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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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实务-损失补偿原则与理赔应用

保险理赔实务-损失补偿原则与理赔应用

l 在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的推销、劝说下,甲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保单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甲。
l 保险期间内,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卡车全损,甲死亡。事发后, 乙了解到卡车有保险,于是与甲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l 保险公司认为,甲系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甲赔付。而乙不是
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甲
l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标的全损时,无论 其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以保单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 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若部分损 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 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l 与“定值保险”对应的是“不定值保险”,财产保险多为后 者,而前者(定值保险)较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 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 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1
l 被保险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厂房损失
18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由于损失超保额,赔款已
保额为限,判决乙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150万元。
l 乙保险公司上诉,二审从损失补偿的角度出发,认为被保险 人已从甲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62万元,与实际损失差额18万元, 改判乙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补足损失。
u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 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u以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 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 银行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财产险。半年后,保险房屋发生火灾, 贷款人此时已还贷10万元。则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剩20万元, 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20万元 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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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为什么? 分析 (1)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 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 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 达50万元。 (2)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 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 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 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保险人不予支付。然而,若因抢救保险财产而增加了夜餐补助费,保险
人应支付标准夜餐补助费。还有,在灾害中参与抢救保险财产的人员,
包括前来支援的群众,如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其医疗费、丧葬费、抚
恤费,也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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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具有减少损失的实际效果 被保险人考虑并采取施救措施的出发点是减少灾害事故的损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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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
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 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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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 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问题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 代位追偿的取得由两种方式: 法定方式,约定方式 —《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 –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代位追偿案例 【案情简介】 黄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该车 在某健身场所停放期间,由于正在施工中的一座塔吊倒 塌,致使轿车被毁。对于该项损失,一方面属于保险责 任,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施工队 在塔吊的安装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轿车的损失责 任。那么,黄先生是否能够从两方面全部获得赔偿呢? 【评析意见】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 向施工队索赔。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 款之后在保险赔偿金额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 该公司就丧失了就已获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向施工队索 赔的权利,只能请求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如果先向施工 队索赔,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该公司已经从施工队获得的赔偿。总之,该公司获得的 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什么叫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 – –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 险价值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 是存在的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abandonment):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活被保 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 为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提纲一、简述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3.损失赔偿方式另外还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和派生原则,我们将在一会进步讨论。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及在立法中的体现(一)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保险方而言是对其赔付行为的约束;对被保险方来说,是获得赔偿的限定,由此使保险的赔付行为客观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如德国《保险契约法》、韩国《商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和我国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和意义1.保障保险关系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中盈利。

3.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与争议(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

3.其他费用。

应注意的是,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与费用的支出分别计算,费用支出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2.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3.人寿保险:是一类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按事先规定的数目赔偿给受益人的定值保单。

4.施救费用的赔偿:是被保险人强求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这样,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显然扩展了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与额度,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医疗费用赔付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医疗费用赔付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2001年8月22日,冉某在某人寿保险成都分公司购买了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2002年7月10日冉某意外受伤,经医院治疗后住院费用共计1925.79元,其中社会保险支付了848.90元,个人自付1076.89元。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后,保险公司于2002年7月23日向冉某发出《人身险理赔通知》,答复共计给付998.29元,即从医疗费总额中扣除自费部分的78.6元和社会保险已支付的848.90元。

理由是,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有特别约定,“若通过其他途径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冉某在接受理赔处理后于200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并向其赔付未付的保险金848.90元。

2004年5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定特别约定中“本公司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无效,并责令该保险公司向冉某支付保险金848.90元。

该保险公司在提起上诉后又撤诉。

[问题的提出]案纠纷涉及到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损失补偿原则,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一直是保险界和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保险界尤其是保险公司一般主张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个问题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

在本案判决中,法院主要适用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法庭调查表明,冉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有专门的“责任免除”规定列明了该保险的除外责任,但“本公司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的条款并未出现在免责条款中,而是出现在“特别约定”的第二大项第五小项中。

法院认为,这种做法容易让投保人认为除了“责任免除”条款外就没有其他责任免除,而不会费力阅读冗长的特别约定。

而且保险合同本来就条文繁多,将其列在小项中显然不能引起一般人的足够注意,所以保单中的除外责任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

损失补偿原则1

损失补偿原则1
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在不足额保险和足额保险中,保障程度 ≦ 1
•超额保险情况下,超过部分保险金额无效,按足额 保险处理。
• 在这两张分别签订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上述 两种索赔方式,结果是相同的,及全部赔偿金额最终都是 由B保险公司支付的。
• 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显然对其具有可保 利益,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对于保证这批粮 食的安全负有责任,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两个投保 人以同一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这究竟是重复保险 还是两个单独保险?
• 在本案中,林红最终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是1万元, 而不是她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的总金额 15000元。那为什么她同事的亲戚在两家寿险公 司投保,两家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支付给他 的受益人呢?因为人身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 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林红的重复保 险是单位作为福利投保造成的,如果是个人这样 做就没有必要了,不仅索赔时手续麻烦,而且赔 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反而还要浪 费那些多余的保费呢!
(三)损失赔偿方式: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 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标的的保障程
度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这种损失补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赔 款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三)保险标的损余价值处理: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 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 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 权。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 按顺转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额10元,乙公司赔
偿6万元。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损 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万
赔 款:
甲公司:2万 乙公司:3万 丙公司:0万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 例如,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 先出单,乙公司后出单,被保险财产实际损失16 万元。
2.比例赔偿方式
某保户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 发 生保险事故损失12万元,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为 20万元,其赔偿金额为:
= 9万
案例分析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 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 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
• 合理费用为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 • 其他费用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
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三)损失赔偿的方式
• 财产损失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
照实际损失赔偿。
• 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适用于家庭
财产保险。其计算公式为:
•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
金额
•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
金额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
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

保险原理实务第4章(2)

保险原理实务第4章(2)

b.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失赔偿但赔偿不足时, 保险人可在保险额度内予以补足,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c.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 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权益的取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 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 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保险法规定采取法定方式。但在实务中,保险人支付 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从法律 的 角度讲,“权益转让书”并非权益转移的要件,被保险人
如果由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就 有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 如果仅由第三者赔偿,又往往会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及 时补偿。 注意: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第三者赔偿的总和,不得 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 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第三者负责赔偿的 金额。因为人身价值是无法以货币形式莱衡量,不存在额 外收益问题。
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 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照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 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 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这样发生损失时, 可能出现保险赔偿大于实际损失。所以说,重置保险不适 于损失补偿原则。
神上的安慰,而不能弥补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再者, 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 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 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的,而是给付性的。 2.定值保险的例外。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 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论保 险标的的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赔付。 其计算公式:保险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所以 说,定值保险不适合损失补偿原则。 3.重置保险的例外。重置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 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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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 损失补偿原则对补偿量的规定体现为三个“为
限”:
• (1)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贬值标的出险
时)
• (2)以保险金额为限(标的出险时升值) • (3)以保险利益为限(出险前卖出部分) • 上述三者不一致时,以最低者为限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 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 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偿7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 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①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公司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 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被保
险人就会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索赔, 其索赔金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被保 险人就可以能获得额外利益。
•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必须对被保险人进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原则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 1、代位原则的含义 •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 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再保险起见李 某家中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 (1)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时,实际遭受损失
为3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 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 (2)当约定相对免赔率为5%时,实际遭受损失
为3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 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
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 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 例如,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 先出单,乙公司后出单,被保险财产实际损失16 万元。
• 按顺转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额10元,乙公司赔
行限制。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
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 例如: • 某人将同一批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
为120万元
• 3、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
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子后遭受全 损,银行获赔多少元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
•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
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 费用、和其他费用。
• 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标的
3.限额赔偿方式
• 2、绝对免赔: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
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免赔额度那部分损失 予以赔偿。
• 损失<免赔额 一分不赔 • 损失﹥免赔额 • 赔损失-免赔额=实际赔偿 •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案例分析
• 绝对与相对免赔率的赔偿金计算 • 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家
分别为40万元和60万元,后再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 失50万元,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
• 则甲公司赔偿:50×[40/(40+60)]=20(万元); • 乙公司赔偿: 50×[60/(40+60)]=30 (万元)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按顺转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额10元,乙公司赔
偿6万元。
综合练习
•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1) 某人将其家庭财产100万元向A保险公司投
保了火灾险,随后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盗窃险。
• 不是,因不同保险事故 •(2) 某人以其房产100万元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
50万元贷款,随后该人和银行各自对该房产投保了 100万元和50万元财产损失险。
• 不是,因不同保险利益
综合练习
•(3) 某人先向A保险公司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
了50万元人寿险,随后又向B保险公司同样投保了 50万元人寿险。 (不是,因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 险)
• 例如: • 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A公司的保额
为4万元,B公司保额为6万元,实际损失额为5万 元。A公司在无B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偿4万元, B公司在无A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5万元。
• A公司赔偿额:5 ×[4/(4+5)]=2.22(万元) • B公司赔偿额:5 ×[5/(4+5)]=2.78 (万元)
•(1)权利代位 •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 赔权。
• 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追偿权的
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 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 才可享有代位追偿。一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 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 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 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 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 效,银行无权索赔。
举例:补偿金额的限定
• 1、投保人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
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
• 2、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升值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2)物上代位 •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
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 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归于保险人。”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是投保人向多个保险
3.限额赔偿方式
•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是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主要适用于农业保 险。当实际收成达不到事先确定的数额,由保险 人赔偿其差额。
• 赔偿额=限额-实际收获价值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某保险公司开办水稻收成保险,每亩限额责任定为
500元。某种粮大户投保100亩,每亩实际收获是300 元,则保险赔偿金额为多少?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
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 用于弥补损失,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 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案例分析
(1)4000×2400/4000=2400
(2)3000×2400/4000=1800
案例分析
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 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 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 价值每件为4 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 200 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
20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甲公司:=
2万 20万
×
5万 = 0.5万
乙公司:=
8万 20万
×
5万 = 2万
丙公司:=
10万 20万
×
5万 = 2.5万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 又称为独立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
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与各保险人各保险人单独 责任制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 (三)损失补偿与方式。
• 采用此种方法,保障程度越高,即保险金额越接
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也就越接近损 失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
对于不定值保险在实际理赔中,保险公司普遍 采用比例赔偿方式进行理赔。
不定值保险单在投保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 赔偿的最高限额,而没有列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到出险时,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发生时财产 的实际价值,就构成了不足额保险。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损 失: 5万
独立赔偿限额:甲2公万司
+
乙公司 5万
+
丙公司 5万
=
12万
赔 款:
甲公司:=
2万 12万
×
5万 =
10 12

乙公司:=
5万 12万
× 5万 =
25 万
12
丙公司:=
5万 12万
× 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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