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中南大政字〔2010〕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l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对象为在本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其在内地(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当地报销的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不在适用范围。

第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不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享受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起,享受学生住院与门诊重症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入学三个月并取得本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的大学生在保险期内享受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20元,政府财政补贴100元。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大学生医保分为住院医疗、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普通门急诊医疗三类。各类医疗保险具体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是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大学生医保的有关业务。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学生住院可自主选定市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医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同济医院神经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武汉天佑医院(武汉天佑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中建三局武汉中心医院。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负责分管财务工作、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部、财务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信息管理部、公共管理学院、法律事务部和校医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领导、管理、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设在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按时将参保大学生个人信息,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负责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

(二)完成医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医保数据的备份,保证医保数据每天按时、准确上传。每月按时完成医保门诊、住院报表的汇总、上报和结算工作;

(三)保持与市、区医保部门联系,了解医保有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好出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医保门诊和住院病人的治疗及用药情况,监督医保住院病人的日常费用录入情况,负责及时更新医保目录,及时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添加新增药品及诊疗项目;

(五)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诊疗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六)及时与财务处对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和保险理赔信息进行沟通,协助财务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条校医院负责学生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日常工作,并协同“医保办”处理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方面出现的问题,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的医疗服务;

(二)为大学生提供一般常见病的住院治疗;

(三)办理对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四)负责审核外转普通门急诊费用;

(五)协调与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医疗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公共管理学院、法律事务部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协助校医院、“医保办”做好实施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二)保障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资源配置;

(三)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等工作;

(二)在学校预算中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安排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

(三)完成医疗保险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

(四)协助“医保办”向武汉市财政局(或医保局)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武汉市财政(或医保局)进行年终清算。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医保办”完成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学年开学后的9月15日前,将新增的属于本细则规定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医保办:由“医保办”在9月30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集中办理登记手续;

(二)集中登记后,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缴费手续,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医保办”,由“医保办”到医保中心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每年6月20日前,上报毕业生人员信息,以便“医保办”及时核实市医保部门集中注销人员准确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及各学院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做好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参保工作;

(二)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三)给特困大学生就医提供经济援助渠道。

第三章住院医疗和管理

第十五条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普通住院、急诊住院。其中,本市普通住院须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武汉市为大学生设立的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由大学生个人负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疗统筹资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

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个人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800元60% 40%

二级医院400元70% 30%

一级医院200元80% 20%

住院费用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3万元;使用乙类药品自付10%,余额按规定报销;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七条普通疾病应先在学校医院住院治疗。

第十八条对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的武汉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第十九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生病需要在外地住院时,应征得校医院院长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大学生在外省、市因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四章门诊重症疾病医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的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是: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2)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5)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肾透析治疗(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6)肾移植术后抗排异(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7)肝移植术后抗排异(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8)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9)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0)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

(1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14)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

(15)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16)血友病;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19)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病期或萎缩期的);

(20)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21)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22)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2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5600元;

(2)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5600元;

(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4000元;

(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13万元(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5)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肾透析治疗13万元(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6)肾移植术后抗排异13万元(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7)肝移植术后抗排异13万元(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8)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5600元;

(9)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20000元;

(10)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20000元;

(1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5600元;

(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5600元;

(1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5600元;

(14)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5600元;

(15)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9600元;

(16)血友病16000元;

(17)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

(18)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4000元;

(19)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病期或萎缩期的)4000元;

(20)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4000元;

(21)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4000元;

(22)血管介入治疗术后5600元;

(2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5600元;

第二十二条门诊重症疾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医保局大学生医疗统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大学生应先向医保办提出申请,征得医保局同意后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就医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五章普通门(急)诊医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诊疗以外的疾病诊疗。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一)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85%,个人承担15%;

(二)参保学生符合规定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75%,个人承担25%;

(三)不参保的学生,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八条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急诊就近就

医。

第二十九条因病情需要转到校外定点医院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方可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非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会诊除外)。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需与校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阳性报销70%,阴性报销40%;同一种检查如果检查结果一致报销40%,结果有新的改变报销70%。

第三十一条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发生属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在本市和外省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结算;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自付50%。

第三十三条急诊后或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在三日内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医生审核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第三十四条因休学及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学习期间因病需要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寒暑假及法定假日期间,普通门诊应到校医院就诊,按规定报销。在校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报销5元。

第六章费用结算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到校医院报销结算的医疗费用如下:

(一)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和急诊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重症疾病医疗费,在校医保办申请报销。

第三十八条由个人自行垫付的门诊重症疾病医疗费或外省市住院医疗费,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2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医疗证、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原始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病史资料复印件(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放化疗费及治疗费用明细表)、转诊单、大学生异地实习、寒暑

假就医学校开具的证明和寒暑假异地就医医院的等级证明到校医保办申请报销。

第三十九条医保办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门诊重症疾病或外地住院费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接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第四十条学校收到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经过医保办逐一确认后,及时通知学生,并将确认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报销的费用划入个人的银行帐户。

第四十一条由个人垫付的急诊、转诊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诊或急诊医疗费,应带齐医疗证、转诊单、病史资料(病历)、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医院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的予以报销。

第四十二条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及住院费等超出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不符合急诊病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治疗费以及非急诊门诊住院的费用。

(五)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六)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工本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及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等诊疗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辅助性等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

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超过医保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各类医疗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

(一)门诊重症疾病或外地住院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3个月内。

(二)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省市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次年二月底前。

(三)门诊审核签字报销时间、地点。

【南湖校区】周三上午正常上班时间,在校医院五楼小会议室。

【首义校区】周三下午正常上班时间,在校医院四楼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医疗证”、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医保办领取的证件或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十七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无论因公、因私短期赴港澳台地区或出国,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06〕24号)中涉及学生就医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南财大下逻辑学期末考试试卷(标答)

1 2 ………………………………………………………密……………………………………………………封………………………………………………… 密封线内不 院(系):专年级:学生姓学号: 课堂________

得分评阅人 六、结构分析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答题要求】:从下列给定的素材出发,按各小题指定的类型分别构造一个相应格式的推理。 小李。小王。1课堂同学。2课堂同学。武汉人。非武汉人。南京人。非南京人。 湖北人。江苏人。中国人。人。非人。 1. 特称肯定判断的矛盾关系推理。 【例】1课堂有的同学是武汉人,所以,并非1课堂所有同学都不是武汉人。 2. 单称否定判断的差等关系推理。 【例】1课堂小李同学不是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的同学不是武汉人。 3. 全称肯定判断的换位法推理。 【例】所有武汉人都是湖北人,所以,有的湖北人是武汉人。 4. 特称否定判断的换质法推理。 【例】1课堂有的同学不是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的同学是非武汉人。 5. 三段论第二格AEE式。 【例】所有武汉人都是湖北人,所有江苏人都不是湖北人,所以,所有江苏人都不是武汉人。 6. 联言推理的分解式。 【例】1课堂、2课堂都有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武汉人。 7. 不相容选言推理的肯定否定式。 【例】小李要么是1课堂同学,要么是2课堂同学;已知小李是1课堂同学,所以,小李不是2课堂同学。 8.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 【例】小李只有是湖北人,才会是武汉人;既然小李不是湖北人,那他也一定不会是武汉人。 9. 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例】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湖北人;若小李是湖北人,则小李是中国人。所以,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中国人。 10. 二难推理的复杂破坏式。 【例】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湖北人;若小李是南京人,则小李是江苏人。小李或者不是湖北人,或者不是江苏人,所以,小李或者不是武汉人,或者不是南京人。

《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

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一)概述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 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 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 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 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 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 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 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运用,它常常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规则、条文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解释和说明,并凭借实践经验、感觉感受等做出一定的裁判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价值判断。 2.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逻辑桥梁,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法律规则)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判决结论)的逻辑中介。”“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与法律规范所指涉的事实要件相符合,而且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符合,因此,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仅具有同一性,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治经济学期末考试试卷答案

政治经济学期末考试试卷答案 作者:Jessie已被分享19次复制链接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 分) 1、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 2、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是(抽象劳动)。 3、准确反映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剥削程度的指标是(剩余价值率)。 4、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垄断经营有限的较优等土地);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5、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核心是(实现问题,即社会总产品的各个部分的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问题)。 6、在股份制中,实行一股一票,体现的是(出资者)主权;在合作制中,实行一人一票,体现的是(劳动者)主权。 7、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是由其(处于主体或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决定)。 8、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企业)。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 在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中,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其价值被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不改变原有的价值量,因而被称为不变资本。另一部分用来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是可变资本。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新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大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由于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资本会发生价值增值,所以被称为可变资本。 2、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 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是单个资本增大的两种基本方式。资本积聚是资本积累的直接结果,即个别资本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而增大其总额的一种方式。而资本集中则是由若干分散的小资本合并成大资本的过程。 资本积累与资本集中的区别在于:(1)资本积聚以资本积累为基础,因而单个资本增大的同时,也使社会总资本增大;而资本集中是原有资本的重新组合,虽然使单个资本变大,但不能使社会总资本增大。(2)资本积聚的规模和速度最终受到原有资本积累速度和社会财富增长限制,因而其增长是缓慢的;而资本集中可以不受资本积累速度的限制,可以在较短时间有效资本合并为大资本,所以增大速度很快。 3、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 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总产量(包括商品和服务)和生产能力的增加。一般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产值的变动率来衡量。经济发展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一般用人均收入水平来衡量。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相比包括的内容更丰富,它除了收入水平的变动,还涉及生产力水平、经济结构、市场范围等方面的变动。 4、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国一年内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它是指国家境内投资的生产资源所生产的总产出量。而国民生产总值是一年内一国居民所拥有的投入要素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 这两个概念都是衡量一国一年内经济总量变动的指标,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国土范围内的生产总量,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的投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658407778.html,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 一、最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选题参考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指出:积极应对法学高等教育的机遇和挑战 2、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媒体资源利用现状与前景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4、体现法学用户意愿的资源建设与营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 5、体现用户意愿的资源建设与营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 6、夯实工作基础、净化学术环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制度建设实践为例 7、独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意识薄弱问题调查分析——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为例 8、高校图书馆读者利用服务现状调查与分析——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9、填补世界会计史的空白——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道扬 10、伟大的人格,卓越的贡献——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念杨时展教授逝世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11、相对“就业易”形势下财会专业本科生的就业心理与指导——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为例 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政治经济学丛书”评介——兼评《生产关系二维理论与产权分析》和《交汇与分野》 13、论公法学博士培养机制改革——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其他典型培养单位的比较分析 14、独立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在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法探索--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为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658407778.html, 15、独立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现状及对策思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 汉学院为例 16、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先行者——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 17、特色鲜明成绩显著——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点导师文集 1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灿明同志为《湖北财税》题词 19、探索就业举措抵御就业寒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试行本科生导师制 促进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 20、水污染防治须出台“硬’’法——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大全 1、人文社科类高校工科学生就业问题与对策——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2、研究生教育的特色战略及其实现机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3、中国新型法治智库研究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徐... 4、民族地区产权制度发展模式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卢现祥教授访谈 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王波作品选登 6、高校研究生导师聘任制度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7、科研训练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影响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文杯”项目为例 8、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与现代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综述 9、将风险评估引入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调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戚建刚谈风险评估与行政调查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台生刘哲瑜曾经的合唱队领唱讨厌现在 的民进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排名2015【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 学校源于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陈毅担任筹委会主任的中原大学。2000年,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共同组建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半个多世纪的风雨洗礼与薪火相传,学校秉持博文明理middot;厚德济世之校训,传承希贤希圣middot;不舍昼夜之精神,励精图治,严谨治学,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业人才。 中南财经大学2015的排名: 2015中国财经类大学排行榜: 名次 学校名称 所在地区 总分 全国排名 2015办学类型、等级和层次 办学类型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1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 65.21 59 行业特色研究型 5星级 中国一流大学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64.40 73 行业特色研究型5星级 中国一流大学 3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64.25 76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4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63.97 81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63.72 87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6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63.20 111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7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62.48 138 区域特色研究型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8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62.19 159 专业型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9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61.58 200 专业型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10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61.57 202 专业型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学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风险理论与保险学说 一、风险的定义:在保险学中,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可保风险:保险所能承保的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也称为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一定时期的保险市场而言的) 三、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风险管理的过程。 风险管理技术:a.控制型: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b.财务型: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对风险管理技术的实用性及其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整和评估。---考察实施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功能、分类 一、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答与论述) 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功能、储蓄的功能、投资的功能、社会管理的功能。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保险方式不同、承担的主体不同、保费缴纳不同、保险的内容不同、覆盖面不同。 (1)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2)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4)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5)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三、保险的类别: 1、按制度分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 2、按保险的对象分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3、按风险的转嫁形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3〕15号

附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2日制定通过) (2005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2009年8月25日第三次修订) (2010年12月16日第四次修订) (2012年3月20日第五次修订) (2013年6月19日第六次修订,2013年6月26日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生教育的创新发展,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旨在为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而选拔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教授承担博 士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离退休制度和我校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离休的相关规定,促进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

第五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保证质量。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以及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和校情,设置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岗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 (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具备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其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博导。 申请者应在本学科(或跨学科)研究领域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已经在该方向领域取得一系列有重要影响与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且未来研究方向与现有研究领域具有连续性;其教学水平能够胜任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七条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且任教授专业技术职称须满一年以上,年龄不得超过58周岁。无博士学位的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递交申请的,除满足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外,不予受理。 上述申报者中,人才培养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任职满一年的限制。 (一)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重大课题1项,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课题2项; (二)在我校认定的一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二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1项,且在SCI、SSCI期刊发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剖析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研政策

学校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具有推免生资格的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学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推免生对象仅限于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独立学院学生)。 第四条学校推免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在推荐过程中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既注重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

又注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其他特长,同时加强对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监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教务部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业硕士点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推免生的具体工作。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的组成情况,应报教务部备案。 第六条每年学校推免生计划中的99%作为正常推荐遴选计划,1%作为特殊人才推荐遴选计划。正常推荐遴选计划根据各学院毕业学生的人数,按一定比例下达到相关学院;特殊人才遴选计划,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学生申报情况调配使用。 为加强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学校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外校的推免生。每年学校将从各学院的推免生计划中单列推荐到外校的计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中南大研字[2015]21号) (2015年10月第六次修改,2015年10月14日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后简称“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生教育的创新发展,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旨在为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而选拔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教授或符合条件的副教授承担博士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离退休制度和我校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离休的相关规定,促进博士生导师队伍的新老交替。 第五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保证质量。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以及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和校情,设置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岗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基础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 (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具备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二)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且任教授专业技术职称须满一年,年龄不得超过58周岁。 (三)申请者应在本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已经在该方向领域取得一系列有重要影响与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且未来研究方向与现有研究领域具有连续性。 (四)45岁以下的申请者应具有在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连续一年以上的研修经历。 (五)申请者应有主持的在研科研课题,且到帐经费充足。对于超期满一年仍未结项的项目,不认定为在研项目。申请者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到帐经费累计应达1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委托的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累计应达15万元以上。申请者有以我校名义获得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经费当年未到账的视同到账。 (六)近四年内,申请者未出现任何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自身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无任何学术失范行为。近两年内,申请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未出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15]153号)中所规定的“问题论文”或“不合格论文”等情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考研专业课复习是考研备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真题是必不可少的备考资料。中公考研为大家整理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供大家下载使用,并且提供华中科技大学考研专业课辅导,更多真题敬请关注中公考研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5*6分=30分) 1、低档物品 低档物品是指需求量与收入呈反方向变化的商品。对于低档物品来说,替代效应与价格呈反方向变动,收入效应与价格呈同方向变动,而且,在大多数场合,收入效应的作用小于替代效应,所以,总效用与价格呈反方向变动。相应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 低档物品又分为一般低档物品和吉芬物品。其中一般低档物品是指商品价格下降、需求量增加的商品,而吉芬物品是指价格下降、需求量下降的商品。 2、蛛网模型 蛛网模型是指西方经济学中分析生产周期较长商品的产量和价格波动情况的模型。其基本前提是本期消费量受本期价格影响,本期供给量既受上期价格的影响,又影响下期价格的形成。蛛网模型分析了商品的产量和价格波动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相对于数量轴该商品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大于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时,市场由于受到外力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会围绕均衡水平上下波动,但波动的幅度越来越小,最后会回复到原来的均衡点。这是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理想模式,称收敛型蛛网;第二种情况是当相对于数量轴该商品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小于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时,市场由于受到外力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上下波动幅度越来越大,偏离均衡点越来越远,称为发散型蛛网,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极不稳定;第三种情况是当相对于数量轴该商品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等于需求曲线的绝对值时,市场由于受到外力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始终按同一幅度围绕均衡水平上下波动,既不进一步偏离均衡点,也不逐步地趋向均衡点,称为封闭型蛛网,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成周期性波动。 3、纳什均衡 指这样一种策略集,在这一策略集中,每一个博弈者都确信,在给定竞争对手策略决定的情况下,他选择了最好的策略。是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所组成的一个战略组合,也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暂行办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公平公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自2010级起基本学制内在校脱产学习的大陆研究生,单独考试、委托培养、定向等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奖励指标分配、复审、申诉的复议等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科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复评、汇总和报审等工作。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指标,以培养单位为单位,以符合参评对象条件的实际人数为依据,硕士研究生按一等奖30%、二等奖50%、三等奖20%的比例分配,博士

研究生按一、二等奖各50%的比例分配。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一节 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根据初试成绩评定;博士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根据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以总分按专业统一排序,排名居前30%者为一等奖,居后20%者为三等奖,其余为二等奖。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调剂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以综合成绩总分分专业排序,各专业排名居前50%者为一等奖,居后50%者为二等奖。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已发学业奖学金全额退还:(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2)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者;(3)经查实在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4)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国家法律法规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稿纸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 历史底蕴深厚,发展稳中求快。学校前身是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第二书记陈毅担任筹备委员会主任的中原大学。1953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中,以中原大学财经学院、政法学院为基础,荟萃中南地区六省多所高等学校的财经、政法系科,分别成立了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为湖北大学。“文革”期间,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71年湖北大学改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1月,湖北省批准学校更名为湖北财经学院,并成为首批恢复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湖北财经学院由财政部及湖北省双重领导,以财政部为主。1984年12月,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为基础,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归司法部领导。1985年9月,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邓小平亲笔题写了校名。2000年2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的方案,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于2000年5月26日组建成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9月,学校跨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1年6月,学校进入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2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湖北省人民政府签署正式协议,共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斐然。学校下设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院、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金融学院、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MPAcc中心)、公共管理学院(MPA中心)、统计与数学学院、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知识产权学院、MBA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文澜学院等19个学院。现有教职工2500余人,其中教师总数1500余人,教师中教授200余人,副教授500余人,博士生导师150余人;拥有一批在学术上有相当造诣,在国际国内人文社会科学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资深学者,现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文撰写规范(最新最详细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文撰写规范第一章论文的基本要求与内容构成 第一节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中含学术型学位论文和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学术型学位论文包括同等学力申请者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在字数、理论研究的深度及创造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撰写格式与要求方面,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论文除注释方式(含引文标注和解释性说明)按其学术传统而有不同要求外,基本格式和要求与其他学科论文一致。 1.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国民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 2.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国民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3.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依照其培养目标的实践性特点及要求,应更注重其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而不强求其理论创新性与理论前沿性。 4.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和有特别要求的专业(如英文项目的留学生)使用其他相应的语言文字外,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一律使用规范的汉语言文字撰写。

第二节内容构成 我校学位论文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装订顺序依次为: 1.封面与扉页;(封面用中文,扉页用外文) 2.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 3.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4.Abstract和Key words; 5.目录(必要时,可加图目录或表目录); 6.符号说明(必要时使用); 7.正文; 8.参考文献; 9.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必须) 10.附录(必要时使用); 11.致谢(可选)。 第二章论文的格式要求 第一节封面与扉页 一、学校名称与学位类别、论文密级 学位论文分别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等作为封面的标志性文字。 非涉密(公开)论文不需标注密级,不填此项。涉密论文必须在此处标明?保密?和?保密期限?。 二、论文题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逻辑学(必修)期末考试试卷(A)(含标准答案)

: …………………………………… 院(系) ………………… 专业: 密………………………………… 年级: 学生 ………………… 生姓名: 封……………………………………… 学号: ……………………… 课堂号:________ ……线………………………………… 线………………………………… 密 封 ………………… 线………………………………………… 线 内………………………… ……… 不 准 答 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2–2013 学年第一学期 期 末 考 试 试 卷(A)
课程名称:逻辑学 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题号 分值 得分 得分 评阅人 一 二 三
课程代号:B1400250 使用对象:本科学分制各课堂
四 五 总分 总分人
20
20
20
20
20
100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3

1
B 得分
2
C 评阅人
4

5

6

7

8

9

10

二、不定项选择题: (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3
BCD
1
BCE 得分
2
ABCD 评阅人
4
ABDE
5
ABE
6
AD
7
ABDE
8
ACD
9
ABDE
10
A/ BCE
三、分析题: (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3

1
B 得分
2
C 评阅人
4

5

6

7

8

9

10

四、应用题: (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3
AC
1
BC 得分
2
CE 评阅人
4
ABD
5
ABC
6
ACE
7
ABCD
8
A
9
ADE
10
BDE
五、综合题: (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3

1

2

4

5

6

7

8

9

10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答题要求】 :将下列各小题中唯一的正确选项的代码分别填入答题纸中相应的位置。 1.下列选项中,逻辑形式与其他各项差别最大的是:( ) (A) 我思故我在。 (B)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C) 既来之,则安之。 (D) 他并不爱她,因为他不尊重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001 年8月15 日颁发 2006 年4月30 日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课程与考核资格 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为考试课程,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程。 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实训、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二条学生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二)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2?D3 周进行,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和安排。学生未参加缓考考试的,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试,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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