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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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金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9号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商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二、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三、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质要求。

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保监产险[2011]922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的总体部署,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各公司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短期健康险、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二、实施步骤(一)公司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按照11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准备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

对本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共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因不规范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二、各公司应加大对共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的共保行为并加以纠正。

(一)提高对不规范共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范风险累积;(二)完善共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三)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对核保人员的承保权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共保业务信息的统计,细划共保业务保单信息的统计要素,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五)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苏保监发[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着力解决江苏省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推动全省财产保险行业理赔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树立保险行业诚信发展的健康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理赔服务的基础管理制度(一)制订和完善服务标准及承诺。

省协会应尽快组织研究制订全省产险行业统一的理赔服务标准及客户服务满意度指标,标准及指标应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现实合理需求,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避行业性风险;各地市协会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理赔服务自律规定。

各公司应根据行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简单明了的理赔程序指南和服务承诺,简化消费者办理理赔的手续。

(二)严格内控管理制度。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理赔环节的风险,进一步完善理赔内部控制及岗位问责制度,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理赔工作的授权管理。

应通过建立理赔独立稽核等制度,完善理赔自查体系,切实管控理赔环节违法违规风险。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各公司应通过系统对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进行全程管控,努力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各协会应充分利用和积极扩展行业信息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和完善联合打假机制,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

二、提高理赔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一)强化理赔队伍管理。

各公司应从准入、培训、考核、退出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理赔人员的管理,完善理赔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体系建设,确保理赔人员的道德水准、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得到稳定提升。

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紧紧环绕会党委提出旳“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规定,以推动财产保险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旳,以解决不利于财产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旳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强化监管不放松,突出抓规范、防风险、转方式、促发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进一步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旳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增进全国财产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旳财产保险监管总体目旳:风险有效防备,市场进一步规范,行业效益合理提高,行业发展方式明显转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被保险人利益得到较好保护。

(一)风险有效防备。

一是行业整体偿付能力进一步改善,偿付能力局限性和处在警戒区域旳财产保险公司数量比末均有所减少,偿付能力局限性旳风险进一步减少;二是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得到较好旳控制,非寿险投资型业务平稳健康运营;三是境外风险传导得到较好防备;四是公司内控不严、经营不规范旳风险有效防备。

(二)财产险市场进一步规范。

一是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旳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虚假应收保费、虚假退保等状况旳好转要进一步巩固;虚假赔案进一步下降;虚列中介业务费、虚列营业费用和农险虚假承保得到有效遏制;准备金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问题较好解决;三是理赔难问题有进一步好转;四是财产险业旳承保质量、服务质量、经营效益持续提高;五是公司内控明显加强。

(三)发展方式明显转变。

一是行业理性经营理念普遍确立,行业效益持续好转;二是业务构造进一步改善,效益型业务较好较快发展;三是依托规模推动旳粗放式发展得到较好遏制,行业内涵价值稳步提高;四是产品服务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

(四)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提高。

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二是交强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功能不断发挥,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责任保险保持良好旳发展,旅行社责任、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等较快发展;四是信用保险在增进贸易、稳定经济增长方面旳作用进一步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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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web/site0/tab68/i113857.htm2009-10-22【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9〕111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确保被保险人及时查询本人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保监会决定在财产保险行业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实现公开透明,现制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的和宗旨在财产保险行业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对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公司完善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及理赔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首先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试点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最终实现所有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均可自主查询。

查询内容由初期的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等逐步扩展到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

(二)系统联动,实时纠偏原则。

各公司应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与查询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信息查询制度与公司客户服务体系、稽核审计机制良性互动。

(三)监管推动,法人实施原则。

保监会统一制定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明确各公司的组织、管理、监督责任。

各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保监会和保监局负责督促推动。

三、查询方式信息查询方式应由总公司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要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和电子等技术手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便捷、快速的信息查询服务。

至少应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一是电话查询。

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登陆公司信息系统,提供查询服务。

二是互联网查询。

客户在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

三是柜台查询。

客户在公司柜台,通过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查询。

四、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交强险、商业车险领域试点推进,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其他险种查询待交强险、商业车险信息查询运行平稳后,保监会另行下发方案实施。

五、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步骤(一)公布方案(10月份)保监会下发《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实施工作。

(二)公司准备阶段(截至11月10日)各公司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实施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做好上线准备。

各公司准备工作最迟完成时限为11月10日。

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在完成改造工作后,及时向保监会、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调研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保监会及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改正。

(四)试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于2009年12月1日启动试运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试运行。

对本方案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方案实施。

(五)总结推广阶段(试运行后3个月)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试运行3个月后,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于15日内将运行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局,保监会及保监局将向社会公布各公司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情况、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实现查询的公司名单和不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实现查询的公司名单、各公司热线电话及互联网地址清单等信息。

六、几点要求(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参考《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附件2),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各公司应当加强领导,成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班子成员担任责任人。

同时应当制定本公司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公司责任人名单及实施细则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不经营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公司可暂不提交)。

2、为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各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验证制度。

可以对查询人进行必要的身份识别,信息查询者应当是获得相应身份识别后的对象。

客户身份验证信息必须与保单信息一致。

身份验证应操作方便,识别快捷。

现阶段查询可选取以下三种验证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验证:一是输入保单号码+车架号(VIN码);二是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三是保单号码+手机号码。

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使用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验证方式进行保单信息查询。

3、各公司应当建立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

对于客户查询结果与保单信息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异议信息,公司应当启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或稽核审计机制,对投诉问题及时核实回复,对公司内控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总公司应当对异议信息的收集、处理等全流程实行系统化管控,并负责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各公司省级(单列市)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将异议信息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保监局。

(1)异议信息的收集。

各公司应根据信息查询方式确定异议信息收集方法。

针对互联网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在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页设置留言箱,留言箱信息自动转发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部门或法律合规等部门。

针对电话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对承保理赔信息电话查询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并由接话员将异议信息实时录入电话记录系统。

热线电话记录系统应自动将异议信息转发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

针对柜台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在各营业网点安排人员负责查询工作,应将客户提供的异议信息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报告。

(2)异议信息的处理。

各公司应制定异议信息复核处理制度,明确由稽核部门或法律合规等部门负责定期查阅异议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由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有关异议信息的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必须立即受理,并应当于收到投诉后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客户反馈。

4、各公司应保证查询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应保证客户至少能够查询附件1所列的所有相关信息内容。

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扩大查询范围,提供更多的查询服务。

有条件的公司应提供实时的查询信息,暂时未能实现实时查询的公司,数据更新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确保实现T+1查询。

各公司应在保单上明确提示保险消费者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和公司柜台等方式对承保理赔信息进行查询,并将热线电话号码、查询网址、营业地址等信息打印在保单上。

同时在保单上提示客户有异议向公司投诉反映的渠道和方法。

5、各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的真实有效,并保证相关系统的数据安全。

一是查询系统必须与其他业务系统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各系统之间数据共享,不同系统间的相同数据项只能在一个系统里采集录入。

查询系统数据只能从其他业务系统提取,不能直接在查询系统里录入任何业务数据。

二是要建立安全统一的数据抽取、同步平台,自动抽取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确保查询系统数据与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变更保持一致。

三是建立健全业务数据修改制度,严格数据修改审批程序,落实数据修改责任,做到数据修改有据可查。

四是查询系统数据库应物理独立于公司业务、财务等核心系统数据库,总公司对查询系统数据后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护。

五是要采取查询系统与公司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之间的有效网络隔离措施,制定安全策略,防止外界通过查询系统访问内部业务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系统向查询系统单向传递,严禁查询系统向业务系统写入数据,确保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1、保监会将适时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能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重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和措施。

2、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在辖区内建立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及时跟踪、评估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

要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抽查,在每年开展现场检查中要将此项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发现存在的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要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保监局应当关注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保监会。

附件:1、客户自主查询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内容2、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附件1:客户自主查询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内容附件2: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第二条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总公司)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可参考本指南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一节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制度第三条各总公司应建立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统一、规范的查询服务。

第四条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管理制度应包括服务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考核监督等部分。

第五条服务职责部分明确说明服务管理部门及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服务内容部分明确说明电话、柜台、互联网等三种方式下的查询服务受理、异议信息受理等具体工作内容。

第七条服务流程部分明确定义电话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柜台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互联网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等流程。

第八条考核监督部分应当明确服务管理部门及相应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及监督等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查询方式,各公司应通过技术手段对查询人的查询保留痕迹;电话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对保单信息电话查询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柜台查询方式,查询岗位工作人员应建立查询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查询人及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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