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目录1、报销支出范围2、经费来源3、报销比例4、借支票规定5、转院制度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9、报销流程1、报销支出范围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重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构成。
经费旳支出根据实际报销状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局限性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终再根据实际支出状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局限性。
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旳告知(财社【】184号),该告知医疗经费旳拨款方式即:按照享有公费医疗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旳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有公疗旳人数做了限定。
拨款原则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为例,总拨款额为8200元。
)3、报销比例1)校医院、协议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旳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如下、退休职工400元如下所有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金额名称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70% 80% 90%退休职工(离休、医照人员100%)4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85% 90% 95%学生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有关规定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告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为贯彻和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1.健康公平、公正原则、广覆盖原则;2.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3.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及性原则;4.厉行节约原则;5.循序渐进原则。
二、组织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政策,综合协调处理问题,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况。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提供参保学生学籍认定,宣传组织动员,办理经费收缴拨付,学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及重症门诊的办理、审核与报销,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其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普通门诊医保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长沙仁和医院和学院医务室各指定一名人员组成。
三、保险待遇1.建立学校在册大学生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库,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来源由医疗保险中心按参保每生一个保险年度拨付50元安排经费预算及年度基金余额积累组成。
2.医务室建立门诊基本帐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
学生门诊诊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学生个人支付30%。
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个人负担。
3.特殊专科门诊,报医保中心批准,取得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后按市医保中心有关政策报销。
急诊,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并在72小时内符合住院标准转住院治疗的,其急诊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学校寒暑假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寒暑假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方便学生就医,本着服务学生的原则,特制定寒暑假期间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1.寒暑假期间,学生如出现发热,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自行到全市有资质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保留好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单据、药物及诊疗明细,开学后报销。
2.寒假期间急诊病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原有的慢性病取药可以去放假前学校公费医疗转诊医院继续取药,保留好相关单据,开学后补开转诊单;非急诊病校本部学生(包括二学位学生)可以直接去合同医院天坛医院或丰台医院就诊,东校区商务学院学生可以到朝阳医院就诊,开学后补开转诊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销。
3.寒暑假假期期间,外地学生就诊可以到所在地自行指定一家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提供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单据、药物及诊疗明细。
4.特别提示,无论北京及外地的学生,就诊时务必不要使用医保卡(使用医保卡或新农合等就诊回学校不能报销),挂号时注明是“公费医疗”身份。
请保留好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急诊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诊疗票据、处方底方和检查收费明细(请勿开具与诊断不相符药品),开学返校后按公费医疗相关流程正常报销,报销的范围及比例等同于转诊报销比例。
急诊、住院按照原政策执行。
如有
特殊情况,请拨打XX进行咨询。
医药费须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
完(假期顺延)。
5.寒暑假期间在外地的老师,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6.寒暑假放假时间以学校公布时间为准,每学期正常开学后恢复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大学生医保实施办法(1)

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院内各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完善我院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学院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经过研究,起草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一、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分为两部分:门诊和住院。
二、门诊实施办法1、我院门诊定点单位为院医务室。
2、门诊医保基金以一个保险年度为有效期(每年的9月1号——次年的8月31号),只限本人使用,未使用的学生不能转让给其他学生使用,有效期内未就诊的学生医保基金不返还并且不累计到下一保险年度。
3、本院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报销费用从20元门诊医保基金中扣除,门诊报销20元封顶。
超出20元的部分,由就诊学生自行承担。
4、因医务室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须医务室开据证明,治疗结束后,持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到医务室办理报销;报销比例同上;5、门诊医保基金使用完毕后,再次就诊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6、本院学生来院医务室就诊,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二者缺一不可),医务室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由本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医务室在学生证上加盖医保费用专用章。
7、我院大学生医保费用每年按本保险年度将市医保中心返还医保金额的60%划拨到院医务室作为门诊专项基金。
医保基金每学年度(即每一个保险年度)清算一次,基金若有结余,学院将统筹安排,对就诊学生适当提高报销额度。
三、入院治疗及重症实施办法1、报销流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2、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在定点医院入院治疗,费用没有直接结算的普通病症;(2)经批准在武汉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3)在非定点医院、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的;(4)寒暑假、休学、异地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报销流程如下:3、相关情况说明:(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有限不能诊治,需转到武汉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报区社保局核准方可转院治疗。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九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62281237(办公室)62282649(急诊室)62283212-304(公费医疗办公室)58828120(宏福校区医务室)第十五条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医疗保险经办

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也由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门诊抢救一般先由个人账户支付,再报销。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
1、统筹基金的使用管理:
城镇居民医保一般只设统筹金,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等支付范围一般 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试行门诊统筹。
对象:
包括城镇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定点医疗 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其他提供医疗保险 有关服务机构。
也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定 点零售药店,其他提供医疗保险有关服务 机构。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 医疗保险基金
审核形式:日常审核,专项稽核,专家稽核
环节:申报、审核、复核、财务核对、内部审 计、报批、支付、支付确认
一、住院费用审核与支付 入院登记审核:人卡证,防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支付: 审核病种是否符合医保支付范围, 审核排除病历无记录或病历书写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对
三、医疗保险关系转续
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 2009年《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
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的通知》
审核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资格,参 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两定单位三个目录 库执行情况(即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 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两定单位在 门(急)诊、住院、购药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007年开始试点
2008年全国推开
公费医疗管理财务制度

公费医疗管理财务制度一、总则公费医疗管理财务制度旨在规范和监督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费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享有公费医疗福利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等形式向其员工提供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
本制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公正、效率的原则,加强对公费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费医疗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1. 公费医疗资金来源公费医疗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等形式。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公费医疗基金进行缴纳,确保公费医疗资金的充足。
2. 公费医疗资金管理公费医疗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确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到位。
对于公费医疗资金的筹集、调配和使用应当建立细致的管理制度,确保公费医疗经费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三、经费管理1. 经费预算公费医疗经费应当制定年度预算,确定经费来源、用途和分配标准等内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2. 经费使用公费医疗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对于经费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3. 经费监督对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费医疗经费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四、费用结算1. 费用清单医疗服务单位应当对公费医疗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详细的清单记录,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费用结算医疗服务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结算,保障医疗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对于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变动。
3. 结算审批有关单位应当对医疗费用的结算进行审批,确保费用的合规和规范。
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五、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费医疗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中南大政字〔201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l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对象为在本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其在内地(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当地报销的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不在适用范围。
第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不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享受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起,享受学生住院与门诊重症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入学三个月并取得本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二)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的大学生在保险期内享受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20元,政府财政补贴100元。
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大学生医保分为住院医疗、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普通门急诊医疗三类。
各类医疗保险具体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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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表时间:2006-3-28 点击:1212【关闭】【收藏】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公费医疗指定医院(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
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第四条转诊及医药费的报销(一)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的,校医院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开出转诊单,经院长核实签字后,方可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
转专科指定医院需经校医院主管院长批准。
转校外医院就诊,急性病一次可取2—4天药物,慢性病只能取1周药物,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凡未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而在校外医院就诊者医药费不予报销。
(二)对校医院医师的有关规定。
1、医师应按国家处方管理“急三慢七”(急症三天,慢性病七天)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半个月。
2、医师应认真执行学校公费医疗规定,严格转院就诊手续,坚持病历书写制度。
(三)医药费报销比例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规定各类人员各类医院报销医药费自费的比例如下:1、门诊医药费自费比例:2、住院医药费自费比例:3、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2所医院全年门诊、住院医药费3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30%,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2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20%,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承担15%。
(四)离休教职工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据实报销。
没有病历记录的医药费收据不予报销。
检查费的报销办法参照第十三条执行,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5%。
第五条危重病人可在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其医药费报销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六条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因急症直接在校外指定医院就医的,就诊后及时回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因急症直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的,门诊不予报销,住院者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按个人承担40%比例报销。
报销时必须携带就诊医院急诊时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急症可在当地医院治疗,返校后凭单位领导签字证明、急诊时的病历记录、盖有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按第四条第三款报销。
第八条离开武汉休假、探亲的在职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医院就诊的,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门诊报销50%,住院报销70%,一次报销最高限额为150元。
限每年第四季度报销一次。
第九条离退休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教职工,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限每年第四季度报销一次。
离休人员据实报销。
退休人员门诊个人承担40%,一年报销最高限额1800元,住院个人承担20%。
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用药不予报销,无病历记录者不予报销。
第十条学生在外地实习、回家休寒暑假期间患病者,可在当地医院就诊,门诊按国家核拨公费医疗数每人每月5元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确因急病住院者,回校后凭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报销50%。
非急诊住院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教职工、学生住院住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按甲级医院最高普通病房床位费按报销比例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因抢救、手术后的特殊床位费,可参照第四条第三款住院医药费比例报销;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普通病房治疗,对不愿转者,从病情稳定后起,其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按普通病房处理。
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可住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可按第四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凡在指定医院就诊,由医院开出的中草药处方,应回校医院取药,在校外医院取中草药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校医院已经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在校医院检查,如需转诊检查,需经过校医院同意。
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检查项目或作重复检查的,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有明显变化,或发现新的病变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30%,如果检查结果为阴性或与原有检查结论基本相同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60%。
如果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外医院检查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患癌症的病人,其治疗癌症的专项药品费、检查费自理5%,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同其他教职工。
第十五条工伤、职业病等患者,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后,才能按工伤处理,治疗工伤的医药费可全部报销,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六条停薪留职人员、擅自离职外出打工人员医药费自理。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三个月之内不享受公费医疗。
新生入学前已经存在体内的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入学期间处在间歇期末被发现的(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癫痫病、各类肿瘤等)疾病,其医药费自理。
入学体检时发现的疾病,其医药费自理。
第十八条公费医疗经费一般不用于器官移植。
教职工因病情特别紧急,必须进行器官移植者,须经协和医院专家提出意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报校领导批准,并向财务处交足自费部分,方可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包括术后用药的医药费)自理30%。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一年内医药费报销最高限额1200元,超出部分自理。
休学超过一年的,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二十条我校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报销药品费,对于要求使用进口贵重药品的问题,如有国产同类药品,应使用国产药品,经解释仍坚持使用进口贵重药品者,以国内同类药品作参考价,按规定比例报销,超过部分自费。
第二十一条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一)凡自行到药店购买药品;国家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滋补药品、防疫药品(如:狂犬疫苗、甲乙肝疫苗、流感疫苗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人为造成的伤害;爱滋病、梅毒等性病,所产生的医药费不能从公费医疗中报销。
(二)凡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教职工调动工作、出外出境学习、报考各类学校、司机考核执照、婚前检查等,所产生的体检费不能从公费医疗中报销。
在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炊事人员、幼儿保育人员定期检查的体检费,可据实报销。
(三)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点名专家诊治手续费、医疗咨询费、气功治疗费、医疗保险费、各种磁疗用品费、中药加工费、陪伴费、特护费、产妇卫生费、电话费、电视费、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不孕症的检查费、新生儿出生时的医药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各类检查治疗中的无痛治疗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伙食费、生活服务费、以及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和其他非公费医疗的费用,均不能从公费医疗中报销。
(四)其他国家公费医疗文件规定的不能报销的项目,如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变性手术、腋臭祛除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治疗、光固化等所产生的治疗、处置、药品费;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不能从公费医疗中报销。
(五)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手术中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公费医疗报销。
(六)教职工做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近视眼的矫形术等均不予报销。
(七)教职工的各类脏器移植、心血管球囊扩张术、冠状动脉造影术、心脏换瓣输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术,血液透析、腹部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后自负30%。
(八)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人工瓣膜、胰岛素泵、可吸收性钢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血管支架等,个人负担40%。
(九)体外震波碎石、体内各种碎石、高压氧仓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射频治疗等个人负担40%。
(十)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公费医疗不用于器官移植。
第二十二条凡转外省专科医院治疗者,必须按省、市有关转诊文件执行。
先由省级医院专家提出建议,到省卫生厅办理相关手续,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才能前往就医,其医药费按照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对没有办理上述手续而自行外出就医的,其医药费全部自理。
第二十三条凡住院病人转借支票时,必须事先向财务处交纳15%的押金。
在校内医院住院必须交纳适当的押金。
第二十四条在校外医院就诊的门诊、住院医药费报销每年三月、六月、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星期二在南湖校区,第二个星期一、星期二在首义校区;九月份倒数第二个星期一、星期二在南湖校区,倒数第一个星期一、星期二在首义校区。
跨年度的医药费只能在第二年的第一、第二个季度报销。
报销时需携带校内医疗证(代病历)、校医院医师转诊单、校外医院就诊病历、医药费收据,若以上证件不齐者,不予审核报销。
第二十五条统筹医疗的管理(一)凡我校在册正式教职工,并本人享受公费医疗的,其子女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年龄在3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均可自愿参加统筹医疗。
(二)凡已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可以申请退出统筹医疗,每年12月份办理一次,退出后不得再行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