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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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美好生活精准扶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费率表

国寿美好生活精准扶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费率表

国寿美好⽣活精准扶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费率表
国寿美好⽣活精准扶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
费率表
⼀、年交保险费(单位:⼈民币元)
上表为⽬录内医疗费⽤保险⾦额为10000元,免赔额为0元,给付⽐例为100%,诊疗原因包含疾病和意外,诊疗⽅式包含住院和门诊的年交保险费标准,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标准根据下表确定。

次免赔或按医院等级区分免赔额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分段给付或按医院等级区分给付⽐例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上表为⽬录外医疗费⽤保险⾦额为10000元,免赔额为0元,给付⽐例为100%,诊疗原因包含疾病和意外,诊疗⽅式包含住院和门诊,⽬录外医疗费⽤控制⽐例为20%的年交保险费标准,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标准根据下表确定。

次免赔或按医院等级区分免赔额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分段给付或按医院等级区分给付⽐例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按医疗机构等级区分⽬录外医疗费⽤控制⽐例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注:
1.中国⼈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根据投保⼈的保障需求合理确定与该产品有关的责任免除、保险⾦额、免赔额、给付⽐例等产品参数。

各分公司可根据前述产品参数、承保单位风险控制⽔平、被保险⼈⼈数规模等投保团体风险情况,确定具体业务的费率标准。

产品参数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法及费率计算所需要的基础数据。

2.各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被保险⼈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依据上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费率,并按每⼀被保险⼈的保险⾦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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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安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商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商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商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存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把握的进展性增长和集中,浸润和破坏四周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集中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险种代码险种名称4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55个人养老金保险57个人养老金保险(88版)266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版)268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300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303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315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6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17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8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20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321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优享版)322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323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25国寿附加福瑞安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338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3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1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2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343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405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411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412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1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415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416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17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20国寿鸿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23个人养老金保险(旧版)425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425康宁终身保险( 2007 版)426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426康宁定期保险( 2007 版)427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2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型)429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型)430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31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432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433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34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435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436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437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438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439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442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443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449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53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454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55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57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458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60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61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462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63康宁终身保险464康宁终身保险465康宁定期保险466康宁定期保险472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47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74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75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85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86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87国寿鑫裕护理保险488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89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491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92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93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98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99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500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502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50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505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507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508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B款)509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C款)510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512国寿防癌疾病保险513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515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517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9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铂金版)520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豪华版)522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523国寿恶性肿瘤疾病保险524国寿祥意终身寿险525国寿颐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26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531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532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533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534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548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553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554国寿鑫悦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55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559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0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4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565国寿福瑞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578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60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03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60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05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60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610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条款611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条款61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1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14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618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620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621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22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2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625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626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62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2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29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0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1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3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4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6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37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638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39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40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641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3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4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5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6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64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648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649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651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65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65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65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6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5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658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659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版)660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661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662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6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4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665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6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667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66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67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673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675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676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7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8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7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680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81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2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3国寿附加定期寿险(A款)68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685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86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687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688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69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69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695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6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7国寿绿舟定期寿险698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70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701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2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3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704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5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706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707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708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709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0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1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12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713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714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715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16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17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8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719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0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1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2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724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72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728国寿非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29国寿家政服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36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738国寿安宁骨折意外伤害保险739国寿旅行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40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4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742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3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6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747国寿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749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56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757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761国寿附加长久呵护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2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769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770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772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773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774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B款)775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C款)77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D款)777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E款)778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7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781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785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90国寿长城二号军人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797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798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800国寿金盾二号武装警察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802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80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80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B款)80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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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版 利差返还型)S3066鸿运A型保险98版S3166鸿运B型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98版 利差返还型) S3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S3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是保费的整数倍S35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S36简易人身保险98版S37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S38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S39国寿如意两全保险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S42康宁终身保险S43康宁定期保险S4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不是保费的整数倍S48安居定期保险S49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S51祥和定期保险S52祥运定期保险S53祥瑞终身保险S54祥瑞终身还本保险S55国寿福瑞两全保险S56国寿福馨两全保险S57国寿少儿保险S63国寿鸿盛终生保险S6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S66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S6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S70国寿鸿瑞两全保险S72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S7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2003版)S7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2003版)S7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S77国寿鸿鑫两全保险S78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S84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S89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S9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S91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S93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S95国寿祥福定期寿险SA5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SA888鸿利终身保险(97版)SA999鸿福终身保险SB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SB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SC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SD2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

11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费率表

11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费率表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 型)产品费率表一、年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1.投保单位第一次投保时:700))1(3.0)1(7.0保险21⨯⨯⨯-⨯⨯+-⨯⨯⨯⨯⨯=S L ME M D C B A ()(费2.投保单位只有一年投保历史时:%]%)([))(.)(.8038021700130170121-÷++⨯⨯⨯⨯-⨯⨯+-⨯⨯⨯⨯⨯=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3.投保单位只有两年投保历史时:%])([))(.)(.8052317001301702121-÷++⨯⨯⨯⨯-⨯⨯+-⨯⨯⨯⨯⨯=R 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4.投保单位有3年(以上)投保历史时:%])([))(.)(.806231700130********-÷+++⨯⨯⨯⨯-⨯⨯+-⨯⨯⨯⨯⨯=R R 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公式说明: A :投保人群系数(详见附表1) B :职业类别系数(详见附表1) C :人均年龄系数(详见附表1) D :门诊给付比率 E :住院给付比率L :保额系数(详见附表2) S :性别系数(详见附表3)1M :门诊免赔系数(详见附表4) 2M:住院免赔系数(详见附表5)1R :前一年赔付率 2R :前二年赔付率3R :前三年赔付率二、月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 0.085三、公共保险金额责任的保险费率为6.5%。

附表1:投保人群/职业类别/人均年龄系数表附表2:保险金额系数表说明:L=保额系数;IA=保险金额附表3:性别系数表附表4:门诊免赔系数表附表5:住院免赔系数表注: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调整幅度超出该范围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对年交保险费计算公式中的基准保险费(700元人民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28.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28.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本保险的单位,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如某职工因疾病、休假或者其他原因于本保险单生效时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该职工恢复全日正常工作时开始。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住院床位费用:按本合同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但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赔偿限额和每年最高赔偿日数。

二、住院诊疗费用:住院诊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支付的注射费、院内医药费、检验费、放射费、敷料费、普通外科夹板及国产石膏整形费用、理疗费、输血输氧及输液费、救护车费用。

按本合同规定的住院诊疗费用赔偿比例乘以实际住院诊疗费用给付,但累计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住院诊疗费用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三、外科手术费用(含麻醉费用):按实际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列明外科手术费用表(见附表A1)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累计给付以外科手术费用每年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四、意外伤害额外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住院,若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给付不足以支付其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时,本公司另行给付本款赔偿,但以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与上述三款给付的差额为限,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额外赔偿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 B 款)条款目录 (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 B 款)条款目录 (

2
账户设置
2.1 公共账户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2.2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3 账户归属 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3
保险费及账户余额
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
保障
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支 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 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 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 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 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 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日起 30 日内将公共账户和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之和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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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条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投保人可在本公司给出的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中为被保险人任意选择其中的指定医院或者指定零售药店进行就医、配药。

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同意。

被保险人工作或者居住在外省市的,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可以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定点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进行治疗。

若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院或零售药店的指定资格,并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赔额后十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赔额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 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 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件(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单据明细表;3. 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凭据;4.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单位人员增加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收取本公司规定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单位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达的次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

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外的天数/医疗费用发生的实际天数。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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