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规定

公费医疗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费医疗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是保障全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公费医疗的概念、适用人群、报销标准、实施过程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公费医疗的概念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或疾病。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全民健康和促进社会公平,是政府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适用人群公费医疗适用于许多人群,包括:1.特定行业的工人和职工:例如军人、警察、消防员等。
2.特殊人群:例如低保户、残疾人等。
3.特殊疾病的患者:例如肝炎患者、艾滋病患者等。
4.特殊病例:例如罕见病、矫形手术等。
三、报销标准公费医疗的报销标准按照规定执行,而具体标准根据地区、人群、疾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常见的报销标准包括:1.医保定点医院:只有在医保定点医院看病,才能享受医保报销的待遇。
2.报销比例:医保报销的比例一般在60%-80%之间,也有个别地区或疾病的报销比例更高。
3.个人自付金额:医疗费用中个人需要自己支付的部分,也是公费医疗制度中需要注意的部分。
四、实施过程实施公费医疗的过程中,需要与政府、医院、医保机构等多个部门合作才能顺利开展。
实施过程包括:1.政府部门的决策和补贴:政府需要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公费医疗的实施。
同时,政府还需要进行补贴,为公费医疗提供充足的经济保障。
2.医院的配合和服务:医院需要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公费医疗工作,提供合格的医疗技术和服务。
3.医保机构的管理和报销:医保机构负责具体的医保管理和报销工作,需要确保公费医疗的报销标准符合国家政策,同时还要对参与者进行认证和审核。
总的来说,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卫生和健康的促进、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
不过,也需要政府、医院、医保机构等各方的合作,才能开展公费医疗工作。
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公费医疗就医须知一、公费医疗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医疗费用的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公费医疗适用于特定人群,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者。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费医疗的具体要求和就医须知。
二、公费医疗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申请流程公费医疗的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医疗保险证、经济困难证明等。
申请者需要向当地的社会保障局或医疗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地反映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
2. 审批流程申请材料递交后,社会保障局或医疗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
在核实无误后,将公费医疗资格授予申请者,并颁发相应的卡片或证明文件。
审批流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请申请者耐心等待结果。
三、公费医疗的就医指南1. 就医选择公费医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者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
可通过拨打当地社保局或医疗机构的咨询电话,了解附近有哪些适用于公费医疗的医院、诊所和专科医疗机构等。
2. 就医登记前往就诊的申请者需要携带公费医疗资格证明文件或卡片,以便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和医疗资格。
在就医时,请主动向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说明您是公费医疗患者,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医疗费用结算公费医疗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无需支付个人医疗费用,在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费用通常会由社会保障局或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患者只需关注疾病的康复和治疗,不必为费用问题而烦恼。
4. 医疗服务评价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公费医疗患者可以参与医院的医疗服务评价工作。
医院将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医疗服务,以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评价方式通常包括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申请者可根据自身经历给予真实的评价和建议。
四、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1. 注意事项在享受公费医疗的过程中,申请者应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医疗政策,旨在为北京市的公共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管理和监督。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公费医疗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北京市居民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公共医疗服务。
一、公费医疗的范围公费医疗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这些机构内的诊疗、检查、药品等医疗服务都可享受公费医疗;2. 定点医疗机构外,通过北京市医疗服务预约平台预约的服务也可享受公费医疗;3. 公立医院外的其他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等,也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享受公费医疗。
二、公费医疗服务的标准公费医疗服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看病,尤其是创伤、急诊等病情较重的患者;2. 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医疗费用报销;3. 免于缴纳医保个人部分保险费;4. 合理用药,根据病情和医嘱配备合适的药品。
三、公费医疗服务程序公费医疗服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整个医疗过程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进行,不能选择其它医疗机构;2. 前往医疗机构前需先进行在线挂号、网上预约等相关手续;3. 在医院内需要出示就诊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行诊疗;4. 医院开具病历和处方后,患者需在医院内或者在线进行报销。
四、公费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公费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医疗服务平台,监督和管理公费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2. 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定期公布医院的服务质量评分;3. 加强执法力度,针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总之,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北京市政府为提升公共医疗服务质量所做出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北京市居民提供了优质的公共医疗服务,同时增强了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障了广大市民的健康需求。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费医疗管理,确保公费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保障参
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
管理、分类保障。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在职及
退休人员。
第五条公费医疗保障范围涵盖基本医疗服务、特殊疾病治疗、预防保
健服务等。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公费医疗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明确医疗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非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
第八条公费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具体支付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立医疗费用审核制度,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费用标准、监督管理机制等,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公费医疗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特定人群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在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为广大符合条件的人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
广州市公费医疗覆盖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等。
这些人员在患病就医时,可以按照公费医疗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广州市有着详细的规定。
对于门诊费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例如,常见的药品费用,根据其类别和规定,部分可以全额报销,而有些则按一定比例报销。
住院费用的报销也有明确的标准。
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都能得到相应的报销。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公费医疗也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以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公费医疗的报销流程相对规范和严格。
患者在就医时,需要出示相关的公费医疗凭证,如医疗证等。
在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会根据政策规定进行核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
之后,医疗机构会将符合报销的费用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结算。
然而,广州市的公费医疗政策也并非没有限制和规定。
例如,对于一些自费项目和药品,公费医疗是不予报销的。
这些自费项目通常包括一些美容整形类的治疗、高价的营养保健品等。
此外,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也需要由个人自行承担。
为了确保公费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广州市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费用结算等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过度医疗、虚报费用等违规行为。
同时,广州市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公费医疗政策。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费用的上涨,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和标准也在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公费医疗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公费医疗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
公费医疗相关制度

公费医疗相关制度公费医疗是指政府为解决群众医疗难题而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政府出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公费医疗的相关制度包括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
1. 医保制度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为参保人员辞退职工等企业或其他国家机构,或由个人缴费,形成相应制度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一部分是职工医保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其款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和个人缴费组成。
职工医保主要是为企业职工增添社会保障保障,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费用,自负部分企业和职工平均分摊。
2. 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高价医疗费用而设定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属于社会中24披露保障制度之一,主要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
大病保险的承保范围是以严重疾病为依据的,如癌症、白血病等等,同时在保障期间内只需要缴纳一次保费。
大病保险在缓解长期住院等医疗费用高昂的问题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特殊疾病等状况而面临严重经济困境的患者,由政府提供帮助以解决其医疗费用问题的制度。
医疗救助主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承担能力、患病状态等情况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患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救助,以达到保证人民健康和民情福祉的目的。
总的来说,公费医疗相关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也是国家对人民基本权利和福利的保障。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制度日益成熟,人们享受到的权益和福利也越来越多,但是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医保基金的不足、医院的管理问题等等,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提高效率,才能实现公平、合理、健康的医疗保障制度,为人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一、就医管理
(三)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 版)
《关于将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纳入XX市公费医疗门 诊支付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3号)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待遇
(三)诊疗费 离休人员住院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天;其他人员2
元/天
(四)取暖费和空调费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需支付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按本市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纳入记帐范围。
00:20:32
三、住院医疗待遇
(四)住院药费
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控制。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 院:200元。
00:20:32
项目
报销比例或标准
人工晶体 人工心脏起搏器
300元/只(含个人自负比例) 20000元/台(含个人自负比例)
人工器官(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 节、人工颈椎、人工腰椎、心脏瓣
膜、人工内固定材料)
脏器移植(肾\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 费由个人支付)、心脏瓣膜置换术、 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 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进行 各类造影等
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 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处方150元内; 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 处方300元以内。
00:20:32
二、门诊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 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大病项目,经 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 限额。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引言公费医疗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对于提升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公费医疗资源,省直单位特制定本《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省直单位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3.参保人员及权益3.1 参保范围(1)全日制在编在异地工作并具有市口孤独子女、残疾子女和特殊子女等特殊群体的职工;(2)在编和事业工作人员;(3)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需经组织批准方可参保。
3.2 参保权益(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等;(2)享受离休、退休等相关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补助等;(3)享受高龄津贴、残疾人津贴等相关政策。
4.参保管理4.1 参保登记职工报到当天,需完成公费医疗参保登记手续,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
4.2 参保缴费每月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公费医疗费,由单位和个人分担,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并通知相关单位。
4.3 医疗报销(1)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需持有参保卡和身份证明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负责提供相关诊疗服务;(2)参保人员可凭医疗费发票和报销单前往单位指定的医疗保险机构报销,报销比例由地方政府规定;(3)报销金额将通过银行转账或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员。
4.4 医疗服务管理(1)医疗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医疗设施和资质,严格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确保质量和安全;(2)医疗服务机构应与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和信息传递,方便管理和统计。
5.违规处理对于滥用公费医疗待遇、虚报医疗费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停止报销、暂停参保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6.附则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省直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相关职工也应严格遵守细则内相关规定,确保公费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
结语通过本《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旨在更好地保障省直单位职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制度,为职工的福利提供保障,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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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相关规定目录1、报销支出范围2、经费来源3、报销比例4、借支票规定5、转院制度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9、报销流程1、报销支出范围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
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
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4、借支票相关规定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
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精神病: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精研所(六院)肿瘤:北京肿瘤医院眼痪:同仁医院肝炎类:一传(地坛)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有关规定参照以前文件执行,即:1)转诊报销规定:a)凡我校正式职工、住校内的离退休职工,一律在校医院就医。
b)需要转院者一律先办转院手续,经校医院审批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协和医院就诊,凭转诊单报销。
c)报销时要附转诊单,收据及药品处方底方。
d)住院期间不能再报销门诊医药费。
2)急诊报销规定:a)因急病确不能来校医院就诊的病人可在居住地附近一所公立医院就诊。
急诊报销医药费只限急诊本次。
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或病历),加盖急诊章的收据和药品处方底方。
b)凡因公外出、探亲等急诊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医药费报销时需附所在系部出差及探亲证明,北京市医保目录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c)中草药及慢性病医药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药费报销。
3)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按照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文规定最高报销标准限额报销。
4)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引自[90]京公卫字第100号文件):a)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b)各种体检费、健康预测、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c)自行求医、自购药品、气功治疗、陪住费、特护费、挂号费、出诊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病历费等。
d)各种整容、整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和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e)凡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自费及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5)本校师生员工到校医院挂号看病,需携带医疗证,退休人员凭退休证,无退休证按在职人员标准收费,凡无证者收全部费用。
凡发现将医疗证转借他人者、使用捡拾或偷盗的医疗证看病者,从严处理。
凡公费医疗管理、执行及享受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经济处罚,按情节轻重处以1—2倍罚款。
6)凡医药费不实行或暂不实行与个人挂钩的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7)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1)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规定a)学生在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附药品的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b)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个公立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须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
c)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凡因急诊看病必须具备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的二倍(寒假报销15元,暑假报销22.5元),超支自付。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药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d)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e)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例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
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
f)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g)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经批准休学一年保留学籍及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内可享受公费医疗。
h)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i)本科生报销比例2)研究生医疗报销规定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改革的文件精神,取消公费生和自费生的区别,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没有做相应的调整,所以研究生的医药费报销就会有两种途径:一部分学生(A类)以计划内名义招生的研究生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药费;另一部分学生(B类)发生的门诊的医药费可比照公费医疗的管理规定报销,这部分学生发生的住院的医药费和五种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入学后先办理大病医疗参保缴费手续)。
具体报销的比例见下表:A类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同本科生报销比例)B类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A类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学习期间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报销70%,自负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B类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学习期间在外地急诊住院者,住院费在起付650元以上的部分到海淀社保中心报销70%,自负30%.以上医疗费报销规定从0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2015年开始,研究生不再区分学生A类及学生B类,取消原B类学生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全部参与公费医疗报销。
故自2015年始,公费医疗支出将略有增长。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精神,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的规定1)就近医院的选择a)离休、退休人员凭“公费医疗证”所选定的医院就诊。
报销时需出示“就近医疗证”。
去往外地临时居住,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医院就诊,报销时去老干部处开具证明,方可报销。
外地长期居住者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方可到选定医院就诊。
b)离休、退休人员“公费医疗证”可选定3家医院,分别为合同医院(即三院、协和)选定一所,二级以上就近医院一所,社区医院一所。
享受医疗照顾的离退休人员在原合同医院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其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支付。
c)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择,报校医院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校医院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汇总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2)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a)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就医和报销办法仍保持原渠道和原方式。
在本人就近医院就医时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现金结算。
接诊医院要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主动提供各类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需经医院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章。
b)离退休人员在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就医医疗费的审核工作,仍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合同医院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审核,对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医药费支出统计。
c)离退休人员患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离退休人员若需到上述两家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转诊、转院,并持转诊(转院)单就医。
d)离休人员除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可另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离休干部可直接前往就医。
享受医疗照顾(蓝卡)的离休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享受优诊医疗(绿卡)的离休干部在原合同医院可在干部门诊就医,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 11号)规定的标准报销;如在合同医院以外医院就医,住干部病房可按上述规定报销床位费。
9、报销流程1)门急诊报销流程a)公费医疗报销需带材料门诊:急诊:1、医疗证 1、医疗证2、合同医院的转院单 2、急诊病历或诊断证明3、收据 3、已加盖就诊医院急诊章的收据4、药品底方 4、急诊药品底方5、全部费用的明细清单 5、全部费用的明细清单校医院和宏福校区医务室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提交收据即可b)门诊报销步骤:校医院304室提交报销所需材料→登记→费用核算→签字→记入个人帐户。
c)门诊报销时间离休人员:每周二、四、五上午 8:00——11:20在职职工:每周一全天上午8:00——11:20 下午1:30——16:30学生: 每周二、四、五下午(1:30——16:30)享受公费医疗师生周三(8:00——11:20 ,1:30——16:30)(外出报销另行通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报销另行通知2)住院报销流程校医院324室提交出院结算单据(结算收据诊断证明收费明细清单等)→校医院初步审核→报卫生局审批→通知结账→按通知日期到校医院现场现金结算住院交单时间:工作日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