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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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

(整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
至少具备2项,其中必须具备第1.2项症状中的1种。
2.肌强直;
3.运动迟缓或姿势步态障碍等不对称症状。
4.大量流涎。
8
慢性肾功能衰
竭(尿毒症期)
1.肾脏病史;
提供病史资料和化验室检查结果(肾功能检查)。
3项全部符合。
2.临床出现贫血、乏力、消化系统症状,轻度代谢性酸中毒及钙磷代谢紊乱等症状;
r10-25%,Scr422umol/L以上。
诊断标准
提供资料
②既包括天然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改造后的自然环境。条件
1
1.准备阶段
综合性规划(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类风湿关节炎
(1)建设项目概况。
表二: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示意图;1、多组关节对称性肿痛,皮下结节。
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2)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IUV)包括从环境所提供的用来支持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各种功能中间接获得的效益。一年来的住院及门诊病历资料,X线摄片检查。类风湿因子检查
3项全部符合。
2.骨髓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
3.能排除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它疾病。
13
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的后遗症期
1.有脑血管意外的病史及其检查结果,如CT或MRI等;
提供有后遗症表现的近期资料;提供脑血管意外的CT或MRI等检查报告单和图片及住院号。
15
肺结核活动期
1.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测符合《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
2.经半年系统治疗后,经副主任医师提出继续治疗方案。
1.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首次申请提供资料中的第2、3项提交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及诊断医疗机构的公章;延长治疗的需提供“诊断标准”中的第2项。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惠市劳社〔2009〕86号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加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称医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须是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物价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按《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新增或修订的有关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下列诊疗项目:(一)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

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

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社会保障卡作⽤⼗分⼴泛。

持卡⼈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医疗保险个⼈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续;申领失业保险⾦;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鉴定和申领享受⼯伤保险待遇;在⽹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社会保障卡作⽤⼗分⼴泛。

持卡⼈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医疗保险个⼈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续;申领失业保险⾦;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鉴定和申领享受⼯伤保险待遇;在⽹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惠州社保卡报销范围意外,⽆声⽆息的降临,为意外买单的就是保险。

所以参加医疗保险就是⼀种对⾃⾝负责的保障。

近⽇,有惠州市民说,我在惠州参保,但是在外地住院,该怎么进⾏医疗保险报销呢?异地住院费⽤报销依据惠州医保异地住院费⽤报销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0]74号)及《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惠府[2010]12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异地住院费⽤报销流程参保⼈可协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办⼤厅9号和10号窗申报,随到随办,不⽤预约,对于缺少材料的,⽤⼀次性纸质告知。

申报受理后由医⽣负责初审和复核,同时进⾏电话异地查询或由稽核科实地核实。

并在20个⼯作⽇内审核完毕,医疗费⽤将通过银⾏拨付到参保患者账户,需进⼀步核实的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延长⾄45个⼯作⽇。

同时参保患者须在出院后60天内,备齐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科办理报销⼿续,逾期不予受理。

异地住院费⽤报销申请资料1、《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报销申请表》;2、参保患者本⼈⾝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提供复印件);3、参保患者因病⾏动不便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须提供户⼝薄或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4、参保患者由单位⼈事⼲部代办的,须提供代办⼈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和法⼈代表签字的证明;5、转院审批表,⾃⾏转院的提供社保局(分局)核实的备案表,异地急诊住院的提供⼊院前急诊或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页,新⽣⼉住院的提供出⽣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转省外住院的参保患者须提供往返异地医院的有效依据(车船票、机票或住宿票等,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除外);7、住院治疗相关单据(均需盖章原件):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结;8、参保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医保卡的需提供本⼈在本市开户银⾏帐户复印件。

惠府令第74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府令第74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府令第74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10年9月28日十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五)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医保基金由市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和分户核算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本市户籍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居民参保率达100%,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下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惠州市医保报销细则

惠州市医保报销细则

惠州市医保报销细则一般药类报销50%,检查费报销70%(B超),有部分药品不能报.社会基本医疗是整合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与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一)职工医保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保(二)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包括: 1、除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 2、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3、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

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按以下规定缴纳医保费:(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职工和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其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应为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出具参保证明。

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资料有变更的,应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缴纳医保费。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2019年第2版)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岀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岀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门诊就医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 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惠府办[2008]5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惠府办[2008]5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惠府办〔200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08年4月21日十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特定门诊有关政策(一)将帕金森病和精神分裂症(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一年以上)列为特定门诊病种,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二)提高特定门诊报销比例。

在特定门诊年度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特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最高的特定门诊病种单项年度限额基础上,增加定额1000元。

(三)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标准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为参保职工支付的特定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不再列入特殊诊疗项目,其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5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3万元。

以上两种特定门诊病种只限在具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消费(含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的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5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执行;城镇职工办理异地就医住院治疗或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医院的标准;城镇职工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执行市内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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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日期: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10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

一个村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

社保所应加强对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归档,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

各门诊定点机构均应为登记管理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就医登记手续,并上传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健康指导。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职工医保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

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第六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相应的规定按时参保缴费。

(一)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时,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

村民委员会应汇总《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大中专学校为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参加B档)时,应由学校或班级统一填写《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B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

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

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的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应为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出具参保证明。

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每年的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料有变更的,应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缴纳医保费。

在本年度新增的参保居民,应缴纳当年全年的医保费。

第八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到参保地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一)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20个工作日,到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实现就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在办理职工医保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所缴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三)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后应征入伍的,用人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在20个工作日,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停保手续。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新的续(参)保时间,从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开始计算。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在批准退出现役后3个月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服现役时间视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连续缴费时间。

超过3个月后再办理续(参)保的,视为新参保,其服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四)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需改变缴费档次的,应在当年的10至12月份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缴费资料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按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本年度居民参加医保人数和补助标准,一次性拨入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直接划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本年度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拨入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参保大中专学生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学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省财政对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职技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对大中专学生的补助标准按本市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执行。

其中,市财政负担市属院校及其在各县(区)举办的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市、县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以及县(区)参与举办的市属院校及县(区)所属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市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县(区)财政负担本县(区)参与举办的市属院校及本县(区)所属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县(区)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

大学生日常所需的医疗资金,继续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征集的居民医保费划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编制居民医保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市财政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请拨、记账及对账工作;严格按照《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惠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核发工作,并进行职工医保基金的会计核算。

每月3日前(逢节假日可顺延),各级地税部门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上月征集的医保费全额上缴至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各县(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在1个月,将2010年12月31日止的医保基金决算余额(含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及其存款和利息)全部缴入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由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的周转金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支出专户,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周转金。

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预拨一定数量的周转金,周转金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总额的15%。

原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管理,不再设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参保时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时间均连续计算。

困难企业应到当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当企业恢复生产或被转让、兼并后,原企业或承继企业应继续为其职工办理职工医保手续。

困难企业进入破产资产清算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在本年度,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的时间,不计算为参加职工医保的时间。

参保人欠缴或间断缴纳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补缴后连续计算参保时间。

欠缴或间断缴纳医保费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要求补缴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再参保的,视同新参保,按新参保的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流动时,原所在单位欠缴职工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新单位或个人在补缴所欠的医保费后,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时间可连续计算。

在本市各县(区)之间流动,或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和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其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接续计算。

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社保年度(简称学生社保年度)。

第十三条参保人因病就医,按本人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年度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工医保待遇生效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停保后在次月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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