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2012)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健康保险投保手册》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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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健康保险投保手册》发放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健康保险投保手册》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8]97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保护上海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保险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推动上海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我局组织行业有关人员编写了《投保人教育手册系列丛书之二:健康保险投保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目的在于进一步普及健康保险基础知识,创造良好的健康保险发展氛围和环境。
目前《手册》已印刷完成,将向各公司限量免费发放。
现将有关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自2008年9月1日起,各公司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向所有新签单的健康保险产品投保人寄送或发放《手册》。
此外,公司需在直属的客户服务柜面、各营销服务部柜面及代理网点摆放散发,进行宣传,以此为契机对广大投保人进行一次普及性的健康保险知识教育。
公司如需增印《手册》,请联系市保险同业公会。
二○○八年八月四日
——结束——。
王毅局长在2012年山西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2012年山西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山西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毅2012年1月17日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的山西保险监管工作,分析当前保险监管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工作。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2011年的山西保险监管工作2011年,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山西保监局按照“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了全省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业务发展总体平稳。
2011年全省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64.67亿元,同比增长6.65%。
其中,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116.51亿元,同比增长21.74%;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248.16亿元,同比增长0.78%。
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795.46亿元,较2011年初增长17.37%。
二是主体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2011年,全省新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11家,新增地市及以下分支机构107家。
三是保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的覆盖面显著拓宽。
全年保险赔款和给付支出总额103.5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33.37%。
一年来,保险监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监管基础建设,依法科学有效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第一,监管定位进一步明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保险的金融属性和监管者的社会角色,结合省域保险监管实践,将“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明确为监管的主要任务,着力从思想和行动上解决“监管什么”的问题,监管的任务和思路更加清晰。
第二,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监管的体制机制。
按照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思路,设立了稽查处,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划分各处室职责,理顺处室间的分工、协作关系,特别是明确了各项业务检查的衔接关系。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9
•【字号】沪保监发[2014]103号
•【施行日期】2014.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4〕103号)
各保险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9件(参见附件1),具体文本均可在我局官网上进行查询。
二、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25件(参见附件2),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上海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保监局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保监局
2014年6月29日附件1
上海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预先做好相关准备措施。
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消费者导向。
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
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
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
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
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索赔单证短信告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索赔单证短信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甘保监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索赔单证短信告知制度的通知(甘保监发〔2012〕1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理赔服务,增强理赔工作透明度,提高行业整体形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甘肃省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索赔单证短信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车险索赔单证短信告知制度的推动,是全面提高我省车险理赔时效性、增强理赔工作透明度、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2012甘肃保监局解决车险理赔难,提高全行业理赔服务质量系列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该项制度的推动落实工作,认真研究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
各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安排应在2012年3月8日前报送我局。
二、积极争取支持,保证及时开通车险索赔单证短信告知制度是我省保险行业创新理赔服务方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一件大事,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及时向总公司进行沟通汇报,争取总公司在系统改造、资源投入、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并务必在2012年3月12日前开通短信发送系统,达到试运行阶段要求。
待全行业《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出台后,根据行业标准及时调整案件分类和索赔单证内容,尽早达到正式实施阶段的各项要求,实现全行业索赔单证的标准化。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一)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二)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9•【文号】保监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法人股东投资的,其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
法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三)个人信用报告;(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股东及出资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注册资本实施托管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在取得许可证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
取得许可证后,注册资本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一)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质押;(二)购置不动产,支出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40%;(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四)其他资金运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桂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存在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搬迁、保险分支机构搬迁后未及时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不充分等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管理工作,加强分支机构搬迁的报批管理,严禁在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许可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和退出指引(试行)〉》(桂保监发〔2012〕63号)、《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9号)的有关规定,在选用办公营业场所时应确保营业场所装修、面积等条件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各公司应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准确。
(一)保险分支机构拟搬迁地址的名称须与租用或自用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地址名称保持一致。
因行政规划导致现有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与职场权属证明上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不一致的,需提交属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上报保险分支机构地址搬迁申请材料时,公司须同时填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电子表格请在网站下载),并随文附上拟搬迁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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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
(一)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梳理,对不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尽快修改与完善;对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立即废除或修改;对未执行落实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尽快建立健全。
(二)保险监管机构要完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体系,确立职能部门,清晰工作职责,充实精干力量。
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整合力量,加强协作,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信息披露,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保险监管机构要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费者直观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和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和办理时限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五)保险行业协会要督促成员公司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统一公布成员公司的有关产品信息、服务标准、理赔时效,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和选择。
三、畅通投诉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的诉求表达权利
(六)保险监管机构要在健全完善“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保险消费投诉渠道的基础上,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完善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制度,使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更加畅通有效。
(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公布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在营业场所开辟投诉专区,张贴投诉办理须知,公布投诉办理流程和时限;要健全公司网站的投诉功能,建立与消费者的网上互动交流平台;要建立健全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制度和疑难案件包案制度,当面听取消费者的诉求和意见。
四、完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
(八)保险监管机构要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规范调处程序,扩大调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推动地市级地区建立调处机制。
(九)各地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工作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保险消费者了解并重视纠纷调处机制的作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推动“诉调对接”,通过减少诉讼案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十)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大力支持分支机构积极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服从并执行调解协议,提高调处机制的执行力。
五、普及保险知识,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
(十一)要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不断丰富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以保险基础知识普及、消费维权教育、政策法规解读为主要内容,通过短片、专栏、访谈、公益广告和有奖征文等形式,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六、加强诚信建设,切实提高全行业诚信服务意识
(十二)要研究建立保险行业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违规成本,强化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对本公司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管控责任,对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罚并予以披露,
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诚信标准、树立诚信典型、倡导诚信文化,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服务意识。
七、采取措施,重点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
(十三)财产保险公司要梳理车险理赔流程,在落实监管规定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缩短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简化理赔手续,建立完善小额纯财产损失车险快赔快处机制;要修改完善车险条款,定细定实权利义务,特别是在理赔实务中易引发争议的车辆维修厂商、零配件来源、部件修换等问题,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确,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产生;要定期开展车险积压赔案清理工作,集中清理未决赔案,着力解决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问题;要加大理赔工作投入,加强对接报案人员、查勘定损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服务素质。
(十四)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准确描述相关情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向消费者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提示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除外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要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真实保险需求的人群;要落实新单回访制度,确保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对接受回访消费者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回访用语符合监管规定;要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将销售误导行为
与销售人员及其所在机构高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要建立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构建针对销售人员的诚信经营考核评级体系。
(十五)保险监管机构要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重点考核时效类、管理类和服务能力类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要向保险消费者宣传阅读保险条款的重要性,监督保险公司切实做到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重要内容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要定期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八、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销售和理赔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法及各项监管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兑现服务承诺;要认真审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保险合同纠纷投诉事项,对其中存在的保险公司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保险公司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九、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
(十七)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聘请包括保险消费者代表、公务员代表、专业机构代表、学者律师代表、媒体记者代表等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对保险消费者保护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要吸纳好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好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向社会监督员通报相关情况。
(十八)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成员公司定期开展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活动,统一测评标准,力求测评公正客观;要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督促成员公司根据测评情况,不断改进业务经营和服务水平。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本通知,深入推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