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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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三口之家2012版新康宁终身全面保障方案

工薪三口之家2012版新康宁终身全面保障方案

工薪三口之家2012版新康宁终身全面保障方案2012-09-06 15:01 | 304次浏览收藏本案例客户资料:陈先生,33岁,工薪,月均收入10000元年缴保费:8000元客户需求:夫妻有固定单位医保,社保,但全家一点商业保险都没有!虽然都有医保的最基本医疗保障,但是为了以防万一,还是想额外补充些商业保险重疾险(要保终身的)、意外险(包含意外医疗),抵御不确定的风险,花小钱,买大保障,将风险转移出去。

买好保障之后,再考虑其它!幸福的三口之家2012版新康宁终身全面保障方案早为自己和家人准备一份健康保险,是很有必要的!我们都不希望有大病,出意外,但是意外和大病都是我们无法预料的事情,而保险正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工具!也是唯一具有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方案设计一(男主人):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额10万,年交保费3380元,交20年,保障终身。

国寿吉祥卡B:年交500元,保额51万。

交一年保一年。

保费合计:3380元+500元=3880元保障利益:1、保单生效24小时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给付50万元保险金。

2、保单生效24小时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医疗给付10000元保险金,(免赔额100元/次,按所用费用80%报销)(有社保)3、重大疾病保险金:保40种疾病种类,生效180天后确诊赔付10万,合同终止。

4、轻症保险金:保障10种轻症,一旦确诊赔付2万,给付后仍有8万元重大疾病保障;5、高残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高残给付10万(新康宁);保单生效24小时后因意外伤害高残给付60万(新康宁10万吉祥卡50万)6、最高疾病身故金:10万(新康宁)7、最高意外身故金:50万吉祥卡+10万新康宁=60万8、保单借款,如果急需大笔资金,可以凭借保单获得借款。

9、免税功能:免交易税、利息税、遗产税、所得税;10、养老功能:急需养老金,可申请退保,所得现金可作养老。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680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68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日定额给付标准日定额给付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骨折给付日数表》(见附表)所对应的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上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本公司只给付较高一项医疗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或者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国寿短险攻略

国寿短险攻略
保险期限 保险费 1年
200元 (成年人限2 份) (未年人保额 限10万)
保险金额 机动车 搭乘水上 搭乘轨道 搭乘飞机 交通 交通 20万元 20万元 50万元
8万元
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投保范围
•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身 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 保险。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人应当符合《保险法》相关要求。
1年
200 意外身 元 故 (限2 份) 8万元
4000元 80元/
1.6万元 20万元
易保卡(钻石卡)
每份:500元 投保范围:18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保险责任: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意外 住院津帖、飞机意外身故 卖点:意外医疗免赔额100元,再按90%给付
二、可选责任
• 1.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 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 ,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 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 担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 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 本公司给付的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 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ⅩⅩ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明白得条款要紧内容及合同两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明白得商品特点并依照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专门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能够帮忙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三、长期看护保险金四、满期保险金《责任免去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抗捕、自伤躯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发的疾病;九、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致使身故。

《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适合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第二天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若是以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能够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数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犹豫期事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假设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那么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去第五条合同的撤销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七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劳的中止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九条合同效劳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条如实告知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置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三条失踪处置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六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八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九条保险合同转换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的减少第二十一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置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三条居处或通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置第二十五条批注第二十六条释义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专门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一起组成。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2017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2017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与记录范本班级学号姓名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ﻩ实训一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案例1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答:(1)宋小四,全文段首空2个汉字,单倍行距,①Aa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答: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什么情况下不赔付?答:4.该条款将在何时中止,何时可复效?何时合同终止?答:5.当被保险人购买保险2年后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付?答:6.若投保2年内,被保险人发现年龄少填了1岁,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2年后发现该如何处理?答:7.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故意不如实告知该如何处理?答:项目二终身寿险产品解读案例2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何时可获得赔付?如何赔付?答:2.如何利用保单贷款?可贷多少?答:3.什么情况下保额可增加权益?答:4.受益人应如何进行保险金给付申请?答:5.一位22岁的人选择10万保额和20年期交保费,应该年交多少元?答:项目三养老保险产品解读案例3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产品属于有保证年金还是无保证年金?答:2.保险责任有何特点?答:3.一位20岁的女性选择20年期交15000元,选择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年可领取多少养老金?选择10年、5年期交可领取多少养老金?有何规律?答:项目四两全保险产品解读案例4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适合怎样的客户?答:2.被保险人第一次给付保险费应该在第几年?以后又该在哪一年?答:3.该条款保险责任有何特点?偿付有何特点?答:项目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解读案例5 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1.如何界定意外?什么情况下给付?答:2.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考虑哪些因素?答: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答:4.人身意外伤害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给付?答:5.职业类别为四级的人购买1百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需趸交保费多少元?答:项目六健康保险产品解读案例6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承担哪些保险责任?答:2.该条款特指哪几种重大疾病?哪几种特定疾病?答:3.该条款赔付有何特点?答:案例7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的保险期间?答:2.该条款可给付哪些费用?为什么要按比例给付?答:3.保险金如何申领?答:4.保险期间多次住院该如何给付?答:案例8 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的给付有何特点?答:2.该条款与费用补偿类医疗保险有何不同?答:3.该条款适合什么人群?答:项目七团体保险产品解读案例9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团体保险有何特点?答:2.与个人保险相比有何不同?答:案例10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与社会统筹医疗有何不同?答:2.该条款与个人保险的不同?答:项目八新型保险产品解读案例11国寿瑞安两全保险(万能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万能险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答:2.万能险的缴费方式有何特点?答:3.万能险的个人账户价值如何计算?答:4.投保万能险要涉及保险公司哪些管理费用?答:案例12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联合生存者年金)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联合生存保险的含义及特点?答:2.请说明此条款的保险责任?答:3.红利领取是谁的权利?保险给付该给谁?答:4.红利领取的方式有多少种?其含义是什么?答:实训二人身保险业务流程单据填写•项目一基本单据单据填写训练客户资料:栖霞二阀门厂女技术员韦开琴(身份证号:3201021,身份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8日,身高1.61米,体重65公斤,年收入5万元)和丈夫赵道发(身份证号:3201012)、女儿赵敏(身份证号:3273127,身份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0日,身高1.6米,体重52公斤,工作单位: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单位地址: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邮编210037,年收入6万元)居住在栖霞十月村28号,邮编210033。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 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 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 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
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未 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
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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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 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 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
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 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 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诊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 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 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 值。
第十一条 附则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 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 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 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
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 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四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
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 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 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 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 保险单上载明。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 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 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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