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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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的要求,自2011年9月起,AA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AA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根据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精神,2012年AA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如下: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1、AA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与AA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一样,2012年是每人每年80元。

以后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

三、医疗保障待遇1、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012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2、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1)大学生校内医院就诊,个人自付5%。

2)大学生校外医院门急诊发生的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012年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50%,个人自负50%。

3)一级医保医院为新乐地段医院,二级医保医院为AA市第八人民医院和奉贤区中心医院,三级医保医院为AA市第六人民医院。

四、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1、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市医保规定执行。

一、大学生门急诊就医规定:(一)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须凭本人校园卡、《校医院就医记录册》在校医院“自助挂号收费机”上挂号。

《校医院就医记录册》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

如遗失,补卡收取工本费2元。

(二)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门诊挂号费1元自理)。

(三)门诊、值班室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市医保规定,一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种,中成药不得超过三种;一般疾病药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不超过二周。

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四)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出具病假证明,大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证明。

(五)为保障医疗安全,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

根据**市卫计生委规定,校医院生物制品、血制品、中药制剂不予注射。

(六)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区中心医院、**区吴泾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

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七)在**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八)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普通门诊就医时,应经院(系)出具证明,并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 保险目的和原则大学生医疗保险旨在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降低就医费用负担,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保险的参保对象、报销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大学生能够顺利享受医疗保险的权益。

2. 参保对象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及研究生学生,并包括非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等特定群体的大学生。

参保对象由各高校按照学生身份和学籍进行统计,并将名单报送保险机构进行备案。

3. 保险范围和报销标准(1)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在中国境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门诊和购买药品等费用。

具体报销范围以保险合同和相关规定为准。

(2)报销标准保险机构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其中一部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自负比例根据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约定。

4. 保险费用与支付规定(1)保险费用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学生支付,每年一次性缴纳。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机构和学校协商确定,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2)支付规定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将保费划拨至保险机构,并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保费使用透明、公正。

5. 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1)报销流程学生在就医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医疗保险卡,并将相关发票、费用清单等报销材料妥善保存。

学生可通过保险机构指定的报销渠道进行线上或线下报销申请,具体流程由保险机构另行通知。

(2)材料要求报销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保险卡、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备日后的审核和查询使用。

6. 保险责任和终止(1)保险责任保险机构承担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保险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费用返还给学生。

(2)终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期限为一学年,学生的参保情况将随学籍的变动而变动。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商业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21〕8 号)、《关于规范2021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88号)、《云南省省属办法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在》(云人社发〔2021〕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待遇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11号)及《关于提高20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21〕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该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家长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组组长学生医保的夫龙县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以助及大病住院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在校学生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主要包括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规定(3篇)

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其身心健康和医疗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保险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规定,旨在帮助大学生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定义大学生医疗保险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大学生提供疾病治疗、预防、康复等方面的保障,减轻家庭负担,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

三、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服务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

四、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1.缴费方式(1)学校缴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在校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

(2)个人缴费:部分学校要求学生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

2.缴费标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3.待遇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等。

(2)补充医疗保险:包括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

4.待遇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执行。

(2)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学校和学生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确定。

五、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1.就医(1)参保学生应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时,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证件。

2.报销(1)参保学生将相关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等材料提交给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

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

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0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号)和《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5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一)为加强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特成立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二)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机构常设于校医院医保办公室。

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办理各类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在实施医疗保障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

二、医疗保障对象、保障经费及支付范围(一)医疗保障对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二)基本医疗保障经费:每人每学年206元,个人缴费30元,国家财政补助176元。

社会保障卡制卡费22元由个人承担。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学生按每学年50 元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学生入学时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三)学生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毕业学生从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病休学期间,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费用由学院垫付,学生复学后再向其收取。

(四)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对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

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

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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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l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对象为在本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其在内地(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当地报销的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不在适用范围。

第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不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享受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起,享受学生住院与门诊重症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入学三个月并取得本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二)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的大学生在保险期内享受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20元,政府财政补贴100元。

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大学生医保分为住院医疗、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普通门急诊医疗三类。

各类医疗保险具体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是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大学生医保的有关业务。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学生住院可自主选定市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院”)。

门诊医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同济医院神经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武汉天佑医院(武汉天佑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中建三局武汉中心医院。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学校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负责分管财务工作、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部、财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公共管理学院、法律事务部和校医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领导、管理、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设在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一)按时将参保大学生个人信息,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负责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二)完成医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医保数据的备份,保证医保数据每天按时、准确上传。

每月按时完成医保门诊、住院报表的汇总、上报和结算工作;(三)保持与市、区医保部门联系,了解医保有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好出现的问题;(四)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医保门诊和住院病人的治疗及用药情况,监督医保住院病人的日常费用录入情况,负责及时更新医保目录,及时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添加新增药品及诊疗项目;(五)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诊疗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六)及时与财务处对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和保险理赔信息进行沟通,协助财务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条校医院负责学生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日常工作,并协同“医保办”处理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方面出现的问题,其具体职责是:(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的医疗服务;(二)为大学生提供一般常见病的住院治疗;(三)办理对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四)负责审核外转普通门急诊费用;(五)协调与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医疗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公共管理学院、法律事务部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职责:(一)协助校医院、“医保办”做好实施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工作;(二)保障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资源配置;(三)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等工作;(二)在学校预算中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安排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三)完成医疗保险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四)协助“医保办”向武汉市财政局(或医保局)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武汉市财政(或医保局)进行年终清算。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医保办”完成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每学年开学后的9月15日前,将新增的属于本细则规定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医保办:由“医保办”在9月30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集中办理登记手续;(二)集中登记后,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缴费手续,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医保办”,由“医保办”到医保中心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三)每年6月20日前,上报毕业生人员信息,以便“医保办”及时核实市医保部门集中注销人员准确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及各学院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一)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做好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参保工作;(二)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三)给特困大学生就医提供经济援助渠道。

第三章住院医疗和管理第十五条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普通住院、急诊住院。

其中,本市普通住院须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武汉市为大学生设立的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疗统筹资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个人支付比例三级医院800元60%40%二级医院400元70%30%一级医院200元80%20%住院费用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使用乙类药品自付10%,余额按规定报销;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七条普通疾病应先在学校医院住院治疗。

第十八条对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的武汉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第十九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生病需要在外地住院时,应征得校医院院长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大学生在外省、市因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四章门诊重症疾病医疗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大学生的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是:(一)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三)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四)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五)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六)重症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七)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化;(八)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6)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第二十二条门诊重症疾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医保局大学生医疗统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大学生应先向医保办提出申请,征得医保局同意后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就医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

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五章普通门(急)诊医疗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诊疗以外的疾病诊疗。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一)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85%,个人承担15%;(二)参保学生符合规定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75%,个人承担25%;(三)不参保的学生,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八条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急诊就近就医。

第二十九条因病情需要转到校外定点医院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方可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非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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