查,应本着客观地、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问题要查准、查实 ,如实记录查出的问题,杜绝主观臆断、代有偏见,更不能以偏盖全,在未 经核实前,不可妄断、不要轻易下结论,结论必须要有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稽核样本选取
特定机构——高赔付率机构、问题较多的机构。 高赔付率机构:与同业相比,在细分市场中,明显异常的机构; 问题较多的机构:业务指标异常、操作不规范的机构; 特定人员——对内营私舞弊人员、对外高风险人群。 对内营私舞弊人员:以内部或外部有举报,业务处理明显故意不尽职、尽 责的异常情况等为线索,确定被查机构; 对外高风险人群:非被保险人报案、多次出险、修理厂代处理等; 特定案件——高风险案件、特定险种。 高风险案件:夜间出险、偏僻地点(特别是老旧车辆火灾)、异常重大损 失、延迟报案、临近起保期案件等; 特定险种:特约险种、虚假人伤案件、划痕险等; 特定关联关系——修理厂、出险时报案人、肇事驾驶人。 修理厂 :代理客户报案、索赔; 出险时报案人:与被保险人无关人员(利用保险车辆二次肇事); 肇事车驾驶员:多次驾驶不同标的车肇事者。
四、稽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6)稽核调查 对稽核出问题的调查,可采取独立调查、与所属机构共同调 查、请社会相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进行; 独立调查:根据案件情况,组成检查组,深入有关单位、现 场,进行核查;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不通知相关单位而直接进 行的突击检查; 共同检查:根据案件性质和涉案范围,稽核人员可与相关部 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 协作调查:对特大、疑难、欺诈案件的查处和对证据有效性 的鉴别,可通过委托第三方司法、社会调查、鉴定等机构进行的 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