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除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特别强调:凡是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后职工2005年3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保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即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参保缴费年限)。
因此,是否按规定时间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的报销比例,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根据北京市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是指: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按事业单位编制内人数核拨(每人每年1729元)医疗费的单位。
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不享受区公费医疗拨款的但是经过财政部特批可以暂缓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属地化原则,北京市《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于2005年2月3日召开会议,对我院京区部分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工作部署。
下面针对职工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它在保障职工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医保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比如,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职工看病不方便,医疗费浪费严重等等。
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两会”后将对外公布,其中大学生被纳入医保是一大亮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国家最新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一、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一)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xxx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xxx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员范围: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及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因病未派遣在一年以内者,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
第二条就诊基本原则:首诊学校卫生所、转诊合同医院、急诊就近医疗机构。
第二章就诊第三条学生就诊时主动与就诊医疗机构说明公费医疗身份,不再使用医保卡挂号及就诊,否则不能实现公费医疗报销。
第四条门诊:一、全日制学生应在学校卫生所首诊,凭学生证或校园卡本人实名挂号就诊,就诊患者应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
二、学校卫生所按“急性病开药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开药不超过7日用量,慢性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相同药物维持的行动不便的患者可酌情延长开药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用量”为原则开具门诊处方。
第五条转诊:全日制学生在学校卫生所首诊后,遇到疑难、重症需要到外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经医师开具转诊单转诊(急诊除外)。
卫生所可转往合同医院,特殊专科疾病可直接转往专科医院。
若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上级医院的,可由合同医院再次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
经转诊后可以在转诊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附转诊单。
学校合同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目前限定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北京胸科医院、辖区结核病防治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局关于实⾏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办法的通知2019-10-11各区(县)财政局、卫⽣局:我市⾃1992年开始试⾏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改⾰办法以来,经过五年的实践,已摸索出了⼀些经验,并取得了⼀定成效。
为进⼀步深化公费医疗改⾰,在完善现有管理改⾰办法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市属单位全⾯实⾏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改⾰办法,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改⾰的⽬的和原则在保证职⼯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有效地利⽤卫⽣资源,克服浪费。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推动医疗机构内部的改⾰,建⽴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构,抑制医药费⽤过快增长的势头,为向医疗保险过渡奠定基础。
⼆、改⾰内容(⼀)在实⾏改⾰,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我市将根据财⼒可能,⼀⽅⾯适当提⾼市属享受单位的医药费定额标准;另⼀⽅⾯对享受单位出现的⼤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实⾏⼤病补助办法。
(⼆)为充分调动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积极性,把管理同卫⽣的投⼊结合起来,我们在上年市属⼈员医药费⼈均实际⽀出的基础上,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后,对医疗单位确定⼀个当年医药费⼈均实际⽀出控制指标(指标另⾏下达),作为考核标准,进⾏奖惩。
(三)具体考核奖惩办法1.把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的情况作为公费医疗管理⼯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对模范执⾏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经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检查评⽐公费医疗管理好的医疗单位,⼀⽅⾯进⾏通报表彰;另⼀⽅⾯给予卫⽣事业费的投⼊作为奖励。
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资格。
3.所承担的市属单位(含市属医院)⼈员医药费年⼈均实际⽀出⽔平低于控制指标的,财政部门按低于部分的30%作为对医院的奖励,⽤于加强医院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发展卫⽣事业;年⼈均实际⽀出⽔平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属医院要负担超过部分的30%,市财政从下⼀年度下达的其经费补助指标中扣除。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商
退
业
大
休 人
医 疗 保
统个 筹人 基账 金户
额员
医
统 一
疗
补 充
互医
险
助
疗 保
险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一
无
老
业
一
居
小
民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特困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 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 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统账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 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休
4万以上
97.0% 98.5%
96.1% 97.6% 99.1%
70岁 以上
住院大 额互助 金
超出统筹 基金限额 以上
90%
一级及以下 军残补助
最高支 付数额
医院
90% 95% 97%
5-6级残 疾军人 7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0万 20万
97.0% 98.5% 99.1%
5-6级残 疾军人 5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 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 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 人员。(除中央公疗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 学生外已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各县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国家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确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已下发的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地区干部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医疗证,在合同医院就诊。
如病情需要转诊,应由合同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
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住院治疗时,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可住单人间病房,司局级干部应住双人间病房(如干部病床紧张时,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可住普通病房)。
超此标准者,其床费超出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三、负责干部门诊的医生应严格执行各项门诊医疗制度。
坚持凭证就诊并认真书写病历。
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急性病人,开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人,开一同的药量;行动不便者,开两周的药量。
严禁同时使用多咱同类药品及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杜绝由他人代开药和开大处方现象。
四、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凡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均实行双处方(复写处方)制度。
处方第一联作为取药凭证交医院药房保存,第二联随三联单或现金收据交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备查。
五、医院应加强对干部门诊与干部病房的领导和管理,抓好重症、急症的诊治工作。
完善和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加强三级查房制,提高医疗质量,减少住院天数。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九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62281237(办公室)62282649(急诊室)62283212-304(公费医疗办公室)58828120(宏福校区医务室)第十五条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北京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2 0 1 2 年1 月 1日起 ,在 北京 的在 校大学 生 的医疗保 障 由过 端 , 给学 生造成 了很 多不便 。 老 一 小” ) 。 新制度 的出台克 服 了公费 医疗存 在 的诸多 问题 , 然 而 面 对报销 时, 无法 知道是直接 采用 公费报销 还是商 业保险报 销能 由于政 策初步 实施 , 未能 全部落 实 。例如 , 个 别公 立院校 现在 依 给 自身带 来更 大 的便 利 , 甚 至有 的得不 偿 失。
而 这部 分补贴 不包 括 自费生和 扩招 、 高职 高专 生 。 去 的公 费医疗 转变 为 了城 镇 居 民医疗保 险 ( 北京 地区 也称 为“ 一
的保 障 , 因此 学生 为了更好保 障 自身 只能选择 购买较 为 昂贵 的商 业保 险 。然而 商业 保险 的投保 资格 和理 赔程 序却 也存 在诸 多弊 从实 践调 查中可 以发 现 , 许 多学生 购买 了商业 保险 , 但 真正
中国的 医保 种类 繁 多, 主要 分为 : 一 是职工 基本 医疗保 险( 职 医疗( 新 农合) : 四是 大病医 疗保 险 ; 五 是公 费医疗 。
2 0 0 8 年 1 0月 2 5日国务 院 办公厅 下发 《 关于 将大 学生纳 入
由此我们 不难看 出 , “ 低标 准 , 全 包式” 的医疗保障体 制 , 早就
3 . 公费医 疗制度 资金 不足
工医保) ; 二 是城镇 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 城保 ) ; 三是 新型农 村合 作 有 了从根 本上 改革之 必要 。 在校 大学生 的发病率 不断上升 , 公费 医疗制度普 遍 出现 了超 城镇居 民基 本医 疗保 险试 点范围 的指 导意见》 , 为 大学 生纳入 全 支 或者 经费紧 缺 的情况 。最主 要 的原 因是各 地公 费医疗 的 资金 民医保 的范畴 奠定基 础 。 2 0 1 0 年7 月人 保部 发出 《 关 于做好 2 0 1 0 划 拨标 准 已经 难 以适应 当前 大学生 医疗 的 消费水 平 。而且 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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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提高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在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缴纳。
按“外地农民工”参保的人员不加入补充医疗保险(即:无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的人员),其他参保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等相关事务由北京大学基本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管理,接受教代会监督。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财务部负责直接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透支。
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因当年资金不足导致参保人员未能报销医疗费用的,转下一年度优先解决。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事项:
1、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25%的比例报销。
2、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25%的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长年肾透析、器官移植后长年服用抗排异药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纯自费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4、以上各项最高报销限额合计为5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次年1月10日前至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2、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1)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自费药、各类保健药、卫生材料、各种治疗仪器等费用;(2)各种整容、镶牙、矫形、健美治疗、气功治疗等费用;(3)挂号费;(4)其他不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第七条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涂改相关单据及医疗资料,否则不予报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已经报销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应无条件返还报销金额,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力。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预算方案、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学校人事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到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报上一年度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参保人员综合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