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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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理赔指南规划方案

健康保险理赔指南规划方案

健康保险理赔指南规划方案在生活中,我们无法避免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有一份完善的健康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然而,很多人对于健康保险的理赔流程和规划方案并不了解。

因此,本文将介绍健康保险理赔的指南规划方案,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如何进行健康保险理赔。

首先,要了解健康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通常情况下,当 insured出现了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在进行理赔之前,需要准备和提交一些必要的文件材料,如就医发票、医疗诊断书、药品处方等。

理赔申请一般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超过规定时间则可能不被受理。

其次,保险公司一般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核实。

他们可能会要求 insured 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以核实理赔事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期间, insured 需要耐心等待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以便进一步处理。

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理赔款项将会迅速发放到 insured 的指定账户或地址。

理赔款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 insured 所投保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有额外的扣除项目,如免赔额、自付比例等, insured 在领取理赔款项时需要留意这些细节。

除了基本的理赔流程外, insured 也可以通过一些规划方案来提升健康保险理赔的效率和便利性。

首先,建议 insured 在投保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尽量选取综合性较强的健康保险,覆盖范围更广,理赔金额更高。

其次, insured 在生病和遭受意外时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所有的治疗记录和医疗费用票据,以备日后理赔时使用。

此外, insured 也可以通过了解保险产品的具体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提前规划好在发生意外或疾病时的应对策略。

定期检查保险合同是否过期,保单是否齐全,保险金额是否满足需要等方面,确保健康保险的有效性和保障性。

总的来说,健康保险是我们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正确的理赔指南和规划方案可以帮助 insured 更好地享受保险的便利和保障。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全国通用版)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第一部分投保须知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 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智联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 员工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付现金结算员工去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第三部分理赔须知一、就诊医院的选择1、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中国人寿理赔操作指引

中国人寿理赔操作指引

中国人寿理赔操作指引一、发生保险事故,如何通知保险公司?请被保险人或代理人及时拨打慧择网客服热线4006-366-366或聚米网客服热线400-678-8618进行报案,请将出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合同号码、出险时间、地点、经过、救治医院及报案人姓名与联系电话告诉我们。

我们会将您的报案信息反馈至中国人寿。

慧择网在接到报案时会提醒您理赔注意事项,并给您发送《理赔申请书》及其他理赔材料清单,避免您在提交理赔资料时,出现资料不齐全的情况。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到医院就诊,应该注意什么?1、提醒被保险人及时治疗(一般出险后24小时内去治疗),去往的医院必须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2、提醒客户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3、提醒客户保留好所有就医凭证:门诊时需要保留:门诊病历(首诊病历非常重要,必须提供)、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

住院时需要保留: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发票原件、汇总的医疗费用清单。

三、理赔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类型所需资料疾病医疗1,2,3,6,7,8,9意外医疗1,2,3,6,7,8,9,12重大疾病1,2,3,6,10,疾病身故1,2,3,4,5,13,14,15意外身故1,2,3,4,5,12,13,14,15意外残疾1,2,3,6,11,12申请资料及索取方式一览表申请应备资料获取方式1.理赔申请书请通过慧择网获取,请严格按照模板《理赔申请含填写例子》填写,请注意:1、请填写规范,不能是空白,不能与病历中描述的情况不符。

2、请务必填写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可以在旁边空白处补充代理人联系方式,并请注明。

3、请务必填写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银行/账号所有人/账号/所属省份、城市、网点四要素齐备,建议招、工、建、农、交行。

2.电子保单复印件请客户提供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请客户提供4.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1)所有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所有受益人关系证明;(3)所有受益人继承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4)如有受益人死亡的(需提交该受益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有受益人放弃继承权的,请在《继承公证书》中重点注明。

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介绍•中国人寿推出的100元意外险产品备受关注,该险种保费低廉,受众广泛。

•此文将详细介绍该险种的赔偿标准,为投保者提供参考。

赔偿范围该险种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可预知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原因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例如交通事故、意外坠伤等。

•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中国人寿将根据伤害程度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2. 意外医疗费用•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的报销范围,中国人寿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包括急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3. 意外残疾•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即身体部位或功能的永久丧失或丧失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中国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

•赔偿比例根据残疾等级而定,通常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残疾。

4. 意外身故•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中国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额。

注意事项•投保人在购买此险种前应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各赔付项目受保险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限制。

•在报案时,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报警单等。

•意外险仅对被保险人本人有效,不保障其他家庭成员。

总结•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降低了意外风险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压力。

•该险种具备广泛的赔偿范围,涵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和身故等项目。

•投保人在购买前应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注意事项,确保自身的权益受到保障。

优势1.价格低廉:100元的保费相较于其他意外险产品而言非常实惠,适合各个经济实力的消费者购买。

2.赔偿范围广泛:该险种覆盖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和身故等多个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中国人寿 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

中国人寿 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

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一、保险产品介绍1.1 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是一款针对癌症患者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经济保障和支持,帮助患者在康复过程中减轻经济压力。

1.2 该保险产品覆盖了各类癌症,包括但不限于肺癌、乳腺癌、肝癌等常见癌症类型,保障范围广泛。

1.3 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灵活性较高。

二、保险金申请流程2.1 投保前需进行医学体检,确保没有患有癌症或癌前病变,同时填写相关的健康告知表。

2.2 保单持有人在确诊患有癌症后,需第一时间向我国人寿公司投保的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掌柜中心进行保险金的申请。

2.3 申请材料中需包括:医院的确诊证明、病历、治疗方案、费用清单等相关文件。

2.4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核,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将给予赔付。

三、理赔流程3.1 保险公司在核实申请材料后,会派员进行赔付调查,确认患者的确诊情况和治疗情况。

3.2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比例和金额进行赔付,将保险款转账至保单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与患者及家属保持密切通联,提供理赔交流和协助。

3.4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理赔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解,保障保险金的合理赔付。

四、保险金使用规定4.1 保险金的使用需遵循保单中的约定,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购物药品和器械、进行手术和康复等相关费用。

4.2 保险金不得用于非医疗目的,如购置奢侈品、投资理财等用途。

4.3 保险金使用需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保险公司将对保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跟踪。

五、保险金赔付后的服务5.1 我国人寿公司将为康复患者提供后续的跟踪服务,包括定期的康复询问和医疗指导。

5.2 公司将提供心理交流和支持服务,帮助患者和家属克服心理障碍,重塑自信和勇气。

5.3 公司将加强对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提供癌症防治知识和生活指导。

六、结语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严格规范,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团体补充医疗保障服务手册

团体补充医疗保障服务手册

徐工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障服务手册理赔流程1、紫金保险公司在徐工设立保险办事处,每月派专员到徐州徐工现场办公收取理赔案件。

也可以每周一至每周五本人到紫金保险公司一楼理赔柜面交付相关理赔材料,紫金保险公司的地址:徐州市泰山路积翠新村9号楼。

咨询电话:859021122、客户及时将理赔材料送至徐工设立保险办事处或紫金保险公司,向我公司专员交接,并提供转账账户。

我公司专员将指导客户填写理赔申请表及理赔款转账授权委托书。

(提供账户账号,要求为银行卡号或个人结算存折。

)3、我公司专员接受理赔材料后,送公司理赔部进行审核、理算、办理给付等程序。

4、理赔给付款从银行转账进入客户账户。

保险责任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乙方按照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紫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紫保产发[2003]118号)》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方按该表比例乘以对应的保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付给金额以最高保额20万为限。

意外身故或意外造成残疾的,理赔如何操作:须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理赔申请书,(2)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证明,(4)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5)其它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公安或定点医院提供的医学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

(7)如残疾的,第(6)项不需要提供,但须根据我司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提供法医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0 元/每人为限。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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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全国通用版)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第一部分投保须知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智联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员工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付现金结算员工去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第三部分理赔须知一、就诊医院的选择1、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因专科疾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相应专科医院治疗。

员工因急诊或意外伤害需急诊或抢救时,可在任何医院就诊(但专科医院不可以就诊非专科诊疗项目)。

违反以上规定就诊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2、员工在出差期间,意外事故或其它疾病需紧急治疗者,应在当地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

需住院的,应在3日内通知到本公司或保险公司,并在7日内转到指定的医院住院。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转院的,必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公司的指定医院为:北京地区: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上所选择的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十家A类定点医院及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内的二级以上中医和专科医院就诊。

凡在非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

意外事故或其它疾病需紧急治疗者除外。

如有新政策出台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A类定点医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积水潭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其他地区:当地社保指定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凡在非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

意外事故或其它疾病需紧急治疗者除外。

说明:指定医院指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指定(地址)医院清单内的公立性医院,但是不包含外宾区、特诊病区、特诊病房、同一地址内的合资、盈利性医疗单位、没有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及指定(地址)医院清单内的医院所属的非指定地址的门诊部。

二、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范围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保险公司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新政策出台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三、医疗费用给付标准1、门急诊、住院给付标准●门诊医疗、住院医疗按约定比例给付。

门诊医疗包括门诊药费、常规检查费及常规治疗费(含手术费)、常规化验费、普通材料费按约定比例赔付。

具体定义参照释义。

●住院赔付费用里床位费每天最高赔付50元。

●特殊检查、特殊化验费按60%比例赔付。

具体定义参照释义。

●特殊手术费、特殊材料费、特殊治疗费按50%比例赔付。

具体定义参照释义。

●特定传染病以政府规定进行赔付。

具体定义参照释义。

●关于药品给付的规定:依据劳社部发[2000]11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基本医疗药品使用手册》的详细目录,将药品目录内药品划分为甲乙两类,目录外药品不予给付。

如政府有新颁布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员工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物,必须向医院申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药品费。

●员工用药量的规定:普通疾病一次性门诊开药以7天量为限;急诊一次性开药以3天量为限。

2、女工生育给付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女性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照约定比例赔付(给付范围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①孕产期检查费用及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在分娩后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②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每次发生后索赔。

新投保生育保险并于280日后分娩的女性员工保险公司负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保险责任。

新投保280日内(含280日)分娩的女性员工保险公司不负生育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及时续保生育保险者不受此限制。

验孕、保胎、安胎、上环、取环、结扎的费用每次按其普通门诊的赔偿标准赔偿,并计入当年的生育保险金额内。

女性员工的孕期和产期跨保险年度,则所发生的生育费用,保险公司统一按照分娩时所在的年度的保险标准进行赔付。

3、子女医疗给付标准子女符合赔付规定的医院在当地社保指定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儿童医院就诊。

原则上,员工子女就医范围采用“一年一地就医”原则,即一年之内只允许在员工户口所在地或子女户口所在地一地就医,如果因员工调动或其他原因,员工要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赔付范围同员工赔付范围相同,赔付比例为50%。

4、住院补贴给付标准如果员工所在公司选择该保险,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

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保险金额以公司投保的规定金额为准。

四、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员工或员工子女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协议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主协议指意外伤害险类)二、员工在首次参加投保时确定已怀孕;三、员工或员工子女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四、员工或员工子女在医院分院、外设门诊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疗、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五、员工或员工子女洗牙、洁齿、整容、面部痤疮、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六、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及其他先天性缺陷;七、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八、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九、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十、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出院带药的;十一、员工或员工子女患艾滋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十二、员工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三、员工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四、员工或员工子女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十五、员工或员工子女在非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十六、员工或员工子女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十七、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十八、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狂犬疫苗除外)、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十九、挂号费、陪护费、特别看护费、取暖费(空调费)、代垫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体检费、煎药费、特殊处置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门诊输液观察费、观察床(椅)、牙科治疗专用树脂类材料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

二十、就医时有医保人员未使用医保手册或就医卡进行诊治,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二十一、员工或员工子女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如实告知若员工有名不符实、弄虚作假、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如:员工同一天诊病分写不同日期的收据将被视为拆单,保险公司有权拒付全部费用)并终止该员工的保险责任,并保留追偿被骗取保险金的权利及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对于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伤害的情况,投保人、员工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或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员工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或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缓除外。

七、保险金的申请※残疾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一)、死亡保险金的申请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则为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员工死亡证明书;4、如员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或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员工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员工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员工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员工残疾程度鉴定书;4、员工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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