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 保险目的和原则大学生医疗保险旨在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降低就医费用负担,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保险的参保对象、报销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大学生能够顺利享受医疗保险的权益。
2. 参保对象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及研究生学生,并包括非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等特定群体的大学生。
参保对象由各高校按照学生身份和学籍进行统计,并将名单报送保险机构进行备案。
3. 保险范围和报销标准(1)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在中国境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门诊和购买药品等费用。
具体报销范围以保险合同和相关规定为准。
(2)报销标准保险机构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其中一部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自负比例根据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约定。
4. 保险费用与支付规定(1)保险费用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学生支付,每年一次性缴纳。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机构和学校协商确定,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2)支付规定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将保费划拨至保险机构,并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保费使用透明、公正。
5. 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1)报销流程学生在就医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医疗保险卡,并将相关发票、费用清单等报销材料妥善保存。
学生可通过保险机构指定的报销渠道进行线上或线下报销申请,具体流程由保险机构另行通知。
(2)材料要求报销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保险卡、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备日后的审核和查询使用。
6. 保险责任和终止(1)保险责任保险机构承担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保险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费用返还给学生。
(2)终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期限为一学年,学生的参保情况将随学籍的变动而变动。
中国人寿高效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中国人寿高效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介中国人寿高校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介中国人寿高校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是在高校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下的补充保险。
是对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缺失和不足的有效补缺和扩充。
为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残疾和疾病、意外伤害的医疗救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和保险和小原则:一、只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学生,才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享有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二、保险核销:凡因疾病、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核销,必须先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再由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核销。
其它超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保险,可直接由补充医疗保险核销。
中国人寿高校保险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介(保费60元/人年,学制年一次收缴) 保险责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疾病住免赔额(门槛费) 100——1500元院医疗保额及核销比例 70——80%核销保额:10000元。
90%核销意外伤门诊医疗无保额:2000元。
90%核销害医疗住院医疗 70——80%核销保额:10000元。
90%核销意外伤害残基金保额:50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金保额:20000元。
疾病身故金保额:10000元。
住院医疗补贴金无保额:5400元。
日补30元举例:某学生因意外伤害骨折门诊1800元,住院15天医疗费4000元。
同年又因疾病住院15天医疗费6000元。
该学生同年共计医疗费11800元。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000元人寿补充医疗:5040元举例核销金额: 意外核销4000×70%?2800元 [1800+(4000-2800)]×90%?2700发生医疗金额:11800元疾病核销6000×70%?4200元元(6000-4200)×90%?1620元总计核金额 (30-6)×30?720元 7000+5040=12040元小结:该生在年度保险期内发生意外和疾病医疗费共计11800元,经社保医疗和人寿补充医疗核销后,该生可获得医疗保险金12040元(含720住院医疗补贴金),较该生实际发生的医疗总额多出240元。
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其身心健康和医疗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保险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规定,旨在帮助大学生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定义大学生医疗保险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大学生提供疾病治疗、预防、康复等方面的保障,减轻家庭负担,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
三、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服务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
四、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1.缴费方式(1)学校缴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在校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
(2)个人缴费:部分学校要求学生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
2.缴费标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3.待遇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等。
(2)补充医疗保险:包括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
4.待遇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执行。
(2)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学校和学生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确定。
五、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1.就医(1)参保学生应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时,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证件。
2.报销(1)参保学生将相关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等材料提交给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1. 简介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是一项为大学生提供额外医疗保障的保险计划。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不断上升,传统医疗保险往往无法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因此,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推出,旨在为大学生提供更全面、更灵活的医疗保障。
2. 方案内容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2.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中的核心内容。
该项保险为大学生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手术费用报销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保险范围和保费标准。
2.2 特殊疾病保险特殊疾病保险是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中的重要内容。
该项保险为大学生提供特定疾病的保障,例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
此外,特殊疾病保险还包括手术费用报销、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等,以满足大学生在面对特殊疾病时的医疗需求。
2.3 预防保健预防保健是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中的一项重要服务。
保险公司将提供预防保健的指导和咨询,以帮助大学生了解并预防常见疾病。
此外,预防保健还包括疫苗接种、例行体检等项目,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
2.4 心理咨询服务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还包括心理咨询服务。
大学生面临着诸多艰辛的学业压力和生活困扰,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
保险公司将为大学生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咨询机构,并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扰,保持健康积极的心态。
3. 保费与赔付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保费将根据大学生的年龄、学校地区和医疗保险范围等因素确定。
保费的缴纳可以由个人支付,也可以由家庭支付。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根据大学生的保险理赔需求,提供及时的赔付服务。
大学生可以在保险范围内享受到快速、高效的报销服务,减轻经济压力。
4. 申请流程大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参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1.登录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查找大学生专属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页面;2.阅读并理解保险方案的详细内容和保费标准;3.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学籍证明等材料;4.缴纳相应的保费;5.等待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确认;6.成功加入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后,保险公司将发送相关保险证件和保险手册。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了解保险条款,确保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重要内容。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在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在校学生。
三、保险标的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生命安全。
四、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附表《赔偿处理表》执行。
此外,保险人还承担以下责任:1. 住院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3. 紧急救援服务:提供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转运、亲属协助等。
五、免除责任保险人对于下列情形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冲突、核反应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类比赛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外的行为导致的损失;5. 其他按照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六、保险期限与续保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之日起生效。
投保人可选择续保,续保需在保险期满前办理,并按照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七、保险费与支付方式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投保单记载为准。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2. 发生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3.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经保险人催告后仍未支付。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对保险人询问的有关事项应如实告知。
天安财产保险条款: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幼儿,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受益人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自保险合同生效45日后(不含第45天)因初次罹患疾病((续保免除45日观察期),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的,或因生命垂危须住院抢救的可实行就近住院急救原则,待生命体症稳定后转入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住院所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1、对未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学生,以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大专院校学生按下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级数医疗费用分段(人民币)给付比例1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2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530000元以上部分90%2、对已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被保险人,按照当地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规定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后,对被保险人剩余的且符合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付剩余医疗费用的80%。
3、对拥有公费医疗的大专院校学生,按照其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后,对被保险人剩余的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门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付剩余医疗费用的90%。
学生医疗保险简明条款终极版

学生医疗保险简明条款甲方:中国人寿保险汕头分公司乙方:汕头大学投保对象:在校注册的非定向全日制学生。
保险期限: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保险金额:壹万壹仟贰佰元(其中身故保险金额壹万元,意外或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壹仟贰佰元)。
1、指定门诊治疗医院:汕头大学校内校医院。
2、被保险人因疾病需到汕大所属附属医院医治,须经汕大校医院同意并出具转诊证明书。
3、门诊医疗费用的检查费每人每天赔付以200元为限,其它门诊医疗费用总和每人每天一次赔付以20元为限。
责任免除:在下列情形下,甲方不负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不在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非因治疗需要而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检查或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或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检查或治疗的费用。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酗酒、斗殴、故意自伤、洗牙、镶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费用。
4、被保险人在寒暑假、休学及离校期间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且脱离汕头大学。
6、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限终止起360天后提出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
7、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8、被保险人弄虚作假或其他欺诈行为的。
索赔事项(报销事项):1、被保险人索赔相关资料由各班级生活委员统一收集,每星期三(节假日、寒暑假暂停)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5:00送交校医院313办公室审核。
甲方每月到校医院接收索赔资料一次(寒暑假暂停),在收到校医院汇总的完整索赔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赔付手续,赔付保险金经由校财务处转入学生银行帐户。
申请门诊医疗保险金赔付时,必须提供甲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原件、与医疗费收据对应的病历(病历封面须填上身份证号码、学号,要保留原件的可提交病历封面及病历记录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发生此项费用的,要保留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完整医疗保险责任书

完整医疗保险责任书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在医疗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医疗保险责任书。
一、保险责任1、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予赔付。
2、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所产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额度内给予赔付。
3、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所患的特定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如癌症、糖尿病、高血压等,其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赔付。
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公司的赔付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且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额度。
对于已经从其他途径(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单位报销等)获得补偿的部分,保险公司仅对剩余未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二、保险期限本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____元,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____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____元。
2、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缴纳保险费。
如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有权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理赔流程。
(3)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有权进行投诉和建议。
2、义务(1)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
(2)在保险期间内,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等。
(3)在申请理赔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理赔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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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目录1 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1.1 保险责任 (1)1.2 责任免除 (1)2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2.1 保险责任 (2)2.2 责任免除 (2)3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 (3)3.1 保险责任 (3)3.2 责任免除 (3)4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4)4.1 保险责任 (4)4.2 责任免除 (4)5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5)5.1 保险责任 (5)5.2 责任免除 (6)6非社保人员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6)7 释义 (7)1 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1 保险责任(1)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详见释义)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猝死(详见释义);(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2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因疾病导致的;(8)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9)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10)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11)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3.1 保险责任(1)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事件(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
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
3.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9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4.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2 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猝死;(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5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5.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相应的赔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 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2 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因疾病导致的;(7)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10)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