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爱无疆珠海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珠府〔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5日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筹资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为主、单建统筹为辅的模式,分别称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实行单建统筹模式。
第四条职工医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珠人社〔2017〕18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184号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医疗保险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就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应在市内选择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其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以下统称自费药)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办理了常住异地和市外转诊手续的应在选定的二级及以上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二、参保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无相应自费药时,凭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和专科医生处方,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其中,参保人购买已实行慈善机构(生产商)慈善赠药的自费药,需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并实行联网结算:(一)与慈善机构(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属慈善赠药协议(授权书)约定的自费药。
(三)自费药价格不高于广东省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广东省交易平台)中标价的。
三、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与慈善机构或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后,应及时将协议(授权书)、广东省交易平台中标价等资料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如赠药协议(授权书)或价格等有变动,应及时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慈善机构或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相应的自费药等信息。
医保退款申请流程

医保退款申请流程
医保退款申请流程如下:
1. 申请人拨打95519申请退费,95519客服对参保人进行身份核实并做好
登记,5个工作日内所扣保费将退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金融账户中。
2. 参保人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大爱无疆”服务窗口进行退费申请,5个工作日内所扣保费将退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金融账户中。
3. 参保人微信关注“中国人寿股份珠海分公司服务号”,并登录“大爱无疆”平台完成“退费申请”操作,5个工作日内所扣保费将退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金融账户中。
4. 申请人至医保所居民医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供资料。
5. 申请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保申请表》。
6. 经办人员核对参保人基本信息,审核退保资格,符合条件的给予医保退保,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款通知单》。
7. 申请人凭《退款通知单》至财务结算窗口办理医保退费手续。
请注意,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户籍注销、转出、学籍注销、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其本人或代理人应在医疗费结清
后办理终止(中止)参保手续,但不办理退费手续,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中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珠府办〔2012〕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2〕6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项目第三章资金来源第四章就医及费用支付第五章保险承办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非营利性的方式承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划拨及相关财务核算、业务衔接等工作,并对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经办业务给予指导,按照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珠府办〔201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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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珠府办〔2017〕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本市就读的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大学生等困难群体(以下统称困难群体参保人)。
由市民政部门提供本市户籍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名单。
二、待遇调整
(一)自付部分补偿。
困难群体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补偿起付标准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80%。
(二)高额费用补偿。
困难群体参保人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高额费用补偿起赔金额以上的部分,不设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结束——。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珠人社〔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珠人社〔2017〕156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现就完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账户调整补划问题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因基本养老金调高导致个人账户需补差的,应于相关部门发文调高基本养老金之日起2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个人账户补划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补划。
其中,属于行业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定期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接核对基本养老金情况。
二、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一)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中特定情形待遇享受问题。
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延长享受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门诊特定病种待遇:1.享受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期满;2.存在放疗并发症;3.经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库中三级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医师确认符合RTOG/EORTC(美国/欧洲放射协会)毒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三级(含三级)以上。
参保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向门诊病种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门诊病种申报机构加具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含5年)按2种中额费用门诊病种待遇支付。
(二)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调整。
1.冠心病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中的“已施行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的”,调整为“已施行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或搭桥术的”。
2.中额费用门诊病种期满须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可向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申请并提供1年内的相关病历及检查治疗资料,由两名相关病种专家签名确认,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继续按相应病种管理。
从产品设计角度谈“惠民保”

Feature从产品设计角度谈“惠民保”周传鸽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弓I言2020年11月20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惠民保”业务的开展规范作出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民生保障,重点査处恶意压价竞争、虚假宣传与销售误导等行为,强化可持续经营,开展专业服务。
《通知》的发布表明,“惠民保”的发展已经达到•定的体量,保证“惠民保“长期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民生保障作用被提上日程。
本文将从产品设计的角度出发,对“惠民保”的发展进行分析与思考。
二、各参与方的动机“惠民保”的参与方主要包括政府、保险公司、服务供应商及居民。
本节将尝试探究“惠民保”各参与方的动机。
政府参与“惠民保”的动机主要有两点:一是探索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惠民保”能够有效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只需居民投入少量资金便能为居民的重大疾病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意见》的岀台鼓励了地方政府试点“惠民保”,构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是探索盘活医保个人账户沉淀资金。
自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设立医保个人账户以来,截至2019年底,我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存8426亿元,人均账户资金余额2559元。
医保个人账户沉淀资金占比过多、人均账户余额不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亟待通过制度改革来解决,而“惠民保”可以作为盘活医保个人账户沉淀资金的一种新的探索。
目前,深圳、珠海、广州、佛山、苏州、大连等地已经实现划扣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惠民保”保费,以盘活医保个人账户沉淀资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日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困难群众在享受了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医疗捐赠后,对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本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分级管理,分类救助。
(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履行区级政府医疗救助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并负责审批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办公室设在市民政部门。
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并负责审核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办公室设在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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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无疆”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保费标准为190元/人/年度,保障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一、投保指南投保方式适用人群缴费/办理时段缴费方式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具体包括: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职工(含退休人员);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2019年1月10日无需主动申请投保,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其个人账户拟划拨资金中代扣(个人账户拟划拨资金不足代扣保费时,最多连续代扣三个月)。
微信平台投保1.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具体包括:①城乡居民参保人(不含港澳台户籍人员);②学生与未成年人参保人;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职工;-微信关注“中国人寿股份珠海分公司服务号”进入“大爱无疆”服务平台,进入“投保申请”根据操作指引完成。
共2种缴费途径: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2.医保个账划扣失败的基本医疗一档参保人。
2019年1月14日-25日①绑定普通银行卡(储蓄账户)自动划缴。
②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到“大爱无疆”服务窗口通过POS机刷个人账户余额划缴。
线下投保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投保办理方式办理的参保人-参保人本人到“大爱无疆”服务窗口办理投保手续,需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卡。
2019年1月14日-25日①绑定普通银行卡(储蓄账户)自动划缴。
②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到“大爱无疆”服务窗口通过POS机刷个人账户余额划缴。
注:1.职工医保,系统会直接扣款,不需要申请;2.在给未成年人医保和居民医保家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在微信公众号上申请时尽量选择银行卡扣费,因为选了社保卡扣费还要去相关服务窗口办理确认手续。
如果已选社保卡扣费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上点击“撤销申请”,撤销成功后再重新申请一次,重新申请时切记选择银行卡扣费即可;3.为家人申请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显示您也同时申请成功了,职工医保都是优先扣医保卡个人账户的,系统不会重复扣费。
1月10日系统对职工医保统一扣费后微信公众号上即有相应的扣费情况显示;4.划账时间:职工医保:划账时间为1月10日。
居民、未成年人医保:绑定社保卡的1月14日-25日需到服务窗口刷卡缴费。
绑定银行卡划账时间为1月25日。
附:“大爱无疆”服务窗口:二、不投保申请参保人自愿购买“大爱无疆”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属于适用人群范畴内但不愿参保的,可于2019年1月5日前通过微信关注“中国人寿股份珠海分公司服务号”进入“大爱无疆”服务平台,进行“不投保登记”操作即可。
三、微信平台操作指引四、产品责任细则“大爱无疆”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2019年产品责任细则如下:(一)超高额医疗费用补偿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在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部分,支付90%。
(二)恶性肿瘤自费项目补偿1.自费药补偿参保人已由珠海市基本医保认定为恶性肿瘤病种(含恶性血液病,下同)的,投保年度内使用治疗性自费药累计在1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部分,支付90%。
恶性肿瘤治疗性自费药包括化疗药、靶向药、免疫制剂等,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1)纳入补偿条件纳入补偿范围的药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在国内有慈善援助,且在三级医院或设有慈善援助赠药点的药店有销售。
药品纳入基本医保目录后自动退出;②经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本项目承保机构联合工作委员会审议纳入的药品。
(2)适应症范围申请自费药费用补偿应符合以下适应症范围之一:①符合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②依据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肿瘤诊疗指南等,经本项目承保机构组织肿瘤专家组认定后公布的适应症。
(3)申请程序参保人申请自费药费用补偿的,应经本项目专家库中所属专科医师签名确认符合相应病种诊断及自费药使用适应症后,由本项目承保机构核定。
(4)就医管理参保人经核定可享受附加补充医疗保险自费药补偿的,须选择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院就医购药,或选择设有慈善援助赠药点的药店购药。
(5)待遇享受参保人自费药费用补偿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享受,但投保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6)既有疾病投保参保人投保前已患恶性肿瘤的,首年支付比例调整为60%。
2.PET-CT检查项目补偿参保人投保年度内新确诊恶性肿瘤或复发的,可各享受一次PET-CT检查项目补偿,其检查费用(不含显影剂)支付60%。
参保人申请PET-CT检查项目补偿的,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并向项目承保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承保机构核定后予以支付。
(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偿参保人投保年度内住院发生费用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3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部分,支付90%。
1.费用范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所承担的以下范围费用:(1)参保人享受本市医疗保险各项保障待遇后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2)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个人先自费的10%部分;(3)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检查、检验类项目,个人先自费的5%部分;(4)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治疗项目,个人先自费的5%部分;(5)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个人先自费的10%部分。
2.就医管理参保人须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定额现金补偿参保人投保年度内首次确诊患本项目产品规定的10种重大疾病的,一次性定额补偿2万元。
定额现金补偿10种重大疾病目录详见附件1。
(五)特别规定1.投保对象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港澳台为在珠海市就业和就读参保人)。
但参保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需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后才能投保本项目产品(一岁以内婴儿除外)。
2.待遇等待期参保人新投保的自投保生效之日起有60天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期间确诊的10种重大疾病不能享受定额现金补偿。
3.责任期间本产品责任期间自投保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4.未经核准市外就医未经核准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5.结算顺序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结算在本市医疗保险各项费用结算完成后进行。
6.理赔时限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费用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理赔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7.保费每人每年190元。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不予退还所缴纳费用,享受待遇期限至保险期间结束为止。
8.本细则解释权本细则解释权属附加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
附件1:定额补偿重大疾病目录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4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6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8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9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